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演讲稿
保护我们的消费者权益尊敬的老师,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我们的消费者权益》。
3 月15号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主要包括: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自主选择的权利,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以及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等。
每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都有一个主题。
1997年的主题:讲诚信,反欺诈。
1998年的主题: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的主题: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的主题: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的主题:绿色消费。
2002年的主题:科学消费。
2003年的主题: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的主题:诚信维权。
2005年的主题:健康维权。
2006 年的主题:消费与环境。
2007年的主题:消费和谐。
既然历届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都有主题,那今年也一样会有,是消费与责任。
这个主题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们的责任是,不要去学校门口的小摊小贩上买一些不卫生的食品,还有,就是去正规的超市买食品时,要看好生产日期。
如果生产日期靠后的话,就不要买。
一旦发现其中有质量问题,我们就可以去投诉,从而保护我们的利益。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完了。
找一篇消费者维权三百字的演讲稿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出国留学网演讲稿栏目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一系列关于315打假日有关的演讲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年年3.15,年年讲维权,许多年前的王海风波已经渐渐被人们淡忘了,打假英雄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然而,3.15还在继续,维权还要继续,但是有多少人还在对这个兴趣浓浓?有多少人还对这个深信不疑? 当然,经过这么多年3.15的维权讲座似的宣传,老百姓的心里早已明白原来有这么多黑心商家在侵犯着他们的利益,原来有这么多的霸王条款在欺凌着他们的权益,原来他们是可以通过法律通过消费者协会来与此抗争的。
但同时,那些不法商贩们不知道么? 不可否认,这些年来的努力是有了一定的成效的。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许多造假者的手段更加高明,黑心商贩们的技巧也日渐成熟,而我们的消协却始终固守着老一套的规矩没有太多的变化。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买到了一件有问题的商品,与商家的交涉无果,于是投诉到消协,消协首先要做得先 要与商家协商,如果对方买了这个面子,还好,事情算是顺利解决,如果同样 不能,这时候就会要求消费者到有关部门去对商品作技术上的鉴定,鉴定的费用也要有消费者自己承担,况且作技术鉴定的费用有时会超过商品本身的价 格,那么就算消费者最终投诉成功,得到了赔偿,这期间耗费的时间,花掉的精力,也使得这种赔偿变成了得不偿失。
单这一点,就会让很多人打了退堂鼓。
耗不起这个精力,时间,还有金钱。
除非是向王海那样的职业打假者,或 者是商品的价格不菲,不然,平头百姓谁会经得起如此的折腾? 也正因为这一点,造成了很多人吃了亏就自认倒霉,导致一些不法商家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所以我认为,维权工作应该从这些方面考虑一下,一些原本有消费者去做的事情,比如商品的技术鉴定等,是否可以改变一下,与其让消费者去证明这个 商品有问题,不如改为由商家来证明自己的商品没有问题,这样既可以降低消 费者维权过程中的难度,又可以对不法商贩们起到震慑的作用。
毕竟买到有问题的东西错不在消费者。
国家花了大力气去打假是在为百姓做实事,如果这个实事能够从百姓的角度多考虑一下,那么就更能得到百姓的认可,也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同以水灭火,总免不了会有星星之火残留,若结合着釜底抽薪,上下一齐努力, 我想效果会更好的。
2016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几月几日
消费者权益日是哪一天
节:国际消费者日[03\\\/15]消费者联盟国际组织于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在总部设在海牙的时候成立了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荷兰,已经迁移到伦敦,英国。
它是消费者组织的一个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治性的世界。
其目的是协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组织的世界和各国政府,并推动产品比较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对消费者运动的国家交换信息;出版物,开展消费教育;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国家研讨会组织;代表消费者在国际机构中的话语,帮助消费者组织世界欠发达地区工作。
该组织目前的成员包括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215个消费者组织的。
