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一消防部队安全演讲稿
嫦娥为了不让为人奸诈贪婪的蓬蒙吃掉仙丹,于是,她就吞下了仙丹,忽然,她慢慢的飘到了月亮上,“这里什么都没有啊
连一根草都不见影子。
”她看着下面,非常想回到人间去,她是在太想念后羿了
它流下了泪水,忽然,就因为这些泪水,她看清楚了“这里好美啊
”有好多桂树,非常香呢
原来,只有用思念的泪水,才能让吃了仙丹才成仙的人看到这一切,这是一个小考验呢
她又往前走,她看到了一座漂亮的宫殿,宫殿的门自动打开了,她走进去,发现,里面非常漂亮,桌子椅子都很华丽,每一扇门前面都挂有风铃,旁边有一道楼梯,她便走了上去,她看到,一只可爱的兔子正望着她呢,兔子说:“我叫玉兔,是上帝派我来陪你的,我带你出去参观一下月亮吧
于是她们就去参观了,外面有一桂树,有五百米高呢,过了一会儿,到中午了,他们走到一个漂亮的小房子里,玉兔说:这里是翡翠餐厅,嫦娥跟着玉兔,她看到,餐厅里没有一个人,全都是玉兔,据玉兔介绍,嫦娥知道了,这些都是玉兔的克隆,一个叫白兔的服务员说:这里都是自助餐,两个翡翠就够了,玉兔掏出两个翡翠,玉兔对嫦娥说:“月球上的钱就是翡翠,然后,嫦娥拿了一块牛扒,却很没胃口,这时,她还在想后羿呢
晚上,嫦娥在天鹅绒的床上睡觉,乓乓乓
嫦娥和玉兔都听到了砍树的声音,于是她便和玉兔看一看。
一个叫吴刚的人在砍五百米高的桂树,可是,他怎么也砍不断,他砍一下,桂树又还原了,随后,嫦娥又去睡觉了,可是,她怎么睡也睡不着心里依然想着后羿,后羿也睡不着,心里想着嫦娥。
第二天,玉兔送给嫦娥了一条非常美丽的连衣裙,而且,还有魔力呢
嫦娥穿上以后,想飞到哪儿就飞到哪儿,她们要自己做早饭,玉兔带着嫦娥到桂花园,她飞起来往下看,她看到,地上是一个桂树迷宫,迷宫里有很多蔬菜和水果,于是,她们便一边走着迷宫一边在地上找食物,这简直太有趣了,回到宫殿,吴刚还在砍桂树呢
他们今天的早饭就是,白玉饼干和牛奶以及香蕉。
然后,嫦娥独自来到到药房,开始捣药了,她多么想再回到人间哪
求关于武警部队或消防军人的演讲稿 要感人的切合实际的
我也在找
弘扬公安消防精神 忠诚履行职责使命 演讲稿
为大力倡导和弘扬“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使之体现在具体实践中,扎根于广大官兵的心灵中,推动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实现创新发展,进一步掀起宣传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热潮。
根据总队的通知精神,常德支队决定于9月12日在全市消防部队开展“弘扬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演讲比赛活动。
此次演讲比赛主题主要是结合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围绕“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的精神精髓,讲述身边人、身边事,热情讴歌在抗冰救灾、抗震救灾及灭火救援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充分展示消防部队“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光辉形象。
参赛人员以机关各部门、大队为单位,每个单位选派2人(一名干部,一名战士)参加,共20人。
为确保此次演讲比赛圆满成功,支队成立了由军政主官任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
并由支队全体党委成员担任评委。
比赛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支队要求: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此次演讲比赛是弘扬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活跃部队官兵生活、加强警营文化建设的实际行动。
各单位要周密部署,不得指定参赛选手,要认真搞好选拔比赛,真正把优秀选手推选出来;二是联系实际,紧扣主题。
要突出“忠诚可靠、赴汤蹈火、服务人民”这个主题,结合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以典型的人或事感染人,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三是注重质量,确保效果。
要组织人员认真撰写演讲稿,有条件的单位可邀请专业人士来队指导,切实提高活动质量。
关于消防的《无悔的选择》演讲稿
如果有人问我,再给你一次机会,还会选择消防吗
我会非常坚定地说,会
一直以来我对消防部队的认识都源于我的父亲。
对于这份特殊的行业,最初我有着许多的不理解,在我的记忆深处,它让我失去了许多与父亲相伴的时光。
回忆童年只知道当我呱呱坠地,妈妈忍着剧痛躺在产房时,爸爸却不在我们的身边;只记得每次家长会,爸爸的缺席,让我小小的希望幻化为失望的泡影;甚至每当新年钟声敲响,合家团聚举杯庆祝时,奶奶总是将那冷掉的饺子热了又热,她那充满期盼的眼里却总也等不到爸爸的归来。
其实我多么希望爸爸能常常陪在我们身边,可这希望永远只是希望,在爸爸心中的天平两端,职责与使命总是重于一切,看似平凡的他,眉宇之间总散发着与别人不同的坚毅与刚强。
入警以来,有许许多多的事情在我的身边不断的发生,不断地上演,我也经历了,成长了,收获了,这一切让我渐渐明白了“消防”这个词中所包含的庄严与神圣。
还记得,头顶骄阳烈日,挥汗如雨定军姿的日子,第一次坚持了40分钟,即使全身酸痛,但骄傲和自豪无以言表,懂得作为军人就要有军人的样子。
还记得,第一次穿上印有消防二字的战斗服时,是那样的兴奋与激动,仿佛自己成为了正义的化身,成为了救世的英雄。
还记得,心理行为训练场上,我克服了恐惧与紧张,证明了自己,超越了自己,学会了作为消防警官应有的勇气。
还记得,杨丹,金春明,宋文博,郑忠华,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年华书写了消防事业的新篇章,用自己的鲜活生命见证了当代消防人的壮志豪情,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这不仅仅是12个字,更是每个消防官兵每时每刻身体力行在实践的12字箴言。
记得刚刚到大队实习的时候,每每都被中队的出警铃声吓倒,看着一个个冲出的消防战士,穿上战斗服,登上消防车,伴着警笛就这样又一次冲进了与火魔的搏斗中,又一次迈向未知的征程。
一次亲临火场学习,刚刚达到现场,就看到消防战士将一名被困的老人背了出来,队长放下老人马上又投入到灭火的战斗中,只见老人静静的等在一旁,战斗结束后,中队长从火场走了出来,脱下安全帽,满脸上尽是疲惫与烟灰,老人冲上前去,颤抖的双手紧紧抓住队长,“谢谢,谢谢你孩子…,多亏有你们,多亏有你们啊”“您客气了,这都是我们该做的”。
回去的路上,队长轻轻说道“别看我们平时总说训练累出警苦,要是真闲着我们才受不了,毕竟人民的认可比什么都强
”虽然满脸的灰尘满身的汗水,但队长脸上的笑容却是那样的灿烂明媚,此刻我明白了作为消防官兵心中的价值与使命。
实习期间,我还感受到了作为消防警官的另一种风采,在服务“大跨越”的过程中,消防监督干部默默奉献,无怨无悔,展现了朴实无华的为民情怀。
