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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四青年节演讲稿

时间:2016-10-11 00:35

五四青年奖章多久评一次?

萨克族的族称族源 [\\\/size][\\\/color]  “哈萨克”是哈萨克Kazak”一名的汉语译音。

关一族称的和涵义,众说纷纭。

十六世纪的米尔咱·马黑麻·海答儿在其所著《中亚蒙兀史》一书中说,十五世纪中叶,哈萨克人在克烈汗和贾尼别克汁的领导下,脱离乌孜别克汗国迁至巴尔喀什湖以南的楚河流域,由于他们在这一段时间里过着迁徙流浪生活,“所以就被称为哈萨克人,〈从此以后〉人们就这样称呼他们。

”①因此,不少学者根据这一记述,认为“哈萨克”这一名称产生于十五世纪,其意义为“避难者”、“脱离者”、“流浪者”等。

俄罗斯学者л.и.拉夫罗夫则认为,“哈萨克”即八世纪僧人叶俾弗尼著作中的“哈索格”,这一名称在卡巴尔达一巴尔卡尔语中是“无家可归的、处境不好的人”。

A.H.别尔纳什塔姆的看法不同,他认为哈萨克这一名称是由’古代的卡斯甫(kasip)部落和萨克(sak)部落合并以后形成的名称。

”因两个名称重叠在一起连读而发生音变,省略了中间的一些音位而形成了“哈萨克”这一新的名称。

历史学家M.阿肯占诺夫和文学家C.穆卡诺夫认为,哈萨克一词是由“哈斯”和“萨克”两个词组成,“哈斯”是“真正”、“确实”的意思,而“萨克”则是古代中亚的游牧部落(即我国史籍中的“塞种”),两词连在一起就是“真正的萨克”或“真正的塞种”之意。

①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不同的说法,有的认为是“勇敢”、“大胆”的意思,有的则认为是“自由人”、“独立者”等义。

  然而,民间广泛流传的则与上述不同,传说这一名称为“白天鹅”之意。

它是由“kaz”和“ak”两个词构成的,前一个词义为“鹅”或“天鹅”,后一个词意为“白”,合起来意为“白天鹅”。

民间还有哈萨克祖先由白天鹅化身的姑娘与一勇士结合而生的传说,并有种种与之有关的禁忌和崇拜习俗。

  中国一些学者认为,“哈萨克”这一族称很早便出现在中国史籍中。

清末学者丁廉认为,“哈萨克”即《唐书》所载之“可萨”、“曷萨”之异名。

②史籍除了这两个名称之外,还有“阿萨”、“葛萨”等名,这些名称均为同音异译,在《旧唐书》、《新唐书》、《经行记》等书中屡见不鲜。

有不少学者还认为,“可萨”即《史记·大宛列传》中的“奄蔡”的同音异译。

若此不误,则“哈萨克”这一名称早在汉代便已存在。

  哈萨克族是由古代许多部落和部族不断分化并逐步融合而成的。

其中主要有塞种、乌孙、匈奴、康居、可萨、克烈、乃曼、咄陆(杜拉特)、弦吉刺惕、札剌亦尔等。

当然,并不是说这些古代部落或部族都融入哈萨克族,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

如乃曼部落,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和乌孜别克等民族都有这一部落,这说明古代的乃曼部落因战争、迁徙等原因分化为若干部分,分别融入这些民族中。

  乌孙历来被认为是哈萨克族的主要先民之一,在近代哈萨克中仍有乌孙这一部落,是大玉兹的主体部落。

从语言上看,乌孙语言与哈萨克语相近。

这些都说明部分乌孙人融入了哈萨克族。

  如果说,“哈萨克”这一族称即中国史籍中的“可萨”或“葛萨”等,那么哈萨克族的最主要的族源应是六世纪出现在汉文史籍中的“可萨”。

关于可萨,史籍记载甚少。

现一般认为可萨是六世纪以后受西突厥管辖的一个部落,居于南俄草原上。

七世纪初曾建立可萨汗国。

十一世纪初,在拜占庭帝国和俄罗斯人的联合进攻下,可萨汗国灭亡,有的学者认为,可萨是匈奴的后裔。

一世纪北匈奴西迁时,大多数匈奴人迁至南俄草原。

据西方史籍记载,公元627年可萨军进攻一座波斯城时,城中居民曾以南瓜绘一匈奴王首,置之城墙以示可萨人,说:“你们君长在此,快来致敬。

”当然这不足以证明可萨人就是匈奴人的后裔,但也不能认定可萨人不是匈奴人的后裔。

因为匈奴人在西迁的过程中,正好经过南俄草原,有部分人留居于此是完全有可能的。

至于七世纪后汉文史籍中记述的居于蒙古草原的九姓回纥中的葛萨,可能是未西迁的一支可萨人,后成为回纥的一部。

  塞种、乌孙、匈奴、康居、可萨和突厥等是哈萨克族较早的民族源流,至于克烈、乃曼、咄陆等可能都是由上述部族分化而来的,后来成为哈萨克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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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友爱实践

