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没有关于酒驾的演讲稿什么的 大概2到3分钟吧 例子多一点 最好是名人的例子 急
近期接连发生的“酒驾肇事”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严重缺陷。
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我们应当积极寻求对“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增设新的罪名、完善刑罚设置等方式改进现有刑法立法规定,从而有效地遏制“酒驾”等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
2009年9月8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伟铭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当天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这两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支持这两起案件的二审判决。
这两起案件作为我国接连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酒驾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酒驾肇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国相关立法规制的缺陷。
我们认为,为有效地惩治“酒驾肇事”行为及其他“酒驾”危害行为应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积极寻求相应的刑法立法完善对策。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
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3-7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期则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一、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根据 对于“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完善的根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汽车增长势头强劲。
仅就北京市而言,近年来机动车的保有量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06年小汽车增长量就超过40万辆。
目前虽有降低,但今后仍将以10%的较高速度增长。
[1]同时,人口增长并没有停滞,目前北京市人口数量已经达到1633万,并以每年40万至50万人口的速度增长。
[2]再加上我国城市交通设施基础建设滞后,设计不够合理,驾驶员及行人的交通安全观念缺乏,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这就为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大程度规避交通风险成为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3]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来说虽然有所发展,但是对于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和恶性交通事故的频发预见不够,需要及时调整。
(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仅2008年1至9月,全国营运车辆肇事共导致1.9万余人死亡。
尽管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16%。
[4]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而酒后、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如广东佛山黎景全案、四川成都孙伟铭案等均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多人死伤的恶性案件。
而我国现有立法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过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一般的酒后驾车处罚只是暂扣一到三个月的驾照。
对于醉酒驾车,也只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仅限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最高也只能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有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也没有预见到交通肇事后连续冲撞情况的出现,以及类似案件的频繁发生。
各地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并不完全一致,亟需立法统一规范。
二、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原则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刑法立法的完善主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立足于现实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当以经济为基础。
完善“酒驾肇事”案件的相关刑法规定,有效地治理“酒驾”危害行为首先要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考虑,从我国当代交通状况与交通安全背景下以刑法遏制“酒驾”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
(二)总结既往的司法经验 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注意总结以往的司法经验。
当前,我国在“酒驾肇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上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
如根据主观心态的不同,对“酒驾肇事”案件分别按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的二审终审判决为契机,统一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典》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因此,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完善,应当反映司法实践经验,强调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予以不同的认定。
(三)适当参考借鉴国外立法例 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国外已有一些成功的立法经验,我们应当适当参考借鉴。
如日本在刑法中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主要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和无视信号致死伤罪。
[6]韩国于2009年修订《道路交通法》,新增加了醉酒驾驶车辆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两项罪名。
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
警察在有相当理由可以认定当事人属于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测定驾车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是其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含量是否在0.05%以上。
[7]在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乌克兰专家和议员也提出应当把交通安全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
