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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事例演讲稿

时间:2015-05-22 02:50

关于社会保险的演讲稿

内容是关于近几年民生建设的

为人民服务,从微笑开始  近年来,我们国家为广大城镇职工提供了多方面的养老、医疗等保障措施,我们自己也是其中的受益者,广大职工在享受保障和待遇的同时也不忘党和国家的恩情。

我做为一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的一线服务人员,通过学习和工作更是对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深有感触。

  我们即是国家医疗保险的受益者,更是国家推行医疗保险和协助职工享受医疗保障的工作者,我为我从事的职业深感荣幸。

因为我有这样的职业荣誉感,所以我愿意用心做好我的工作,我们市的许多职工还对医疗保障不很了解,他们需要我们专业、细致的解释,我也愿意用我近年来学到的专业知识帮他们解决当前的困难。

医疗保障基金的建设即是为广大职工提供障碍,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的建设,为了更多的职工加入医保,我们必须做好一线服务工作,因为我们是参保职工最先接触的人,我们的态度和专业水平影响他们对我们整个国家医保体系的态度。

几十年前,毛主席就提词:“为人民服务”,这几个字一直是党和政府的工作根本,如今,在各行各业都崇尚服务理念的时代,我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更是时刻不忘自己的终生职责。

  我们单位提倡微笑服务后,我认识到微笑在人际交往中的作用,在接待参保职工和准备参保的职工时,首先会用微笑拉近彼此的距离,让他们对医保的认识从一张笑脸开始,通过微笑服务,我感受到每名职工医保知识的增进,和对医保体系的认同,我自己在工作中也能更好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这也让我真正的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微笑,我们和我们整个国家的医保体系最后一定都会有一个更灿烂的结局。

  不太了解你们的具体业务,一些具体的东西就需要你自己写了,写两个事例最好,能用上的就摘抄下来吧。

谁有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大全:原告李某某于 1979 年在宜昌龙泉建材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建材公司)参加工作,为该公司砖厂成型车间操作工。

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砖主机绞断,伤愈后被安排在单位从事收发工作。

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某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费用后与其脱离关系。

被告经向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请示同意后,召开会议同意了原告的申请,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 7000 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 660 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

协议订立后,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嗣后至 1995 年 6 月,原告与被告无任何往来。

1995年 7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对其工伤致残进行鉴定,被告如实对原告的工伤填写了《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认定审批表》、《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表》,并由原宜昌县龙泉镇经委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原宜昌县劳动局对其进行认定。

同年 10 月 20 日,县劳动局以宜县劳[1995]47 号文件认定原告为五级伤残职工,其伤残待遇的发放,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企业支付,其待遇从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原告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后,其待遇未落实,也未向有关部门反映与申请仲裁。

2002年 9 月,原告在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并于 2003 年 7 月 1 日两次缴纳了 1995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的养老保险金 13982.40 元,劳动保障业务代理费 1400 元。

2003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向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发和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报销补交养老保险金,支付医疗保险费、假肢费。

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同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03] 夷劳仲裁字第 34 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系原告自愿辞职,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李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90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同意其退出工作岗位,原告是退职行为,因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错误的。

现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标准发放伤残抚恤金,补发 1990 年至判决之日每月 254 元伤残补助费,报销原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15382.40 元及交纳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5028 元及假肢费。

  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辩称:( 1 )依照国务院 1978 年 6 月 2 日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1981 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告不具备退职条件不得退职,而原告要求辞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1989年 11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偿费,于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协议。

被告一次性给付补偿后,“与厂方脱离关系”,“再无任何遗留”。

从程序和内容看,双方从事实上已解除劳动关系。

( 2 )双方订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已将劳动关系档案转移至小溪塔劳动管理站,自行交纳了从 1995 年以来的养老保险,也说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 3 )宜昌县劳动局《关于企业因工致残职工的级别、护理程度及有关待遇的通知》文件,不能成为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原告当时要求办理伤残证,是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和主管部门才同意填报审批表和盖章。

被告始终未收到该文件,且原告 1995 年收到该文件后,也未向被告要求给付有关费用,直到 8 年后方要求给付,提出仲裁和起诉,远已超过仲裁和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无争议的依法予以采信。

对有争议的证据,该院认为: 1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申请书提出不是本人所写的问题。

该院认为,原告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其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的客观事实存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可以佐证,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