2015年回顾:中铁十五局二公司杭黄铁路管理纪实  (中华铁道网通讯员 王立栋)2015年,是杭黄铁路项目大干、充实的一年。

这一年,该项目从建家建线,到取得3个多亿的辉煌战果。

一路走来,参建员工经历了多少风雨,从逆境中前行,磨砺了意志,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经过四季变化,铁路建设热火朝天,青春和热情在这里绽放,年轻的一代在施工中成长,逐渐成长为建设者的中坚力量,收获颇多。

  中国铁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杭黄铁路站前Ⅷ标项目部起止里程为DK225+053-DK245+116.45,正线长20.063公里,主要工程包括桥梁15座4977米;隧道10.25座12872米,路基17段2877米,涵洞9座,施工隧道比重较大,任务重、要求严、工期紧。

面对艰巨的施工任务,项目部超前谋划、科学管理,以点带面从征地拆迁开始,到组织队伍进场施工,一环紧扣一环,迅速形成大干局面,参建员工们用热血和汗水浇灌着自己的“孩子”。

  精细化管理促“法人管项目”落地  为了更好的完成施工任务,深入贯彻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武宪功,总经理张喜胜两位主管在视察杭黄项目的讲话精神,落实“法人管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始终从优化施工方案、配齐配强机械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基本因素人、机、料正常,把控重、难点工程,严控安全质量,不断推进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加强现场文明、标准化施工。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水平。

杭黄项目得到公司领导高度关注,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项目将工程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配齐,项目部五部两室配备,下设五个基层架子队,现场技术人员95人,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项目平时重视技术专业培训会的学习,采取“导师带徒”、专项专家指导、业务再培训等形式,构建技术交流平台,提高整体技术管理水平,通过微信群、QQ群时时监控施工重点、难点工程,政策上倾斜里巧川隧道、峰高岭隧道、扬之水特大桥等“要害工程”,确保施工安全质量。

  严格架子队管理,确保“法人管项目”落实。

项目部以“集约化、工厂化、标准化”为根本准则,执行“五个集中”的原则,设立施工架子队。

施工劳务队实施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原则,并采用工序分离,工费承包的形式进行施工,各个专业施工班组由项目部、架子队双重管理。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对新进场的每位劳务人员登记造册,接着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要求他们“上标准岗、干规范活、出优质品”,快乐上班,平安下班,接受架子队直接管理。

  加强团队意识,提高协作效率。

项目为了确保施工中的物料供应,加强成本过程控制,要求各施工工点提前上报施工材料计划,及时通知兄弟单位,确保能够及时供货,现场材料员做好材料进出库台账,试验人员控制原材质量,现场技术人员监督按图纸、规范施工,施工各个班组做好工序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施工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加强上下级沟通,增强兄弟单位的联系和沟通,确保现场施工物资材料和混凝土及时供应,确保施工进度有效推进。

项目部上下形成合力,齐心协力,为一线服务,为施工生产这个中心保驾护航。

  落实定期分析制度保障经济运行质量  杭黄铁路项目要求严、工期紧、任务重,为了实现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预控,必须进行经济运行分析,落实定期分析制度,项目领导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这一块,要求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提供依据和相关真实数据,由项目总经济师汇总,分析完成每月的经济运行分析的任务,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一同整理出来,为项目下一步工作做指导。

  项目总经济师孙浩坚持利用每月工程例会的机会,及时汇报各个架子队的当月产值情况、施工进展情况,从油料消耗、材料使用和周转、设备使用情况,项目部当月合同签认、财务资金支出、劳务队伍管理、架子队管理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具体说明对成本预控、责任成本、节超分析、二次经营情况,让大家了解项目当前的管理状况,大家商议,提出各种好的建议和意见,解决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从而统一认识项目现状,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认真贯彻“法人管项目”模式,转变思维模式,树立“以快致胜、效益第一”的意识,围绕施工生产,控制成本,加强沟通协调,严把安全质量红线,加快施工进度,解决经济运行分析的核心矛盾,使进度就是效益得到真正落实。

加强多方面的学习和继续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技术干部的业务能力,改变工作作风,结合每月经济运行分析结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施工顺利向前推进。