为了在1983年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的活动,国际组织消费者联盟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为了这一天,每年在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侧重于消费者的公开权,消费者表现出强大的力量。
包括颁发给对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公众新闻稿;消费者组织告诉人们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刊,广播和电视节目,组织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演讲宣传,以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
消费者通过国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接受了工会作为正式成员。
从今年起,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协会应与各种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相结合,利用各种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消费者的公开权介绍;醒来时,提高自我保护消费者的认知;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学生可不可以带手机进学校.[中学生应否带手机来上课
]
笔者认为,手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在校园里我们经以看到,们使用手机;在中学生中,“有事打我手机”已经成为口头禅。
在课堂上频频响起手机铃声、不健康的垃圾短信以及由此引发的攀比心理等问题,让越来越多的老师和家长感到担忧。
笔者不提倡中学生带手机,理由如下: 首先,中学生带手机,当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但作为年龄较小的中学生,活动面比较狭窄,自制能力不强,有的学生在课堂上打游戏,发短信,这样很容易影响课堂秩序和他们的学习。
中学生正处于一个青春反叛期,手机的使用让学生之间的交流加强的同时,也增加了早恋的机会。
其次,中小学生保护自己的能力不强,手机虽然不是很贵重的物品,但带在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身上,很容易引起不法分子的注意。
尤其对一些心理不成熟的孩子,故意的露富,容易遭到不法分子的敲诈勒索。
手机中通常会存一些家庭住址或者家长的电话号码,这对孩子有好处,但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
另外,从健康角度考虑,使用手机对青少年的健康不利。
有专家表示,由于青少年的耳朵和颅骨比成年人更小、更薄,因此,孩子在使用手机时,大脑中吸收的辐射比成年人要高出50%。
手机辐射会对脑部神经造成损害,引起头痛、记忆力减退和睡眠失调。
因此为健康着想,青少年应该尽量减少手机的使用。
最后还有一点,手机对于没有经济能力的中学生来说,算是一种高消费,这样会引发学生的攀比心理,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其实,笔者并是说禁止孩子们带手机。
而是希望老师和家长,能为学生进行疏导,让学生们具备自律意识,以健康,文明的心态使用手机。
时下,校园颇为时髦的一句话就是:有事给我打手机。
特别是家庭条件好的同学,有的竟拥有三四部手机,并越来越时尚。
对此,我的立场很坚定,中学生不应该带手机,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短信闲聊,贻误学业;二、不良信息,污染心灵;三、助长奢侈浪费和盲目攀比之风。
首先我们看一下短信闲聊。
家长为什么给我们配手机
目的无非是便于我们与家里联系,但大多数同学却用它闲聊,特别是个别同学竟异想天开用于考试作弊。
其次,我在这儿向同学们疾呼:不良信息当严防。
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部分同学相互转发那些黄段子,一些露骨的字句,让人看了脸红,怎么能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成长呢
特别是中学生好奇心、求知欲强,有的人经常上网订阅类似“激情男女”等内容,只要在网页上输入手机号和密码,选择订阅,24小时后手机将每周接到两条有关两性内容的信息。
精力的迁移,使有的同学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
最后,对于没有独立经济能力的中学生,用手机绝对是一种高消费,而且它又属贵重物品,上体育课或搞其他活动时很容易丢失,再买新的又加重家长的负担。
况且有的人好胜心理严重,看到别人有新手机,心里就会有一种不平衡感,就想买更好的手机,长此以往,奢靡攀比之风愈加难绝。
下面是一些对关于“手机”的调查:(摘至:三江都市报) 调查(一):手机成为中学生新宠 走进今天的中学校园,我们会发现很多中学生都拥有自己的手机。
从某种意义上说,手机,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某中学的娜娜同学期末考得还不错,她借机求了妈妈好几次,要买一台手机作为自己的新年礼物。
爸爸妈妈商量后答应了。
春节前,妈妈特意带她买了一台手机,还了她的这个心愿。
娜娜现在正读高一,她说,学校里有手机的同学比较普遍。
据记者在长沙手机市场调查到的情况,中学生正逐渐成为手机市场中一个比较稳定的顾客群体。
为了求证这一说法,记者在长沙市的两所中学发放了500份问卷,对中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作了一次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拥有手机的学生达到25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51.7%,其中以高中学生为主。
在北京、上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比例更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就连一些来自发达国家的外籍教师也对此感到惊讶。
拥有手机的中学生人数日渐增多,手机的档次也大有水涨船高之势。
从最便宜的到价格不菲的能拍照的,各种品牌、各种款式的手机都能在校园里找到它们的拥趸。
长沙市某中学几位老师开玩笑说,我们老师的手机与学生的相比逊色多了。
调查(二):手指之间演绎校园时尚 从最初的遮遮掩掩,到如今的大大方方,手机已经成为中学校园里一道新的流行色。
