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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演讲稿法警

时间:2013-11-19 08:13

法院院长竞聘演讲稿哪里有,一定要原创,不要和网上重复了!

司法系统常见岗位竞聘演讲稿竞聘岗位:拘留所副所长 检察院党组书记 法院中层干部 纪检监察干部 法庭庭长 法院院长 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法院经济庭长 检察院副科长 政府督查室主任 法院副院长 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政法系统办公室主任 法警大队长 法院执行庭长 司法宣传科长 法院监察室主任 检察长 市司法局局长 司法行政处长 法院研究室职务 法警 法院书记员 法院助理院长 监察院院长 检察院科长 司法系统其他职位范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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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由于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现有警力已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探索改革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充实警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法警管理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新法警“进口”不畅,老法警“出口”不通。

从目前的政策看,已暂停从社会和机关内部招考法警。

从法警工作特点看,35岁以后,一般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需要转岗。

但由于审判岗位要求高,后勤岗位有限,且要精简,故难以安排。

一般情况下,干法警工作干至年老,干至退休。

(二)年龄偏大,队伍老化的状况日趋严重。

从年龄结构看,一些法院法警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年龄偏大,难以适应法警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

(三)职数满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许多40岁左右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差,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四)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一些法院法警的人数没有达到此要求,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二、司法法警实行聘任制是解决警力不足的主要办法 (一)关于聘任制的依据和原则 法警实行聘任制改革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

实施此项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择优原则 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人员充实法警队伍。

2、“进出口”畅通原则 法警队伍必须年轻化、专业化,保持进出口畅通,充满生机和活力。

3、专业法警与聘任法警相结合原则 从法警工作的特殊性、稳定性、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应保留法警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和主要骨干力量,不能全员聘任。

(二)关于聘任制法警的基本来源 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质量,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

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

(三)关于聘任法警工作应参照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志愿从事法警工作; (3)年龄在25周岁以下;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双眼裸视为1.0以上,无残疾。

2、主要职责: (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2)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3)送达法律文书; (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6)参与诉讼保全和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活动; (7)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3、任职要求: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努力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3)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掌握现代科学手段,拓展知识面,加强个人修养; (4)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备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切行动听指挥,机智灵活,勇敢果断; (5)认真遵守法院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6)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仪表端庄,礼貌待人,维护法院形象; (8)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私外出不得着法警制服。

4、聘任 聘任制司法警察聘任期为三年,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

聘用程序是: (1)各法院根据审判活动开展情况、发展趋势提出当年需求额。

数量不超过各法院法警编制总数的70%; (2)市高院对拟聘用人员统一进行考试和心理测试; (3)由聘用法院进行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和体检,符合条件者,择优聘用为法警。

(4)市高级法院组织各法院与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5)聘用司法警察必须经高级法院司法警察总队,依照《人民法院训练大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解聘 除聘任合同期满解聘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即时解聘。

(1)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的; (2)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 (4)没有上进心,不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没有主动性,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的; (5)执行任务时不听从指挥,顶撞领导,冒险蛮干使工作造成被动的; (6)闹无原则纠纷,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 (7)工作时间和执行任务中酗酒的;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

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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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面试自我介绍

面试官通过被面试者自我介绍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第一,考察自我介绍内容和递交简历内容是否相冲突

如果简历是真实的,口述自我介绍就不会有明显出入。

如果简历有假,自我介绍阶段一般就会漏马脚。

如被面试者反问:“我的经历在简历里都写了”,面试官会认为这人个色,印象分一下子降为负数。

第二,考察被面试者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总结提炼概括能力。

第三,考察被面试者是否聚焦,是否简练和精干,现场的感知能力与把控能力。

第四,考察被面试者初步的自我认知能力和价值取向。

因为被面试者要叙述职业切换关键节点处的原因,尤其要考察最近职业变动的原因。

第五,考察被面试者是否听明白了面试官的话以及时间的掌控能力。

有时面试官给出的问题是“请您用3到5分钟做一自我介绍”,被面试者有时一介绍就超过10分钟,甚至20分钟,逼得面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引导。

所以说,自我介绍是被面试者在纸面之外最能够呈现能力的一个地方。

一般情况下,也是被面试者在整个面试过程中惟一一次主动展示自我的机会。

如果还有一次,那就是面试官最后一个问题:“您还有什么问我的

”但这个问题通常只是面试官认为被面试者基本靠谱了,才会留下这个问题。

如何做好一名司法警察 详细??