2、被告提出的付义华证言的真实性问题。

经庭审调查质证,一是付义华在李某某离厂时即为管理人员, 1990 年至 1999 年任厂长,其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付义华有权力和能力解决而未解决;二是付义华对原告的主张应向厂方其他管理人员通报或提出讨论研究;三是付义华在任时未予通报研究,在离任时应作遗留问题移交下任管理人员,现无任何证据证实付义华接受过原告的主张或向其他管理人员通报、移交,系一孤证,且付义华双未出庭作证质证,故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 1990 年 1 月 2 日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2 、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该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焦点 1 :原告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书。

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

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 2 :原、被告在 1990 年 1 月 2 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

而且即使原告主张 1995 年 7 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规定发生争议 60 日内应申请仲裁,其现在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也难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于 2004 年 3 月 2 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从本案来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主要是 1990 年 1 月 2 日双方订立的《协议书》是退职还是辞职,双方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都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关键。

  1、关于双方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理解退职与辞职的概念。

所谓退职,是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离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所谓辞职,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要求免去现任职务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为解决其离厂后的伤残补助等问题,向被告龙泉建材公司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一次性解决伤残补助费,被告经请示同意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记载与申请书的意思表达一致,该申请书的内容是原告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

从订立协议书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原告申请与订立协议的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  其次,要准确把握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

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1990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伤残补助费、养老保险金、假肢费共计7000元,并照顾其一台价值660元的黑白电视机后,原告交清所经管的物资、帐目,搬离砖瓦厂,“双方再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再无任何遗留问题”。

协议订立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龙泉建材公司并非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再次,要正确理解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

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对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作了较明确界定: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包括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如果我们认定原告是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

因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则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从本案来看,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看,其主观心态为辞职行为,应属“其他情形”。

因此,既然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原告属于自愿辞职行为,就不能享受补偿金。

也就是说,在原告李某某自愿辞职并与被告龙泉建材公司达成协议书,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纳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因而李开萍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就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判断。

  (1)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查诉讼时效期间。

  (2)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补缴社会保障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工单位二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3)劳动者请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起或法规规定的伤残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因逾期主张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早在1990年1月2日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伤残补助等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而且即使原告主张1995年7月要求认定工伤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工伤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该认定并办理了伤残证后,未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生争议60日内应申请仲裁,一审法院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原告现在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并丧失了胜诉权,其权利依法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求一份演讲稿,主题是“说身边人,说身边事情”主要是弘扬先进人物事迹。

平凡中的伟大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给大家做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平凡中的伟大》。

同志们,大家不乏听过这样的感叹:我生不逢时,没赶上英雄时代,要不我也会扬名天下!我也听到类似的抱怨:我时运不佳,没摊上一个好岗位,否则咱也能露露脸!  是啊,和平年代,没有轰轰烈烈的事业,也缺少出头露面的机会。

我们从事的多是普通的工作,我们所在的多是平凡的岗位。

那么,是否因为如此,我们就可以碌碌无为、消极度日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伟大正寓于平凡之中,在平凡的岗位上平凡的我们一样能高扬精神的风帆,一样能够凭借自己的力量,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我的身边,有这样一位老工商,他从没有豪言壮语,也没有惊天动地的大事迹,有的只是无私无畏,默默奉献的精神与实践。

  在海头这片热土上常会看到一个身着深蓝色制服的老同志身影,在海头分局常会看到一个整理菜园的老同志身影,你还会看到一个在分局食堂忙里忙外的老同志身影。

我们也许不会记得海头分局曾在最艰难的时期,他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稳定作用,在资金短缺、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协助新上任的领导处理好了分局内部以及与外部的关系,他就是海头分局的许德山同志。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作为分局的“智者”每一次当分局发生什么事情,大家都会先找他商量,征询他的意见和建议,在和同志们讨论的时候他也总是不厌其烦,毫无保留的解说,之后大家都会觉得思路开阔了,对问题的思考更加深入了。

  接近六旬的老许从来不会因为自己的年龄问题而放弃学习,他一直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完善自己,钻研业务,与时俱进。

在处理一个举报假酒的案件时,为了掌握案情,做好准备工作,他抽丝剥茧,发现了一连串的问题,为确保不出差错,他坐在办公室里带着老花镜翻着工商法律法规,从每一个角度分析案情,最终每一个不法销售商都到了应有的处罚,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得到了投诉者的赞扬。