在长沙市部分中学所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拥有手机的学生当中,90%的人表示会用它来和家人联系,38%的人用来和同学聊天,收发短信的有65%,玩游戏的占到19%。
主要用途一:打电话校园流行指数7 几乎每个有手机的同学都认为,手机确实给与家人联络带来了方便。
父母可以及时掌握自己的行踪,避免一些由于缺乏沟通而造成的担心和误会。
此外,同学之间的交流也因为手机的使用而变得更加频繁。
主要用途二:收发短信校园流行指数8 “恭喜你已被美利坚哈利油蠢得死大学录取……”这是我们在一名中学生的手机上看到的短信内容。
她说,她的手机上还有好多类似这样的信息,都是同学之间相互发送的一些笑料。
在所有的手机功能当中,收发短信是使用频率最高的。
主要用途三:玩电游校园流行指数4 尽管手机的内置游戏内容远远比不上网络游戏那么丰富,但由于使用不受地点限制,又不要交费,所以,手机的游戏功能很受一些中学生的青睐。
不少教育专家认为,手机的流行,有来自社会和学生自身两个方面的因素。
手机价格普遍降低,使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购买条件,此外,手机还能满足部分学生的心理需求。
湖南师大社会学系研究生导师肖汉仕认为,中学生用手机,一是觉得好玩,可以相互发一些笑话、好玩的信息;二是能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理。
调查(三):利弊如何明辨 贺岁影片《手机》让人们意识到,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通讯工具,手机也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困惑与麻烦。
对于中学生而言,由使用手机所产生的利弊矛盾显得更为突出。
面对记者的镜头,几乎所有的中学生都会说出他们用手机的一个最大好处:便于和家人联系。
这也是家长给孩子买手机的一个最大理由。
不过,手机给孩子带来的方便已经大大超出了家长原来的想象。
在很多时候,孩子们把手机联系对象扩大到了更多的同学和朋友。
现代科技赋予了手机更多的功能。
不少老师给我们介绍说,拥有手机的学生开始热衷于聊天、发短信、玩电游,使用起来也往往缺乏节制。
另外,由手机引起的攀比之风也开始在校园盛行。
每到课余时间或放学以后,一些学生就会围在一起,相互“切磋”手机的款式和功能。
校园里的手机越来越多,档次也越来越高,对那些没有手机的学生很容易造成心理上的不平衡。
在攀比之风的影响下,有些学生开始盲目追逐,做父母的左右为难。
记者在山东淄博市的三所学校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学生购买手机的资金全部来自于父母,另外,还有每月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的话费也需要家长掏腰包。
以一年计算,家长花在孩子手机上的费用至少要500元。
对于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给孩子买手机等于是给家长增添了新的负担。
如果任由手机攀比之风继续在校园蔓延,恐怕会有更多的家长要面对这样的问题。
调查(四):挑战学校管理 手机的日益普及,使我们不得不重视一个问题,如果让手机在中学校园放任自流,无视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许多青少年将很快在信息时代的大潮中迷失自己的方向。
很多老师反映,使用手机会妨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比如在课堂上突然响起的手机铃声,会给整个教室带来不愉快的情绪。
另外,校园里还出现了用手机在考试中舞弊的苗头。
据长沙市长郡中学某位老师说,用手机舞弊是公开的秘密了,而且一条信息可以发给好几个同学,作弊的范围很广。
据了解,一些学校曾严厉“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想彻底解决手机所带来的问题,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
不少学生认为,学校禁止他们带手机缺乏充足的理由。
一边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一边是手机带来的种种尴尬。
如此尖锐的矛盾正在考验教育部门的智慧和决心。
这种困惑与挑战并不仅仅出现在中国。
在一些发达国家,学校的管理者比我们更早地遇到了这一问题,手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也更为突出,已经引发了中学生的犯罪,有手机的中学生也成为一些犯罪分子欺骗和抢劫的对象。
日本的一些中学向家长致信呼吁,中学生原则上不应拥有手机,希望家长立即与电话公司解约。
上海市建平中学是国内最早针对学生使用手机问题采取管理措施的学校。
2003年12月1日,湖南师大附中推行“校园文明规约”,提倡学生不要把手机带入学校,并在校园内安装了60台磁卡电话,方便学生与家人联系。
长沙市一中也准备在今年上学期进一步完善学生使用手机的相关规定,并把手机的使用问题作为信息时代下的德育课题开展研究。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我们越来越意识到,围绕中学校园手机所引发的争论,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手机本身,其背后,还涉及到教育观念、教育手段如何适应时代发展的问题,因为现代学校早已不是封闭孤立的,而是信息开放时代下的一个社会组成部分。
教育工作者、家长及社会在选择采取相应措施之前,应该多从是否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权衡利弊。
宁波:禁止学生带手机违者扣分 今年9月份以前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内10个高中生,7个有手机,但如今却找不着一个学生在公开场合使用手机。
因学校规定:任何学生不得带手机入校,一经发现,扣押后交家长,并且扣班级竞赛分每人次5分,扣个人品行考核分5分,屡教不改者处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校方推行这项规定之前,就料到有学生不愿接受,便发出“致家长的一封信”,让每个家长对这项校规写上反馈意见,没有一个家长对此项校规提出反对。
这项规定出台并实施后,共有50余个学生被处罚。
现在还有近25%的学生在“负隅顽抗”,偷偷地使用手机:公开场合不用,回到寝室就开机。
短短1个月,学生手机拥有率就下降了50%,校方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