2008年9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界定了处罚和判决的行为主体、处罚行为的界定和权限的划分。
2009年5月乌议员再次提出修改交通安全法的提案,直接提出要对酒后驾车和拒绝进行酒精测试者追究刑事责任。
[8]英国《1988年道路交通法》中也规定有酒后驾驶罪,主要包括由于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预定标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以及在上述不适宜状态下疏忽驾驶致死罪。
[9]此外,芬兰、德国等国的刑法也都规定了类似的罪名。
这些规定对于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给本国公共安全带来的威胁起到了明显效果,我国在治理“酒驾”危害行为而完善刑法立法时,可以适当借鉴。
三、完善刑法立法治理“酒驾”危害行为的构想 我们初步思考,为了有效地遏制“酒驾”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立法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修正现有交通肇事罪法条 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即使致人重伤、死亡,也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部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还可以适用缓刑。
而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设置的法定刑一般较重,如在日本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提高我国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将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的刑期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增设新罪名 针对我国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10]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都有一定合理性,但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遏制“酒驾”危害行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可以考虑增设新罪名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调控。
这是因为: 第一,降低社会风险的需要。
现代化的发展给社会共同体的生活带来各种风险,刑法须对这种应受处罚的风险状态及时地进行否定性评价,尤其是在涉及公众安全的交通等领域刑法应根据需要提前介入。
现阶段我国“酒驾”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控制“酒驾”给社会公众带来的风险而及时进行刑罚威慑应当成为立法完善的首要理由。
第二,交通肇事罪的规制范围和效果有限。
在“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
所以,通过调整交通肇事罪刑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此外,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判缓刑率高达90%以上,这会给民众造成“以钱买刑”的错觉,刑罚的威慑力有限,难以满足预防和控制“酒驾肇事”犯罪的需要。
第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置“酒驾”案件不具有针对性。
现有立法对于“酒驾肇事”行为虽然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治,但该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酒驾”肇事行为来说,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
而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也有“口袋罪”之嫌,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尚有争议。
第四,国外有关于惩治“酒驾”危害行为的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酒驾”案件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常见多发,在世界各国皆然。
一些发达国家对此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和刑罚对策,多设置行为犯或危险犯,刑法介入时间较早且法网严密,效果也显著。
因此,合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刑法的完善。
第五,危险驾驶行为多样,亟待刑法全面调整。
实践中危险驾驶的行为不仅有醉酒驾驶行为,还有吸毒驾驶、严重超速驾驶等,这些行为同样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将其纳入到新增罪名中来。
实践中危险驾驶后拒绝检测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外国也有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所以我们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增设危险驾驶犯罪,将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以及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将抗拒检测的行为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造成严重结果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对“酒驾”危害行为案件的处理。
虽然我国过去强调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动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罪中则包括了“危险”状态,反映出刑法立法对于过失危险犯的接纳倾向,在理论上被认为是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的新进展。
立法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危险驾驶行为所危及的公共安全就更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问题。
因此,可以考虑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严重超速驾驶严重违规(如闯红灯)等行为规定为危险犯。
当然,危险犯的范围不宜过大,只应限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处罚即可。
由此,我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
其基本犯为危险犯,只要危险驾驶,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危险驾驶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为结果加重犯。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典》第115条后增加1条: “第115条之1:有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之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一)醉酒后驾驶的; (二)吸食毒品后驾驶的; (三)严重超速驾驶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情节严重的。
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危险驾驶致人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过失犯第二款罪的,处……。
过失犯第三款罪的,处……。
危险驾驶人员抗拒检测的,从重处罚。
