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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契约化管理演讲稿

时间:2013-06-04 11:32

德治与法治的论文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

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

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

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

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

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一)法治的含义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

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

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举措而已。

”⑴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

他们的“法治”是封建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

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

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三)现代法治的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治和宪政紧密相连,没有宪政就没有法治;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而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法律至上”和“”;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理想社会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法治的构成要件古希腊哲人曾对法治作过相当经典的解释:“法治应包括两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要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⑵这揭示了法治构成中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

由于生活于并且也赞成将人分等级并视之为公平、合理的社会,所以我们应赋予他法治构成的框架以新的内容。

在现代社会,所谓法的普遍性,即是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而且是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是法律至上;法的优良性应是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这些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也即法的正义性。

随着法治的实践展开,后世学者对的法治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在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有了扩充。

法治的形式要件至少包括法制的统一性、法制的一般性、规范的有效性、司法的中立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治的实质要件则外化为以下制度和原则,即权力控制与制衡、国家责任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保障和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同时,法治还有以下精神要件: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等。

⑶(五)法治的历史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

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

⑷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

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

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

⑸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

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

⑹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

“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

”⑺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

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

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专制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人权。

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

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⑻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

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

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

⑼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

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

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

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

二、德治的概念和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一)德治的含义如同法治一样,什么是德治也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德治是一种对应于法治的社会控制模式。

简单地说是以德治国或者说道德的统治(rule of morality)。

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道德的特征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它的内容与评价总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首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

不同于法律主要指向人们的外部行为,要求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道德主要通过对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和一切社会关系。

道德调整的意义在于要求个人对他人,个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并不以行为人取得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道德调整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伦理认同和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它主要通过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遣责来保证人们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⑽(三)德治在中西方实践中的困境道德以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来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但由于人类艰于自律易受本性影响,由于德和人的品质相联系,道德特别是个人美德和公共道德便具有了高尚情怀,从而德治也成为一种理想。

中国自孔子开始,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柏拉图在一书中揭示他对德治的向往。

但德治在现实中屡屡陷入困境。

在中国,孔子的仁政德治从到汉初能竞争过“重刑轻罪”的法家学说;虽然接受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的政治献言,推行“礼法结合”,但实质上是“外儒内法”,德治的实质已不存在;即使是名义上的德治在晚清变法修律中也不敌西方法治而被取而代之。

在西方,柏拉图中年以后虽然内心固守但实际已放弃理想国的追求,改为第二等的选择:法律和秩序。

他在中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首先考虑这些,然后考虑公正和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得他们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行。

如果人根据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行动,他们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或秩序能比知识更有力量,理性不应该受任何东西的束缚,它应该是万事的主宰者,如果它真的名副其实,而且本质上是自由的话。

但是,现在找不到这样的人,即使有也非常之少;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最佳的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⑾尽管柏拉图的仍受推崇,但理性的西方文化总将其视为乌托邦,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成为西方的传统。

中西的历史实践揭示出人类在法治与德治问题上的一个基本经验: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

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这部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部分是由于道德和法律具有不可替换的互补功能。

举几个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在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前提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方式判处死刑的。

另一个例子是西塞罗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未能阻止罗马共和国的蜕变,甚至他自己也被残杀。

还有一个例子是在世界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实施专制独裁。

尽管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高度裨益的社会生活制度,它像人类创造的大多数制度一样也存在着某种弊端。

如果我们对这些弊端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或者完全视而不见,那么它们就会发展为严重的操作困难。

法律的这些缺欠部分源于其保守的倾向,部分源于其形式结构中所固有的僵化呆板因素,还有一部分源于与其控制作用有关的限制方面。

⑿此外,法律乃至法治还有一个更根本的缺陷,即法律不能治本。

所以,法律至上但法律并不万能,因为法律只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而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

仅此就奠定了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况且如前所述其互补性并非仅此而已。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源于法与道德的关系。

第一、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

法治是奉行法治国家人民的目标,但不是终极目标,终极目标是人们理想社会的实现。

这势必牵扯涉到人们对理想社会的评判,而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

一旦法律变成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压制人类理想的东西,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被人们接受,这样的法治能实现它自己的目标。

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

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人权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第二、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直接成为治国的依据,进而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

国家特别是现代国家机构庞大、事务繁多。

按西方的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

这些系统自身内部及其相互之间要保持有序运转,才能确保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稍有紊乱和冲突便有陷国家和社会于混乱之中的危险。

避免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

不同的人对道德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使同一个人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不同的事同样的事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变化。

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

道德有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呈现出不确定性。

再次,凭藉舆论和内心,道德虽有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压力,但这种压力缺乏强制性,这使它的效力受到限制。

道德的这些属性使它难以担当治国重任。

这是因为治国要以制度为依据,国家行为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性、确定性、连续性和有效性,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人们也因此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而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化的设置,它在一国主权内的惟一性、同一性、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它独有的强制性,保证了制度的规范和有效,从而成为治国的依据。

正如罗斯科庞德所说:“社会控制是需要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

但法律绝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的一种东西。

”⒀法律的制度化、系统性和强制力,使它在与道德、宗教、行政、教育等的竞争中, 成为最有效的治国之具。

⒁第三,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但间接来看,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