美国:为校园手机立法 大约在10年前,美国各州的学区纷纷制定规则(有些是州议会或地方政府立法),完全取缔在校学生使用传呼机和手机。
主要理由有三:1.传呼机和手机有助于在校园的贩毒活动;2.传呼机和手机有助于黑社会或地下组织在校园的发展壮大;3.传呼机和手机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极大的干扰。
美国一个叫“全国校园安全和保安服务”的咨询组织声称,虽然使用手机可以给学生提供很多方便,但手机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干扰,还频繁出现学生用手机恶作剧造成恐慌。
另外,如果学校真的出现恐怖活动,所有有手机的学生一起打电话,很可能造成手机系统的瘫痪,使用手机也有引爆炸弹的危险。
在美国,反对在校园使用手机的力量很强。
目前美国大部分学校不允许学生使用手机。
佐治亚州在下午3时放学之前严禁学生使用手机。
一旦学生违反规定,老师可以将手机没收,并对当事者进行违纪处理。
芬兰:禁止向青少年推销手机 芬兰市场法院近日决定,禁止芬兰无线通讯公司直接向青少年推销手机入网等移动通信服务。
如果违反这一禁令,将被处以10万欧元的罚款。
去年秋天以来,芬兰电信运营商无线通讯公司为了增加用户,直接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青少年本人推销移动通信服务项目,同时寄去入网合同和入网卡。
由于未成年的孩子在经济上不具备支付能力,其手机费账单一般由家长支付。
许多家长向芬兰消费管理局反映了这一情况。
消费事务专员立即出面制止电信运营商的这种不当作法,同时禁止所有电信运营商向未成年人直接推销移动通信服务。
芬兰十分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芬兰消费管理局的负责人消费事务专员专门负责监督为保护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在规范和净化市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个方观点: 家长:手机“遥控”孩子 主张给孩子买手机的家长,其目的是为了随时能找到孩子;孩子一旦遇到危险能及时用手机求助。
王女士在儿子读小学五年级时,就给他买了手机。
现在孩子读初一,所在班级的学生普遍都有了手机。
王女士说,从来不让孩子在上学时带,只是周末或假期补课时才让孩子带手机,主要用于联系如何接送孩子的问题。
在教育部门工作的张女士认为,在如今信息产业突飞猛进的时代,让孩子为了回电话穿过几条街,既不方便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如果家庭条件允许,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可以给孩子配置手机。
孩子们有了手机,可手机的使用情况真的像家长们预期的那样吗
孩子:手机联络同学 多数家长反映,孩子用手机谈论学习的内容少,用于同学之间联系或发短信的多。
昨日中午,记者在铁东某初中门口听到七八个身着校服的中学生正在讨论周末怎么给同学庆祝生日,因担心临时有变,一男生随手从书包里拽出手机说:“到时给我打手机,省得找不着我。
”另一位男生也说:“对对,你们打我手机,别打咱家电话,让我妈知道事儿就多。
” 相反,孩子们对父母的电话却并不感兴趣。
一位初二的女学生告诉记者,父母动不动就给她打电话,让她觉得好麻烦。
而林先生给儿子买了手机后,发现一有事找儿子,儿子的手机就“关机”。
一问理由,不是没电了就是忘开机了,“反正有一百个理由等着你”,林先生无奈地说。
校方:手机最好别进来 经调查发现,我市绝大多数中学都作出了书面和口头要求,不提倡中学生进校带手机。
某校高三路老师说,学校虽然规定不许学生带手机,但她上课时还是经常会听到手机铃声或者手机短信提示声。
她一旦发现会立即没收该学生的手机,并令其家长来校取回。
从没收手机的情况看,在校生使用手机大都用于接发短信息商量课后去哪里,或是传看“黄段子”,这可比以前学生之间传纸条“高级”多了。
路老师告诉记者,在校生迷上短信后会对学习成绩有影响。
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瓶颈,如何发展
请不要照搬百度,谢谢。
翻开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画册,绝大部分事务所都把团队合作作为一个基本的发展战略。
这充分说明,大部分事务所都认识到“散兵游泳”式的作战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已逐渐超于劣势,力图改变这种方式。
然而,事实上又有多少事务所能真正做到呢
常言说,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的看热闹,要判断这个事务所是不是团队合作,团队合作的程度如何,我想看一看事务所的分配制度就会明白。
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合作方式,这是一个铁律。
大家知道,提成制在90年代极大地调动了律师创收的积极性,推动了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
但是,到90年代末期,特别是近几年来,其本身的弊端暴露无异。
比如不利于资源整合,不利于专业化分工,不利于团队合作等等,均与提成制有关。
随着合伙事务所的建立,提成制不仅予以保留,还一度出现过相互提高提成,靠高提成拉拢律师的现象,不仅如此,提成制在合伙人之间还逐渐演变成个摊成本的分配模式。
所谓个摊成本,也称自食其力制,指在合伙人平均分摊公共成本的基础上,各自其余的创收归自己,合伙人为开拓业务支出的个人成本,如维护业务和客户的费用,聘用律师、助理、秘书的费用等则由个人承担。
在这里,提成制指的是律师工资制度,个摊成本指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制度。
我认为个摊成本比律师的提成制度更有过之而无不及,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在大多数事务所中,收入主要来自于合伙人,约在70-80%左右。
既然是个摊成本,一个合伙人的收入与另一个合伙人没有利益关系,怎么可能形成团队合作呢
个体户或者是个体户的集合型律师事务所由此而形成。
与此同时,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发生变化,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不断扩大,在一些律师事务所甚至占据了半壁江山,一些高端客户和高端业务越来越需要团队作战的律师事务所,因此,个摊成本的分配模式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
