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在我心中伴我演讲稿100字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
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
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
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
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
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
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
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
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
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中学生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
可见,遵纪是基础。
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
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
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
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
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服刑人员为什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学习法律知识,认识自己的错误,维护自己的权力。
服刑人员是什么
只要不在剥夺政治权服刑期间都有政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公民权利。
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享受民事权利。
服刑的犯人在监狱里有假期吗?
根据《刑法》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你所说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徒刑执行期间当然没有政治权利,并且执行期满后2年内也没有。
世界著名的励志演讲稿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庄严地写进了宪法,而司法部在2004年颁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罪犯”改称“服刑人员”,说明在我国进入人权时代时监狱并未脱节,保障罪犯人权已经成为重要的监狱工作。
人身权利则是人权应有之意。
服刑人员,即是共同意义上的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其身份仍然是公民,这一认识就意味着,服刑人员必须存在一定的人身权利和与民事有关的一些利益,这些人身权利和利益,是服刑人员生存的保证和根据。
但是,服刑人员由于负有履行一定的刑事强制义务,对于民法为一般公民设定的权利和相关的利益,需要经过刑事强制义务修正后,才能适用于服刑人员。
那么,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相关利益的范围是什么呢?民法学者根据自身的认识有不同的见解,按照传统的成文法观点,主要有人身权、物权(德国民法典看法,我国采用的此概念)、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以及继承权、会员权等,这些权利是权利集合,其又由很多下位权利组成。
比如:人身权又可细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前者又可分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由于我国政府历来非常注重对罪犯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中国改造罪犯的现状》白皮书中指出:“罪犯享有财产、继承等方面的人身权利。
罪犯入狱前的合法财产,依然受到保护,罪犯有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
罪犯依法享有继承权。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发明权、著作权,均受到法律保护。
罪犯有提出离婚的起诉权和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权。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只有少数几种被法律明文规定加以撤销或剥夺。
主要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比如,因构成遗弃罪或虐待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对被遗弃者或受虐待者的监护权。
还有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罪犯因上述原因而犯罪的,不仅受到刑罚处罚还丧失其继承权;另外,目前我国的监狱部门仍在适用公安部1982年2月18日下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对于在押罪犯服刑期间的部分人身权利,如结婚权、著作权等,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文剥夺或限制罪犯的人身权利的内容并不多见,可以说,至少在国家立法的层次上,我国的罪犯享有的人身权利具有广泛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