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基层供销社人员的福利怎么办
一、基层供销社基本现状及三种具体表现基层供销社属企业性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启动和发展必须走实体经营的道路。
与之相反的是,基础设施差、经营能力不强却是基层供销社普遍存在的现状。
这一顽疾直接导致基层供销社在经营性收入甚微,又无其它生存方式的情况下,只能借助租赁经营设施获取收益。
在权衡经营、租赁两种收入态度上,基层供销社可呈现为三种形式:1.不干事,靠租金度日的基层供销社。
这部分基层供销社不在少数,主要表现为:基层供销社组成人员思想保守、观念陈旧,将服务“三农”的宗旨和职责抛至脑后,日夜期盼专营权的恢复,以维持原有资产为主,依靠小额租金勉强度日,甚至变卖部分资源换取阶段性收入。
对于上级联社启动和发展基层供销社的要求,总以条件差、基础弱,人员紧张、资金短缺为由,一筹莫展的样子,碌碌无为,安于现状。
2.想干事,但受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影响的基层供销社。
这是大多数的基层供销社普遍存在的现状,对客观条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面对基础较差,家底不殷实等困难,办法不多,为农服务的能力弱化甚至丧失。
几番波折筹措资金建设起来的经营设施,由于自身经营能力不强等原因,尚不具备组织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实力。
外加缺少合作伙伴、缺乏项目支撑及经营人才等因素,导致建成的经营设施得不到有效利用,只得向其他经营主体或个人完全出租经营设施获取租赁收入。
3.能干事,并且已经快速启动的基层供销社。
这样的基层供销社屈指可数。
主要特点是,认真研究了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不断密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有效组织和服务农民。
以农资、日用品等传统经营业务为启动突破口,通过置换方式,整合原有资产,建设规模大、实力强、经营规范的直营店或加盟店。
积极利用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将自身经营业务渗透到为农服务的各个环节,助农增收的同时,自身获得了快速发展。
二、基层供销社启动停滞、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基层供销社在启动过程中的种种表现,说明要想求突破、谋发展,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制约发展的不利因素。
就目前来说,导致基层供销社启动缓、发展慢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资金短缺,顽疾缠身。
“最大的困难就是缺钱”,这是基层供销社负责人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
资金对于基层供销社来说可谓是活鱼之水,救命之草。
在基层供销社建设起步期和持续经营期,均要求一定量的资金作为发展保障。
这也预示着,资金的获取不可能一劳永逸。
资金短缺已成为阻碍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最大瓶颈。
一方面,“私改用途”,个别基层供销社以“虚假”项目获得上级的改革发展资金,挪作他用,导致专项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无法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
另一方面,“师出无名”,缺乏项目的支撑,扶持资金不会主动“空降”。
在获取资金途径不广、办法不多的情况下,基层供销社只有被动等待。
二是建制不全,思想僵化。
长期以来,基层供销社人员紧缺也是制约发展的一大问题。
基层供销社建制名存实亡,无人可用,有人无法用是现实表现。
同时,收入微薄,经济来源渠道窄,糊口难是基层供销社人员面临的又一现状。
因此,基层供销社中的大部分人员只是扛着供销社这块传统招牌,利用供销社长久以来在农民心中遗留下来的消费情结,搞个体经营。
人员思想僵化,经济基础缺乏吸引力,前途一片迷茫,使得工作人员对供销社感情有余,但激情不足。
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层供销社人员的缺失,实际上是新观念、新举措的思想缺失。
三是宗旨忽视,能力弱化。
长久以来,供销社之所以能够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时刻思考的问题应当是如何替政府分忧、为农民解愁。
实现广大农民的利益最大化是供销社恒久不变的宗旨,基层供销社作为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更应该体现并实践这一重要工作。
然而,现阶段下,基层供销社自保尚难,服务能力的弱化也导致基层供销社无法履行新时期党和政府承担赋予供销社的使命。
“心中无农”、“无能为力”是基层供销社职能丧失的直接表现。
三、促进基层供销社启动和发展的建议基层供销社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得以建立的重要环节,基层供销社“根深蒂固”,才能换来供销合作事业“枝繁叶茂”。
因此,面对阻碍基层供销社启动和发展的“症结”,因症医病,刻不容缓。
(一)多措并举,强力保障资金来源1.恢复自身“造血”功能,由内开始“强身健体”。
基层供销社最大的资源就是闲置资产,如何将资产盘活,促使“死资产”变为“活资本”,这应当是基层供销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可以将基层供销社的资源进行整合,便于利用土地集中的优势建设经营活动场所。
融资方面,在基层社拥有土地及资产所有权的条件下,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寻求合作伙伴,对资产进行开发建设,保证自身获得足够经营场所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可租赁部分场所获取收益,为今后经营活动的开展打下基础。
另一方面,基层供销社可以从当地特色农产品出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力量进行规模生产,并通过上级联社采取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模式,畅通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农民增收的情况下,获取自身发展资金的积累。
2.争取多方“输血”援助,获取综合推动力一是积极做好对上争取工作。
根据基层供销社自身的特点,少量的资金就可以促其做成见效快、收益稳定的项目。
基层供销社可以通过上级联社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的扶持。
上级联社也应当充分考虑基层供销社二次创业的艰难,加大基层供销社资金倾斜力度,使资金源源不断的下沉到基层供销社,给基层供销社发展一个内部推动力。
二是充分利用“编外人员”推动工作。
编外人员主要是指上级部门下派的“第一书记”和包村干部,他们带着使命和任务进村,重点工作就是落实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层供销社应当充分利用为农服务的独特优势,争取“第一书记”及包村干部的信任和支持,广泛借助资金,加快构建并完善农村现代新型经营服务体系。
(二)内外兼顾,破解思想、人员两难题1.加大培训力度,催生发展动力。
发展不足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问题。
基层供销社主任作为基层供销社的领路人、指引人,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决定着基层供销社发展的成败。
供销合作社内部应该通过多渠道,组织多层次的培训和参观考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开拓基层供销社负责人的思路和眼界,促使他们从现有的经验中汲取精华,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利用,并通过看得见的利益,驱动干部齐心合力创事业。
2.广泛吸纳人才,借力快速发展。
能人的带动是推动基层供销社发展的又一源泉。
生产能手、致富大户、乡镇企业家这样的“能人”有着对市场有着极强的分析力和准确的判断力。
他们更容易并且能够产生新思想、应用新科技。
基层供销社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挖掘并吸进这些能人加盟,利用他们的新思想、新作为激活基层供销社的发展活力。
通过刺激性的利益分配制度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潜力和希望,留住人才,换取供销事业的长足发展。
(三)以强带弱,推动联合发展1.基层社自身互助。