  在最近一段时间里,由于分局缺乏人手,他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依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与临沂质检所的几位同志对农资市场开展抽检,每天不厌其烦的做着相同的事情,抽样、做笔录、贴标签。

中午回来,他依旧忙前忙后的在食堂布置着,就是为了能让大家有一个舒适的就餐环境和一顿可口的午餐。

饭后,我常常会看到他拖着疲惫的身体,嘴里说着,老了,老了,老腰也不行了。

在那一刻,我深深的被感动了。

  对工作,老许有着一股夏天般的火热激情,对同志,老许则始终象春天一样温暖。

在我刚到分局的时候老许总是主动地在工作上给予我指导和督促,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通过以身作则,帮助我逐步树立了“干一行、爱一行”的思想,这种以心交心、春风化雨般的真诚很快感动了我,使我对工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

就这样,老许的真诚和关爱化作一股凝聚力和感召力,将分局十多位同志的心紧紧连在一起,人人争先,乐于奉献也随之在分局上下蔚然成本文来源:  心血、汗水、辛劳和热忱,为他换来了先进工作者的荣誉,那一本证书是他辛勤工作的结晶,是他创新求实的写照!这就是许德山——安于平凡,耐得住寂寞,而又积极进取,乐于奉献。

许德山是平凡的,但谁又能否认,那样一份无私、一份奉献同样也是一道亮丽而夺目的风景呢?  青山不会忘记,  绿水不会忘记,  你  依然默默无闻  拼搏在江河大地间。

  奉献奏出你执  执着的追求,  辛勤写下你殷切的希冀,  待到捷报传来的时候,  采一束歌颂之花献给你——  忠诚的红盾卫士们,  祖国不会忘记,  人民不会忘记!  同志们,全局“科学发展、两个率先”的战鼓正愈擂愈响,我们的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发展机遇期,正需要你我的无私奉献!因为我们的事业,只有靠我们的辛勤工作,才会有更加灿烂的今天和明天;而我们自身也同样需要奉献,因为我们平凡的生命只有在奉献中才能得到升华和完善。

是的,我们不能驰骋疆场,轰轰烈烈;但我们可以像许德山那样,象身边无数个平凡的人那样,立足岗位,兢兢业业。

小草虽小,一样能铺成辽阔无垠的大草原;我们虽然平凡,一样能走向不平凡。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大家!

寻找关于保险的3分钟演讲小故事

险小故事:富翁与金子 有一座华丽的宅邸,住着个大富翁,他吃的是山珍海味,穿的是绫罗绸缎,可是他并不开心,每天晚上总是做噩梦,因为他担心万一他的财产失去了,他就会过穷人的生活。

  一天早晨起来,他听见土地公公在唱歌,他就把他的苦恼给土地公公说了,土地公公说:“这样你把你的金子给一袋给我,我保证在你生病或遇到其它风险事故时给你五袋金子,在你老了的时候,每月都给你半袋金子。

”富翁同意了。

从此,他再也不做噩梦了。

  财富重要,让财富安宁更重要。

保险小故事:你被保险了   有一则笑话,说的是一个失事海船的船长是如何说服几位不同国籍的乘客抱着救生圈跳入海中的。

他对英国人说这是一项体育运动;对法国人说这很浪漫;对德国人说这是命令;而对美国人则保证:你已经被保险了。

  保险在美国,不管是国家元首,还是明星巨匠,还是平民百姓,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像饮食、居住一样,是生存中必要的一部分。

人寿、医药、房屋、汽车、游船、家具等等都保了险,它们像一条条木栅,连成—环,环在你周围。

  现代社会是一个异彩纷呈的多元化社会,每个人在享受到她的繁华富饶的同时,又深深感受到个人前途的不确定性和各种风险的存在,买保险已经成为大多数现代人必不可少的选择。

保险小故事:牛和老农   在—起交通事故中,—位老农和一头牛被撞死了,按照有关规定,老农得到500元的补偿金。

由于条文中没有规定那头牛应该赔偿多少,有关部门只好按当地的市场价格赔了1000元。

牛居然比老农值钱,这个事例听起来近乎残酷,但这样的事在当今中国并不少见。

  中国珍贵动物金丝猴珍珍和宝宝赴日展览期间,日本猴园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亿日元,而负责饲养金丝猴的中国职工却还没有一个人拥有保险保障。

