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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尊崇宪法演讲稿

时间:2017-08-13 17:09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一老师们同学们:  大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目是《宪法在我心中》。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

“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12月4号是我国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同时也是宪法宣传日。

以宪法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观念。

  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0XX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20XX年9月、20XX年1月、20XX年3月和20XX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

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遵守宪法,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阻塞交通的道路,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总令我们痛苦不堪。

每年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数以万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几亿之多。

谁曾想过发展的背后竟会有如此残酷的数据?面对死亡的悲剧,我们在埋怨,我们在斥责,想想那些因失去亲人的痛苦,我们是否要深思?面对车祸的原因: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等。

这些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被无视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有人抱怨:“这禁止,那限制,没有了人身自由。

“可是我们不难发现不遵守宪法的背后等待我们的是什么。

只有遵守宪法,宪法才会保护我们。

  我们作为中学生应该做到: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听从父母教育,尽力承担家务劳动,体谅父母;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我的讲话结束了,谢谢大家。

  【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篇二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你们好:  我演讲的题目《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每个公民都应该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

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

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

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

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

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

  为了我们更好的成长,国家制定了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来规范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和保护。

有了这些法律还不够,我们应该好好地学习它们。

让这些法律法规不沦落为空话套话,而是,实实在在地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真正的作用。

下面我来给大家讲一个身边的小故事吧。

  15岁的小张家境优越,父母都是做服装生意的。

当他因为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时,他的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儿子有吃有喝,从不缺钱,可是他为什么要到同学家去诈骗呢?儿子在监狱给妈妈写了一封信,描绘了这样一个场景:每天晚上,你跟爸爸两个人都在家讨论赚钱的事,吹嘘自己把衣服卖出了高价,把冒牌服装当名牌卖出去了,我听你们讲了这么多,觉得这事特别有吸引力,特别刺激。

我想如果他的家人都是知法守法的公民,小张也知道一些法律知识的话,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离我们生活最近的法律我想就是交通法了。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炸弹,一时大意,这颗埋伏的炸弹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苦悲。

所以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不能酒后驾车,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随意横穿马路,没有满12周岁的小学生是不能骑自行车上马路的。

就是这些简单的交通规则保护了我们的安全,但是总有些人不懂,不顾,肆意破坏它们,最后给自己带来的确实非常惨痛的后果。

  爸爸妈妈和我说了这么一个故事,有一个小孩他的爷爷来接她放学回家,在马路边等红灯的时候,他看到他的妈妈就在马路对面。

于是挣脱了爷爷的手像马路对面冲去。

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大货车撞压致死了。

一个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这样由鲜血酿就的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演讲稿--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专业班级:应用化学2班学号:20130443060姓名:黄亲爱的同,敬爱的老师们:大家好

我很荣幸的站在这个演讲台上,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建设中国》。

2015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

其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

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物必先腐,而后虫生。

”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

800字作文,弘扬先烈精神,继承先烈遗志。

“如果祖国需要,我埋在遥远的山岗;让的战友,为流两行。

……如果祖国需要,请更多能走向杀敌的战场,让你与我一起,在蓝天下谱写出不朽的篇章。

”每当想起这首诗,我便会情不自禁地对英雄们肃然起敬

  回首峥嵘岁月:旧中国曾饱受战争的创伤和帝国主义的欺凌,人民受尽了磨难和屈辱;洋人们在中国领土上为所欲为,国人已丧失了最起码的做人尊严。

在祖国危难之时,无数爱国志士挺身而出,甘为祖国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抛洒满腔热血。

从不惜千金买宝刀,豹裘换酒也堪豪的女侠秋瑾;到一腔热血勤珍贵,洒去犹能化碧涛的邹容;从江姐到刘胡兰,从黄继光到董存瑞……无数英烈用他们的生命,谱写了一曲曲壮烈的爱国乐章。

  我们忘不了,忘不了江姐在“渣滓洞”中,惨遭竹签钉手指、鞭刑、老虎凳等毒刑的残酷折磨却坚贞不屈,仍领导难友同敌人展开坚决斗争的伟大;我们忘不了,忘不了董存瑞带着负伤的左腿,以自己的身体充当火药支撑架,用那震天动地的巨响来作为他生命最后的礼炮;我们忘不了,忘不了狼牙山上五壮士临危不惧,宁死不屈的身影……  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先烈们抛头颅,洒热血,战争中忘忽自我,监牢里宁死不屈,刑场上大义凛然。

