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在我身边演讲稿
中学生法制征文一:法在我身边 字典上解释“法”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
“法”和我们的生活也息息相关,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而若是触犯了法律,永远也逃不出法网。
某市一位杨阿姨到附近的邮电局营业厅办理电话安装,可此邮电局营业大厅贴出通告,规定凡在本市安装电话的用户,必须到其下属企业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先交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
杨阿姨在办理电话安装业务遭到拒绝后,将此邮电局的做法申诉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指出企业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不公平交易行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杨阿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某市一名中学生因考试成绩不理想,放学回家后遭到母亲的打骂,晚上趁母亲熟睡时将母亲砍死。
这名中学生为一时冲动犯下的罪恶而悔恨终生,公安人员将其逮捕,他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业领导,知法犯法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赃款,行贿受贿,最终将自己推向万丈深渊,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从小就已经开始学习思想政治,面对充满诱惑的世界,作为初中生的大家更应该增强法制和道德观念,自觉规范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我们要懂得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社会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自己的基本素质,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中学生法制征文三:法在我身边 都说法律像隐士一样时隐时现。
我认为它更像一张巨大的网,网住世界万物与我们。
还记得看过这样的一篇报道:在纽约作者和两位德国朋友合租了一间房子。
一天房东的小儿子生病了,开始请了医生,可后来他的小儿子吉米的体温不段升高,气息渐如游丝般微弱。
房东又去叫医生可医生不来了,原来是他上次看病的钱还没有付清,医生坚持要先看到钱才来,大家都忙着凑钱可最后还是失望的摇头叹息。
朋友吉特是小儿科医生,可他还不能给别人看病,因为他没有通过美国的国家医生执照考试。
房东猛然转身对吉特吼道:好歹你也是医生啊,看在上帝的份上不要眼睁睁的看着我的孩子死掉。
再过几个月吉特就可以参加美国国家医生执照考试,开始崭新的生活。
如果他站在法律的一边,可以看到的是他灿烂的将来,如果他站在救人一边,他就会辜负这个提供他新家园的国家,违反法律失信于政府。
而且万一被捕他会丧失居留权陷入无边的困境中。
现在夹在中间的却是一个身患重病的小孩。
在痛楚中瑟缩的吉特最后作了决定,他为吉米的小生命奋战了十天十夜,就在小吉米可以下床的那天,他被逮捕了。
大伙都没有去上班,都赶往纽约市立法院,他们高呼吉特没有罪。
法官面带微笑的站起来,举起棰子敲向桌面:“吉特先生,你违反了法律,”法官说,“原因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医生的良知,因此我判你无罪。
” 这就是法律,虽然我们总在说法不容情,虽然它们像一种无形的锁链紧紧的束缚着我们。
可它更多的是教会了我们人性的真善美。
她告诉我们世界有一种东西叫公平,有一种东西在她面前我们一律平等,没有权贵差异没有贫贱之分。
它让世界充满人性美,更加绚丽多彩。
故事中的吉特用自己医生的良知冲击着法律,而法律用自己诠释着人间的真善美。
人们常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这大千世界我们需要一个明确的准则来束缚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安定、我们的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这个准则就是法律,任何人或物都在它的掌控之中。
它教会我们如何创造美好享受幸福。
有两个,你自己选一个
600字左右的法律演讲稿
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律师与梦想”。
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会选择律师这个职业
我就会告诉你,因为我和你们一样,拥有太多太多的梦想,只有律师这个职业才能够承载的起,律师一个是充满挑战和希望的职业
人生不能没有梦想,生活永远是一个不断圆梦的过程。
有梦想就会有思考,有思考就会有追求,有追求就会有尝试,有尝试就会有创造,有创造就会有奇迹。
当我上初中的时候,最大的梦想就是考上中专,得到一个铁饭碗。
中师毕业后,我当上了一所中学的教师,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一个幸福的家庭。
因为心中还有梦想,加上对法律的热爱,我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法学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文凭,后又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并考取了研究生,取得了法学硕士学位。
为了能读研究生,我辞掉了教师的工作,为了家庭,我再次放弃了外省一所高校做老师的机会,毅然在合肥做起了一名律师,至此,我和大家一样,一切再从头开始
作为一种职业,律师也许并不是挣钱最多的,但却是最能发挥你的聪明才智、最大限度挖掘你的潜能的行业。
律师能给你充足的自由度、宽裕的发展空间,让你尽显个人的魅力。
同时律师又是一个永远需要勇气的职业,一个需要对自己的梦想充满坚定信念的职业,一个需要甘于在最艰苦的条件下为之奋斗的职业,一个需要面对各种压力而毅然为弱者权利斗争的职业。
