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发言稿
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推进会上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按照会议安排,我就住建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工作简要发言:一、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我局作为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治理的协调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人社局、乡镇、银行等单位的支持下,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监管、综合治理,制定并出台了《预防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管理办法》(xx通【2017】56号),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2017年上半年清欠工资187余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89%,住建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明显好转。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全面落实企业的清欠责任,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障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分别负责。
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再依法向责任单位追偿。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工程报建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合同价的5%缴纳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退还。
在退付农民工工资之前,在项目工地公示竣工信息,若15日内未收到不良反应,方可退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严格行业管理。
一是将“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内容,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有“预防拖欠民工工资公示牌”。
二是强化现场监管。
不定期对在建项目农民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单位拖欠工资,报警是没有用一般情况下员工都需要和单位进行协商求单位按时支付,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调解,如果调解无效,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索赔。
并且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解释,(劳动局的有关部门是这样说的,我给老总刚打过电话了,他说给呀工交了就给...
楼主。
您好现在的农民工工资都是当天结算的一、与老板协商二、找相关单位三、用法律武器希望请早日拿到工资希望 您给我分值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