基层供销社所处地域不同、条件各异,发展也会有先后快慢之分。
县域以上供销合作社应当统筹基层供销社发展态势,有计划地指导起步快、劲头足的基层供销社根据区域优势就近开展帮工作,依托作物新品种、种植新技术等应用推广,促使以强扶弱,共同发展。
2.龙头企业带动。
各基层供销社的发展是建立在密切与农民关系的基础上,通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引导农民进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
农产品加工企业则是将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实施品牌化战略,力促产品升值、农民增收。
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生产模式的广泛应用下,基层供销社应当充分融入并参与到这一产业链中,借龙头企业之力,带动自身发展。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基层供销社的发展不是一日之功,更不会一劳永逸,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前途的光明和道路的曲折,分析形势、抓住机遇,促进基层供销社稳中求进,全面发展。
如何做好一名优秀的青年干部
一正从政态度。
态度决定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青年干首先要做的是端正态度能把组织给予的机遇当作自己走向仕途道路的捷径;更不能把手中的权利当作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
我们要明确目标,坚定理想信念。
无论是在市直机关或者乡镇、村、组,都要保持健康的从政心态,要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助推宜都发展为动力,在工作岗位上勇挑重担,用才智、激情和青春为宜都的科学发展添砖加瓦。
二要加强能力提升。
自我能力的提升是青年干部是否能胜任工作的基础,一个不具备领导干部能力的青年干部,哪怕现在侥幸得走上了领导岗位,将来也必会在工作上吃亏。
不仅自身压力大,也会影响到整个单位或集体的发展,所以加强自我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
第一是加强知识的储备,不管是党的理论方针、法律法规、各行各行业的业务知识、文学知识等都要努力的学习和积累,做一名有知识、懂政策的青年干部。
第二是工作能力的提升。
理论知识是基础,而工作能力的提升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其中包括组织、协调、沟通、思考等能力,我们都要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学习,多总结,缺乏的能力要弥补,已经具备的要进一步完善。
三要有健康的身心素质。
健康的身体是成功的关键,青年干部更不能为了工作一味的拼体力,拼消耗。
年轻人还是要保持年轻人特有的激情和活力,要坚持锻炼身体,也要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
要养成乐观向上、心胸开阔、沉着稳重的品质。
这样,才能更好地胜任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地面对工作中的各种压力和挑战。
成为一名合格的青年干部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作为一名新时期的青年干部,作为组织期待和信任的青年干部,更应该怀揣一颗为民服务的心,不断严格要求,自我完善,在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历练,早日真正成长为一名群众满意、组织放心的青年干部。
国办发39号是否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
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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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社部【1999】8号文的解读劳社部, 解读 本人,男,1949年1月出生,原是梅州市大埔县粮食系统职工,于2004年下岗,现年满6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退休却不给办理,理由是档案年龄未到60岁,但我的身份证的出生时间和档案中的部分材料登记的出生时间是一致(我的第一代和第二代身份证都是1949年1月),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完全可以办理退休。
(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对此可解读为:1,“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即表明文件默认档案中可能记载有几个出生时间,只不过是在“不一致时”以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2,“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指的应是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而不是单指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
因此,只有“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3,如果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几个出生时间的其中一个出生时间一致,则可参照“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认定两者一致的时间为职工的出生时间;如:苏州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文件(劳苏福【1999】5号)规定……如本人档案记载有几个出生日期的,按本人档案记载中与身份证所一致的日期为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渝劳社办发〔2004〕265号)规定:……当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4,文件并非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所以仅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作比较看其是否一致,显然是不对的,而应参照档案中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只有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记载的所有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才“以本人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是:441422194901121717,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
本人的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有: 1,刚入伍时(1986年)登记为1954年10月(当时安排在丰顺县砂田粮所工作); 2,1991年调回大埔县长治粮所工作时登记为1949年1月。
此后的档案登记都是1949年1月。
由此可见,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与档案里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1949年1月)是一致的。
据此可确定本人的出生时间为1949年1月。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涉及到职工的生活保障、确保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社会问题,体现了有关部门是否真正理解和贯彻落实(劳社部【1999】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能力,体现了有关部门是否真正为民着想,按照客观为民解决实际情况的工作作风。
敬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给予落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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