良法具有道德性,是从法律角度说的;从道德方面说,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表明这部分法律是由道德转化来的。

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

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已不同于道德,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毕竟法律化的德已不是原本意义上的德,法律的属性已使之与道德有了形式和本质的区别。

同样,接受道德教育和影响的人成为法律职业者,也在一定程序上促成了道德对治国的参与,但我们同样不可以说这就是德治。

第四、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

道德特别是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因此,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

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

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即最起码的要求,隐含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仅以人的守法为目标。

甚至有一种说法:道德的底线即是法律的常规。

例如,我们在道德上有乐善好施的义务,但法律上只禁止人们欺诈和伤害他人。

又如,婚姻在道德上最好不要离异,但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自愿离婚。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法治之法虽需要有道德性,但绝不是全部的道德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论法治与德治

为什么古代人都喜欢无讼是求啊

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一尊敬领导、评委大家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

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

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

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

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

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

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

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

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

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

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

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

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

从“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约只能存在于有道德的人之间。

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无言,不知其可”, “人无信不定”,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诚实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

契约的核心是承诺,没有承诺就没有契约,承诺消除当事人的恣意妄为和任性变更。

诚信是人们内在意志的坚定信念和外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诚信集中表现在承诺上。

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 “诚实守信”,从而才能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这正如人们常说的“誉从信中来,利从信中来”。

信用是最重要的财富,同时又是进一步获取财富的财富。

所以,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

”总之,法治经济讲法治也要讲诚实守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诚实守信是内在的自律,两者是天然的依托与伴侣。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二我们是生长在法制社会的儿童,我不知道没有法制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很多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不断.妈妈告诉我,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因为有了这部法典,希腊成为最早的文明古国.许多的国家参照了这部法典制定了他们自家的法律.法律应该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种规矩吧,我想就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和平吧,经过我一直的观察,我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作为一个公民,我们要遵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老师告诉我们,我们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健全了,我们儿童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老师有《教师法》, 还有保护每个公民的各种法规,只有法制健全的国家,才是文明、发达的国家,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发达国家,它就是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让人民的生活得以保护.因为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小孩的生活更加自由和快乐,现在就是爸爸、妈妈也不能随意体罚我们的,要是伤害我们,我们就去告他们,他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好让自己的人生权利得到保护.但是,我们有很多的人,却不愿遵守法律,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使自己和亲人难过.在我们家里, 我的舅舅就是不尊重法律,没有把法律放在心上,走上了吸毒的路,他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自己的身体遭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全家因为他吸食毒品,经常提心吊胆的,我的外公和外婆因为他也气坏了身体,他自己因为无视法律,被毒品折磨得不不成人样了,十年的青春都被那可恶的毒品吞食了,我从小看着他走上这条路, 让我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因此我深深的知道我们要遵守法律,不要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是我们行为的约束,也是我们自由的保障,这句话是我的妈妈给我说的,妈妈说,如果我舅舅受法律的约束,他今天就不会在劳教所里受狱,所以我们要尊重法制,心藏法制.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不会刀光剑影,仇恨交加了,我们会依照法律解决一切需要解决的矛盾,化矛盾为友谊.法制在我心中,我们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端正的,没有摩擦,就没有战争,我们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谐.我们小孩就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受骗.法制在我心中,快乐就在身边.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三人生如船,梦想是帆,每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把每个人的梦汇聚起来就组成了我们国家的梦,中华民族的梦,因此每个人的梦与国家民族的兴衰荣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只有实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我们才能幸福和谐的生活。

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时代,“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时刻规范着我们的行为。

我们只有学法、懂法,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一句话,对于法律,我们必须了解它、学习它、遵守它。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古人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而这“规矩”就是“法律”。

“法律”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

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

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

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

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

据报道:今年4 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

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

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 64.2%。

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

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

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扞卫它!只要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

我最大的骄傲是身为一名中国人,最大的自豪是外国人叫我“Chinese”,最大的幸福是生活在中国,最不想放弃的称谓是中国公民。

我想你们大家应该也是如此,在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所以让我们一起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关于依法治国演讲稿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保障、公正司法是生命线,法治建设的成效如何则要看全民守法的情况如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同时强调,“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守法意识、法治精神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

人类早期的成文法常常铭刻在石柱或铜表上,但铸鼎未必传世,勒石未必长存,真正流传下来的是“铭刻”在全体社会成员心中的法治精神。

历史发展表明,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最终落地。

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建立对法治的信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他们对法律的态度才能由认识到遵守,由信任到信仰。

守法需要自觉,自觉守法要靠各行业、各领域的自我管理来培育。

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时,也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使各行业、各领域的从业者,真正在实实在在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中,一点一滴培养起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精神。

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建设,离不开类型多样的宣传与教育。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普法内涵不断丰富、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我们要在全民教育基础上,继续推进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法治教育,不断创新宣讲和教育方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精准滴灌和春风化雨的形式,将法治教育送入街头巷尾、百姓人家。

只有经过多管齐下的法治教育、培育,遵法守法的意识才能蔚然成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才能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落地生根,并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夯实坚实的社会基础。