  其实,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只是当过去人们仍处在温饱状态时,填饱肚子才是最主要的需求,哪还敢奢谈什么生命价值。

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生活逐渐富裕起来之后,一种自我保障的潜意识终于开始在中国人头脑中涌动:来之不易的好日子不能再付之东流,我们需要提高生命的质量,为自己和家人购买各种形式的保险已逐渐成为许多有识之士的必然选择。

  这种选择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我们对生命价值的一次觉醒:中国人的生命也值钱。

保险小故事:千分之三的游戏   某兵营流行这样一种游戏:上级军官每年一次召集部下1000人,发给每人一把手枪,并告诉他们:这1000把手枪中只有3把枪有真的子弹,要求他们每人朝自己的脑袋上开一枪,剩下的人可以在余下的一年里无忧无虑的生活……   游戏进行着,每年一次……   朋友,如果你是其中的一员,你敢吗

  你敢朝自己的脑袋上开一枪吗

每年都开一次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所有人都在无意识地每年重复着这样的游戏:根据中国人生命表统计显示,中国人的年平均死亡率是千分之三

  有人说千分之三的概率很小,因为1000人之中才只有3人。

有人说这个概率很大,因为对个人来说,只有两种可能:生或死。

因此,个人的概率是50%。

  朋友,你认为呢

既然这是一个逃不了的游戏,我们为什么不及早做准备呢

保险小故事:农场主的故事   从前有个农场主,有两个儿子,在他儿子长大时,他问他的儿子:“儿子,你们需要我给你什么呢

”   大儿子回答:父亲,把家里的土地给我吧

  小儿子回答:父亲,给我买一份保险,让我上学去吧

  过了几年,农场主的财产被火烧光了,大儿子的土地又被没收了,而小儿子因为受到好的教育,依然舒适的生活着。

  又过了几年,小儿子领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他得以继续深造,而大儿子的土地再也收不回来了,他只有在农田里辛苦一生。

保险小故事:一个值得记忆的故事   传说中有三位骑士在晚上横越沙漠,在黑暗中传来一个声音命令他们下马,把口袋装满鹅卵石。

他们遵循命令之后重新上马,那个声音说:“明天太阳升起时,你将会既喜又悲。

”当黎明来临的时候,他们去掏口袋,发现不是鹅卵石,而是钻石。

接着他们果真既喜又悲——喜的是他们尽可能的拿了,悲的是为什么没有多拿一点。

保险小故事:消防栓的故事   斑驳古旧的消防栓,孤独无奈的蹲踞在街角,熙来攘往的过路人,谁也不会吝惜地望它一眼,在夜黑路暗时,不小心被它拌了一跤,您还会唾骂它一顿呢

但是,有一天,当您路过火灾现场目睹火舌肆无忌惮的吞噬人命和财产时,平时最不起眼的角色——消防栓,届时却成了万众瞩目的救命工具,在心有余悸之下,真希望自己家门口也能摆上这么一尊救命神。

其实,保险在一般人心中的定义有何尝不是如此呢

保险小故事:义正辞严   一个先生帮他太太向保险公司买保险,签约完毕后, 他问那个业务员:“如果我太太今天晚上死了,我可以得多少

”   业务员回答道:“大概二十年徒刑吧,先生

” 保险小故事:军人保险   亨曼先生被派到美国新兵培训中心推广军人保险。

听他演讲的新兵100%都自愿买了保险,从来没人能达到这么高的成功率。

培训主任想知道他的推销之道,于是悄悄来到课堂,听他对新兵讲些什么。

  “小伙子们,我要向你们解释军人保险带来的保障,”亨曼说,“假如发生战争,你不幸阵亡了,而你生前买了军人保险的话,政府将会给你的家属赔偿20万美元。

但如果你没有买保险,政府只会支付6000美元的抚恤金……” “这有什么用,多少钱都换不回我的命。

”下面有一个新兵沮丧地说。

  “你错了,”亨曼和颜悦色地说,“想想看,一旦发生战争,政府会先派哪一种士兵上战场

买了保险的还是没有买保险的

” 保险小故事:狮子与老鼠   一只狮子躺在树下打盹,一只老鼠过来问:“大王,您需要我帮忙吗

”狮子斜视着老鼠说:“呵呵,真好笑,快滚开

” 过了几天,狮子中了猎人的圈套,被绳索吊在树上,正当它痛哭不已时,老鼠跑过来,用牙齿咬断那些绳索,让狮子获得了自由。

  启示:一只小老鼠给强大的狮子以自由,有时一点小小的投资也会给我们带来一生的幸福。

河北省养老保险政策具体事例,急需帮忙解决

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是要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不然你爸爸到60周岁不能办理顺利退休手续(须补缴欠费)。

