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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政治部演讲稿

时间:2015-02-24 12:55

检察官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学什么怎么学演讲稿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尽其责,做到认识到位、行动到位,务必使学习教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力求一个“真”字,突出一个“实”字,求真务实抓好学习教育。

笔者认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过程中必须重视处理好“学”与“做”的关系,使学做互促,相得益彰。

  通过认真的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结合自己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这个最大的实际,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干警,我认为,在新形势、新阶段,新的历史条件下,作为zd机关的党员干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修养,历练提高自己的综合和素质,使自己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时代脉搏,使自己能够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坚定理想信念,不负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希望,努力完成好自己的使命。

  在认识上:首先要在政治上要成熟。

作为一名在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党员干部,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一定要头脑清醒、明辨是非、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行事果断,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力和洞察力。

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

特别是要注意在大是大非面前,在突发事件中,在紧急情况下要有大局意识,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那么,就要在平时,做好主要领导的参谋助手,狠抓思想教育,包括自己的思想教育,还要力促全院干警学习提高良好的思想意识。

通过大量的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深刻查找和剖析思想、组织、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自觉性,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信心。

  其次,中国演,讲网品德作风要端正。

良好的品德作风,对于一个检察官来说特别的重要,由于检察官所处的特殊的工作岗位,他的品德作风如何,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古语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有令不行”,这就要求我们,立身行事品行要端正,否则就会毁损掉我们的形象,葬送自己,乃至亡党亡国。

所以,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光明磊落,襟怀坦荡,内无妄想,不断地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武器,自觉消除各种乌七八糟的不良东西,严格自警,不辱使命,不负厚望。

  第三,要敢于接受监督。

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内部的监督。

  第四,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良好的心理素质对检察官来说特别的重要。

现阶段,处在改革阵痛期,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复杂,压力大,遇到的困难多,只有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应对裕如、遇事淡定不慌。

  在具体学习上:一要坚持以学促做。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是路径,“做”是目的;基础在学,关键在做。

要防止为学而学、学做脱节,力求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以学促做。

“学”要带着问题学,“做”要针对问题改。

各行业各岗位的具体情况不同,学习重点应该有所区别。

要针对不足、联系实际学,紧扣做合格党员学。

在学习形式、方法、时间安排上要考虑到岗位特点、文化层次、年龄差异等情况,注重实际效果,坚持学为了做、以学促做。

  二要坚持边学边做。

做合格党员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微处做起。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做一名真正合格的共产党员并不简单、并不容易,必须以党章党规为准绳,以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牢记宗旨,笃学笃行。

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立足岗位,着力日常,慎独慎微,从点点滴滴做起,边学边做不等待,边做边学再提高。

  三要坚持常学常做。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面向全体党员,体现了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寻常普通党员拓展、向基层延伸。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是集中性教育、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经常性教育。

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用好“三会一课”等党组织生活基本形式。

“学”与“做”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非常学常做不可。

要坚持学在经常,做在日常,力求常学常获益、常做常提高。

  四要坚持真学真做。

首先要真学。

要逐字逐句地学,有的放矢地学,有针对性带着问题学,反复比较学,多种形式学,务求掌握精神实质。

笔记要作真笔记,记下重点,记下不懂存疑有待研究探讨的问题,记下有共鸣被感动的真知灼见。

如果为了完成字数、应付检查而作笔记,恐怕就不是真笔记了,记了什么怕是连自己也不清楚,徒费时间精力笔墨而已。

要通过真学而真信,解决好信仰和遵循问题。

要通过真学促真做,解决好如何做合格党员的问题。

做是落脚点,是归宿,是重点中的重点,必须下苦功夫,花大力气。

学的效果怎么样,要靠做来体现,要看做得是否合格来检验。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走不得过场,必须真学实做、真学真做。

急需一个五分钟左右关于廉政的演讲稿,要求以身边的他,用第三人称的方式讲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的廉政事迹

在刑事诉讼中安机关查机关,法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侦查权)。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与法院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通过检察院。

案件的一般流程是公安对刑事案件立案后报检察院批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侦查监督权(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实现);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审判监督权(主要通过抗诉实现)。

所以,检察院在宪法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但在历史形成的观念上,老百姓都认为公安是最大的,而检察院的职能一般人很不了解,所以有一句口头语“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

”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作用是终局的,案子的最终定论都要有法院来判决,所以一般而言,现在法院的影响是最大的。

能不能帮我写一篇演讲稿以“新时代,新征程,新青年”为主题

扫黑除恶意义重大,务必高度重视。

一些黑恶势力长期霸据一方,为非作恶,广大群众深受其害,一些黑恶势力甚至以腐化党政机关干部为手段,寻求保护伞,谋取暴利。

有人可能会说黑恶势力与我何干,但人毕竟不是独处的,有与其他人交集的可能,你可以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但你绝对不敢保证你不会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

扫黑除恶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有清明的政治生态,保证我们有安居乐业的生活,甚至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因此,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员,必须自觉置身大局,将扫黑除恶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扫黑除恶迫在眉睫,务必重拳出击。

黑恶势力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比如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因嫌疑人是涉黑人员,通过恐吓等方式找被害人调解,找证人做假证言,案件证据得不到手机固定,使得案件无法进展,黑恶势力从而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有些黑恶势力有保护伞的支持,攫取暴利,操控重要领域,打击黑恶势力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重大。

虽然扫黑除恶困难重重,但作为公安干警,必须坚定信念,自觉屏蔽阻力,对苗头性问题,及早扼杀,确保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扫黑除恶任重道远,务必一以贯之。