辩论赛:自律与他律谁更重要

提问阶段的问题

首先,很多的东西不是自律可以控制的。

其次,将应然问题放在现实角度来看待当今的大学校园的秩序维持问题。

最后,自律有其局限性,会因为个人的价值观判断的不同而产生新的问题。

要说“他律”,我们可以讲:每个人,总有自己看不到的地方,必须依靠他人的帮助。

就像自己的后背,如果不借助他人或者工具,是看不到的。

人在生活中,就有很多类似“自己的后背”这样的盲点,无论你如何严格“自律”,总是还有仅仅依靠自己,肯定做不好的地方。

即使是“”的孔子,对于“闻过则喜”的子路,也是给予了相当高评价的。

或许,修炼到孔老夫子的境界,确实可以更多地通过自我反省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作为大学生,很显然,我们达不到这个境界… 大学生,处在一个青春朝气、蓬勃向上的年龄段,不可能像老成持重的成年人一样,凡事都自我约束得好好的——因为年轻人,就要去大胆尝试,就该去探索、去求知,这是天性使然,也是大学生之所以是祖国希望的原因之一 。

所以,对于中学生来说,他律的作用,明显大于自律——因为要探索要尝试,就免不了容易出界,容易踩线。

这个时候,他律就会帮助我们在安全范围内,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获得更好的效果。

举个例子:好比学生们喜闻乐见的球赛,为什么要有裁判

不能说所有球员都很不自觉,都不懂得自律,但是一旦比赛激烈起来,自然看不清球是否出界了,看不到自己或者别人是不是越位了……因为球员的精力,都在球上,这个时候,如果没有裁判的他律,比赛是肯定进行不下去的……球员们的自律当然重要,但是,单单依靠“革命靠自觉”的自律,肯定是不行的;相反,只有有适当的他律存在,就能确保大家都在规则之内进行比赛,一切都如水到渠成般的顺畅…… 注意:他律,是来帮助我们的,而不是来限制我们的,一个懂得良好地运用他律的帮助的人,才更容易成功——比如唐太宗李世民,不能说他不想当贤明君主,但是,如果他不能容忍魏征对他到处掣肘的严格他律,如果不是受到魏征的帮助,他必定不能达到这样的高度

他律,是外在的规律,主要表现在理性对个体欲望的约束、驾驭和把握上。

这种理性不是个人的理性,是社会的理性,柏拉图形象地将外在的理性和个人的内在欲望的关系,比喻为烈马和驭手的关系,称之为超自然的理性。

人的道德观念的养成都是社会道德的理性 “命令”铸造而成的,外在的强制力量不可或缺。

没有外在的强制力量,道德的建立就无从谈起。

他律是自律的前提和条件,自律是在他律的作用和影响下,人们在内心深处逐渐形成的一整套潜移默化、自觉遵守的规范;自律又是他律的极好补充,把他律内化成自己的行为准则,主动遵守这些规范,这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同样重大。

社会成员的行为如果仅仅依靠他律来规范,全体成员没有丝毫自律意识,整个社会就会始终处在矛盾对立之中。

这种社会也是不可想象的。

社会这部巨大而精密的机器,并不能仅仅依靠每个人的自律就保证顺畅地运转,还要依靠他律。

如果站在社会架构和运转的角度上看,他律甚至比自律更为重要,因为作为他律具体化的道德规范、法律、契约、信用保障、现代制度、社会监督等等,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外部条件,离开了这些,整个社会将不能正常运转。

我先阐述一下我方观点: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他律重于自律。

所谓他律是指依靠外界事物来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律则指社会中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

无论自律和他律,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个人文明习惯养成。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他律在个人文明习惯养成起到极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自律也在明习惯养成中占有的地位,但相对于他律,自律有以下几个弊端1自律的标准是分散的,不统一的。

自律所依据的标准是人的内心准则。

在当今社会,社会意识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个人的内心准则即价值观多元化。

而不能予以控制2自律不能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用。

“从善如登,从恶如崩”。

人做一件好事很简单,人做一生好事却很难。

而他律的约束一般是稳定,长期地对人发挥作用。

3自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力是薄弱的。

自律依据的内心准则的权威性必须通过他律的社会舆论与法律规定在确立,没有他律,就无自律的权威性。

权威性消失,又如何使自律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反之他律有以下几个好处1他律由他人引导,约束,有一定的标准,不象自律可波动性大,不能确保文明习惯的养成。

2他律对中学生的文明习惯的保持有可靠性和长久性3他律具有权威性可见,他律相对于自律有很大的优越性。

因而我们要贵自律而重他律。

而且,自律必须由他律引起。

人最初并无自律意识,在成长过程中文明习惯受他律约束,培养,才建立起自己的内心准则,因而自律是他律的内化,他律被轻视,又何言他律的内化。

历史的车轮不停的运转,他律是养成文明习惯路上的关卡,把不文明淘汰,引导走向文明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靠自律还是他律。

关于自律与他律孰轻孰重的问题 对方辩友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认识错误: 1 对方辩友把他律与自律分割开来我们所辩论的观点是自律与他律哪个更重要,而非要自律还是要他律。

2 过分高估了自律,人的认知是有限度的,意识形态也是分散和不统一的,在不同意识形态的控制下,自律如何在社会中达到统一,进而附和社会的利益,推动社会发展。

3 人是利益主体,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自律所依照的道德法则只能成为阳春之曲——和者必寡,盛名之下,其实难负。