是的。

急求一篇关于安全生产的演讲稿

这里有4篇,你挑着用吧  有了,生活永远是春天  安全“是一个年年月月讲,天天讲,常讲常新,永不过时的话题。

  小时候,“安全”是爷爷、奶奶的唠叨和告诫:上学放学的路上要靠右边行、过马路要注意车辆、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下河游泳……那时对安全的认识只是程式化的应付。

长大后,从学校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安全”又从遥远的蒙胧的记忆中变成了具体:绵长的高压线、轰鸣的机器设备、纵横的铁路线、一个个电铲、一列列电机车……从生产岗位走上了管理岗位,从喧闹中步入宁静的工作环境,脑海中仍然长鸣“安全”的警钟,常敲“安全”的木鱼,“安全”一词已入眼、入耳、入脑、入心。

   当我带着“安全”就是千家万户的幸福,就是工友“高兴上班、平安回家”的喜悦时,我又常见一些不“安全”的因素几乎遍及社会的各个领域。

比如:人们认为较安全的管理部门存在着资金失窃、数据丢失和黑客的侵入、电器设备老化短路……电铲、电机车、皮带运输机等使用不当的安全隐患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被认为安全保险的路上行人,仍然防不胜防遭到天上“飞物”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有这么一个公式:幸福=零违章+零事故。

有这样一句话:幸福生活来自安全。

当我用心去体会、去感受这简单的公式、简短的话语时,眼前就会浮现各种事故中那些受害者死伤的惨状和家属们痛不欲生的场景,想到人世间最难以割舍的亲情锁链被违章的利斧无情地狠狠砍断显得那样脆弱的时候,一种局外人无法感受的重于泰山的责任由衷地升起;当我意识到平时所学的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每一条、每一款都是用血淋淋的教训和代价书写、填补而来时,我才真正体会到关注安全就是关爱生命的真谛。

  “重视安全”是一种态度、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境界。

企业、社会之所以花那么大的力气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宣传,是通过这些安全警示教育,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全体工友的安全意识和素养,唤起每一位热爱生活、有仁爱之心的社会公民,担负起为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国家兴衰的这份神圣责任,使人人重视安全、时时事事做到安全,不因自己的过错给社会、家庭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合的心灵创伤。

作为一种态度,“重视安全”在工作、生活中就会用心投入实实在在地做事,追求卓越;作为一种责任,“重视安全”就会带着一种正确的思维与判断,遵规守制避免重蹈覆辙;作为一种境界,“重视安全”就能在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时也留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关心。

安全是家庭幸福、社会稳定的前提。

搞好安全工作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每名工友应尽的职责。

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中有着不同的身份,肩负着不同领域不可推卸的安全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守劳动纪律,反对“双违”,加强安全监督,做到“三不伤害”,是每一名工友对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而作为家庭一名成员,提高家人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意识,教育家人不违规乱纪也是对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

只要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以至于整个社会都把对关心安全作为一种责任和自觉行动,那么,就一定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和避免不了的事故。

让我们重温并记住这条至理名言:有全,生活永远是春天,但愿我们每个人都能向关爱生命那样珍视安全。

  01 评 语 得分  抛弃侥幸,做安全生产的“胆小鬼”  有这样一则故事。

一位老太太坐在路边望着对面一堵有裂缝的围墙,总觉得它马上就要倒塌,见有人朝围墙走去,她就善意地提醒:“那堵墙要倒了,大家要小心”。

路人不信她,仍大模大样顺着墙根走去。

老太太很生气:“怎么不听我的话!”又有人走来,老太太继续劝告。

三天过去了,许多人从墙边走过,没有遇上危险。

第四天,老太太感到有些奇怪,又有些失望,便走到墙根下仔细查看,然而就在此时墙倒了,老太太被埋在了砖石之中……  老太太时时提醒路人注意安全,严格要求别人,但惟独不用同样的态度对待自己,而她也为“放纵宽容”自己的态度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想一想,看一看,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

