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立案庭庭长和民事审判庭庭长谁的权利更大
民事审判庭负责管辖案件的具体审理。
轻松点的比较依据不足:立案量大。
民庭活细。
相对说,民庭略好。
民事审判庭的职责是:包含职务职责和司法活动中的职责。
第一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等)在院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团结全庭同志认真抓好工作,保证完成审判、执行等任务,业务庭副职协助正职开展工作。
第二条按照本院各项管理目标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负责督促、检查,年底负责完成本庭科室的工作总结。
第三条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及时掌握全庭科室的工作动态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本院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本庭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鼓励和支持全庭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征求和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直接负责处理或指定审判员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当事人的批评、表扬和其他反映等事项。
第六条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人员,以及指定合议庭审判长;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
第七条支持本庭审判工作,审核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主动办理和指导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完成或超额完成办案指标。
第八条根据本庭科室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根据本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庭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立案庭自成立以来,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对外通过信访接待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内通过立案审查,启动诉讼程序。
信访接待和立案审查一直作为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职责。
几年来,立案工作也是以立审分立为改革重点的。
这主要是针对原来存在的“立审不分、先审后立”现象。
立审分离后,规范了立案程序,统一了立案标准,杜绝了立案上的“暗箱操作”,消灭了“抽屉案、人情案”,同时加强了对诉讼费的管理。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法院审判改革的深入,流程管理也被纳入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以大立案的格局展示。
然而随着流程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深层次的改革,不仅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纲要”中加以推广。
在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部分高级法院立案、信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行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大立案”改革,这就需要对立案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对立案庭作出更准确的定位。
我认为结合法院目前的改革,立案庭应定位于它是审判业务庭,更是辅助服务机构。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的职责是什么
包含职务职责和司法活动中的职责。
第一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等)在院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团结全庭同志认真抓好工作,保证完成审判、执行等任务,业务庭副职协助正职开展工作。
第二条按照本院各项管理目标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负责督促、检查,年底负责完成本庭科室的工作总结。
第三条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及时掌握全庭科室的工作动态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本院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本庭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鼓励和支持全庭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征求和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直接负责处理或指定审判员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当事人的批评、表扬和其他反映等事项。
第六条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人员,以及指定合议庭审判长;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
第七条支持本庭审判工作,审核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主动办理和指导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完成或超额完成办案指标。
第八条根据本庭科室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根据本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庭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第十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审判庭庭长与审判员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中几个政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东法民字第1156号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
我院拟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业经中央政法小组指示发至全国试行,在试行中还须不断总结经验,修改补充。
你院根据这个文件和过去审判实践经验,提出的买卖婚姻彩礼、五保户遗产继承和房屋典价折算等问题的处理办法,可请示党委后试行,并请你们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报告我院。
此复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我院9月份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学习“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时,对其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以下执行意见,报请核示。
一、买卖婚姻问题。
文件中规定“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是否没收,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报请省委决定”。
讨论中认为,当前婚姻纠纷牵扯的财物面很广,情况复杂,对区分买卖婚姻及用于买卖婚姻的财物处理问题,我们正派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然后提出方案报省委核批执行。
当前各地处理此类案件,其财物是否没收,可暂采取请示县委并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级法院认为,不便决定的,应报请地委审查批准,有的还可以报省审查。
二、五保户遗产纠纷问题。
会上各地都反映存在这类纠纷,且不好处理,要求有个处理原则,以资遵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法研字第52号“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第三条”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死亡后,其遗产应如何继承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五保户”死后,其出嫁女儿依法有继承权,但在继承财产时,应扣除被继承人生养、死葬和医药费用;如有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全部遗产,不扣除“五保”期间的费用;“五保户”虽无合法继承人,但生前亲属对其有过照顾的,亦可酌情分给部分财产作为报酬。
三、房屋典价折算纠纷。
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因典价折算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牌价为准,但是要考虑到双方当事的人经济情况,回赎目的和住房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
讨论中联系我省过去各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主要是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所主持的调解)处理此类案件中,积累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原则上按牌价计算,回赎一方如有实际可能,可拿出部分实物;以高于牌价低于市价计算;参照历史习惯,按房屋现值半价回赎等方法,与文件规定不相违背。
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可继续使用,并在实践中继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核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庭长是怎么应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1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解读出的含义有,第三人如果不知道该约定呢
是否就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一书中的相关解释是:“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
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
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本款中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至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所不问,即无论是为子女教育所负债务,或个人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还是擅自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都适用本款的规定。
”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
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庭长由谁担任
审判监督庭就是为了纠正本院判决错误案件而提起再审的一个特殊的庭。
级别和其他庭庭长一样。
一般而言,基层法院的庭长为副科级或者科级,中级法院的庭长为科级或者副处级,省高院的庭长为厅级或者副厅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