因而必须用他律加以规范。

4 自律由他律引起的,是自律的内化,没有他律,自律就没有形成的基础,离开他律的自律只能是无律。

5 他律的对象并非局限的,他律不仅针对有错误行为的主体,而且对于没有发生这种行为的主体也有约束作用,如法律的禁止即是约束法行为的主体。

6 社会发展至今各项工作都必须纳于他律的范畴中才能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总体看来,他律重于自律。

自律是指自己约束自己,自觉遵守道德;他律是指靠外界督促、约束来遵守道德。

一,一个人从小的任何习惯都与家庭环境影响有很大的关系.父母亲人的言谈举止都会影响孩子的习惯.若从小养成了好的习惯,则长大后相对来说会比那些不好习惯的人有更强的自律力.二,社会习惯也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一个人生活工作都离不开与别人相处的环境,一个团体的文明习惯绝对会影响个人的行为及思想,这就是潜移默化的结果.三,一个工厂往往有成千上万的员工,而这些人员又来自不同的环境,所接受的教育程度也不尽相同.在这基础上,靠个人的自律是很难改善或影响这么多员工的习惯的,个人的自律显得如此的微不足道.因此,需要一定的管理才能行之有效,使工厂的文明管理逐渐形成,进而成为一种自律的表现。

里有句台词:假如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

假如联手倡议不哄抬房价就能维护市场规则,还要价格法和国家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干什么

在那个弱肉强食的海底世界,一心想吃素的兰尼忍了多时后却在闻到血腥味后野性大发。

在房地产这样一个有着巨大利润诱惑的行业,“他律”失职——相关监楼盘动画广告公司管部门并无实质的处罚和举措,这种自律的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吴力蘅曾说过:学术作风不正,最主要的肯定是自己本身。

“自己的嘴只有自己才有管理权”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因此不可能完全摆脱动物的私欲和贪婪。

关于人性本质的探讨已经有2000多年了。

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

不对了。

人之初,懵懂未开,哪知什么善恶! 不知为恶,并非性善。

荀子说:“人之初,性本恶”。

也不对,人之初,懵懂未开,哪懂什么善恶! 不知为善,非即性恶。

善恶都是后天习得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才是对的。

现在有人说:“人之初,性本私”。

我看基本上是对的。

“私”是生物自我防护的一种本能。

在自然界激烈的生存竞争环境中,如果不会自我防护,那早就被淘汰了,甚至种群灭绝了。

当然,在人类社会中谈“私”,是以不损害他人为前提的,如损害他人,就进入“恶”的范畴了。

过去曾长期把“私”与“恶”等同,认为从“私”考虑,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就是万恶之源,必须坚决消灭之。

这种“左”的认识和实践搞了几十年,正当的个人利益被抹杀,不正当的个人欲望却假借“革命”的名义大售其奸。

结果使人际关系日益紧张,你争我夺,勾心斗角。

最后导致人心向恶、社会混乱。

承认“私心”的客观存在,并不是承认它天然合理合法,更不是承认可以让“私心”任意膨胀,以至损害他人。

固然不能认为从“私心”出发必然导致“恶”,但也不能认为从“私心”出发必然导致“善”。

为使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对社会有利,社会就需要有各种措施,如教育、舆论、纪律、法律等来规范人的行为,防止人的行为向恶。

这就是他律和他律的需要。

人不可能永远自觉从善。

人性中有“私”的原始本性,在“趋利”方面往往是本能地欲求“多多益善”的。

因此不能没有监督。

再伟大的人物也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威人物,不可避免地也会犯错误。

所以,一个正常的、理性的社会必须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以充分发挥他律的作用。

人是能够接受他律的。

“趋利避害”是生物本能。

即使单细胞生物即已体现出这种本能,何况贵为万物之灵的人。

因此,社会要建立这样的机制。

使全体公民知道“从善有利,为恶有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也就能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效地一致起来。

在历史现实的实践上,我没见过一个伟人活佛圣贤是靠“自律”立起身来的。

并且同时,我也没见一个杰士廉吏是“自律”培养出来的,并且,也没见过一个贪墨之徒“自律”了。

真的改正了的,记得是哪一本小说说了一句“大凡做好事的心,一天天会小下去;做坏事的胆,一天天会大起来”,倒是这句话,贴近真理些个。

人是天生的是个人主义者. 人是天生的无政府主义者. 为此,必须强调他律! 自律源于他律.没有有效的他律就不可能有慎独的自律! 首先,他律是客观现实的需要,人们总是通过他律达到自律。

人说日三省吾身,认为这是自律。

我要问:省什么

我想省的是我的为人处世,我的习惯是否符合规范或普世的要求。

这规范和要求,就是他律。

他律有约定俗成,也有决策者制定。

但一定是在自律无法解决文明习惯的情况产生他律。

这样看来,自律显示不能解决文明习惯问题。

人是复杂的情感动物,逐利性和惰性是人的天性,在重大的利益面前,难免不受诱惑,不讲文明,这正需要完善法制,加强他律。

自律相对于他律,具有趋利性、盲目性、易变性;然而他律相对于自律,则更具有客观性,整体性和稳定性。

目前的文明建设,各地千方百计采取多种多样的措施,概括起来不外两大类:一是偏重他律性的,另一是偏重自律性的。

属于他律性的举措,诸如制定各种规范文明的条例、规章、准则;开展评比、检查、监督、评估活动。

这些从外部规范文明的硬措施,对扶正抑邪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有助于向自律转化,是必要的。