别人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我们很容易看到,通常也会给他们善意的提醒和警告。

但自己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却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哪有那么巧,事情偏偏这个时候发生

”,“我不会那么倒霉吧

”,“以前这么做没事,这次肯定也没事。

”,“干不了多久的活儿,不戴安全帽也没事。

”……而事故往往就是在这样对自己“宽容”的心态下发生的。

有句话说得好:“侥幸一阵子,后悔一辈子”,生产过程中任何的麻痹大意、粗心疏忽,带给我们的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和一辈子的痛苦。

  在生产过程中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始终严格按规程操作,甘当安全生产的“胆小鬼”。

毋庸置疑,侥幸和麻痹心理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安全生产不需要粗枝大叶、虎胆英雄式的人物。

在操作、作业时,大家一定要记得时时提醒自己注意安全,要发扬“胆小鬼”的作风,遵章守纪,决不违章。

对待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次操作,每一次检修,都要做到谨小慎微,不蛮干。

比如进入危险区域要戴安全帽;不随意跨越栏杆和机器设备;在开动机器前检查一下所有的螺丝是否都拧紧了,习惯性喊声“大家注意啦”;合上电闸前,看看是否还有人在操作,是否还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检修前,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不要嫌这样做麻烦,也不要认为这是在小题大做,因为在生产中,你只有这样,你只有对自己严格要求,对自己“苛刻”,才能真正做到“三不伤害”,才能真正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平安是福,安全是金。

生活中,我们渴望以休闲的心情与家人漫步在恬淡的月光下,我们也希望能以坚定的意志去攀登人生的阶梯,而这一切,全都离不开安全。

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也为企业,希望大家能在安全上对自己“苛刻”一点,不让“侥幸和麻痹”这颗定时炸弹有任何爆炸的可能。

  02 评 语 得分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今年6月是第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通过参加公司安环科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月”活动,我们部室加深了对《安全生产法》的理解,进一步熟练掌握了各项安全生产知识,增强了安全意识,“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更是深入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安全是我们企业前进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是关系我们生命健康和安危的大事。

没有安全的保护,我们就想处于一堆长矛之前,只要自己一时的疏忽,长矛就会扎进自己的胸膛,飞溅出自己的鲜血,结束这缤纷的生命之旅。

安全应该从“心”开始,在开始某项生产作业时,先用心考虑各种安全隐患和危险点,事先做好预防措施,作业中时时处处牢记安全,克服麻痹大意、三心二意、马马虎虎的思想,加强对安全的重视,才能实现亲人朋友对我们“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的渴望,才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

  火热的六月就要过去,“安全生产月”活动也告一段落,可是安全生产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希望在今后的生产中,我们所有的职工都能以本次“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更加关注安全,更加关爱生命,用我们的实际行动为关心我们,爱护我们的亲朋好友交一份满意的答卷,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为实现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而努力奋斗。

  03 评 语 得分  安全生产 常抓不懈  观事故案例有感  六月三日、四日,公司组织中层干部观看了安全事故案例等内容的光盘。

从播放的事故案例来看,固有千错万错,还是事故直接责任人的错误最严重。

如果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都能严格按规范的操作规程去做,事故应当可以避免。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习惯性违章屡禁不止

  有人说,安全生产是个圆,没有起点和终点。

这话说得相当准确,一旦这个圆有所断裂,就有可能付出血的代价。

但现实工作中,总有一些人认为,电闸已经拉下,就不必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了吧;工作位置离地面仅两米多高,不系安全带也没事;每天重复的工作,今天也不会有事,等等。

每天面对同样的工作、同样的环境、同样的面孔,久而久之思想上就形成了“零概率”、“不可能”的观念,这种观念是大多数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

我们应当牢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是哪几个人坐在一起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付出血的代价换来的。

  因此,必须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彻底摒弃“零概率”、“不可能”的观念,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去做,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才能有效地抓好安全生产。

  发事故的应变能力,使全体职工都清醒的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谁能举个例子,看看养老金怎么算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年轻时可以赚钱,完全有经济能力买养老保险,老来就可以老有所养,老了也不要靠儿女,也可以为儿女减轻负担。

比如我们这里的张奶奶,40岁就买了养老保险,到了55周岁就可以退休,她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平常儿女们只要来看看就行了,不要拿出大量的资金来养活爹娘,这样一来,双方都有钱用,我认为,这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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