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11]” 其中,“情节严重”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主要指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超速过高等情节。
作文醉酒驾驶发言稿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中国人所以生命力强,就因为脑子不长记性。
与每一次酒后驾车酿惨剧一样,惨剧似乎皆是因为酒精。
然而罪魁祸首又不是酒而是人
因为“酒不自醉人自醉”,是人不长记性。
谁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实,酒后驾驶是我们面临很严重的问题。
一般来说,有几个原因\\\/在这个现象的背后。
首先,最近几十年取得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
因此,汽车获得了日益普及,已经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其次,人们参加更多的活动或宴会比以往任何时候,他们将在那里喝白酒\\\/烈酒。
然后,他们可能喝醉了,但继续开车。
酒后驾驶产生严重后果,如果我们继续视而不见。
第一和最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直接危及安全的司机,乘客和行人\\\/晚,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甚至死亡。
此外,治疗受伤和修补破车意味着严重浪费金钱,时间和资源。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这种不负责任的驾驶会使道路噩梦,因此,它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在政府和社会的信仰。
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事情变得更糟。
首先,这是至关重要的监督作用的法律和规章应加强惩罚那些表演醉酒驾驶。
其次,公众,特别是司机,应加强公共安全意识。
严格的法律和提醒公众,这将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酒后驾车成为过去的事情。
演讲稿.关于时事新闻的..要有自己的评论
不知是醉酒驾车撞死人的事件真的越来越多,还是“后胡斌飙车案”语境下媒体对此类案件报道增多,让人产生这类事故越来越多的感觉。
新近,杭州又发生了一起酒后驾车撞死人的悲剧。
8月4日晚,魏某酒后驾驶保时捷越野车,撞死横穿马路的女子马芳芳。
跟同城的胡斌案一样,驾车者身份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媒体报道强调,今年29岁的魏某是杭州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车主系其父,也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新闻这样交代并没有问题,但我不喜欢某些媒体刻意在大标题中强调“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父亲为董事长”。
像在胡斌案中刻意强调胡斌的富二代身份一样,这是在迎合社会的某种情绪,渲染社会的断裂,并营造一种对抗的氛围,把一场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描述成一场贫富对抗、强弱对立、社会断裂的标志事件。
这样的渲染是很可怕的。
在胡斌案中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回想一下当初某些媒体的标题:富二代阔少飙车撞死大学生 ——这多么让人血脉贲张,多么让人愤怒,多么强烈地刺激着公众本就脆弱而敏感的贫富神经,在斑马线上营造了一种多么可怕的贫富对抗、强弱对立场景。
可实际上,伤亡者谭卓早已毕业工作多年,而胡斌才是杭州某大学的在读大学生。
如果根据实际身份把这样的描述转换为“在读大学生开车撞死公司白领”,舆论肯定又是另外一种反应和情绪,可见这种身份标签的悖谬。
显然,一些媒体之所以那样描述,是迎合舆论中部分人对贫富差距的受害想象,在利用这种情绪进行炒作。
“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父亲为董事长”也是如此,看似在陈述一个事实,实际是在刻意强化那种“富二代没几个好东西”、“富人为富不仁欺压良民”的舆论偏见,传播“醉酒驾车者都是富人”、“强者肆无忌惮欺凌弱者”的仇恨印象。
醉酒驾车的多是富家子弟,这其实是媒体对身份的选择性强调营造出的一种幻觉。
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高达10万左右,其中相当部分是“酒精”所致。
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数以万计的家庭因为交通事故而支离破碎。
另有数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4年,全国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 7.3%的速度增长——不知有些媒体有没有深思过,每年数万起的酒后驾车案中有多少富人作的孽,多少是富二代飙车引致,多少是宝马闯的祸
不说远的,就说近来各地发生的几起酒后或醉酒驾车撞死人的事故吧。
成都那起醉酒驾车酿成4死1重伤的惊天血案,司机孙伟铭只是成都某技术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开的也不是名车。
广州中山一路“5·15”造成3人死亡的特大车祸,醉酒驾车的司机梁某是一个普通人。
嘉兴中院近来审理了一起案件,从安徽老家到嘉兴打工的高某,酒后驾车撞死了自己的妻子……在这样的案件中,媒体从来不会强调肇事者的身份,因为那样的身份没有“新闻性”。
而一旦是个富人或富二代,身份就会在新闻标题中被强化,于是留下“富人名车草菅人命”的印象。
毋庸讳言,公众情感因为这样对贫富身份的刻意渲染而进一步被撕裂,正像在胡斌案中所显现的那样:既干扰了司法独立,又撕裂了社会情感。
很明显,醉酒驾车并不是哪个阶层的原罪,不是专属哪个群体的罪恶标签,而是一种普遍性、平均分布的罪恶,人人都可能醉酒,人人都可能开车,人人醉酒开车都会危及交通安全。
醉酒驾车只是一种醉酒者对法律的侵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是醉酒驾车者与社会的矛盾,而不是富人与穷人的矛盾。
公众的敌人是肆意践踏法律的醉酒驾车者,而不是富人,只不过有时碰巧是一个富二代而已。
确实,改革转型期的中国,贫富差距拉大是一个现实,贫富对立导致的许多问题也客观存在。
但负责任的媒体应报道真相,以客观的舆论监督消弭这种断裂,理性地引导公众情绪,而不是利用这种情绪进行炒作,惟恐对富人的仇视情绪还不够,为这种情绪推波助澜火上浇油。
评论者更要有一颗仁心,更要把尊重规则置于首位,独立、客观、理性地进行判断,而不是被怒气冲冲、情绪化的舆论所引导,迎合那种非理性的情绪。
贫富差距的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去解决,而不是人为地渲染。
最后回到保时捷撞死人事件上来,需要舆论聚焦的是如何以严刑峻法遏制频发的酒后驾车,严惩那些践踏规则者,而不是在撞人者身份上炒作和起哄。
这是公众与醉驾者的对立,而不是穷人与富人的对立。
渲染那种与事件无关的情绪,只会转移对真问题的关注。
关于时事的演讲稿(精选多篇)
关于时事的演讲稿目录第一篇:关于时事的演讲稿第二篇:XX两会时事演讲稿第三篇:热点时事演讲稿第四篇:时事报演讲稿竞赛第五篇:时事评论演讲稿正文第一篇:关于时事的演讲稿不知是醉酒驾车撞死人的事件真的越来越多,还是“后胡斌飙车案”语境下媒体对此类案件报道增多,让人产生这类事故越来越多的感觉。
新近,杭州又发生了一起酒后驾车撞死人的悲剧。
8月4日晚,魏某酒后驾驶保时捷越野车,撞死横穿马路的女子马芳芳。
跟同城的胡斌案一样,驾车者身份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媒体报道强调,今年29岁的魏某是杭州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车主系其父,也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新闻这样交代并没有问题,但我不喜欢某些媒体刻意在大标题中强调“杭州保时捷撞死人案司机父亲为董事长”。
像在胡斌案中刻意强调胡斌的富二代身份一样,这是在迎合社会的某种情绪,渲染社会的断裂,并营造一种对抗的氛围,把一场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描述成一场贫富对抗、强弱对立、社会断裂的标志事件。
这样的渲染是很可怕的。
在胡斌案中就表现得淋漓尽致,回想一下当初某些媒体的标题:富二代阔少飙车撞死大学生——这多么让人血脉贲张,多么让人愤怒,多么强烈地刺激着公众本就脆弱而敏感的贫富神经,在斑马线上营造了一种多么可怕的贫富对抗、强弱对立场景。
可实际上,伤亡者谭卓早已毕业工作多年,而胡斌才是杭州某大学的在读大学生。
如果根据实际身份把这样的描述转换为“在读大学生开车撞死公司白
保护生命,拒绝酒驾宣誓词怎么写?
