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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演讲稿

时间:2015-09-09 05:53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发言稿)

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做好市场监管工作领导们、同志们:大家好

六天紧张的学习就要结束了,通过这六天的学习,我的思想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深深地认识到:认真学习十九大精神,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承担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所以,我们要认真学习好、深刻领会好、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作为一个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结合市场监管服务经济发展、转变工作作风、保障食药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把十九大会议精神转化为工作的强大动力。

  我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与服务经济发展相结合。

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与我的同事一起,进一步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按照“高效便民”原则,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先照后证”等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创业的热情,推动辖区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公正裁判中发挥怎样作用

十八大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层和基层法院法官应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充分认识其在强化司法公正、完善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内涵,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突出庭审中心地位。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

应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

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要围绕庭审进行,案件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特别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权,真正使诉讼各方在庭上举证、在庭上说理,力戒庭审形式化、“虚化”,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决定》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能使案件得出唯一合理的结论;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

如此,才能使法院所确定的法律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所作出的裁决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对证据的认识必须以法庭为时空条件,以证据调查为认知方式,依托证据链准确构建法庭事实。

《决定》强调“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控辩平等,采取直接言词原则。

在诉讼中,控辩平等,不仅是地位平等、手段平等,而且是机会平等。

参与者应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观点和主张,提出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论据,并拥有进行这些活动所必需的便利和保障措施,从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确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架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以法院为中心,而是强调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围绕法庭审判进行。

侦查机关以经得起法律检验、符合法庭审判为标准,依法规范地收集、固定、保存证据。

公诉机关有效发挥对侦查的引导和监督功能,从应对法庭质疑和辩护人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法院要切实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提高刑事诉讼整体水平。

  (作者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利明和魏振瀛谁的《民法》比较好

首先申明我是自己写的,没有粘贴什么资料。

其次,我两本教材都很认真仔细地看过,一本是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看的,另外一本是考研指定教材,自己因为各种原因,看了好几本的教材,特别是《民法》,自己都感到诧异。

怎么说喃,先介绍一下自己看过的教材。

1、;2、的《民法》;3、的《民法》(本科的教材);4、王利明的《民法》;5川大某老师编写的《民法》(暂且不讨论这本)。

第一个,很精练,第一次看,看完了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一直觉得不好,可是后来再看,觉得果然不愧是司法考试专用的,全是要点,理论探究相对较少,所以针对性强嘛,而起用来备战考研也很合适,条例清晰,一点是一点的。

从这一点来看,王利明的教材有相似点,不过教材内容深度较浅,可能是为方便大家入门学习吧,个人比较喜欢这种条例清晰的教材,准备考试能快速把握住考点。

第二本,嗯,自己觉得最难理解的一版,毕竟是出的,比较注重理论探究,一个问题先给几种各家学说,然后再总结给出观点,有时观点也是模棱两可不清晰的,对于初学者有些费解和吃力,也不知道老师为什么选这本作教材,个人觉得王利明那版作教材就很好嘛。

第三本,嗯,与前一本有类似,也是出的,注重理论,不过可能思想更为旧一点,有很多是与主流的观点还不太一致,复习起来着实让自己别扭纠结了好久。

你说答题的时候需要按书本上的来答,还是时下流行的一些观点呢

第四本,不用多说了,大多数人的观点,《物权法》《侵权法》的起草人,很能反映出时下最流行的观点,甚至说有一定的主导作用,而且深度不深,适合初学者。

对了,我知道北航考研的指定教材是的,其他学校还有没有就不清楚了;最通用的指定教材是王利明的,其次是的,算是两个比较通用的版本了。

呵呵,其实看了这么多本以后,发现总体上说还是差不多,我国学者的理论也多借鉴德国、日本嘛,所以编写体例和观点上而言基本一致,而且学习重在运用,若不是为了考试,吃透哪一本都是相当厉害的咯

(我是看了很多,吃透的很少……惭愧……)主要不知道你咨询这两本书是打算做什么,所以只能按个人理解给你答案了,如果觉得还满意的话可以继续交流,嗯,记得帮我加点积分哦,最近写需要用百度文档查点资料^^

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瓶颈,如何发展

请不要照搬百度,谢谢。

翻开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画册,绝大部分事务所都把团队合作作为一个基本的发展战略。

这充分说明,大部分事务所都认识到“散兵游泳”式的作战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已逐渐超于劣势,力图改变这种方式。

