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认定后保险公司多长时间之内要赔偿完
记住最后一次喝醉的一如字面上所示们指的是醉”酒而非“喝酒”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长久以来“喝一杯酒”意味着三五好友把盏言笑的欢乐时光。
基于我们每个人不同的年龄以及第一次喝酒时周围的环境,我们都有过各种回忆和期待(有时是焦虑) 使我们可能回想起一杯沁凉的啤酒、一杯鸡尾酒、杜松子酒加奎宁水、威士忌加啤酒、一口红酒或诸如此类的事物等等。
周而复始,在多数人早期喝酒的过程中,对于酒精的期待总是能够符合实际需要喝下的酒量。
如果刚好每次都能恰如其分,我们自然认为“喝杯酒”是一件令人愉快的经验,不仅满足自己的需求,也不会逾越宗教习俗的规范。
同时满足渴望、迎合社交场合的礼仪,并有助于我们放松心情、振奋精神,达到我们各种不同的追求目标。
例如以一位55岁的芬兰人而言,当有人找他喝一杯时,不禁立即使他联想到年轻时,在寒冷的天气下喝下一两杯白兰地或伏特加烈酒后,所带来的阵阵暖意。
若是一名年轻的女性,她脑海里可能立即浮现,华丽水晶杯装着香槟、衣香鬓影、耳鬓厮磨、情意绵绵罗曼蒂克的气氛,或是摇滚音乐会中蓄胡、长发牛仔装装扮的年轻人,从满袋瓶装酒中取出一瓶豪饮,闪光灯不停闪烁,四处烟雾迷漫,每个人都尖声狂叫,令人兴奋不已的景象。
有一位A.A.会员说:“喝一杯”几乎等于是吃比萨、喝啤酒的代名词。
还有一位78岁的寡妇说,她时常会不由自主地想起在疗养院时,很喜欢在就寝时来杯雪利酒的习惯。
虽说我们脑海中这种对于喝酒的印象极为自然,然而就我们现在的情况而言,却是一种误导,这也是我们有些人开始喝酒的方式。
如果我们喝酒的过程仅仅是这样,那么我们后来就不太可能会恶化成为嗜酒的问题。
然而如果我们毫无畏惧的检视从前喝酒的过程,就可以看出在我们最后几年或几个月的嗜酒期间,不论我们再如何努力的尝试,未曾再出现如此完美、神奇的时光。
取而代之的是我们一再的发现自己的实际的酒量远大于此,最后总是导致某种程度的麻烦。
也许我们对自己饮酒过度单单只有私下感到些许内疚。
但有时却会演变为剧烈的争吵,影响本身工作,甚至导致严重的疾病、意外,或法律和财务问题。
所以,当一个“喝一杯”的建议出现时,现在我们尝试着回想从开始喝酒到最后一次可怜的醉酒和宿醉的整个过程。
一般朋友对我们提议喝一杯酒的邀约,一般而言纯粹指的是社交应酬、一两杯浅尝即止的方式。
但是如果我们认真仔细的回想上次喝醉所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的全部细节,我们就不会再被长久以来盘据在我们心头对“喝一杯酒”的印象所蒙蔽。
如今我们可以坦白地承认,就我们生理上的真实反应而言,我们相当确定一杯黄汤下肚,意味着我们迟早又会再喝醉酒,而带来一连串的麻烦。
喝酒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意味着音乐、欢乐,而是病痛和悔恨的记忆。
有位A.A.会员曾经如此表示:“我知道现在如果去酒吧喝一杯酒,将绝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是用一点时间、花一些金钱而已。
这一杯酒将会耗尽我的银行账户、我的家庭、我的房屋、汽车、工作、我的理智,甚至于我的人生。
这实在是太大的代价太高的风险。
”他记住了他最后一次喝醉的情况,而不是第一次喝酒的经验。
舍弃陈旧的观念在过去嗜酒期间我们从生活当中累积下来一些根深蒂固的想法,即使在我们停止喝酒之后,却无法像变魔术一般,转瞬间就消失无踪。
虽然我们已经远离了醉生梦死的日子,但是酒瘾疾病依旧徘徊不去。
所以我们已经发觉到,如果能够设法去除许多开始又再度萌芽发根的旧观念,将有助于我们康复的疗程。
而这些老旧的思想,也确实一再地重复发生。
我们所努力想要达成的目标就是希望能够从过去陈旧观念的束缚中,重新获得一种放松而自由的感觉。
很多我们过去思考方式的习惯及其所形成的概念限制了我们的自主权。
当我们以全新眼光仔细检视时,原来它们只会压垮我们而一无是处。
我们没必要再继续紧抓着不放,除非经过确实的检验证明有用,而且真正仍然可以发挥效果。
我们现在可以使用非常具体的标准用来衡量一个想法目前的实用和真实性。
我们能够对自己说“那正是我在喝酒时经常有的想法,这种思考模式现在是否有助于我保持清醒