“我宣誓:遵守法规,文明出行。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规范驾驶,安全第一。
为人为己,共创平安。
”我志愿退出喝酒队伍,我不再遵守喝酒规律,不再维护酒场秩序,任何场合拒绝酒精,主动跑路,敢于装病,积极钻研各种躲酒策略,有事约会到茶馆,应酬时,男人多,就坐女人堆,女人多,就坐小孩堆,逃不掉坐角落堆,席间不发言,不引人注意,勤上厕所,不给酒精任何机会,不敬酒,不主动,别人喝多了帮忙抬他去厕所,提高身体素质从我做起,珍惜生命,远离酒局
酒驾的危害作文900字
“喝酒”一词,我想大家肯定已经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
现在有多少叔叔、阿姨都学会了喝酒。
可是,他们都知道吗
喝酒是有害健康的,喝酒不但会导致,而且还会伤肝……所以,在这里,我想忠诚地劝告叔叔、阿姨们,还有我的爸爸:“请你们不要再喝酒了
”爸爸以前总是在外面吃饭,他一到外面吃饭,就必定会喝大量的酒。
我和妈妈两个人冷清清地坐在家里,再也听不到往常的欢声笑语,妈妈的脸上再也没有灿烂的笑容了。
到了7、8点钟,,他一进门,家里立刻就有一股浓浓的酒味。
爸爸的脸红红的,有时甚至连路都走不稳了。
妈妈看到了爸爸这幅模样,要么说爸爸两句,要么低着头什么也不说。
妈妈常常劝爸爸少喝酒,爸爸总是嘴上答应,可是到吃饭的时候,他又把这句话当作耳边风了,简直就是左耳进右耳出。
有时妈妈真的生气了,说了爸爸两句,爸爸也生气了,他们两个有时为喝酒而吵架。
我这个当女儿的只好当旁观者看他们俩的“好戏”
有时,我一看情况不妙,就赶紧躲进房间,把门关上,捂着耳朵上床睡觉。
他们两个吵完了,爸爸便往床上一躺,“呼呼”地睡起觉来。
无论怎么叫都叫不醒。
唉,真是没办法啊……爸爸这几天喉咙里老是有痰,妈妈见了,劝爸爸去医院做一个全面检查,爸爸也点头答应了。
过了几天,检查报告出来了,我一看,爸爸居然是血压高,果然不出我所预料。
谁叫爸爸这么会喝酒呢。
医生给他配了点药,对他说:“以后你可要控制酒量了,尽量少喝酒。
喝了酒不但自己不舒服,而且还会影响身体健康。
”爸爸听了,总是点点头说知道了。
可是,一到出去吃饭,爸爸却又……唉,真是拿他没办法啊。
直到有一天,爸爸正在看新闻,他突然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世界每7秒就有1人,每年就有500多万人都是死于喝酒过多造成的。
爸爸看了,目瞪口呆,就下定决心要戒酒。
别人请爸>
一篇关于 请勿酒后驾驶的作文
请勿 ,虽然事后可以追事司机的责任,但者来说已经晚了。
生命健康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
生命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
我们都曾经听说过: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
酒固然美味,一但其变了质,或许存留在生命里的会是那滴滴鲜血染成的痛心泪。
尽管每个驾驶员都知道“”的危害,但许多人由于尊重生命意识的淡薄,缺少一种公民责任,没有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由此引发交通事故,有的甚至还搭上了自己的生命。
因此,我们应该告诫广大,要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
这样,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我们拒绝“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日子,我们追求“司机把酒戒,酿出数珍珠”的美好生活 会喝酒的朋友都有过的经历,甚至还习已为常了。
本人也是一样,以前骑摩托车的时候老婆对我评价是又快又稳.不喝酒骑车不敢骑快。
总是很小心。
现在开车了也是经常,但是不敢喝多,对车速更是控制。
毕竟酒后大脑反映迟钝,也容易冲动。
奉劝司机朋友尽量不要,酒后驾车害处多。
需谨慎 酒后驾驶要严禁。
昨天我们这里一直都在下雨,晚上有战友聚会,从上午就开始联系,并且一再嘱咐,是要喝酒的,大家都不要自己开车。
我们战友聚会不是很频繁,原因是在我们这个城市里,我们一个师的战友很少,一个年龄段的就更少了,说是在节前大家聚一次,大家都很重视,非常自觉的按照规矩,纷纷打车前往,就是要喝酒的,酒喝的很多,话也说的很多,利用的时间也很多…… 最近,不论主要媒体和街头巷尾,大家在近期议论很多的就是酒后家车,说起酒后驾车,人们都很耳熟,不论过去和现在,以及将来,可能永远都我人们议论的话题。
原因:一是把我们中华民族多少年的独特的酒文化酿造作为铺垫,无限延伸和发展,促使了我们城市喝酒的就比较多,二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先进的设备代替了很多人工,形成很多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压力很大,喝酒有助于人们排泄人们自身的压力;三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富裕了的人们对车辆的需求可能将成为几何态势的增长。
通过昨天的聚会,大家对酒后驾驶的问题很有一些积极的认识,主要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
一是强大的法律的力量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国家把酒后驾车肇事列入危害国家,罪行较大;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教训很深刻了,三是人们自己认识到了这样的行为不但害了自己,还害别人;所以对于酒后驾车问题,大家都表示以后不在发生这样的事情。