他们用生命,用热血换来了华夏民族的新生。

  身为炎黄子孙的后代,我们应该时刻背负建设祖国的重任,让祖国日益强大,让祖国母亲能自豪的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重新拥有本该属于我们的尊严

  “眼前多少难甘事,自古男儿当自强”。

想想我们的革命先烈们,他们为我们的幸福,不惜流血牺牲,我们不能让先烈们的牺牲付之东流,不能辜负先烈们的期望,不能漠视先烈们的遗愿。

我们应该居安思危,时刻警惕,不能让中国被侵占,被伤害的历史再度重演

  战争年代不再,和平环境我们一样要把自己塑造成坚强勇敢、无私无畏、品学兼优的一代新人

学宪法,讲宪做一名懂事的学生100字

核心观点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今天我们迎来了首个“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举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凸显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营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首先在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

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

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宪法日”意味着是“宪法意识深化日”、“维护宪法权威行动日”。

  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于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正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

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权利保障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内容。

人民的权益要靠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从根本上讲,宪法的实施需要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需要将这种社会共识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宪法的权威要求现行宪法获得人民普遍服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国家宪法日”,也意味着是“宪法价值的信仰日”、“公民权利的宣言日”,“公权力的规范日”,经过年复一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必将进一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只怕违法,不怕违宪”是错误观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还在于宪法作为“法中之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条文内容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认识其特殊的法律功能。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母法从宏观上、原则上、全局上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其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立法领域作出具体规范,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按照宪法思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

然而,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人存在“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觉,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这种“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如不及时矫正,将使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闲法”。

由此,“国家宪法日”还意味着是“宪法宣传日”、“宪法知识普及日”、“宪法价值体验日”,通过庄严庄重、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普及宪法知识、培育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宪法宣传活动中感受宪法的崇高地位,在点点滴滴的现实生活中体验、认知宪法的价值,从而把遵守宪法作为指导、规范行为的最高准则,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神圣的公民责任。

  诚如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尊孔复古是什么意思

百度上有袁世凯与尊孔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就任国民政府临时大总统。

此后,文化领域的复古主义抬头。

1912年7月,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因尊孔问题发生激烈争论。

会上,蔡元培提出“学校不应拜孔子案”,因为与当时的大气候不一致,没有获得通过。

但由于蔡元培等力争,最后达成妥协,这个方案不颁行,但在学校管理规程内删去拜孔子的条文。

这样,学校拜不拜孔都可以。

然而,1912年9月13日,教育部公布以每年10月7日为孔子诞辰纪念日,全国各学校届时举行纪念会。

1912年9月20日,袁世凯颁布《整饬伦常令》,下令“尊崇伦常”,提倡“礼教”,他说:“中华立国,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人道之大经。

政体虽更,民彝无改”、“唯愿全国人民恪守礼法,共济时难。

……本大总统痛时局之阽危,怵纪纲之废弛,每念今日大患,尚不在国势,而在人心。

苟人心有向善之机,即国本有底安之理。

”这就是说,旧的纲常伦理还不能改变,因为它是维系人心的好工具。

这时,袁世凯的尊孔还比较掩饰,他没有公然提倡“尊孔读经”,而用道德说教来转移视线,妄图再度取代国民心中刚刚建立的一点点民主和自由的思想。

1914年,袁世凯为配合复辟帝制,加紧进行尊孔活动,大造社会舆论。

9月25日,袁世凯正式颁发了《祭孔令》,公开恢复了前清的祭孔规定。

明令于孔子诞辰之日,中央和各地方必须举行祭孔典礼。

9月28日,袁世凯在一大群全副武装的侍从护卫下,于早晨6点半抵达孔庙,换上了绣有四团花的十二章大礼服,下围褶紫缎裙,头戴平天冠,由侍从官朱启钤、周自齐及侍从武官廕昌引导行礼,俎豆馨香,三跪九叩。