其次,他律是自律的保障和制约,实践证明,没有他律的制约,自律仅仅是虚置的,无力的,他律的缺失使脆弱的自律机制难以抵御社会不良的冲击。

文明体系必然将遭到严重的破坏。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律与自律并举,偏重他律,是无可非议的务实态度。

仁圣之本,在乎制度而已(唐•白居易)。

再次,每个人心中的文明标准是不同的,一个人的自律是没有整齐划一的,也就是各不相同的,那该如何加以统一呢

这就要我们的他律做为一个准绳给予。

文明危机,这一切都来自外加的诱惑,来自于他律不完善。

现在我们迫切地呼唤,社会舆论,道德来约束,显而易见,只有不断加大他律这个标尺,才能保证文明,因此,我方认为他律是养成文明习惯的主要手段,文明重要依靠他律。

部分思想觉悟较高的学生做到自律,但不是所有的抵抗诱惑。

试问:谁能保证的思想不会受到社会上腐朽文化的影响

自律能力的培养固然重要,但若因一味强调自律,疏于他律,其后果是得不偿失的。

自律能力是决定一个人能力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

但作为整个学生队伍建立,没有他律,光靠自律,显然是寄希望于理想,寄希望于自觉,寄希望于自悟。

我方认为:他律,相对于自律,更加有利于成长,更加有利于思想道德的成熟,更加有利于自律能力的培养。

而自律则指的是一个人对社会、道德的规范,对各种法规自学的认识,是没有处在监督下的一种自觉的行为,而“他律”指的是道德法律等对个体的约束。

社会正是在这种两种方式的结合下有效地实现文明的,一味强调养成文明习惯靠自律,或偏重养成文明习惯靠自律,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既不务实,又不现实。

首先,文明的标准存在着不确定性。

要知道个人的自律是没有整齐划一的,也就是说各不相同,那该如何加以统一呢

众所周知,,文明也如此,你没有一把度量的标尺,何以判定这个人是否文明呢

就如今天我叫家长帮我做了一件小事,有人并不会认为有失于文明,但其它同学是否得出一致的的看法呢,仅仅是我个人的判定标准对方辩友是如何界定的呢

我无从知道,而且我相信在场的各位判定标准也不可能各是统一的吧。

这时我们会遵循,跟外界的道德准则,法律等一系列对方所谓的外力他律。

也应因他律作为一个准绳时时给予衡量。

对方辩友,当你所谓的自律的动力,标准保障都来源于被你们认为不是主要的他律时,你们还能信誓旦旦地说,文明习惯的养成主要靠自律吗

其次,我方认为文明习惯是要放到社会上来看的,如果硬要把它放到个人来讲,你认为鲁滨逊在孤岛有什么文明可言吗

只有放在社会上,文明习惯才会有意义。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加急需在全社会进地他律,来完善各种文明规则,构建完善文明体系,对于文明这种种规则,应该以道德的形式固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行政或执法的手段对非文明进行惩罚。

再说了,文明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靠后天的教育不断形成的。

因此,我方认为,文明习惯的养成靠自律是脆弱的,只有靠他律才能使文明习惯坚强。

就如一片林子中都长满虫害。

你若其发展下去,来年你还能看到一片葱郁的树林吗

这时我们就要发挥他律的作用。

运用各种方法来治理病害,只有外在的他律界入,这片树林才能得以健康的发展。

当然了,在我们文明有所缺失的今天的确令我们担忧,但也不必过于悲观,因为我们可以先用社会的基本首先规范来引导你,规范你的行为,如果还是无法纠正你的行为,不要紧,我们还有法律这个终极他律来强求你执行呢

是啊,我们都希望能通过人人都达到自律来实现陶渊明式的世外桃源生活,但在我们现行的社会里,这只能是一个在内心架构的自由王国。

但是很短暂的,它不容许我们用多的时间来幻想自由王国生活还是回到现实中来吧,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法律体系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他律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并以此来带动整个社会的前进。

慑于自身利益的损害(不是由心而发的信仰)而遵守法律,这是他律无形中的内化思宾诺沙说:本能是最好的动力,但却是最危险的向导。

孔庆东博士说:以往教育强调自律,强调我们的苗子,天生就是高大全,使得协作与融合精神没有了,3个中国人,就变成了一条虫了。

社会文明,从简单点的层次理解就是社会生活的一种逻辑,这种逻辑包括理解生活的基本方式,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运作社会生活的基本模式。

上述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独具特色的整体,这就是社会文明。

真正的文明是所有人种植幸福的结果

求入伍新兵代表的发言稿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这些道德规范和要求具有什么样的内涵

如何在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得到落实和践行

本报今日刊发一组笔谈,对此进行探讨。

  爱国:公民最基本的价值准则  爱国是人们对于祖国的一种深厚的依恋、爱护,以及与此相应的实际行动。

爱国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

几千年来,中华儿女一直高举爱国旗帜,涌现出无数爱国英雄、仁人志士,传诵着数不清的爱国诗篇,爱国主义精神早已融入亿万人民的心里。

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精神始终是各民族、各阶层团结一致的强大动力,支撑着中华民族团结奋斗、发展繁荣的伟大实践。