借助各种劳动竞赛的东风,充分发挥参建员工的施工热情,加快施工标准化进程,保持安全质量无问题,使每个工程实体真正做到标准化施工。

  坚持做好每月的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及时解决分析出的各种问题,项目施工将会良性发展,取得预期的效果,达到获得效益的目的。

  夯实党的建设发挥党员作用  杭黄铁路项目上场一年多来,为了扎实干好本项目工程,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核心作用,经请示公司党委同意,项目党支部机构于2014年10月份正式成立。

2015年3月10日项目部党支部还按照党的有关程序,召开了党员大会,对项目党支部委员进行了投票选举,共由7名党员同志组成。

目前党支部班子成员充满了活力,有信心、有决心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群众干好本期工程。

  项目党支部委员成立后,明确了项目党支部的责任和目标,坚持围绕施工生产这个中心开展党支部活动,深入开展“创岗建区”活动,发挥党员先锋岗旗帜作用,使红旗责任区党员群众拧成一股绳;加强党员先进性、组织纪律性的再教育,听党的话,为职工服务,讲原则、讲党性、讲政治;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力度,要求党员干部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严守道德底线,不碰腐败红线,提高廉洁从业意识,弘扬社会正气。

  项目部组织党员收看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组织对在马里牺牲3位同志的默哀活动、组织开展“12.5安全警示日”活动、学习集团公司两位巾帼女标兵活动、组织职工观看纪录片《永远的铁道兵》和《筑梦中国》等增强爱国、爱企、热爱本职工作的热情;项目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三严三实”专题党课精神、开展“党员活动日”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贯彻股份公司“九种文化”和集团公司“十荣十不”准则,落实好“两个责任”、“一岗双责”提升爱党、爱岗敬业意识,努力营造清正廉洁风气,打造平安、和谐、文明工地,把党建工作落实到位。

  基层的每位党员同志要有强烈的政治角色意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优党、在党为党”,时刻保持政治清醒和自强意识,思想上要过硬,党章要求怎样就怎样做,上级党组织安排的要去做,讲人品、讲使命、讲奉献,重信仰、重学习、重贡献,认真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义务,严格落实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党员先进性,坚定信念,全心全意为企业发展、项目增效、职工群众利益服务,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急需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公司日常管理规定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学习进取,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公司上班时间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为休息日。

  十一、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每次迟到、早退者,每次捐资10元“天海基金”;月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捐资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员工事假、病假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扣罚相应工资,每月全勤并无迟到、早退纪律的员工当月奖励30元奖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于员工集体活动金费。

  十四、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其当天工资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并办完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十六、公司劝其辞退的员工,按工作时日结算上月及当月工资,自行离职的员工,上月工资于工资结算日结算,当月工资不足一月,不予结算工资;  十五、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十六、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 公司的办公室的卫生轮流负责清洁。

  员工守则  一、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 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别的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员工权利、义务的,按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劳动合同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 时  第四条 集团公司原则上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领导; 2、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3、值班和保安人员;  4、小车司机。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班子成员)和基层施工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培训中心、物业公司、赣州铁龙大酒店、深圳中铁达实业公司等单位,可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工时制度。

  第三章 请 休 假 第九条 员工根据情况可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  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第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带薪年假;工龄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带薪年假。

休年假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但不能报销期间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如跨1个年度安排不了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况外,员工每个公历年度可享受带薪年假:  1、当年员工已享受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培训中心员工);  2、当年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已放假两个月或以上;  3、当年员工已享受健康疗养,并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当年员工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5、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6、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当年员工已休产假超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14天或  以上; 9、员工为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当年已  在部队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在工作日补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条 单位应安排员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

探亲假期指员工和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探亲路途时间另计。

  第十七条 员工探望配偶,夫妻双方每年共可享受探亲假2次(配偶每来单位一次的,可视为享受探亲假一次),合计假期不超过40天。

员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往返路费。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30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在4年内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

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员工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单独享受探望父母假;  2、员工冬闲或任务不足放假回家超过探亲假时间的;  3、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见习、试用期间。

第十九条 员工在工作地结婚,可享受不超过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结婚,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员工初婚,可享受不超过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结婚时享受,也可在生育时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员工可享受7天以内的丧假。

如在工作地以外办理丧事,另加路途实际需要天数。

  第二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时可享受不超过90天的生育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可另加假期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实行晚育的女员工(23岁零9个月初胎儿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础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

如工作允许,经女员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女员工可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配偶晚育的,还可增加不超过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条 女员工宫内放置节育器可享受不超过2天的节育假,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后7天内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重体力劳动;女员工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1天的节育假;男员工结扎输精管的,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结扎输卵管的,可享受不超过21天的节育假;女员工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节育假。