与此同时,各省将军、巡按使也都在省会文庙祭孔,这是民国以来第一次祭孔。

过了几天,他又叫财政部拨款修缮北京孔庙,并自捐银5000元相助。

有人甚至发出请愿书,要求北洋政府定“孔教”为“国教”,列入“宪法”。

曾经七次上书变法维新的康有为竟然在《请饬全国祀孔仍行跪拜礼》中说:“中国民不拜天,又不拜孔子,留此膝何为?”又在《以孔教为国教配天议》中说:“中国人不敬天亦不敬教主,不知其留此膝以傲慢何为也?”一时间,全国上下尊孔复古一派乌烟瘴气。

与恢复祀孔制度的同时,袁世凯也决定恢复祭天。

1914年12月23日,这一天是冬至,也是袁世凯祭天的日子。

从新华门到天坛,全部是黄土垫道,警察出动,全城戒严,沿途街巷一空。

天坛周围密布着数千名荷枪实弹的士兵,到处都是岗哨。

清晨3点,一辆装甲汽车载着袁世凯出了总统府,向天坛驶去。

在南门外,袁世凯下了汽车,换乘早已准备好的四角装饰着璎珞的轿车,到昭亨门,下了轿车,又坐上竹椅轿直到天坛前。

到了天坛,袁世凯开始步行,这时天还没亮,天坛前点着明亮的灯火,他在更衣殿换上离奇古怪的衣冠,便登坛顶礼膜拜,一切仪礼完全模仿封建帝王,只是由跪拜改为多次鞠躬。

他祭天所用的祝板,和清朝皇帝的几乎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是“子臣”两字改为“代表中华民国国民袁世凯”。

祭天大典从凌晨3时开始,一直进行到8时50分才算结束。

至此,袁世凯尊孔复古的目的已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他先向亲信透露:“如果天下百姓一定要我做皇帝,我就做。

”于是乎,全国各地五花八门的请愿团纷纷出笼,上自王公遗老、政府官僚、各省将军、巡抚使,下至车夫游民,无所不有,样样俱全。

北京的乞丐和八大胡同的妓女也被分别组织起来,成立乞丐请愿团、妓女请愿团,手持各色旗帜,齐集新华门外,跪呈劝进表,请求袁世凯“顺应民意”,尽快登基。

1916年元旦,袁世凯正式称帝,改号洪宪。

清朝皇帝虔诚地祭孔,却换来数千年中国末代王朝的命运,袁世凯机关算尽,孔夫子却也没有带给他好运,只发了83天的短命皇帝梦。

21世纪的今日,全国各地再复尊孔复古之潮流,出于对封建社会的眷恋和对权威主义的盲从,学术界发出了些许有悖时代精神之论调,教育界也大力推崇着尊孔复古的风尚,《论语》等孔子言论、著述在基础教育的课本中被大量引述,并要求学生背诵。

但最具讽刺意义的是,孔子思想中于当今最值得发扬的”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却长期以来都被中国教育界拒之门外。