然而,事实上又有多少事务所能真正做到呢

常言说,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的看热闹,要判断这个事务所是不是团队合作,团队合作的程度如何,我想看一看事务所的分配制度就会明白。

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合作方式,这是一个铁律。

大家知道,提成制在90年代极大地调动了律师创收的积极性,推动了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

但是,到90年代末期,特别是近几年来,其本身的弊端暴露无异。

比如不利于资源整合,不利于专业化分工,不利于团队合作等等,均与提成制有关。

随着合伙事务所的建立,提成制不仅予以保留,还一度出现过相互提高提成,靠高提成拉拢律师的现象,不仅如此,提成制在合伙人之间还逐渐演变成个摊成本的分配模式。

所谓个摊成本,也称自食其力制,指在合伙人平均分摊公共成本的基础上,各自其余的创收归自己,合伙人为开拓业务支出的个人成本,如维护业务和客户的费用,聘用律师、助理、秘书的费用等则由个人承担。

在这里,提成制指的是律师工资制度,个摊成本指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制度。

我认为个摊成本比律师的提成制度更有过之而无不及,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在大多数事务所中,收入主要来自于合伙人,约在70-80%左右。

既然是个摊成本,一个合伙人的收入与另一个合伙人没有利益关系,怎么可能形成团队合作呢

个体户或者是个体户的集合型律师事务所由此而形成。

与此同时,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生变化,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甚至占据了半壁江山,一些高端客户和高端业务越来越需要团队作战的律师事务所,因此,个摊成本的分配模式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

要想突破这个瓶颈,就要从根本上改革这种分配模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需要改革,主要看事务所的定位如何,只有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进取性律师事务所才需要进行改革。

那么,怎么改

有没有统一的模式

有没有最好的模式呢

如果让我回答,那是没有。

因为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模式,而没有最佳的模式。

主要根据事务所的定位、发展理念、合伙人创收能力、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

谈到了分配模式的改革,许多律师会提到公司制。

公司化的治理结构,公司制的分配模式,我想这也未必适合大多数律师事务所。

在事务所的管理上,民主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尤其是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律师,对民主的追求更为强烈。

没有民主,事务所难以留住人才,其规模难以扩大。

但民主的代价是管理的低效率。

比如很多事务所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就是片面强调了民主,使事务所失去了效率。

如何既能发扬民主,又能提高效率,这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急需研究的课题。

要实行民主,首先要树立平等的理念,无论资历多深,创收额多高,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

而要提高效率,合伙人的意识和观念非常重要,合伙人必须平衡好自己作为事务所老板的权利与自己作为事务所一员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所有的合伙人肯于将自己的独立与权利意识向管理合伙人低头时,有效的管理才可能产生。

事实上,很多事务所的合伙人难以做到。

比如家长制,事务所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你付出很多劳动,其他合伙人心里也会不平衡,这种机制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没有问题,而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就难以行得通了。

与此相反,很多事务所的合伙人认为自己是老板,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自己凭什么要受管理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其结果便是自行其事。

所以说,在两年前我就提出合伙人是不是需要管理

答案很明确,在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首先要管理好合伙人,这是管理事务所的前提条件。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在管理模式上,基本上有三种方式,即主任负责制、执行合伙人制和管理委员会制。

究竟应该采取哪种模式,要根据事务所的规模确定。

在我国,事务所主任的产生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自然产生;第二,轮流坐庄;第三,选举产生。

对于新成立的事务所,特别是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说,主任的产生通常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通常由主要发起人担任主任,但当有新的创收大户出现,这种管理形式就难以维持。

有的事务所为了回避矛盾,便采取“轮流坐庄”的办法,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体现了最大的民主性。

提高了全体合伙人的责任感,但由于频繁地更换行政管理人,致使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况且有的合伙人根本不适合管理。

事实证明,凡轮流坐庄的事务所,大多发展停滞,或者濒临倒闭。

相比而言,选举产生的主任,一方面可以将有管理能力、愿意从事管理工作的合伙人推到管理岗位上来,另一方面,因为是选举产生的,工作起来比较方便。

主任负责制的最大好处是高效率。

执行合伙人制,由合伙人各负其责,合伙人权利起到制衡作用。

大多数事务所采用的是前两种形式。

管理委员会制适合规模较大、合伙人较多的律师事务所。

通常15人以上,管理委员会负责制既保证了管理的民主性又避免了“老板太多”的弊端。

既考虑到事务所各个部分,各类人的利益,又免去了将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当成民主论坛所带来的效率低下。