如同一员工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应持有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后,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条 休假期间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单位的,要及时向单位汇报。

病愈回单位时,要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或出院通知书。

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负伤治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列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七条 员工享受探亲假和赴外地的婚假、丧假,单位可给予报销往返路费,相关标准按照集团公司财务报销制度实行。

  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与探亲假合并休假。

如与探亲假合并休假的,单位只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和基层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将员工的有关假期(带薪年假、探亲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间。

  第二十九条 员工休假(除带薪年休假以外)以当年(指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当期为限,原则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条 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为每个员工建立请、销假卡片台帐,并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系统上作好登记,详细记录每名员工的请假情况。

请、销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报告单,实事求是说明请假事由,按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

并将请、销假报告单应交本级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应休完带薪年假后,方可请事假,否则不予批准事假。

  员工续假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员工变动单位时工资关系中应注明假期享受情况,若因调出单位漏填假期,员工又重复休假的,调入单位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休带薪年假,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休假;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休假,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休假;主管领导自行安排休假。

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门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将休假情况上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带薪年假。

上述单位主管领导休假需与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事假1天,由部室领导审批;2~6天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包含)以上领导请事假,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员工应持批准的请假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事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事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部室领导审批;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领导批准。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除项目领导)请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节育假、病假(工伤假),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上述单位主管领导请假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工伤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县级医院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可按医生签定的天数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单位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

确需安排加班,属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在1个月内、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个月内安排不了员工补休的,则应给予加班补助。

机关部室负责人(不含)以下员工可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情况补休;部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安排补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分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安排补休;主管领导自行安排补休。

  集团公司所属市场开发机构、项目部人员,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安排补休。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加班,应在全年标准工作时间内予以调控,可采取轮补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八条 实行标准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若安排员工在法定节日工作,单位应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在《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员工加班申报程序  因工作需要确需员工加班的,要提前征求工会和员工意见,由部室填写加班申请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每个月交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折算汇总后支付加班工资。

无特殊原因没有履行申报程序的,不予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 奖 励  第四十条 员工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进行技术创新、改进企业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等方面,为企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员工的奖励可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四十二条 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员工所在单位评选,按一定程序报批。

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需经所在单位员工讨论通过,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及工程承发包等其他方面实施的物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种单项奖、专业奖和临时性竞赛活动奖,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发给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但对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时,也可酌情单独发给奖金。

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表彰形式,在获得奖励时,方可发放。

  第六章 惩 戒  第四十五条 凡员工有违犯党纪国法、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和违反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等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一定数额的经济罚款;触犯刑法的,应当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集团公司可依据《国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有的可同时处以罚款,有的可责成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对员工罚款和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决定。

罚款属于处分性质,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0%。

对于在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赔偿经济损失是员工应负的一种经济责任,需要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应根据损失情况确定,可一次罚没,亦可从违纪员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理分为:除名和违纪辞退。

第五十条 员工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符合行政处理条件的,单位可以按除名或违纪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要征求员工所在单位工会意见,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员工所在具体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由员工所在具体单位的员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处理。

决定开除的,由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员工任免权限办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对开除处分的人员,应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四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工会意见,并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

受处理者认为处分或处理不当的,可以在处分公布以后15日以内(从本人接到行政处分或处理通知之日起计算),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部门必须查明事实,对确实处理不当的,应予及时纠正。

但在上级有关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对无理取闹、劝阻无效的,予以从重处理。

  第五十五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单位的规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2、经劝阻无效,严重影响单位生产4小时以上或他人生产(工作)8小时以上;  3、工作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3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职责,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经转岗(试岗)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物资、浪费原材料,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因单位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员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经劝说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绝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8、贪污、盗窃、赌博、徇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或违纪行  为的;  9、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0、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较大安全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并经事故定性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规定,在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险,情节严重的;  14、利用职务之便将工程对外违法分包、转包,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收受回扣,损公肥私,中饱私囊,情节恶劣的;  16、违反财经纪律,占用公款1年以上、数额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还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7、违反单位规定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事项,或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服务,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8、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9、未按规定履行验工计价手续或未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造成超拨计价、超拨工程款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的;  20、对各种物资、设备、材料的采购未按程序操作,对规避招标或进行虚假招标,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贰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1、没有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给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人;  22、利用职务职权在本级或下级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造成严重影响的;  23、有诬蔑、恐吓、胁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誉者;  24、出现私自倒卖单位资质,投标挂靠等行为,一经查实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内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劳动法哪条规定休息日上班待遇的?

你说的班工资,待遇支付法律依据如下:法:第四十四条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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