今天这种思想对我而言是否有益?”我们过去很多陈旧的观念——特别是那些关于酒精、喝酒、醉酒、以及酒依赖方面的想法(或是嗜酒的问题,如果你比较认同此一措辞)——对我们而言不是毫无价值,就是实际上在自我毁灭,去除掉那些想法将会是极大的解脱。
也许举几个例子就足以说明我们抛弃这些陈旧而无用的观念之益处。
当我们在十几岁的青少年时期,对很多人而言,喝酒是一种宣誓证明,用来表示我们已经不再是小孩子,或者我们已经长大成人,而且聪明老练、见过世面或者足够强大可以违抗父母和其它权威。
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喝酒总是与浪漫、性、音乐、功成名就及优越感、奢华享受密不可分。
如果学校有传授任何关于喝酒的事情,通常只是对于健康的危害和可能被吊销驾照等——其余的事并不多。
同时有许多人仍然相当确信任何喝酒行为完全都是不道德,直接导致犯罪、痛苦、耻辱和死亡。
无论我们对喝酒的感觉曾经是什么,正面或负面,通常是强烈而又情绪化远多于理性。
或许我们对于喝酒的态度仅仅只是无意识的,不假思索的全盘接收他人的意见。
对于许多人而言,喝酒是社交场合中,必要而无伤大雅的一部分,在某些地方、朋友之间在特定时间内所进行的令人愉快的休闲活动。
其他人也许视喝酒为佐餐必备物品。
但现在我们问自己: 如果不喝酒,是不是就实际上无法尽情享受友情或美食
我们喝酒的方式是否有助于改善自己的社交关系? 这样是否能提高我们对食物美味的享受能力?对于想喝醉酒的想法,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其所衍生的反应甚至更加极端。
不胜酒力可能被视为只是好玩或者只是丢脸。
基于各种理由,想喝醉酒的想法常令许多人都觉得反感。
可是对我们有些人而言,这是一种渴望的状态,喝醉酒不仅仅只是为了迎合他人的期待,同时我们自己也喜欢这一感觉。
但是同时另外还有一个影响因素,就是由于受到社会知名人士的公然轻忽。
有些人完全无法容忍从未喝醉的人,其他人则是鄙视喝得太醉的人。
就现今医疗保健所发现的结论,目前对改变这些态度所能发挥的影响力仍然相当有限。
当我们第一次听到“嗜酒者”这个名词时,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联想到是专门指那些年迈、衣衫褴褛、浑身颤抖或是在行乞令人讨厌的人,或是在贫民窟里喝醉酒的人。
现在对此问题有充分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全都是废话。
然而尽管如此,我们过去所残留的那些模糊不清的概念,在我们刚开始试着保持清醒之际,依旧萦绕在我们心中。
蒙弊了我们的视线,使我们难以察觉到事情的真相。
但直到最后,我们总算变得有意愿去接受,转变过去的那些观念——只是可能——部分也许有点错误,或至少不完全能够再准确的反映我们个人的亲身经验。
当我们能够说服自己,以诚实的态度看待过去的经验、并仔细聆听其它不同于我们自己的想法时,我们就可以用开放的胸怀来面对一长串过去我们所未曾详细检视过的信息。
例如,我们可以察看科学专业的叙述:酒精不仅是美味解渴的饮料,而且也是一种能够改变意识形态的药剂。
我们学习到不但可以在饮料中发现到药剂,同时也存在于食物和各种药品之中。
而且现在几乎每一天,我们都可以读到或听到一些特定的药剂对于人体所造成多重的危害(包括对于心脏、血管、胃、肺部、口腔、脑部等等)这是我们从前所未曾怀疑过的状况。
药理学家以及其他的成瘾治疗专家,现在都已经认为酒精无论是使用作为饮料、兴奋剂、镇静药、补药或是安定剂,不能完全视之为安全无虞。
但就每个单一个案而言,其本身并未必会直接导致身体伤害或精神恶耗。
显然大部分人都能够优雅的使用,而不致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我们发现,可将喝酒视为医学上的服用药物,酒醉就像是服药过量。
滥用药物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导致各种身体健康、精神、家庭、社会、财务、工作上的问题。
我们能够开始看到酒精对有些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大部分只想到喝酒给我们带来什么。
我们也已经发觉到,任何人,只要是有发生过关于喝酒方面任何型态的麻烦,也许就是处于我们称之为“嗜酒”的状况。
此一疾病侵袭的对象不分其年龄、信仰、种族、性别、智力、背景、情绪、健康、职业、家庭状况、体质好坏、饮食习惯、社会或经济地位或其它一般的个性。
问题不在于你喝多少或怎么喝、何时喝、为什么喝,而是喝酒如何影响到你的生活——当你喝酒时发生过什么事。