  我们爱国,因为我们的祖国山河壮丽、地大物博,因为我们的祖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因为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祖国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我们的心。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虽历经磨难,但中国人民始终英勇不屈、艰苦奋斗,创造了光辉灿烂的经济、政治、文化成果。

这一切在每个中国人身上都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铸造了中国心。

正如《我的中国心》歌中所唱的那样:“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我的祖先早已把我的一切烙上中国印”。

在中华民族成长和发展的历史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懂得国家的重要和爱国的必要,懂得个人命运与国家和民族命运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没有国,就没有家,也就没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甚至没有个人的生命和安全;只有国家独立富强,个人才能自由、富裕与幸福。

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国家者载民之舟也,舟行大海中,猝遇风涛,当同心互助,以谋共济。

”正是从这种个人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中,以及对这种关系的深刻认识中,中国人民产生了对祖国浓厚强烈的道德情感,并把这种强烈的爱国情感转化为行动和实践。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应当怎样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呢

  爱国就要热爱人民。

我们要尊敬我们的先辈,是他们创造了中国的今天;爱同自己一样生长在中华大地上的父老乡亲、师长朋友,他们与我们血肉相连,共同支撑和发展着今天的社会。

我们要怀着一颗感恩之心,为人民服务,努力回报祖国、回报社会、回报人民,让人民生活得更富裕、更美好。

爱国爱民应从孝老爱亲做起,尤其要关心爱护鳏寡孤独等特殊社会群体,热心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之中的人。

特别是当国家发生突发事件和巨大灾害之时,一定要高度关注,挺身而出,不畏艰险,不计报酬,尽力贡献;坚决反对国内外一切敌对势力对我们的分裂瓦解,同一切损害祖国利益和荣誉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

  爱国就要热爱祖国的每一寸土地,爱惜人民的辛勤劳动和创新创造。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认识到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强调“天人合一”、“民胞物与”,注意爱护生态;中华传统文化一直强调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这些远见卓识,已被今天世界的人口膨胀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环境危机、雾霾和水系污染所证实。

保护环境再也不能等待,再也无法推托。

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的优良传统,立即行动起来,发扬中华民族朴素节俭的好传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让天蓝气清,推动和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爱国就要热爱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一座丰富的宝库,既有文史哲学,又有科技艺术,尤其值得珍视的是蕴含其中的“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精神,“独立自主、奋发图强”精神,“崇德向善、团结友爱”精神等等,这些都是我们民族的根和魂。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文化根基和思想支撑,对于增强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爱国最重要的就是要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是社会主义救了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了中国。

进入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曾经一度陷入被人任意欺凌践踏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境地,但是她又迅速崛起。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逐步实现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如今,我们的祖国面貌日新月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神舟”九天揽月,“蛟龙”五洋捉鳖,一个“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正在加快实现。

我们的祖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大、这样可爱。

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能不欢欣鼓舞,能不感到骄傲自豪吗

能不以更大的决心和干劲报效祖国吗

  培育和践行爱国这一价值准则,首先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努力工作,特别是把个人的前途命运同祖国发展繁荣、同人民幸福安康结合起来,为祖国取得的每一个进步和成绩而喜悦,为祖国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而担忧,为增进民生幸福而努力。

更重要的是把这种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转化为实际行动,落实到每一个祖国需要的时刻,贯彻在平凡的工作岗位和日常生活中。

当爱国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最高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就会发挥得更充分,中华民族就会更加同心同德,创造出新的辉煌。

(陈瑛 作者为中国伦理学会名誉会长)  敬业:在平凡中铸就非凡  敬业是公民的重要价值准则,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一个人无论从事哪个行业、担任什么职务,都应该用辛勤的劳动和扎实的工作践行敬业这一朴素而崇高的美德。

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尤其需要大力倡导敬业精神,引导人们恪尽职守,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敬业是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元素。

《礼记》中有“敬业乐群”之说,孔子也主张“敬事而信”“执事敬”。

梁启超在《敬业与乐业》一文中,专门阐述了敬业的职业精神。

他认为,“敬业”就是“凡做一件事,便忠于一件事,将全副精力集中到这事上头,一点不旁骛。

”简单来说,敬业就是用敬畏、敬重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一心一意、精益求精。

其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忠于职守的工作态度。

敬业的人会对自己从事的职业具有献身精神,将自己的一生与其联系起来,在事业发展中实现人生价值;会拥有强烈的责任感,明确认识到自己承担的特定职责,忠实履行职责,勤勤恳恳工作,任劳任怨付出。

这样,工作就会由外在的强制和被动转化为内在的自觉和主动。

正如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所说:“如果一个人是清洁工,那么他就应该像米开朗基罗绘画,像贝多芬谱曲,像莎士比亚写诗那样,以同样的心情打扫街道。