我总看见,大队办公室里,前辈们埋头加班看图纸时疲惫身影。
我总看见,在节假日,同志们放弃休息,深入各类场所进行检查,不分昼夜、不知疲倦。
我还看见,在一片狼藉的火灾现场,负责火调的参谋们,毫无怨言,认真寻找着火灾原因的蛛丝马迹…… 记得第一次参加消防夜查。
那次已经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准备休息的我,突然接到了大队的电话。
晚上8点多,我跟着大队其他同志开始奔波在辖区内的各大公共娱乐场所。
疏散通道、消控室、消防设施……一层层巡查,一项项确认。
一路下来,已经是深夜11点多了,汗水已经湿透了衣背的我,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宿舍,这时我才体会到作为防火监督参谋的艰辛,虽然没有冲在灭火救援的一线,但同样默默守护着城市安宁的每一天。
不论是灭火救援一线,还是在防火监督岗位,这一个个最平凡普通的人,比明星还要闪耀。
我最亲爱的战友们用质朴的行动默默诉说着消防人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他们用自己的血热之躯履行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使命,他们用真诚的心抒写着消防人竭诚奉献的英雄赞歌。
刚刚在两肩镶上闪亮新星的我,已然退却了当年的青涩与稚嫩,成为一代新时期的消防警官。
不论是继承父辈的遗志,还是学习先辈们的光辉事迹,更是追逐自己的青春理想,我愿用自己的青春与热血为群众架起一道道生命的彩虹;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实现自己的绿色梦想。
未来还很遥远,困难和挑战也会不断,但作为新时代的消防警官的我们,定能用无悔的青春抒写不愧于橄榄绿色的崭新篇章
求!消防部队国庆升旗仪式领导讲话稿!
我在消防部队干了5年的战士,3年的队长。
第一回见,上这上面来找讲话稿的。
在说你指在哪升旗呀
不是天安门吧~
就简单的几句话就得了呗,中心围绕60大庆,提到本部队的现状,未来就可以了呗,要要什么呀、
森林防火演讲稿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 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 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 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 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烧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二)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应当地指定的区域内活动,选择安全地点用火,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的活动的,必须持有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作业和通过林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装置,并采取有其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
行驶在林区的旅客列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在铁路沿线有引起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
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林区的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林内、林缘以及村屯、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 (三)配备防火交通运输工具、探火灭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点林区,修筑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器材、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火灭火需要。
第二十一条 气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建立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同时逐级上报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
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为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中央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珍员、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邮电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的畅通;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和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六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下同),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扑火经费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三)对本条第二项所指费用,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为分: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本条例条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至三项所列的森林火灾,以及烧入居民区、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报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出项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时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区,由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