语文演讲稿3分钟
三名大学生在近期的救人行动中死亡。
在这件事情当中,社会上的各个主角相继登场,这里面有政府,有,有围观的群众,有冬泳的老人,有学生,集合了社会各个阶层人员,政府的失职,老人的高尚,学生的,的冷漠让人体会了这个社会的真正本来面目,救人者为什么在总是学生,因为学生在学校里面还没有完全受到社会垃圾文化的污染。
代表政府的贪生怕死呆在现场不肯救人,说明了政府已经越来越腐败。
冬泳的老人,都六十多岁,中国的未来难道要寄托在他们身上吗
我们年青人干什么用。
的见死不救,实际上也是这个社会的常态,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不足为奇,你看,如果你亲眼看到一个人偷东西,你肯定不会去管,怕惹火是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就是现在的中国。
关于演讲交通安全的演讲,我要开头白,交通事故的例子,结尾等内容
让红绿灯永驻我们心中 1998年12月14日,在萝北县人民医院的病床上,一颗年轻的心脏停止了跳动。
死时,年仅27岁。
这位27岁的青年就是我的校友团结镇东方红小学教师王洪坤。
27岁,只有当今中国人平均寿命的1\\\/3。
27岁,应该是一天中的清晨,一年中的早春,一生中的序幕,是充满憧憬与希望的年华。
是和我们一样该享有幸福与安宁的年华。
可他却匆匆地走了,永远的走了。
走的那么匆忙,那么无奈。
来不及和他的亲人们道一声别,来不及和他的学生们说一声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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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强迫他闭上了双眼,停止了呼吸
强迫他告别了人生,离开了人间
是一场无情的车祸 1998年12月14日晚4点30分,即将参加镇乒乓球比赛的王宏坤兜里揣着新买的乒乓球拍骑着摩托车朝家中走去。
也许是由于去年的镇第一名的喜悦从昏了头脑,也许是对正在生病的妻子的挂念,也许是对即将过周岁生日的女儿的期盼,他不由地加快了行驶的速度。
不幸就这样发生了
他一头撞到了因为缺油停在路边等待修理的一辆四轮车上,连人带车一同倒在了地上,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
直到晚上9点钟,他才被人发现送往县医院。
妻子哭着喊着叫着他的名字,无知的女儿咿咿呀呀地叫着“爸爸”可是这种感人的努力,都未能击败死神无情的进攻。
我们试想:如果车主略懂一些交通常识的话,他就该在车身后面设立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向人们警示前方潜在的危险。
如果教师本人稍微重视一下交通安全慢些开车不幸就不会发生。
可无情的事实是:东方红小学的学生失去了一位好老师,他的妻儿失去了朝夕相处的丈夫,他的父母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一个女孩失去了父亲,一个妻子失去了丈夫,一位母亲失去了儿子。
像这样的悲剧不胜枚举:今年6月,由于司机酒后驾车,我们凤翔镇一位年轻的大学生丧生于滚滚车轮之下。
匆匆的走完了他短暂的一生。
曾经为了挽救他的生命,他的父母,亲友,同事汇聚成血缘与物质的,道义与精神的力量。
为他捐款1,5000元,也没能挽留住他离去的脚步。
他的家庭特别贫困,父母含辛茹苦地供他大学本科毕业。
原本指望儿子能出人头地,可没想到盼来的竟是这样的结局,面对着突然逝去的儿子,白发苍苍的老母亲哭干了眼泪,哭红了双眼,哭成了“魔症”哭完就反反复复地念叨一句话:“这孩子咋就不见了呢
这孩子咋就不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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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悲剧不只是个人的悲剧,它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警告,那就是:“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交通规则不能违反。
”据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72起,死亡人数1056人,伤1086人。
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多么令人难以忘怀的惨训。
朋友们:生命是宝贵的,值得热爱与珍视的,活着的许多日子因其平凡而让我们不觉得,然而当你失去了才知道生命的宝贵。
从一个普普通通的青年不幸夭折中,我们思索着:如何更注意安全,更热爱生命,如何更珍惜讲台,更热爱学生。
朋友们,为了天下所有的母亲不再失去儿女,为了天下所有儿女不在失去父母。
请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珍爱生命,让自己的人生活得更有价值,让红绿灯永驻我们心中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规矩与方圆”。
或许是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发展的太迅速,或许是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太拥挤,或许是我们生活和工作的节奏太快。