2回教与尊孔中国伊斯兰教学术文化著作。

亦名《回教信仰与儒学之关系》。

作者唐崇正。

1941年9月由北京世界回教书局出版,震宗报社发行。

系1940年作者针对日伪新民学会部分成员在复兴东方文化的旗号下,提出“尊孔读经”,并主张学生参拜文庙,学校悬挂孔子像,行叩拜礼一事,所作的发言和广播稿。

作者认为此事“有不合于回教人之地方”,如强行实施叩拜偶像,轻者造成回民学生退学,重者容易导致事端,遂获得教内外人士的广泛支持。

不久,迫使当局答应修改上述各条款之后,唐崇正应社会要求,就尊孔与民族协和、回民教育与回教信仰的三重关系作了广播演讲,此后,他将此稿整理成书,名为《回教与尊孔》。

该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照片和名流题词。

第二部分为资料附录,收集了伪新民学会审议“尊孔读经”提案的各种新闻报道与舆论反映情况。

第三部分为正文《回教信仰与儒学之关系》,除导言外,共分7章。

第l~2章论述“回教之信条”、“回教之义典”(即开道五功)。

第3章为“回民之特性”,阐述回民具备的四种美德:坚信真主不拜别物,尊主明命忌食禁物,尊护团体爱护回教,畏主靠主忍耐知足。

第4章分析“回儒之学术思想”,包括求知、教育、崇学、尊师、哲理、科学。

第5章叙述“回儒之政教宗旨”,包括宣教施政、民权服从、尚武自卫、睦邻和平。

第6章为“回儒之道德教训”,包括孝亲、弟和、尽忠、守信、遵礼、仁义、廉洁、明耻、仁爱、省恕。

第7章为结论,提出7条建议,即回教政策亟宜树立实施,回教信仰宜予维护尊重,回教文化宜予提倡阐扬,回民教育制度宜重新制定,回民生计宜予培植提携,回民武力宜予训练组织,孔子道德应勿称为宗教。

该书对中国伊斯兰教的社会特性、伦理道德、民族教育、文化科学、哲理思想都有较完整的论述,是了解中国伊斯兰教思想文化发展的参考资料。

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近代以来,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开启了对权力,特别是不受约束的至上权力的科学认识。

他们坦率的表述与鞭辟入里的分析,警醒并启发后人思考和面对无限的、专断的权力可能带来的政治与社会问题。

为寻求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良方,在随后几个世纪的探索与实践中,西方逐步以法治和立宪政体构建有限政府,实现了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对公民权利自由的基本尊重。

可见,法治的要义在于以法限权,进而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

中国方兴未艾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对权法关系的深刻反思中推进的。

我国是一个有着集权传统的国家,集权思想和专制文化依然存在社会基础,因此权力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对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特别意义。

  在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切公共权力行使的原则、规则和边界都应纳入法律的框架,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政党制度、人大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各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规则等。

这些都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

因此,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三个一体建设中,法治国家建设应该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成败之举。

  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键在于用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

而为权力运行设置规则和边界,建立有限政府,正是现代宪法的目标。

具体而言,宪法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并通过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规则来防范一切专断的权力,包括民主的暴政。

宪法就是要通过限制政府权力的手段,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在宪法的这两大核心内容中,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合理分工不仅占了宪法文本的大部分篇幅,而且从逻辑上和经验上也是更为基础和更为重要的内容。

正如英人戴雪所言,权利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权力被约束后的一个自然结果。

因此,在法治原则下,立宪主义国家往往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来确立政府权力的结构性制约关系,只要各政府机关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那么就能达成保障人权的目的。

在此,手段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了目的可实现性。

  由上可见,政府机关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一方面我们要有一部符合政治、经济和社会实际需要的宪法,另一方面我们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即让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特别是要保证党政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具体来说宪法的实施,一是要培育法治文化,让权力信仰并驯服于宪法和法律,二是要完善对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宪法实施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要建设法治国家,可以从许多的途径着手,比如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权益;宣传普法,建构法治文化等等。

在这诸多的途径中,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不同。

  完备和完善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

因此,在成文法国家,走法治之路,立法是个关键环节。

所以在法治建设的初期阶段,重点加强立法是切中要害的。

我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还是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首要的都是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达成后,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们面对的是亚里士多得所说的良法之治的问题,包括良法和治理两个方面。

首先,什么是良法

笔者认为在形式上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是民主的法律。

即法律是依民主程序制定的。

包括民意代表机关立法和立法中的公民参与。

(2)是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

(3)是具有普遍性和确定性的法律。

法律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就应当是具体的、稳定的、可预期的,并且能普遍适用。

(4)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

即能以强制力保障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特征所在。

(5)是具有统一性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一个统一的规范体系,即法律规范之间要统一协调,不打架。

在单一制的国家,就是要建立一个凯尔森所说的从高级规范到低级规范的效力等级体系。

具体而言,依法治国的法律应该是部门齐全、形式完备和内容完善的统一体。

在这样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凯尔森所说的最高规范,处于统帅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

所以法治首要的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就是依宪治国。

  其次,在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法治建设的重心要实现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现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法律实施不好的问题。

正如总书记在12.4讲话中指出的,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现阶段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宪法实施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之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李林研究员认为,加快表面上看是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和速度要求,而实质上却是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实践进程的要求。

