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跪求一篇检察院新进人员的演讲稿,很急,请各位大侠帮帮忙啊
秉公执法身家事 廉洁自律方显情 尊敬的各位领导、评委、同志们: 我是一名刚走出大学校园,走上检察战线的新兵,入院的第一天,科里的师傅就对我说:你选择了这个职业,穿上了这身制服,也就选择了挺身而出,在关键时刻的退缩将给你留下永久的耻辱。
听了这句话,我的心里充满一种昂扬的激情和神圣的责任感,多么朴实的话语,多么充满富有人情味的关怀,这是一个老检察官的人生体验,这是一位老检察官对新干检的殷切期望.他的一生写满忠诚,他的一生就是一种信念。
曾有朋友对我说:哎哟,你们当检察官的真神气,吃的是国家饭,抓的是贪污犯。
听了这话,我总是付之一笑。
战友们,其实我们都明白,如果你选择了从检之路,就只能选择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那将是属于形形色色没完没了的案件,那将是属于厚厚薄薄短短长长的案卷,那将是属于长城和橄榄枝构成的神圣的检徽。
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因为忠于党、忠于人民,那么你注定要用生命去填写一份拼搏与奋斗的人生画卷。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人生价值,应该看他为社会贡献了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
”当人生的旅途匆匆向前迈进的时候,我们不禁会扪心自问:“我将拥有一个怎样的人生
” 温家宝总理曾引用两句诗,“民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畏吾威而畏吾公”,这句廉洁奉公的诗句如果运用到检察工作中来,恰恰就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既然,我们选择了检察官这个职业,就应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意味着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公正、文明监督,就是要不断地铸造“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神圣的检察精神……。
而这一切,正是时代对我们的呼唤;这一切,正是我们实践“八荣八耻”所必须遵循的信条。
同志们,过去我们歌颂无数的中华英雄,为了祖国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付出了鲜血和生命;今天,在和平岁月的平凡岗位上,我们又以满腔的热情歌颂牛玉儒、任长霞这样的英雄。
正是有了执政为民的崇高理想,才有了焦裕禄、孔繁森这样党的好干部;正是有了从检为民的坚强信念,才涌现出了王书田、孟红伟这样的英雄模范。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阵阵春雨,使我们生发出无尽的力量,使我们更加懂得了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这八个字就应该是我们人民检察官的追求,就应该成为我们当代检察干警的风采。
二十八年前,人民给荒废已久的检察事业重新点燃了生命之火;二十八年来检察人在逆境中劈荆斩棘;二十八年后检察人清正廉明的形象,秉公执法的铁律照亮了庄严地检徽。
因此,我们更应该牢牢记住我们的检察事业之所以有发展壮大的今天,正是因为我们无时无刻不敢忘记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那就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虽然我们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人民检察官,犹如满天繁星、默默闪烁,犹如沧海一粟、静静流淌,但我们选择了检察官这个职业,就选择了忠诚,就选择了无悔。
那么战友们,让我们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再展检徽的风采,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迎接新的挑战。
河南省检察院及公安厅新进公务员待遇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
三年一调。
检察院新到书记员应该作好哪些事
书记员就是做检关助工作,比如做检察机关审查或者侦查案件的一录、调查取证、整理卷宗、文字材料起草等等工作。
具体要看你分配到检察院的哪个部门,部门之间工作性质差异比较大。
在报到前建议你尽量多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诉法》中关于关于检察工作的法条,尽量多了解检察院的具体工作属性。
还可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了解最近检察院的工作动态。
检察院书记员工作职责 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
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
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
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
5、完成处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对检察院书记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检察管理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改革的运行模式是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办案,即“跟案不跟人”。
改革倡议者认为原有模式下书记员管理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不利于彼此的监督制约,有碍书记员积极性发挥,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则可以强化书记员和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利于人尽其才。
但笔者认为,书记员分类管理存在以下弊端:它客观上人为割裂了书记员与检察官进行诉讼活动所需要的配合和沟通,不符合司法活动的属性,脱离了基层院业务工作逐年增加的实际,易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难以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书记员的个人成长和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无法解决书记员的职级待遇,最终会使改革走向失败。
一、改革的动因不足,改革没有充分的必要 (一)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非改革不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以科室为单位,二至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办案组,书记员跟随检察官办案。
改革者认为这一模式导致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不清,彼此监督制约不力,不利于调动书记员积极性,因而需要改革。
那么,当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否存在检察官与书记员职责混乱不清,角色错位,人浮于事,非改革不可的状况呢
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原有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的职责是清晰明确的。
检察官与书记员作为检察系统内二个法律职务不同的群体,二者承担的职责是明确的,虽然有差别,但存在紧密联系,他们的协调配合是成功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
尽管目前基层检察院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存在检察官承担部分书记员工作、而书记员承担检察官工作的实际状况,但这种职责上的重合是基于基层检察院业务增多的现实需要,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会造成彼此的职责混淆和角色错位,而且彼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多做工作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希望通过书记员分类管理来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本来已明确的职责客观上割裂他们之间的配合和沟通,导致“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符合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的实际。