回首我们的生活,你会发现,我们无时不刻地都在面对一些事故和灾害。
或是电视新闻中、或是报刊杂志中、或是上下班途中、从空中到海洋,从交通运输到工矿企业,空难、海难、煤矿透水、交通事故、电力事故等等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或许是耳闻或目睹的太多的缘故,我们已没有了面对事故的恐惧、害怕和退却,有的只是一种事故后的警醒、痛惜和感悟。
面对许多事故,我常常感悟这样一句古老的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什么是规矩
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和劳动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或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而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制度。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制度有的被陶汰,有些则被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比如,今天我们国家所颁布和制定的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这些法律、法规、法令就是今天人们行为的准绳,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规矩。
在现代企业中,特别是我们电力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日臻完善,这些制度既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途径,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矩,在众多的制度中,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既是确保企业发展和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途径。
电力安全规范,是我们的前辈们在长期的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用“鲜血”凝聚而成的。
他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科学的能避免各种伤害事故发生的经验,这些经验的汇聚,就是我们每个职工都要严格遵守的安全规范。
可以说,安全规范句句是生命的价值,字字是血的教训。
然而,为什么仍然有那么多的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去尝试安全规范呢
在高压线路施工中,新栽的电杆不打拉线就登杆作业,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变电站值班人员在开关解备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违犯《电业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下母三相短路,致使变电站全站失压;据统计,1995年以来,仅供电企业在线路作业上下杆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的死亡、重伤事故就达21人次,国电公司专门召开过防高空坠落现场会;交通规则规定行人、车辆靠右行,但总有一些人酒后驾车,横冲直撞,轻者造成交通堵塞,重者车毁人亡等等,这些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灾难。
在这里我想问一问,为何流淌这么多鲜血仍唤不起我们对安全的觉醒
为什么这么多人的生命还不能阻止一些人继续奔向灾难和死亡的深渊
我们为死者痛泣、悲愤、鸣冤,为幸存的孤儿寡母、老弱病残、破碎的家庭呐喊,人人都要爱惜生命,人人都要注意安全生产。
在这些事例中,有不遵守操作规程的,有操作失误的,也有盲目蛮干的等等,但总的来说,都是不遵守安全规范所造成的,这一切对于稍有安全常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毕竟发生了,就发生在我们电力企业,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为了保护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了保证电力职工的人身安全,许多人根据血淋淋的教训,制定了这许多看来“让人烦”的规矩,可能正是这些“规矩”束缚了某些职工的行为“自由”,他们不惜用生命作为压宝来换取行为上的“自由”。
那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已充分证明:任何人都不可因为规矩束缚人,而去践踏它,那样只能是自食其果,给国家、企业和家庭带来灾难。
同志,为了美好的明天,为了家庭的幸福,请你珍惜自己的生命,请你一定要守住安全生产的“清规戒律”,请你永远记住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这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