在我们能够意识到自己有这个疾病之前,我们必须先走出一个老旧而又令人厌倦的误区:承认我们自己已经无法控制酒量是一可耻、懦弱的表现(如果我们曾经如此)。
软弱
事实上我们需要相当大的勇气才能正视这一残酷的现实、毫无保留、没有掩饰、无需借口,同时我们不用再自欺欺人。
(虽然似乎不是在自吹自擂,但坦白说我们很多人都幻想自己是世界冠军)在我们从酒瘾疾病康复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因为一些错误的想法而蒙上阴影。
就好像其他数以百万计的人,亲眼见到一个人因为喝酒而导致死亡,对于这个嗜酒者为何无法以自己的意志力停止喝酒会非常的惊讶。
这是另一个过时的观念,我们之所以会将这种想法一直铭记在心,主要是因为我们很多人在早年时期接触到一些典型、超强意志力的案例,或许是有过家族或邻里中的传奇人物。
经过多年放荡不羁的生活后声名狼藉,但突然间改弦易辙放弃酒精、女人,到了50岁的时候,洗心革面、重新作人,从此滴酒不沾,成为举止得体、诚实正直的模范。
这种当我们准备好时也能够依样划葫芦的幼稚想法,是一项危险的错觉。
我们不是其他任何人。
我们就只是我们自己(我们也不是每天喝一大瓶,一直活到90岁的老祖父。
)现在我们非常确定的结论是,仅凭个人本身意志力来克服酒瘾问题,其效果就像是治疗癌症一般。
从我们自己的经验中已经一再重复的证实此事。
我们多数人曾经尝试独自解决,不论是希望控制酒量或是停止喝酒,但无论如何努力尝试我们就是无法得到持久的成功。
即使如此,要使我们坦白承认需要帮助仍然很不容易。
因为此种作法,看来似乎也是一种懦弱的表现。
没错,我们正深陷于另一种迷失当中。
但是我们最后终于问自己:如果我们能够获取并运用更强大的力量,是否比自己徒然无益的孤军奋战会更有智慧,尤其是在我们自己经过一段时间反复证实无法奏效之后? 如果按一下开关,就能开启灯光,我们不认为持续在黑暗中尝试摸索是明智之举。
我们无法完全靠自己获得清醒。
这并非我们所学习到可以保持清醒的方式。
同时充分享受清醒的生活也不是一个人独自可以完成的工作。
只要我们能够考虑少数几个有别于我们原本陈旧想法的观点,即使是暂时性的,我们就已经作了一个正确的决定,迈入快乐、健康的新生活。
原本我们深信绝无可能会发生此事,但这种变化此时此刻正出现于我们成千上万的会员之中。
2、远离第一杯酒“如果你不喝第一杯酒,就不会醉。
”“一杯太多了,但二十杯也不够。
”当我们从一般性喝的多发展为嗜酒时,经常的醉酒严重干扰了生活和工作,于是我们减少饮酒次数,或试图把酒量控制在一到两杯,或从高度酒换成啤酒或葡萄酒,好让自己不要醉得太厉害。
也许我们可以保持一段时间滴酒不沾,然后遇到机会(一些特别庆典、个人困惑或根本没有特别的事),我们又会开始喝酒,开始我们想只喝一杯吧,由于一杯酒并未导致什么严重后果,我们觉得再喝一杯也是安全的。
但事实证明那只是个陷阱——当我们喝了两三杯,感觉不错,然后觉得以我们的酒量再喝一两杯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结果我们控制不住的喝得太多,回到了原来烂醉如泥的状况。
专门研究酒依赖问题的医生告诉我们——正是第一杯酒触发了潜在的饮酒欲望,进而使我们失控。
这种重复的经历使我们得出结论:试图控制酒量计划如何不喝醉是不可能的,而避免那关键的一杯酒——“永远不端第一杯”才能使我们保持长期清醒。
酒依赖是一种对于酒精的成瘾行为。
酒精作为一种软性毒品与任何其它成瘾物质一样,我们如果想保持康复状态,只有远离第一剂导致我们所成瘾的那种麻醉剂。
3、 使用“24小时”计划在酗酒的日子里,我们经常会在非常难受的时候很严肃的发誓“再也不喝了。
””我发誓要一年不喝。
”,从心里说,我们真的是不想再喝醉了。
当然有些人会有所保留:说这个誓言只是针对于“烈酒”,而不是啤酒。
其实啤酒与葡萄酒也会让我们喝醉,只是需要喝更多的量来达到与白酒一样的效果。
我们喝啤酒与葡萄酒醉酒所受的伤害同我们喝烈酒一样。
然而,过一段时间,誓言和痛苦的记忆都会被抛之脑后。
我们在某个时刻又开始喝酒了。
我们的“永远”总是不能持久。
当然其中一些人确实信守诺言戒了很久,2个月、半年、或者一年,直到时间到了,我们觉得应该可以自由的、控制性的喝酒……我们又复饮了,很快落入原来的麻烦中,同时带着新的内疚与悔恨。
酒依赖是一种永久的、不可逆的疾病,我们大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保持清醒不要发长期的誓言。