要想突破这个瓶颈,就要从根本上改革这种分配模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需要改革,主要看事务所的定位如何,只有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的进取性律师事务所才需要进行改革。
那么,怎么改
有没有统一的模式
有没有最好的模式呢
如果让我回答,那是没有。
因为只有最适合自己的模式,而没有最佳的模式。
主要根据事务所的定位、发展理念、合伙人创收能力、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
谈到了分配模式的改革,许多律师会提到公司制。
公司化的治理结构,公司制的分配模式,我想这也未必适合大多数律师事务所。
在事务所的管理上,民主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话题。
对民主的要求是合伙制性质所决定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尤其是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律师,对民主的追求更为强烈。
没有民主,事务所难以留住人才,其规模难以扩大。
但民主的代价是管理的低效率。
比如很多事务所实行的一票否决制就是片面强调了民主,使事务所失去了效率。
如何既能发扬民主,又能提高效率,这是每个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急需研究的课题。
要实行民主,首先要树立平等的理念,无论资历多深,创收额多高,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
而要提高效率,合伙人的意识和观念非常重要,合伙人必须平衡好自己作为事务所老板的权利与自己作为事务所一员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所有的合伙人肯于将自己的独立与权利意识向管理合伙人低头时,有效的管理才可能产生。
事实上,很多事务所的合伙人难以做到。
比如家长制,事务所一个人说了算,即使你付出很多劳动,其他合伙人心里也会不平衡,这种机制在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没有问题,而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就难以行得通了。
与此相反,很多事务所的合伙人认为自己是老板,都有参与管理的权利,自己凭什么要受管理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其结果便是自行其事。
所以说,在两年前我就提出合伙人是不是需要管理
答案很明确,在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首先要管理好合伙人,这是管理事务所的前提条件。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在管理模式上,基本上有三种方式,即主任负责制、执行合伙人制和管理委员会制。
究竟应该采取哪种模式,要根据事务所的规模确定。
在我国,事务所主任的产生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自然产生;第二,轮流坐庄;第三,选举产生。
对于新成立的事务所,特别是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说,主任的产生通常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通常由主要发起人担任主任,但当有新的创收大户出现,这种管理形式就难以维持。
有的事务所为了回避矛盾,便采取“轮流坐庄”的办法,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体现了最大的民主性。
提高了全体合伙人的责任感,但由于频繁地更换行政管理人,致使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况且有的合伙人根本不适合管理。
事实证明,凡轮流坐庄的事务所,大多发展停滞,或者濒临倒闭。
相比而言,选举产生的主任,一方面可以将有管理能力、愿意从事管理工作的合伙人推到管理岗位上来,另一方面,因为是选举产生的,工作起来比较方便。
主任负责制的最大好处是高效率。
执行合伙人制,由合伙人各负其责,合伙人权利起到制衡作用。
大多数事务所采用的是前两种形式。
管理委员会制适合规模较大、合伙人较多的律师事务所。
通常15人以上,管理委员会负责制既保证了管理的民主性又避免了“老板太多”的弊端。
既考虑到事务所各个部分,各类人的利益,又免去了将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当成民主论坛所带来的效率低下。
瓶颈之三:专业化对于大多律师来说还是只一种“渴望” 开拓律师业务的能力是衡量该律师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他决定着该律师的收入,决定着该律师在事务所或者在行业中的地位。
事务所是否具有现代市场营销理念,是否建立了市场营销计划与制度也决定着事务所成败。
因为律师事务所已不只是在输出专业知识,提供专业服务,而且还是在从事经营活动,即做生意。
既然律师的活动是一个商事活动,就需要客户的支持,而要获得客户的支持就需要市场营销。
市场营销的目的一般不是直接推销法律服务产品,而是与客户沟通、增进了解和增进感情。
传统的市场营销是仅仅依靠朋友、客户的介绍。
这是最直接、最有效、成本最低的营销方式。
但往往是被动的,营销范围狭窄,客户基本上是有事时才要求介绍律师。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这种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这就需要事务所制定营销计划,建立营销制度。
那么,一个事务所应当如何进行市场营销呢
首先,要提高品牌知名度。
品牌就是金钱,品牌就是力量,这是国内外企业证明了的事实,也为很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所证实。
要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才是一个成功的律师事务所
是挣钱最多的律师事务所,还是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答案显然都不是。