这种因人设制而非因事建制的改革纯属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其次,从书记员分类管理运行模式看,改革前后两种书记员管理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是换汤不换药。
原有书记员管理模式下,书记员以科为单位跟随检察官办案,具有相对稳定性,二者形成机动灵活的帮带关系,在行政隶属上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书记员分类管理模式则把书记员单独集中,由书记员组组长指派一名书记员负责处理二至多名检察官的相关工作,通过轮换不固定跟随一名检察官,即“跟案不跟人”,这一模式下,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仍然是一种帮带关系,地位上仍然是主从的隶属关系,因而改革前后检察官与书记员的关系没有本质区别。
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承担的职责没有变(检察官负责办案的实体工作,书记员跟随检察官负责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只要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的天然优越继续存在,改革者所希望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就不可能形成。
(二)实行书记员分类管理是否能产生改革者所期望的效应 改革能否达到预期效应,关键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是否解决了问题的症结。
倡议书记员分类管理者认为,改革能有效克服原有管理模式的弊端,但实际上,这只是改革者的一厢情愿。
1、书记员分类管理强调检察官与书记员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但未必各尽所能,书记员分类管理与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必然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
如前所述,书记员分类管理实质上是把书记员这一法律职务群体单独管理,重新界定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已明确的岗位职责,这种划分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专注本职工作,但专注本职工作不会必然导致公正执法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从根本上说不是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可以解决的,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不是职责不清,而是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道德。
从这点看,改革没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效果自然不理想。
再而言之,书记员分类管理人为割裂了检察官与书记员开展工作的必要协作和沟通,脱离了基层检察院业务不断递增,书记员承担检察员的大量工作的实际,难以适应基层院的工作需求,提高诉讼效率要从书记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得到实现就无从说起了。
2、期望通过改革在检察官与书记员之间建立起一种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强化彼此的监督制约来确保公正执法是不现实的。
众所周知,有效监督制约的前提是双方存在某种权力的牵制和平衡。
书记员分类管理后其地位虽相对独立,但并不能真正形成对检察官的制衡。
首先,书记员与检察官之间难以形成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如前所述,虽然改革后书记员相对独立,但检察官与书记员所担负的职责决定处于主导地位、掌握决定权的是检察官,而且系统内检察官与书记员相比具有职务上的天然优越性,书记员的发言权及影响力脱离不了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书记员的从属地位没有变。
所以说,改革并不能在他们之间建立起新型平等的指导服务性关系。
其次,改革不能消除检察官与书记员的私人感情和“师徒”关系,强化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约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检察官与书记员从事工作的紧密联系和追求诉讼目的同一性,决定二者是同一战壕的亲密战友关系,二者的亲密关系不但正常而且必要。
基层法院检察院新进新人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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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检察一荣誉职业,我,已向往。
在山下的象牙塔里砥砺了四载,在各检系统中实习过多次,让我有勇气进入全国优秀基层检察院,有底气站在铁路司法改革的浪尖。
但,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担当起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自己的那份责任,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现在,入职一月将至,在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昂扬向上的工作氛围中,我对自己的身份的转变,理论与实践,理想与实际的差距等方面有了全新的体验,迫不及待的想与前辈、同事交流学习。
感谢院里给我们组织这次培训教育,让我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所感、所获、所想。
在身份认知上,检察官是行使国家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
同事前辈们言谈中的睿智,举止中的礼让,工作中的干练,交往中的亲切,都深深的感染着我,优秀检察官的精气神就是这样。
而自己还是烈马青鬃的学生样,虽有千里之志,但言行无状,适应不足,对检察官的身份认识还不到位,言语用词等还有很大差距。
严于律己,亲切待人等是我接下来的一段时间的学习重点。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还是脱不了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的道理。
上班的第一天就有幸去市院参加司法会计鉴定的有关东西。
本想着自己也对会计不十分陌生,各种会计帐和会计科目也略知一二。
但当实际拿到手翻凭证时,具体的数据与课本上的理论并不完全一样,踏踏实实的翻好每一张凭证都不一定能保证结果准确无误,各种小聪明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
我意识到,只有踏踏实实的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顺利完成检察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同时,工作中也应该及时的发现和运用技巧,像在统计中灵活的运用各种函数公式,查询信息中巧妙运用工具软件都能事半功倍。
这些都需要我去用心的体会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用发现的眼睛去探索。
还有工作对知识的要求与学生时期不尽相同,学生时学习只要优秀或者及格就行,现在,工作对知识的要求是不能出一点差错,只有不断的学习与提高才能走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所要走的每一步路。
检察官的工作并不是一直都很光鲜,理想与实际存在着差距。
在跟反贪局的前辈们一起在拥堵的北京四处奔波后,反贪工作的困难与辛苦深深的震撼了我,跑了半个北京城却什么都没有查到,询问了半天却得不到可以固定的口供。
这些略带残忍的事实不容我感叹,他惊醒我,理想要建立在实际之中,任何不着边际的想象都是空中楼阁。
检察官的称谓不是随便想想就能得到的,自己要吃得了苦,受得了累,安得下心,用得好知识才能守得住检察官的梦想。
我真的非常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但我知道,自己的能力和知识还不足以撑起这个伟大的理想,为了这个理想,我要:1、认清自我,摆正心态。
自己是一名准检察官,要去除自己身上的学生气,要用检察官刚正不阿的品质去要求自己,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自己对检察工作还不甚了解,领导的指引与同事的帮助是我度过转型期的不二法门,尊敬领导前辈,搞好内部团结是咱们北京铁检作为铁路司法改革排头兵的内在品质。
3、务实实干,勇于创新。
检察工作不是想当然的天马行空,只有踏踏实实的提高自身执行力,集思广益的大胆创新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
4、不断学习,灵活运用。
正如孙检的教诲,我们年轻人有活力,但是阅历不够。
而填补阅历不足除了踏实的工作外,不断学习提高自我也是终南捷径。
向书本学习,向前辈师父学习,向实践学习,将知识变作工作的能力。