更实际、更有效地说法是:“我只是今天不喝酒”。
也许我们昨天喝酒了,但可以决定今天不喝。
无论遇到什么诱惑和愤怒,我们尽我所能努力避免今天喝第一杯酒。
如果饮酒的愿望过于强烈,那就把24小时分成更小的单元——至少一小时——我们可以忍受这种暂时的停酒引起的不舒服,那再多一小时
再一小时
再继续下去。
我们今天成功了,我们就有理由相信我们明天也能做到。
“24小时”计划是很随意的。
我们可以在任何时间重新开始,无论我们在哪儿。
在家,在工作时,在医院的病房,在下午的4:00或早上的3:00,我们可以决定从任何时候开始在未来的24小时或5分钟内不去沾酒。
我们只是尝试着过好今天(现在),仅仅为了保持清醒--它的确奏效。
一旦这种思维方式成了我们思想中的一部分,我们发现以24小时为一阶段的生活对于处理其它的一些事情同样有效和令人满意。
4、 采取行动我们越想要远离酒精,想喝酒的念头就越挥之不去。
因此简单地远离酒(或不去想喝酒)是不够的。
一旦停酒之后 ,那些空余出来的时间要如何打发? 我们中大部分人都有正式工作要做,但仍然有许多空出的时间必须打发。
所以我们必须培养新的爱好、安排丰富多彩的活动,以填补这些时光,同时也给原本一度沉迷于酒精之中的精力找到适当宣泄的渠道。
可以做的适合于我们并有意义的事有很多。
1.戒酒的初期,可以散步或者快走。
尤其是去未曾到过的新地方。
去公园或乡间小道悠闲地漫步,但不是累人的急行军。
2.阅读。
虽然我们有些人无法定下心来看书, 但是我们真的该好好看一些书籍,以此使自己开阔视野,增加生活的阅历,同时更加专心。
3.逛博物馆或画廊,有些人选择摄影也很不错。
4.游泳、跑步、骑自行车、瑜珈或医生建议的其它运动。
5.着手处理忽略已久的家庭杂务。
整理衣柜、梳妆台、将文件分门别类归档、或是处理我们拖延很久的事务。
但我们在做这些事时,不要贪多,量力而行。
不要一次清理整个厨房或是整理所有文件, 而是一次清理一个抽屉或一个档案夹,其它工作改天再做。
6.尝试培养新的嗜好。
选择不会太昂贵或要求太高、纯粹娱乐消遣、没有竞赛压力却令人耳目一新、振作精神的活动。
例如歌唱、写作、热带鱼、木工、篮球、烹饪、赏鸟、业余表演、木雕、园艺、吉他、电影、舞蹈、石雕、盆栽、收藏等。
许多人发觉,自己现在真正喜爱的活动竟然是过去从未考虑尝试的嗜好。
7.重拾往昔乐趣。
一件你多年没有润色的水彩画、桌球或围棋、阅读札记等,延续这些爱好。
但如果觉得已不再适合你,就直接舍弃。
8.去上课。
学习日语或是英语
喜爱历史或数学
想了解考古学或人类学
或者烹饪、电脑操作,那就去参加函授课程、电视大学或成人教育(只为兴趣,不一定要有学分证书)。
还有很多地方都有每周只要上一天的课程,何不尝试一下
上课不仅可以开阔视野,更可以拓宽生活领域。
万一你对上课内容感到厌倦,不要犹豫马上退出。
学会放弃对自己无益或是没有正面、积极、健康意义的活动,我们才能够鼓起勇气重新面对,才有机会去领略喝酒之外崭新的生活层面。
9.自愿去做一些有用的服务。
许多医院、儿童服务机构、社会福利团体都非常需要志愿者提供各项服务。
我们可以有很多选择,当我们能够对他人有所贡献时, 即使只是微不足道的服务 ,我们也会觉得特别受用,甚至在谈论参与这些活动的过程及其相关讯息时,我们也会感觉非常有兴趣而特别投入。
10.打扮自己。
我们大部分人知道很多方式剪个新发型、穿件新衣服、换副眼镜、甚至更新牙齿,都会有出乎意料、令人愉悦的效果。
11.放松地玩
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作的每一件事都一定必须要积极进取、求新求变。
我们也需要去做一些纯粹只为了兴趣的活动,诸如你喜欢的风筝、动物园、喜剧电影、灵魂音乐、侦探小说等等;都不喜欢的话,找其它一些好玩而又与喝酒无关的活动,纯粹为了犒赏自己。
5、 改变旧有习惯在我们酗酒的过程中,固定的时段、熟悉的地点以及习惯的活动。
尤其是在疲累、饥饿、寂寞、愤怒或是特别高兴的时候,这些看似平常、重复出现的场景,对我们清醒的生活而言都是危险的陷阱。
我们刚开始戒酒时,回顾过去喝酒的习惯对找到克服酒瘾的方法很有帮助。
我们经常习惯买酒的地方也许是上班途经的某个超市,我们每个人总是有自己最喜爱的喝酒地点。
不管是和朋友的饮酒作乐,还是每天固定时间的习惯性小酌,我们都可以从过去喝酒的轨迹中发现自己习惯在什么时间、哪些日子喝酒。
我们可以调整所有一切与喝酒问题有关联的生活细节。
交通事故的故事
事故经过:2002.08.11PM 17:40分左右,C驾驶富康车在×××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车速约15Km\\\/h ,当时天正下雨,路况较差。