瓶颈之三:专业化对于大多律师来说还是只一种“渴望” 开拓律师业务的能力是衡量该律师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他决定着该律师的收入,决定着该律师在事务所或者在行业中的地位。

事务所是否具有现代市场营销理念,是否建立了市场营销计划与制度也决定着事务所成败。

因为律师事务所已不只是在输出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服务,而且还是在从事经营活动,即做生意。

既然律师的活动是一个商事活动,就需要客户的支持,而要获得客户的支持就需要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的目的一般不是直接推销法律服务产品,而是与客户沟通、增进了解和增进感情。

传统的市场营销是仅仅依靠朋友、客户的介绍。

这是最直接、最有效、成本最低的营销方式。

但往往是被动的,营销范围狭窄,客户基本上是有事时才要求介绍律师。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这种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这就需要事务所制定营销计划,建立营销制度。

那么,一个事务所应当如何进行市场营销呢

首先,要提高品牌知名度。

品牌就是金钱,品牌就是力量,这是国内外企业证明了的事实,也为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所证实。

要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才是一个成功的律师事务所

是挣钱最多的律师事务所,还是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答案显然都不是。

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很强的专业技能、很好的服务质量,团队精神,稳定的架构和人员及其明确的发展目标,而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对业界和社会有所贡献,同时形成良好的声誉和事务所的文化氛围。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让尽量多的潜在客户知道事务所的存在,并且对事务所有好感。

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研讨会,参与公共活动,加入党团组织等均可提升事务所的品牌。

参加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做的非常出色,我每年都经常参加很多次,如金杜、君合、大成、中纶金通等十几家事务所的合伙人经常出现在讲坛,拉近了与客户的距离。

相比之下,我们山东的律师做的还很不够,能做、能写、能讲的律师为数不多。

即使参加研讨会也很少看到山东律师的提问和演讲。

发表专著,已成为北京律师的专利,极大地提升了事务所的品牌。

我很有体会,2006年初,我与省国资委的李江宁处长合编了《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全过程要略》,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对指导山东企业改制起到了指导作用,为康桥事务所在改制方面也带来了不少业务。

参与公益事业,对提高知名度也很重要。

比如,2006年康桥所接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

在山东省人大立法史上属于首次,极大地提升了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品牌。

起草工作历时半年,和省人大、省工商局以及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举办了十几次研讨会,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二十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既锻炼了队伍,也提升了品牌,可以这样说,无论花多少宣传费用也起不到这么大的作用。

康桥所也因此被国家互联网协会评为“2006年最受欢迎的十佳法律服务品牌”。

山东能获此殊荣的只有两家,企业是海尔,中介机构是康桥。

这里,我有个体会,如果事务所没有品牌,律师个人要开拓市场是极为困难的,相反,即使你去拜访新客户,也会取得不错的效果。

其次,要制定一般营销方案。

事务所有了一定品牌,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知名度,在事务所层面进行一般营销。

比如建立客户网络、制作本所介绍,编辑杂志,建立并维护好本所网站,发给客户的法律问题简述等都非常重要。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方式,主要手段是沟通。

要与有价值的相关人员保持定期联系,与决策者直接接触。

要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达到的目的,注意不要把所有的问题都回答了,要留有余地。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现象,要么对客户不负责任,要么对自己不负责任。

第五,保持清醒的头脑,尽量把客户的需求纳入律师服务中来,告知需要律师帮助。

如在香港,律师常讲,要把无形问题有形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就是这个道理。

而在山东,则恰恰相反,如房地产开发业务,本来可以做专项法律服务,而很多律师和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来做,要知道,只是形式的变化,律师的收费天壤之别。

再比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是北京的大型事务所,至少在三十页纸以上,而我们山东的事务所,大部分七、八页,有的甚至三、五页,收费根本上不去。

当然,作为律师,还要具备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能力,这样客户才会认为你思路清晰。

第六,为人要诚实,要有一定的人格魅力,既不能吹牛,也不能过分谦虚。

第七,要善于研究新业务,发现新客户,同时要对现有客户的资源进一步挖掘。

这都非常重要,同一客户,不同的律师绝对会带来不同的回报。

第八,要善于参加社交活动,包括朋友、同学、老乡聚会。

参加一些体育娱乐活动,与潜在的客户尽量的多接触,要知道,那些下班就回家的律师是很难开发市场的。

第九,要围绕政府的经济工作去开拓业务。

第十,要想开拓高端客户,不仅研究法律,而且要研究政治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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