而加快法治建设的实践进程,关键在于寻找到可以事半功倍达成目标的路线图。

如前所述,宪法确立了国家基本制度和权力行使的规则,只要党政机关尊重并服从宪法,那么以法限权,进而保障公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的法治要义就能基本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宪法实施正是加快法治建设的一个现实而又有效的路径。

  汉密尔顿曾经总结,宪法的美德不在于它的庄严,而在于它的被适用。

不可否认,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现行宪法是实施得最好的宪法。

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直观的:一是,宪法规范的强制力不够,因此在感觉上宪法并没有获得普遍的服从,因而也不够权威。

众所周知,道德规范是靠行为主体自觉遵从的;而法律是靠强制力施行的。

所谓强制力,就是对不守法的强制其守法,或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宪法规范主要靠各党政机关自觉遵守,自觉实施。

因此,我们在法律生活中难以感受到宪法的强制力和权威,宪法实施的效果也难以达到法治的要求。

二是,实体性实施与程序性实施不平衡甚至相背离。

如张千帆教授认为,任何公权力机构依据宪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为都是程序意义上的宪法实施,但这仅表明宪法权能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宪法规定的那样去做了,并不能保证行为在实体上是合宪的。

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权力主体行使职权时往往是以程序上的合宪性来回避乃至掩饰实体上的合宪性,呈现了权力行使在程序上是合宪的,但未必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

三是,存在着实施动机与实施效果脱节的问题。

莫纪宏研究员对宪法实施现象的实证考察和分析认为,一些法律在重申宪法的某项规定时,本意是要推动宪法实施,但由于宪法规范具有抽象性,而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没有积极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如此法律在重申宪法条文后,可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造成部分法律规范脱离宪法文本独立发展自身的宪法原则内涵的法制不统一现象。

  综上,宪法实施对依法治国至关重要,是现阶段加快法治建设的可行路径和关键之举,但宪法实施的现状仍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是我们面对的首要任务。

  四、加强和保障宪法实施,推进依法治国  宪法的实施分为两个类别,一是行为主体的自觉实施,二是通过宪法监督和适用机制,强制推动的宪法实施。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可见,有责任和义务自觉实施宪法的主体非常广义,几乎囊括了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虽然如此,约束权力仍是法治建设和宪法实施的主要任务,因而自觉实施宪法效果的好坏主要在于党政机关能否依据宪法规定的权和限程序行使职权,包括通过立法使宪法法律化,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司法机关司行宪法,以及等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

自觉实施虽不及强制实施更见益于树立宪法权威,但考察我国现行宪法实施的特点和强制实施机制尚不健全的现状,目前宪法实施效果的好坏仍主要依赖于党政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的自觉性和自律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强宪法自觉实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一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崇尚法治、信仰法治、接受宪法法律至上原则的氛围和文化。

二是,培育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提高法治素质,增强按照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法治要求和法治逻辑办事的能力。

三是,切实加强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求党尊崇法治,遵守宪法,善于自觉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宪法的自觉实施固然重要,但古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缺乏实体性的、强制性的实施,仅依靠行为主体的自觉遵守,宪法实施不可能达到完备的状态。

因此,当出现宪法争议,或存在违宪行为时,建立必要的、具有强制性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宪法争议处理机制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

而健全的宪法强制实施机制又是实现权力受制于法律约束的法治原则的根本保障。

  宪法强制实施机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但现有的宪法监督和宪法争议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实际运行上都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首先,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了法规规章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即审查立法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这是对宪法立法实施的实质性审查,目的是保障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但在实际运行中,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尚付之阙如;二是,对法规规章抵触上位法和相互冲突的审查与纠正实效性差,而且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三是,对违宪违法行为的监督审查仍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如对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违反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并未直接宣布其因违宪而无效,而是由原立法主体主动纠错,重立新法而自然废止旧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全面启动宪法、立法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机制,强化法规备案审查,并使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制度化、常态化。

其次,全面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即通过宪法解释来保障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宪法虽然规定了全面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但实践中几乎未能得到行使。

宪法解释是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前提,因此如何在制度上启动宪法解释机制,是当下我国宪法实施工作的一个核心环节。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解释权,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的各种宪法争议,推动宪法的有效实施。

最后,建立具有独立性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加强宪法的强制性实施。

这个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不限于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及宪法争议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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