一家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很强的专业技能、很好的服务质量,团队精神,稳定的架构和人员及其明确的发展目标,而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对业界和社会有所贡献,同时形成良好的声誉和事务所的文化氛围。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要让尽量多的潜在客户知道事务所的存在,并且对事务所有好感。
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研讨会,参与公共活动,加入党团组织等均可提升事务所的品牌。
参加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做的非常出色,我每年都经常参加很多次,如金杜、君合、大成、中纶金通等十几家事务所的合伙人经常出现在讲坛,拉近了与客户的距离。
相比之下,我们山东的律师做的还很不够,能做、能写、能讲的律师为数不多。
即使参加研讨会也很少看到山东律师的提问和演讲。
发表专著,已成为北京律师的专利,极大地提升了事务所的品牌。
我很有体会,2006年初,我与省国资委的李江宁处长合编了《国有企业改制与产权交易全过程要略》,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在全国发行,对指导山东企业改制起到了指导作用,为康桥事务所在改制方面也带来了不少业务。
参与公益事业,对提高知名度也很重要。
比如,2006年康桥所接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议稿。
在山东省人大立法史上属于首次,极大地提升了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品牌。
起草工作历时半年,和省人大、省工商局以及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举办了十几次研讨会,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二十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既锻炼了队伍,也提升了品牌,可以这样说,无论花多少宣传费用也起不到这么大的作用。
康桥所也因此被国家互联网协会评为“2006年最受欢迎的十佳法律服务品牌”。
山东能获此殊荣的只有两家,企业是海尔,中介机构是康桥。
这里,我有个体会,如果事务所没有品牌,律师个人要开拓市场是极为困难的,相反,即使你去拜访新客户,也会取得不错的效果。
其次,要制定一般营销方案。
事务所有了一定品牌,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知名度,在事务所层面进行一般营销。
比如建立客户网络、制作本所介绍,编辑杂志,建立并维护好本所网站,发给客户的法律问题简述等都非常重要。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方式,主要手段是沟通。
要与有价值的相关人员保持定期联系,与决策者直接接触。
要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要达到的目的,注意不要把所有的问题都回答了,要留有余地。
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种现象,要么对客户不负责任,要么对自己不负责任。
第五,保持清醒的头脑,尽量把客户的需求纳入律师服务中来,告知需要律师帮助。
如在香港,律师常讲,要把无形问题有形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就是这个道理。
而在山东,则恰恰相反,如房地产开发业务,本来可以做专项法律服务,而很多律师和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来做,要知道,只是形式的变化,律师的收费天壤之别。
再比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如是北京的大型事务所,至少在三十页纸以上,而我们山东的事务所,大部分七、八页,有的甚至三、五页,收费根本上不去。
当然,作为律师,还要具备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能力,这样客户才会认为你思路清晰。
第六,为人要诚实,要有一定的人格魅力,既不能吹牛,也不能过分谦虚。
第七,要善于研究新业务,发现新客户,同时要对现有客户的资源进一步挖掘。
这都非常重要,同一客户,不同的律师绝对会带来不同的回报。
第八,要善于参加社交活动,包括朋友、同学、老乡聚会。
参加一些体育娱乐活动,与潜在的客户尽量的多接触,要知道,那些下班就回家的律师是很难开发市场的。
第九,要围绕政府的经济工作去开拓业务。
第十,要想开拓高端客户,不仅研究法律,而且要研究政治与经济。
卖假货按国家法律规定怎么处罚
1、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中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请参阅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会议准备工作有哪些
明确开目的、确定形式、确定与会人员名单、确定会议规模、设计会议、选择开会时间、布置会场、会议通知、座位安排、准备会议资料、准备会议用品、考虑与会人员膳食、制定会议规范。
1、对任何一个商业公司而言,要想让会议开得有价值,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目的。
通过会议获取所需,提供给与会者相应的价值,并且能回报投资。
2、信息的收集极为重要,这其中包括了解客户的需求(细节请看流程中附录-客户需求分析单)、了解会议的出席者、了解媒体、了解预算、分析自己的不足等。
3、在进行现场管理时,一定要严格地对照计划表上的事项进行操作,任何疏漏都会导致会议的失败。
此外,现场负责人需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
4、技术能给你很多帮助,自始至终地尽可能多使用技术,使得顾客和工作人员都能很轻松地运用技术,但是,必须记住不可用技术代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5、针对不可预见的问题与可能的场景危机,必须准备好解决方案,将最坏的结果罗列出来,然后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关于二手车 有哪些 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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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二手车的政策,在各个地区的扶持力度不一样,有的地方二手车有补贴。