哈佛大学曾对年轻人做过一次关于人生目标的调查,结果显示:30%的人有清晰和远大的目标,后来成了社会各界精英和行业领袖;10%的人有清晰但比较短期的目标,后来成了各个领域的成功人士,生活在社会的中上层,事业有成;60%的人有一些模糊的目标,后来成为社会的大众群体,生活在社会中下层,事业平平;27%的人根本没有目标,后来过得很不如意,工作不安定,常常抱怨社会,怨天尤人。
可见,心中有梦对于一个人的成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心中的梦有多大,获得的成就就有多大
记得一个伟人说过:一个人在心灵里种下的是卑微的种子,他就只能收获卑微;而一个人种下的是高贵的种子,他就将收获高贵,成为一个高贵的人。
作一个有目标有梦想的律师,成为一名一流的有影响力的律师,是我现在最大的梦想。
我深深知道生活中不能没有梦想,但也不能在梦想中生活。
梦想是需要追求的,没有追求的梦想只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
通过这期培训,我们分享了各位成功律师经验、叹服他们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人格魅力的同时,也知道了律师的艰辛。
但是,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我们就应该无所畏惧,无怨无悔。
自从做了律师,我常常思考:我的优势是什么,我的劣势是什么,我该向哪个方向发展
我未来的合作伙伴又在哪里等等;实习期间我虚心地向有经验的同仁请教,注意倾听他们对案件的评述和意见;旁听认真解答每一个当事人的法律咨询;我从自己现有的案件入手,将与每个案件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建立一个自己的数据库;对于较大的案件,我会将办案流程经过全部记录下来并加以总结。
同时我与其他律师一起,积极与多个街道和社区进行联系,举办了“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
还与律师朋友展开合作,创办了都市律师网,且以网站为平台,成立一个纯民间的律师维权团队,我们还有一个宏大的目标,那就是将我们的网站作为安徽青年律师的网上家园,发展各个地市的加盟律师,以便实现弱者联合自救,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不是所有的梦想都能实现,也不是所有的奋斗都能成功,但如果没有梦想,没有奋斗就一定没有成功。
做律师需要一种执着追求的精神;一种超越自我的力量;一种乐观进取的态度。
赞美可以使你充满自信;打击可以使你愈挫愈勇;磨难可以使你更加坚强;帮助可以使你心存感激;依赖可以使你更有责任心。
始终保持一颗开朗、进取与感恩的心,让我们一起奋斗,共同拼搏,立志做一名优秀的律师吧
关于纪律的演讲稿
篇一:关于纪律的演讲稿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无论何行何业,都将纪律、规章制度放在首要位置,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果学校没有制度的管理,大家没有纪律的约束,环境设施只能做摆设,老师空有才情而无处可施,所以制度的管理,纪律的约束是为了使校园变得文明安全,使课堂变得有序和引人入胜,心理学家,琼斯、研究认为:正常情况下老师会因学生的违纪失去50%的课堂教学时间,从而影响学生学习,纪律是为了给同学们带来真正的快乐和自由的。
我们学校之所以办出成效,主要是源于学校严明的纪律。
拿破仑曾在一则日记中描述过马木留克骑兵与法国骑兵之间的战斗情形:“两个马木留克骑兵绝对能打赢3个法国兵;100个法国兵与100个马木留克兵势均力敌;300个法国兵大都能战胜300个马木留克兵,而1000个法国兵总能打败1500个马木留克兵”。
通常认为,马木留克骑兵人数虽多但纪律松散,因此最终反倒败于人数较少但却注重发挥集体威力的法国同学们,我们既然来到这所美丽的学校,就应该珍惜这难得的机会。
在这里,我们将度过人生最美好的少年向青年过渡的三年时光,在这里,还将要实现我们找美好的理想,如果我们中间还有一些同学不能克制自己,不顾校纪、忽略班规,把一些不良行为习惯带入校园,给学校和班级带来影响,乱扔垃圾、衣着不整,或是上课铃响了很久才姗姗来迟的话,希望你们好好为学校、为班级、为自己、甚至为他人的父母想一想。
试想一下,我们如果每天生活在一个没有
法律故事演讲稿1000个字
谁不希望有个完整的家
谁不希望自己有婀娜的仪态
谁不希望能够愉快的渡过自己的花季一般灿烂的岁月
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件并不难的事情,然而这一切对于一个被车祸毁于一旦的家庭来说有多难啊
她,本是一个活泼开朗、天真可爱的小女孩,和其它的小朋友一样拥有幸福快乐的童年,拥有灿烂的微笑,可就是在她与同伴过马路的一刹那,就在司机没有集中精力开车的一瞬间,在这触目惊心的一刻,车从她的腿上一下子碾了过去,鲜红的血迹染红了马路,剧烈的疼痛使她晕了过去,失去了知觉,医生对她的父母说:“要命还是要腿!”她的家人为了让她活下去,只好让医生为她做了截肢手术,同时这场车祸的肇事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剧烈的疼痛使女孩从昏迷中醒来,她使劲睁开双眼,朦朦胧胧中女孩下意识地摸摸双腿,顿时眼前一黑,眼泪夺眶而出,大声哭喊道:“爸爸妈妈救救我,我的腿呢?我的腿到哪里去了?我的腿呢?”爸爸妈妈与女孩哭着抱在一起,一家人似乎已经绝望了。
顿感天塌地陷,一切变得灰暗。
到了该上学的时候,女孩哭着闹着要上学,父母看着这一切,心都碎了。
爸爸无奈只好用一个篮球支撑她那娇小的身体,她用两个大木块撑着地面向前费力地挪动。
这一幕,使人们流下了心酸的泪水,大家大力地搞募捐活动,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共捐了20多万元钱,在小女孩一家的心里又重新燃起了希望之火。
2004年4月“”抵达北京,接受的免费治疗,医生给她装上了假肢,在她自己不懈的努力下,她终于可以自己走路了,终于可以和小朋友一起玩了,小女孩稚嫩的小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虽然小女孩的肢体康复了,可心灵上严重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
这些事例昭示着我们: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就要遵守交通规则,倘若没有了健康的生命,我们就没有了幸福,没有了一切。