5、将个人理想融入到集体信仰中。
自己的检察官梦与法治中国梦融为一体,踏实本分,守得住清贫,放得下心胸,用赤子的心去对待工作,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法律庄严,检徽璀璨
亲爱的北京铁检,您给我平台成长,我与您一同担当自己法治中国建设的那份责任。
供您参考,望采纳
在检察院工作的进来
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是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对象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时间随机性、方式多样性和结果双向性等特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秉承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加强群众工作,不断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尽管如此,与人民群众的需要相比,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比,检察干警群众工作能力仍显不足,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水平亟待提高。
特别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同时,切实提高为群众服务水平,值得我们深思。
一、强化职能,突出群众工作重点 切实把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在执法办案中,体现在工作成效上,以执法为民的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积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持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
要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推进检调对接、社会风险排查研判、外来人员管护教育等工作,最大限度防范社会管理中的风险隐患,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对反腐工作的满意度。
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罚代刑等问题,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依法监督纠正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部门要找准抓住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广大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容易见成效的事情抓起,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创新思路,健全群众工作机制 围绕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重点推进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执法办案释法说理、检察开放日等工作,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切实以机制创新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和做群众工作的水平和成效。
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不断拓宽民意收集途径,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积极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充分发挥检察官联络室、检察联络员等作用,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扎实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结合检察职能开展结案释法、法制宣传,为群众送温暖、送平安、送法律、送服务。
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
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和举报电话建设,健全完善网上举报、申诉、投诉受理,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增强群众工作的实效性,坚持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理顺信访案件分流、办理和答复机制,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建立健全答疑说理制度,耐心做好答疑解惑、思想疏导等工作。
高度重视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准确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态势以及群众诉求。
进一步健全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重视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司法保护。
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增强群众工作的开放性。
认真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和案件回访工作,听取群众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常性联系制度,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完善情况通报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改进作风,提升群众工作能力 深入开展群众观念再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群众观念。
认真分析群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活动,认真查找和剖析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等问题的原因。
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列为检察干警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培训,通过案例教学、以老带新、组织干警走访群众、安排新进检察人员和年轻干警到控申、民行等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一线岗位接受锻炼等方式,促进检察干警在与群众面对面的工作中不断提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社会问题等能力。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做到尊重群众、保护群众、服务群众。
四、落实责任,严格群众工作考评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和奖惩制度,实行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经常性督查与阶段性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衡量和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围绕这个标准,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要积极探索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将群众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比表彰、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对在群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群众工作开展不力,以致酿成重大事件、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责任。
[2]于若洁著:《尽职尽责 全力做好群众工作》,《中国监察》2011年第3期。
公司卖手机涉嫌诈骗,老板跑了,8个新进员工被拘留37天,有业绩,员工没有拿到提成或工资。
请问检察院
要看案情中,8个员工是否对诈骗业务知情,如果知情,则有同伙犯罪的嫌疑,诈骗罪罪名确定了,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以上,就会被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