二手车的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 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三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六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七条 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八条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 收购和销售 第十三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按本规范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
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十七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二客户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三维修保养记录。
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 经纪 第二十条 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三条 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进驻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
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二条 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
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五章 直接交易 第三十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法定代理人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三十八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 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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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这种反应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
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虽然客观上讲,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律意识必然包括法律思想体系的理论内容,但就实际状况而言,在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中,法律思想体系理论内容的比重还是较低的。
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涵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反映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引导人们摆正个人、集体、国家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
“八荣八耻”针对社会上哪些消极现象提出来的
针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现象和社会公害提出来的。
法治伴我成长 征文 2000字、
j最佳答案你从荆棘中绽放,你从崎岖中走来,我们的法制进程。
你束起凌乱的长发,披上遮体裘衣;结绳以记事,刻骨以铭文,铸鼎而铭记。
终有那世袭替代禅让,高低贵贱始有分别,赢得泱泱大国“礼仪之邦”的赞誉。
然“对‘太阳’之咒骂,对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戏诸侯的儿戏中”,国之厦为之倾斜。
“窃钩者盗,窃国者诸侯”各地诸侯历新法强国力,秦盛商鞅裂,吴兴李悝亡。
“劳力者食人,劳心者食于人”。
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
“焚书籍,坑儒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
江山代改,人才辈出。
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好河山。
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重压。
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
张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
精美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
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
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的呻吟中,雄师觉醒。
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统治者利益,法治便又为人治。
“百日维新”成了“戊戌变法”的代名词。
民国初立,国权归于民,但 为了新法之立,孙逸仙出生入死,出广州,战军阀,以血肉之躯抵旧思潮的炮火,民国终于站立。
“民族,民权,民生”,孙先生为立新法除旧制,鞠躬尽瘁,死而不已,随着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蒋氏”政权遗弃,民不聊生,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