黑恶势力都有滋生、成长、壮大的过程,黑恶势力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

作为公安民警,我们除自身要学习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外,还要注重结合案例开展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懂得用法治的武器抵制黑恶势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只有人人都是扫黑除恶的斗士,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根除黑恶势力滋生成长的土壤。

扫黑除恶的冲锋号已经吹响,作为公安民警,必须坚定打赢这场攻坚战的决心,立足于自身工作岗位,不放过任何一股恶势力,为不断增强人民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检察院书记员面试自我介绍

应聘这个职位的目的,主要想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在书记员这个岗位上更好地为人民,以实现自身的价值。

应聘这个岗位我觉得我有一势:  1、最大的就是专业优势,我毕业于XX专业,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对这方面颇有研究,这对书记员的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2有能力优势。

在学校的时候我曾经做过XXX,这不仅丰富我的人生阅历,还是用使我的写作水平更加规范。

  3、我喜欢书记员这个职位,而且我还在不断的学习、进步所以说,我还有兴趣优势。

我记得有人说过,如果能己的兴趣跟事业很好的结合起来便可以做到更好。

因此对于我这次报考的岗位来说较适合我,我想我一定能胜任。

虽然我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但是我知道,工作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工作岗位后,我会更加努力的向老同志学习,服从领导的安排,真正的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个人介绍演讲稿应怎样写

谢谢

介绍个人,是竞职演讲的一个忽视的基本环节。

因为自我介绍,是竞职者展示个人优势的最初切人点。

演讲者该如何介绍个人简历呢?  一、讲求真实性  在竞职演讲中介绍个人经历,要特别讲求真实性。

因为经历是指亲身见过、做过或遭受过的事情,任何虚假的内容都不能称其为经历。

演讲者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说真话,讲真事,才能以强烈的真实感赢得评委和听众的信任。

例如:  我现年43岁,中共预备党员,大专文化程度,会计师专业技术职称。

1975年在枝江市供销社参加工作,先后做营业员、市部主任、统计员。

1985年入枝江市总工会,担任图书管理员、出纳员、合计、财务、办户室主任、计财科副科长。

  (王萍《竞聘经理的演讲辞》)  演讲者在简要说明自己的年专、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和技术职称之后,着重介绍了自己的工作经历。

无论是参加工作和调动工作的时间,还是工作单位和任职情况,都讲得既具体又确切,让评委和听众感到真实可信。

  二、注重简要性  竞在演讲中介绍个人简历,必须注重简要性,也就是力求简明扼要。

绝不能为了展示自己而面面俱到,喋喋不休。

只有简要介绍个人经历,才能避免出现重点不突出、中心不鲜明的弊病。

例如:  我叫陶学勤,今年34岁,大学毕业,1995年5月从东明县农业局选调到县检察院,1997年通过一推双考被任命为办公室副主任,同时主持办公室工作。

今天我本着锻炼自己,为大家服务的宗旨站到这里,竞选办公室主任一职,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

  (陶学勤《给我一次机会,还您一个满意》)  这位竞选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的演讲者,一上台就简明扼要地介绍了自己的姓名、年龄、学历,以及被选调到检察院以后的任职情况。

这样的个人简介,突出了重点,针对性强,给评委和听众留下了鲜明的印象。

  三、体现实效性  在竞职演讲中演讲者必须根据竞职目标的需要,来确定介绍的内容,不能随心所欲地介绍情况。

否则,讲得再多,也起不了多大作用。

实践经验表明,只有介绍与竞选的岗位职务有密切关系的个人经历,并能突出自己在这些方面的实力和优势的演讲者,才容易获得评委和听众的关注和认可。

例如:  我曾在小学和初中阶段长期担任班级文娱委员,有着从政的丰富经验。

记得在小学三年级时,为迎接我县撤县建市,学校要求每班出几个节目。

我组织全班同学积极投入,排演了大合唱《让我们荡起双桨》和小品《爷爷,过年了》,赢得了一致好评,我也因此而获得最佳小导演称号。

初中阶段,我所组织的诗朗诵活动获学校评选的一等奖。

  (何丹《竞选文娱委员的演讲辞》)  演讲者针对竞选目标,着重介绍了自己在小学和初中阶段长期担任文娱委员的经历。

不仅说明工作经验丰富,而且证实工作成绩优异。

这就充分展示了竞选者的文艺才华,突出了竞争优势,显然会获得选民的信任和支持。

  四、突出特殊性  不言而喻,由于家庭出身、学习环境以及社会际遇的差异,每个人的经历都有与别人不尽相同之处,这不同点也许就是一笔独特的人生财富。

因此,竟职者在介绍个人情况的时候,一定要把自己与任职条件有关的特殊经历讲出来。

这样做,不仅可以突出人无我有的优势,而且能够以与众不同的新意引起评委和听众的特别关注和格外重视。

例如:  我叫马进仓,19岁参军,历任坦克车长、排长、连长、参谋、团副参谋长、参谋长。

在部队曾多次立功受奖。

今年上级决定我转业,听说开发区公开招聘干部,我决心参与竞争,一展自己的抱负。

  (马进仓《一位军人在开发区干部竞选中的演讲》)  演讲者针对竞选岗位职务的特点和要求,着重介绍了自己20年军旅生活的特殊经历。

无论是职务的晋升,还是荣誉的获得,都能体现出一个军人勇于进取的意识和不甘人后的精神。

这正是一位开发区干部必须具备的思想意识和人格精神。

特殊的经历突出了独特的优势,竞选成功,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

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 的职责,区别,与联系

公安部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 ;法院的职责是:(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地点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笔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处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处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诉讼,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抓人,收集证据;法院复杂依照法律审判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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