他的工作如此出色,以至于天空和大地的居民都会对他注目赞美:‘瞧,这儿有一位伟大的清洁工,他的活儿干得真是无与伦比

’”工作岗位没有高低之分,没有贵贱之别。

每一项工作都值得我们去做,值得我们用心去做。

只要我们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精益求精,都会做出不平凡的成绩。

  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情感。

“爱而不敬,非真爱也;敬而不爱,非真敬也。

”事实证明,真正的敬业者必然有爱业情怀。

对职业的热爱是敬业的深层动力,会燃起人们巨大的工作热情,激发人们奋进的强大动力。

正如高尔基所言:“天才是由于对事业的热爱感而发展起来的,简直可以说,天才就其本质而论只不过是对事业、对工作过程的热爱而已。

”爱业的人会把工作当作快乐、当作幸福,会保持一股积极进取的干劲、一种拼命奋斗的热情,想方设法把工作做好、做到极致。

一个人无论身处什么岗位,只要在岗一天,就应当踏踏实实、尽职尽责地干好分内工作,正所谓“在其位,谋其政”。

  勤业、精业的业务素养。

敬业是精神和状态问题,精业是能力和水平问题。

一个人无论本领多大、能力多强、素质多高,凡事拈轻怕重、应付了事,就很难有所成就。

同样,一个人无论多么爱岗敬业,如果认识水平不高、技术能力平平,恐怕也很难取得大的成绩。

特别是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树立终生学习的观念,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今天,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标兵、模范,如被誉为新时期产业工人杰出代表的许振超、“蓝领专家”孔祥瑞、“金牌工人”窦铁成、“知识工人”邓建军等等,既是爱岗敬业的杰出代表,也是勤业、精业的先进模范。

他们干一行精一行,刻苦钻研,勇于创新,练就了高强的本领,突破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创造了一流业绩,在本职岗位上作出了突出贡献,也将敬业精神提升到了新的境界。

  敬业看似平凡,实则不易。

职业和工作岗位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

任何岗位都意味着机会和平台,它可以成就我们的事业、成就我们的人生。

人生的意义和价值正是通过从事一定职业显示出来的。

人生在世,成就一番事业,在职场上大有作为,是大多数人的职业愿景。

而事业有成,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展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机遇青睐敬业者。

只有勤勉敬业的人,才能在平凡的岗位上铸就不平凡的业绩,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理想。

  任何一个工作单位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人人热爱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各个工作部门协调运转,才能产生整体效用。

敬业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公正即和谐,正义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城邦的正义体现为不同阶层的人们各司其职、尽展其能所形成的秩序。

在现实生活中,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每个社会成员在各自岗位上勤勉工作:公务员廉洁奉公、法官秉公执法、军人保家卫国、商人诚信经营、教师教书育人、医生救死扶伤、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唯有社会成员各守其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形成正义的良善社会。

  敬业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不是随便说说就能实现的,需要每个人、每个行业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

每个劳动者都需要树立正确的岗位意识,认识到每个岗位都可以施展理想抱负、奉献聪明才智、展示人生价值;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在岗言岗、在岗爱岗、在岗为岗,做到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埋头苦干、积极奋进;争创一流业绩,刻苦学习工作所需要的各项技能,努力成为本行业、本岗位的行家里手、业务骨干,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非凡的人生篇章。

(吴玉军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诚信:为人之本 兴国之基  诚信是人类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诚信的要义是真实无欺不作假、真诚待人不说谎、践行约定不食言。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意义重大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诚信是中华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

同志曾说:“讲信义是我们民族的传统。

”具体来说,“诚”是尊重事实、真诚待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

故朱熹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

”“信”是忠于良心、信守诺言。

故张载曰:“诚善于心谓之信。

”“诚”是“信”之根,“信”是“诚”之用。

中华传统美德把诚信视为人“立身进业之本”,要求人们 “内诚于心,外信于人”。

  诚信是立身处世之道。

诚信是人之为人的道德规定。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是个人社会化的“初始原则”。

人是通过“社会化”完成从生命体的自然人到具有社会角色的社会人转化的。

人的社会化,不仅要学习和掌握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要学习社会交往的规则。

其中,遵循不说谎、说话算数等诚信规则,则是每个人最早接受的规则教育之一。

  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用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活动,蕴含着对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诚信是实现信用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规则和生命线。

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不仅能够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够形成合理的市场秩序,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提高经济效率。

  诚信价值观的实践要求  诚实劳动。

诚信绝不只是单纯的守约与履约问题,更是劳动创造的态度和品德问题。

诚信要求人们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不作假,不投机取巧、偷奸耍滑。

如果说劳动创造世界,那么,只有诚实劳动才能创造出提升人的生活品质和增强人们幸福感的美好世界。

  真诚待人对己。

诚信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求实不骗人、对己不自欺,反对虚伪和欺骗。

因此,诚信是忠于本心、真实无妄、信守承诺的态度和品行。

按照真实要求为人做事,即为人实在、实诚,才会有好的工作作风和社会风气;人们唯有信守约定、践行承诺,才会心里踏实有安全感、彼此信任有幸福感。

  恪守诺言和约定。

诚信要求人们遵守诺言、契约,反对毁约和违背诺言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诺言和约定,既包括由人们自己承诺而引发的特定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令、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普遍权利与义务。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的着力点  发挥政务诚信的示范引领作用。

古人云:“政者,正也。

”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定盘星。

取信于民是为政之道。

应通过管理和教育,使行政人员树立法治思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腐败行为;确保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履行对公众的承诺,避免“朝令夕改”和“新官不理旧账”等失信现象。