生命属于每个人的都只有一次,我们作为小学生,更要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自己的健康,珍惜家庭的幸福。
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当我们过马路时,多一份兼让与耐心,文明礼让互相尊重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这样我们的人生才会美丽,我们的生活才会多彩,我们才会远离悲伤。
同学们让我们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吧
,以自己的交通行为,影响周围的人,使我们的社会形成一种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
同时也使我们的生命之花开得更加鲜艳,更加美丽
关于隐私的演讲稿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规矩与方圆”。
或许是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发展的太迅速,或许是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太拥挤,或许是我们生活和工作的节奏太快。
回首我们的生活,你会发现,我们无时不刻地都在面对一些事故和灾害。
或是电视新闻中、或是报刊杂志中、或是上下班途中、从空中到海洋,从交通运输到工矿企业,空难、海难、煤矿透水、交通事故、电力事故等等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或许是耳闻或目睹的太多的缘故,我们已没有了面对事故的恐惧、害怕和退却,有的只是一种事故后的警醒、痛惜和感悟。
面对许多事故,我常常感悟这样一句古老的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什么是规矩
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和劳动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为了人类的共同利益或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而共同遵守的约定俗成的制度。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这些制度有的被陶汰,有些则被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比如,今天我们国家所颁布和制定的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这些法律、法规、法令就是今天人们行为的准绳,就是老百姓所说的规矩。
在现代企业中,特别是我们电力企业,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已日臻完善,这些制度既是保证企业稳定、发展的途径,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矩,在众多的制度中,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既是确保企业发展和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途径。
电力安全规范,是我们的前辈们在长期的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用“鲜血”凝聚而成的。
他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了许多科学的能避免各种伤害事故发生的经验,这些经验的汇聚,就是我们每个职工都要严格遵守的安全规范。
可以说,安全规范句句是生命的价值,字字是血的教训。
然而,为什么仍然有那么多的单位或个人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去尝试安全规范呢
在高压线路施工中,新栽的电杆不打拉线就登杆作业,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变电站值班人员在开关解备操作时,不唱票,不复诵,违犯《电业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下母三相短路,致使变电站全站失压;据统计,1995年以来,仅供电企业在线路作业上下杆过程中发生高空坠落造成的死亡、重伤事故就达21人次,国电公司专门召开过防高空坠落现场会;交通规则规定行人、车辆靠右行,但总有一些人酒后驾车,横冲直撞,轻者造成交通堵塞,重者车毁人亡等等,这些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无数的家庭带来了灾难。
在这里我想问一问,为何流淌这么多鲜血仍唤不起我们对安全的觉醒
为什么这么多人的生命还不能阻止一些人继续奔向灾难和死亡的深渊
我们为死者痛泣、悲愤、鸣冤,为幸存的孤儿寡母、老弱病残、破碎的家庭呐喊,人人都要爱惜生命,人人都要注意安全生产。
在这些事例中,有不遵守操作规程的,有操作失误的,也有盲目蛮干的等等,但总的来说,都是不遵守安全规范所造成的,这一切对于稍有安全常识的人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但毕竟发生了,就发生在我们电力企业,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为了保护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了保证电力职工的人身安全,许多人根据血淋淋的教训,制定了这许多看来“让人烦”的规矩,可能正是这些“规矩”束缚了某些职工的行为“自由”,他们不惜用生命作为压宝来换取行为上的“自由”。
那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已充分证明:任何人都不可因为规矩束缚人,而去践踏它,那样只能是自食其果,给国家、企业和家庭带来灾难。
同志,为了美好的明天,为了家庭的幸福,请你珍惜自己的生命,请你一定要守住安全生产的“清规戒律”,请你永远记住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这句老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