黑夜终会逝去,曙光定会来临。
春雷阵震,雄师跃起,伟大民族屹立东方,毛主席振臂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
当人大代表步入会堂,当新宪法诞生,我们泪飞流而心欢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权合乎民意,欣欣向荣,春芽萌发,法治社会逐步建立。
事事终须磨砺,芬芳出自严寒。
十年浩劫,法被践踏,人被压抑,从高官到小民无不被黑云笼罩,你——法的进程几乎停滞。
伟大的中国人民终究挑开乌云见月明,人心思进出新生。
书记领导下,十一界三中全会出台利国、利民新法律,家家欢呼,人人雀跃。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日新月异。
江书记“三个代表”壮心志,新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胡锦涛书记带领我们开创未来新世纪。
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人人欢喜。
看蓝天下,从小儿垂髫到耄耋白发,《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儿童健康成长;《老年人保护条例》,社会保障系统让老人安心安逸;《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举法》让你行使政治权利;《兵役法》保国为民,《消费者权益法》让你放心去消费生活。
走在街头,游于园中,无时无刻我们不被法律呵护。
中国的法制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绝,法制社会人心所向。
我深爱的祖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制社会让你四季如春。
法律伴我成长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
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我就开始关注法律,那时的我还是一个幼稚而天真的小孩。
可是不知怎么,看到里面的法制故事,我就情不自禁关注起了这个那时令我似懂非懂的名词―“法律”。
那时我们小孩子最喜欢的是少儿频道的动画片,而我是个例外,偏偏喜欢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今日说法》。
我几乎每天都会收看这个节目,近乎到了痴迷的程度,每天中午,节目一开始,我便一手捧着饭碗,一边目不转睛的盯者屏幕,生怕会错过每一个镜头。
就这样,时光飞逝,转眼间法律已经陪伴我度过了四个春夏秋冬,这时的我已经是一个中学生了,但是收看《今日说法》依旧是我每天的家常便饭,是我每天不可缺少的精神食粮。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近几年的法律事故频频出现,老师对我们的法律教育渐渐增多,中学生们不得不对法律重视和关注起来。
观看《今日说法》,不但可以了解这十年来祖国法制社会的变迁,而且可以增加许多法律知识。
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我也应该是它的忠实观众了吧,有许多法制故事令我记忆犹新,其中两个我记忆深刻:一个女孩,父母离异后,与父亲和继母生活在一起,继母一直虐待她,最后将女孩的胳膊打残了,继母因此而被判刑。
这个法律事件引起我们的深思,虽然这是一件小事,但女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因为继母不懂法,不知道打孩子也是违法的行为,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这件事启示我们:不学法就很容易触犯法律。
我曾经在《今日说法》看到过这样悲惨的一幕:广西田东县一位司机驾驶大货车行至国道323线,将横穿马路的一名6岁男童碾压致死,一名仅6岁的儿童就这样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
这起交通事故只因男童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
“不可翻跃防护设施”是交通规则中明确规定的,可是,人们总是这样想:没事我心里有谱,绝对不会发生事故,再说了,这样不就可以少走几步路了么。
他们就是因为这种侥幸心理,而送了性命,几步路难道还不如人生最宝贵的东西―生命么
这种走捷径丢性命的事故数不胜数。
这难道还唤不醒人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心吗
随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中国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所谓依法治国,各种宪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劳动法》……。
相继出台,现在我们老百姓更应该知法懂法。
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
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
我说:不
法律离我们很近。
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
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
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要有坚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信念;树立远大理想,确立人生的奋斗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学苦练,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用党的方针路线指引自己,用优秀思想文化影响自己,激励自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水平,让法律一直随着我们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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