法律与人情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说过,在法和人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在人们面前有些苍白,还有人说,现在抓的都是没有长眼的,言外之意是说,现在的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等等已经成为暗河,而现在所泛上来的不过是沉渣太多,不得不处理罢了。

其实这个想法和看法都是危险的,从我们党的发展和壮大历程本身就说明,我们党的肌体正是在不断地清除腐败和那些有损于党的发展的脓毒痈疽的过程中使党保持纯洁性的,而且我们的法律也随着日渐成熟,应该看到那些人已经走向了党和人民的反面,不能代表党员干部的形象,不能因为有了这些害群之马,就对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失去信心。

历数我们党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权谋私、以权纵情、以权枉法的事情形式不同表现不一,但是我们党历来对这些腐败分子的惩治是从不手软的,我们的法律一贯是强硬的。

  虽然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迎来送往,礼尚往来,确实是人之常情。

然而,纵观近年来贪污受贿大案要案却并非如此。

不少贪官污吏把别人给他们送钱、送物辩解为“人情往来”,矢口否认受贿指控。

在他们眼里,贿赂成了“人情”的“礼金”,权钱成了“往来”的“交易”,并以此作为其贪污受贿的理由。

  中华民族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人情往来”是我们的传统。

但贪官们的“人情往来”,可有其特殊性。

他们的行贿受贿与民间的“人情往来”截然不同。

老百姓相互之间的“人情往来”,大体上是平等的、双向式的,用的是自己的私钱、私物,而贪官与行贿者之间的“人情往来”,往往是失衡的、单向式的,大都是由行贿方向贪官送礼、进贡。

可贪官收受“人情”之后的回报方式,常常是动用公权,为行贿者谋取利益。

其受贿的本质无疑是一种权钱交易,是一种凭借手中的权力谋私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到,最近,在被告席上的湖北省天门市“五毒书记”张二江,对其13项收受贿赂的指控辩解为“礼尚往来”、“有错无罪”;还有利用工程发包而收受308万元贿赂的“三湘”女巨贪蒋艳萍和受贿200多万元钱物的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等贪官,不都是这样的角色吗

他们都把受贿视为“人情往来”,曲解“人情往来”的应有之义,为其贪污受贿诡辩。

多年来,我们各行各业都在讲加强行风建设,国家也三令五申。

但各个行业的行风整顿都是个老大难问题,这里面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搬开“人情”这块绊脚石。

每当暴露一个问题时,有人就摆出这里情有可原、那里是不得已而为之等诸多借口,希望通过“人情”这一招来网开一面,利用“人情”来脱离惩罚成了许多人屡试不爽的手段。

长此以来,有的人已经形成了“人情大于国法”的不正确思想,行风整治时,法律有时已被“人情”挤得几乎无处容身。

看来,假借“人情往来”而大肆收受贿赂,是当前新形势下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一个幌子。

如今,到了该为“人情往来”“正名”的时候了。

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的天平不会因贪官的“人情”之说的狡辩而倾斜。

行贿终归是行贿,受贿始终是受贿,只要你拿权力作交易,只要你用金钱、物资、美色等去打“权力”的主意,以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不管采用何种形式,都是违法犯罪的,最终都将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执行机关,在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上更要很好地把握,主要的问题就是一个,必须跳过“人情”关,严把依法行政关。

然而,要逾越“人情”也并非易事,毕竟“人情大于国法”在某些人的思想中已是根深蒂固。

因此,必须要坚持“依法行政”,牢牢把握“法不容情”这一原则。

当遇到法律与人情的交锋时,敢于拿出铁面无私“包青天”的作风,绝不让法律被挤于人情之外,同时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一律平等地依法办事,如此才能服众人心,缄众人口。

有人说一个不讲法律的国度是无法想象的,人们生活秩序和文明进程中的经济发展都将失去其有序性。

所以要维系我们的国家在安定的状态下不断发展,就要在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有高度的认识,坚持法律才能构建一个国家存在的坚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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