行至于一居民院门口时,有两个未见大人看护的小孩从右侧的院门内相互追逐跑出。
C采取制动措施,第一个小孩看到车后闪开,第二个小孩(以下简称D 15岁)由于奔跑较快及于车距离较近,与C驾驶的富康车右前角相撞倒地,富康车右前转向灯破损、机器盖及右前叶子板受损。
此后,从附近门内出来几个大人,由于当时所处地理位置较偏僻,且正在下雨,附近少有车辆经过,在伤者亲友的强烈要求下,本着抢救伤者的原则,C移动事故车辆,用事故车将D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支付相关费用。
在医院救治期间,C拨打122电话报警,122让C去交通队事故科报案。
事故导致D股骨骨折。
当晚C去交通队报案,事故车辆、行驶证、C的驾驶证被扣留。
两日后交通队将C的事故车辆送往相关检测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C的车辆制动合格。
2002.08.24 警官将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2002.08.11PM21:00 C来队报案称:于上述时间、地点,C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D由东向西从×××门口跑出,小客车右前部与D身体接触,致使D受伤倒地,后C驾驶肇事小客车送D去医院治疗。
事故后,经调查,C驾驶小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移动车辆时未标明位置,未及时报案,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值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认定C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认定D不负此事故责任。
我想成为一名交通警察
交通警察:指在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是警察的一个警种。
其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简称“交警”。
职责任务 主要职责: 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的畅通与安全。
主要任务: 1、广泛收集信息,实行科学决策,正确制定道路交通规则; 2、严格交通执法,维护交通秩序; 3、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4、运用现代管理学,完善管理环节,增强道路交通协调与控制能力; 5、预防和查处交通违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治安秩序。
职业要求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身体健康,符合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1]。
工资待遇 交通警察的薪资待遇,参照公务员的标准核定,实行定期的增资制度。
其月薪由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警衔工资和地方补贴四部分构成。
一般月薪范围在1000-3000元之间。
工作制度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各省道路交通实施条例》、各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执法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SPAN>(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p>外科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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