领导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树立诚信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营造讲诚信的商业文化氛围。

社会成员的诚信观念、信念和品行,与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

产品掺假作伪、商品价格欺诈等虚假商业行为,不仅会加重社会成员普遍怀疑和猜忌心理、加大交易成本,而且会消解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信念和意志、诱发欺骗失信行径。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应加强监管力度,引导、教育人们在商业活动中诚实守信,不造假、不掺假,做到童叟无欺等,积极营造讲诚信的商业文化氛围。

  开展生活化的诚信教育。

围绕诚信方面的法律规定、信贷业务、信用卡办理、信用消费、职业发展等,开展针对性强的诚信教育,使人们进一步明确在信用经济时代如何利用“信用”为自己生活服务、如何通过诚信的收益累积增强自己的社会生存能力,从而增强人们诚实守信的行为动力,真正“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的主体,不仅包括社会个体,也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从事职业活动的社会成员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组织对内对外是否遵守诚信原则以及是否形成诚信的工作氛围,直接影响社会成员个人诚信品行的形成。

组织诚信的缺失,无论对社会个体诚信理念还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巨大的。

因此,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应加强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

  发挥诚信道德模范的社会辐射效应。

诚信道德模范是人们身边的道德标杆,具有“润物细无声”的道德说服力。

培育和践行诚信价值观,应大力宣传诚信道德模范真实感人的事迹,营造诚实守信光荣、虚假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诚信道德模范的社会辐射效应。

(王淑芹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友善: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是对人类以往友善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价值准则,是我们建设和谐家园、实现民族梦想的重要精神条件和价值支撑。

  友善价值观的丰富内涵  谦敬礼让、帮扶互助。

即在工作和生活中不矜能、不伐善,先人后己,保持谦虚低调。

面对道德高尚、品质优秀的人,要虚心学习,做到见贤思齐;面对他人的过失、缺点,要设身处地给予体谅和包容,诚心诚意进行提醒和帮助。

戮力同心、同舟共济,在他人有困难时及时解急救难、雪中送炭。

谦敬礼让、帮扶互助的友善风气在人们之间流转和传递的是温情与爱心,能消除隔阂、融冰化雪,使人如沐春风。

  志同道合、携手奋进。

同类相感,同声相求。

友善之情往往生发于志趣相投的人们之间,因此人们常说“同志为友”,“道不同不相为谋”。

如果说友善意味着志同道合、友善的基础是志同道合,那么,在当代中国,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之“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共同之“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将个人追求融入国家梦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上同心同德、共同奋进,是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时代要求。

  珍惜资源、关爱自然。

人类不仅生活在群体、社会中,而且生活在天地、自然中。

人们在自身的生存发展中不仅要和他人、社会打交道,而且要和自然打交道。

“爱人”与“爱物”密不可分。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它是人们共有的生存家园。

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同时就是尊重和保护他人他国的生存发展权利,就是尊重和保护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权利,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

  友善价值观的践行途径  深刻领会友善价值观在“三个倡导”中的地位作用。

“三个倡导”是我们党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高度概括、凝练的产物。

其中,个人层面的价值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居于基础地位。

而在个人层面的四项价值观中,友善又相对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其他三项价值观无一不与友善理念相关联:如果一个人在日常交往中对身边人都不能以善相待,就不能指望其会爱国,也不能指望其会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为社会和他人做奉献;一个不爱他人、只关心自己利益的人,就很难在人际交往中做到尊重他人、诚信无欺。

所以,在实践中积极倡导、培育友善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培育与践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创造性地用活我国传统优秀道德资源。

我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仁爱友善思想。

在甲骨文中,“友”字的造型是顺着一个方向的两只手,意为二手协同或以手相助。

我国古人强调“仁者爱人”,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人际交往论,主张“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论,将“民胞物与”视为道德修养的理想境界。

在此基础上,古人还发展出了丰富的道德实践理论,包括“反求诸己”、“推己及人”的忠恕论,“责友以善”、“以友辅仁”的友善观。

在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过程中,应科学继承这些传统优秀道德资源,并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夯实力行友善价值观的物质基础。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离不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切实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随着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事关国计民生问题的改善,那些原本为生计而紧锁的眉头会自然舒展。

而当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微笑时,人际和睦友善的风气就会更易生发。

  开展以友善为主题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

榜样的教育、示范和引领,对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具有重要作用。

人间自有真情在,生活中从来不乏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

因此,道德教育应贴近百姓生活,着力捕捉、发掘和宣传群众身边的善意与真爱。

此外,还要在社会中广泛开展人人参与的以关爱他人、奉献爱心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引导全社会成员关注、关心、关爱困难群体,营造帮扶互助的友善风气。

  完善对善行义举的保护保障机制。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是一项匡正人心之举,需要惩恶与扬善并举。

一方面,要对损人利己等伤风败德行为采取多管齐下的治理、惩处措施;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护践行友善品质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在物质上和精神上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慰勉。

概言之,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崇德向善氛围,是有效培育、涵养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必备土壤。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合规有利于发展,合规经营促进和谐,合规经营创造价值,特别是在利益诱惑面前要牢牢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要在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才能消除漏洞隐患,保证经营安全稳定,只有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才能保证公司的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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