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需一篇新法警培训的演讲稿哪位好心人帮帮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
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任职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
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
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宪法的精简与效率原则
简和效率原则 还原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在我国,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必须做到: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合并裁减部门和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依法设置机构,定岗定员,改变国家机关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等情况;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和推广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述 一、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 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第二节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第三节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它义务:(1)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
(2)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
(3)成年子女赡养父母。
第四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二节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责任制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二节我国国家机关体系26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主席 四、国务院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十、司法机关
什么是宪法的精简与效率原则
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
教师评职称管岗位十级是什么意思
宪法精神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是中共十二次代表大会之后颁布的。
中共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具体阐明了社会主义的特征,那就是(I)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权;(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社会主义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在现行宪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从政权性质来看,宪法第l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所以工人阶级领导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工农联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
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
它与序言第10段所说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精神是一致的。
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宪法序言第6段写道,“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的实际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还存在着比工农联盟更为广泛的联盟。
宪法序言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学说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在建国初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称我国为人民民主或人民民主专政。
60年代初起,在一些文件中逐渐用“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
特别是“文革”时期,什么“无产阶级专政万岁”啦,“念念不忘无产阶级专政”啦,成了流行的口号。
1975年四届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采用了“全面专政”这样的极“左”词句。
后来,1978年颁布的宪法也仍沿用“无产阶级专政”。
直到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才恢复人民民主专政的用语。
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作《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
他说:“现在的规定,确切地反映了我们的国情和阶级状况,也可以防止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歪曲和滥用”。
人民民主专政的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
再从经济结构来看。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按此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第7条还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基础”与“主导”决定着整个经济以至我国政权的根本性质。
同时,宪法第11条还肯定了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18条又规定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法地位,从而构成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53条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
这表明我国宪法把保护公共财产放到了首要的位置。
近来有些人希望修改宪法,增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此类意见似不足取。
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删去了原来的关于“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以保证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而快速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
再从意识形态来看,宪法序言第7段明确规定,国家总任务的实现必须“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第24条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还规定国家提倡五爱教育,规定“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西方国家从不把意识形态问题写进宪法,以掩盖他们的阶级本质。
而我们公开将马列主义及精神文明建设载诸宪法。
这不仅是对宪法的历史性发展,亦是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鲜明表现。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表现为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视。
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
它表明我国不采用西方那样的“三权分立”制度。
宪法以大量的条文(约80个条文)规定了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的国家机构。
发展民主,就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
因此,该决议强调:“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
为了落实六中全会决议精神,1980年秋冬在着手草拟宪法时,曾考虑了许多有关如何使人大增强权威的方案。
但都缺乏可行性。
最后找到的办法是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使之行使国家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与全国人大相比,常委会人数较少,可以经常工作,便于开展研究,深入讨论问题,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现行宪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发展民主的新措施,主要有:(l)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的职务;(2)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国务院,各部、委等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4)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委员长会议;(5)在组织体制方面,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在农村恢复了乡、民族乡的建制,还把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列入宪法,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载入宪法,等等,从而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更加完善。
宪法在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同时,还致力于发展代表制民主以外的各种形式:例如第2条规定: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又如宪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以及第lll条关于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等等。
贯彻宪法的这些规定,将更好地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
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显示了对民主、自由与人权的重视。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表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的特点。
我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同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相比,在权利自由的广泛、真实和平等性方面,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都远胜于他们。
我国宪法的法制精神集中表现在宪法序言及第5条。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外,整部宪法至少有37处用了“依照法律规定”或“依法”的字佯,表明了我国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须依法办事。
3、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是维护我国统一的根本政策。
宪法序言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指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序言中有6处谈到“中国人民”时,都用了“中国各族人民”以示团结。
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
”“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
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第59条规定,在全国人大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65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这些规定,使少数民族能同全国人民一起,平等地决定和管理全国性的大事。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权利,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4条)。
宪法第三章第六节还集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宪法还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4条)。
同时,宪法第134条还具体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民族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起诉书、判决书、布告等文书应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为了促进全国各民族共同繁荣,宪法第122条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并帮助少数民族培养干部和各种专门人才。
实现祖国统一,必须解决历史遗留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澳门问题。
宪法序言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采用“一国两制”,成立特别行政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台、港、澳问题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域,所以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由于宪法规定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台港澳则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为此,它必须有宪法授权,把特别行政区作为例外来处理。
宪法第31、第62条的有关规定就是为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制度提供宪法依据,使它具有合宪性。
4、改革开放的精神 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4年之后颁布的。
在三中全会确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宪法贯穿着改革开放的精神。
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这个规定含有改革的意思。
到了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又在这个规定的前面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从而使这个精神完全凸显,非常明确了。
宪法第14条规定:要“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这里虽然用了“完善”、“实行”、“改进”等字眼,但实际上指的是要求对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制度进行改革。
在对外开放方面,宪法第1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这个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我国开放政策的充分体现。
吸引外资,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宪法第18条充分体现了开放精神。
自从1992年同志南巡讲话,1993年修改宪法以来,我国改革开放迈开大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立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今年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实践了宪法第27条关于“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的规定,从而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5、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实事求是乃我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中,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精神有着充分的体现。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许崇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