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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变变则赢演讲稿

时间:2014-06-20 20:29

3分钟演讲稿

一个人之所以能是因为相信能。

对于这个论点,我很赞同。

自己是自己最大的敌人,所以,只有战胜自己才能胜利;同样,自己也是自己最后的依靠,如果一个人不相信自己,就不用期待别人对你的信任。

如果爱因斯坦坚持他人对他的评价,他就会随波逐流,成为一个中庸平凡的普通人而不是一个举世瞩目的备受敬仰的科学家,如果斯蒂文霍金对肌肉萎缩症逆来顺受的话,想来,他也不可能成为伟人,在种族混杂标榜民主的美国,黑人自始至终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享受着各种不平等的待遇,没有人相信奥巴马可以竞选总统并成功、、、可见,一个人,只要相信,没有什么做不到的。

每个人在人生当中都会面临困难,有的人在困难面前退缩了,有的人在困难面前犹豫了,有的人在犹豫后勇敢地迈出了一步,也许只是一小步,但却迈出了勇气和决心,也迈出了一片全新的天地。

这个世界上,从来没有真正的绝境,有的只是绝望的思维,只要心灵不曾干涸,再荒凉的土地也会变成生机勃勃的绿洲。

大人物之所以会成为大人物,其实没有什么过人的天赋,会成功是因为他们更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他们比常人多一点毅力和耐心,就是这么一点,量变变成了质变,就是这么的一点点,决定你是否不平庸。

一个人之所以能是因为相信能。

相信自己才能战胜自己,相信自己才能收获成功。

求一份课前关于新闻的演讲稿,3分左右,谢谢了,最好是最近的新闻,社会类政治类的新闻,带有个人看法的

3月29日晚,中国球迷幸福的夜晚。

从基本绝望到欣喜若狂,往往就在于一瞬间的转换。

这晚,中国足球谈不上飞跃,更扯不上历史,但球迷的幸福感犹如中国队又打入了世界杯。

为何如此幸福

国足今晚的确创造了一个不大不小的奇迹,从理论上的出线可能,到将理论转化成事实,国足做到了。

当年朱元璋喝过的一碗菜粥能升级到“珍珠翡翠白玉汤”的档次,靠的就是幸福的感觉。

幸福降临的时刻,需要清醒地认识是谁带给了我们幸福。

首先要感谢的还是足球本身。

不得不承认,足球,作为世界第一大运动,充满了独特的魔力和特殊的魅力,一切皆有可能,也一切皆非定论。

在世预赛亚洲区40强分组后,圈内一致看好国足晋级前景,小组里只有卡塔尔一个对手,国足踢得好就是小组第一,踢得再不好也可捞足净胜球,混个排名靠前的小组第二。

然后就没有了然后,比赛的走势是真打脸,国足亚洲杯后一落千丈,只能“欺负”下不丹、马尔代夫这种几乎没有职业球员的队伍,最后沦落到只剩下理论上的出现可能。

“理论上”,说白了就是不是不可能,但基本不可能。

恰在生死一线之时,足球的魔力开始“作法”,国足最终又活了过来。

足球的魅力就在于让你又爱又恨,为其欢喜也因其伤悲,爱之深恨之切。

通过关注国足,我们充实了人生情感,丰富了生活体会,此时的足球已经超出了运动本身,怎能不感谢足球。

此刻还应该感谢国足主帅高洪波。

虽然以临时主帅的身份接管国足,但高指导带队的效果就是立竿见影,不得不为他点赞。

两战全胜,六个净胜球,有人说卡塔尔有所保留,但那实力也不弱,场上也没留丁点客气。

卡塔尔主帅赛后也承认,输球因为中国更强大,他没刻意试验新人。

再看看那两粒进球,一个是外围大力抽射,一个是精妙配合,含金量没得说。

且不说高指导排兵布阵如何,至少是慧眼识珠,对马尔代夫完成“帽子戏法”的姜宁和对卡塔尔打破僵局的黄博文,那都是高洪波招入麾下的“新人”,他找来的人管用,这就是能力。

再要感谢的,就是国足的对手们。

此前国足出线需要同时具备N个条件,很显然,国足的命运并不掌握在自己手里,自己赢球还远不够,需要约旦、阿联酋、朝鲜、伊拉克和阿曼五队中有三支球队掉链子。

结果国足一顺到底,约旦1:5不敌澳大利亚,朝鲜2:3负于菲律宾,阿曼0:2输给伊朗。

就这样,国足不可思议地出线了。

当然,也不能忘了感谢国足球员,毕竟人家才是主角,没有拼命三郎的精神,貌似容易的比赛也未必会赢。

其实要感谢的人和事还有很多,比如被称为福地的西安主场,再比如这么多年经历过无数次摔打仍坚强力挺国足的广大球迷,你们才是最可爱的人……让关心中国足球的人此刻尽情享受胜利的喜悦,也祝愿国 足未来的路能走得顺当些。

弘扬民族精神的诗歌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⑵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收养、疾病等;⑶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

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等。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

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当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恩格斯曾经指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来自: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人权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享有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和攻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一些区域性人权公约也有类似规定,国际人权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与国内法所保护的公民隐私在基本内容方面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更偏重于对国家行为的规范:(1)政府机构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任何国家机关非法侵害本国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禁止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国家作为公约或者条约的签字国应当通过国内具体法律制度之设定,使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

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

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三、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等概念,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

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

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四、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

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保密;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五、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

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行为;(2)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3)有关专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要求或行业管理法规,泄露业务上知悉的他人隐私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其他严重侵害隐私权造成受害人人格尊严重大损害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从不同角度保护隐私权的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予以特别保护;调整房东与承租人关系的法律法规对承租人的隐私给予保护;有些国家有关计算机与数据的立法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

由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所以国家赔偿法中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由于新闻媒介常成为侵犯隐私的主体,一些国家的新闻立法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立法应当对工作场所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此外,法律对医生、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的职业规范也作出特别规定。

来自:金栋法律咨询网-----------------------------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经bmk333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以‘快与慢’为题横向展开议论写一篇作文.怎么写啊横

文无定法亦有法。

我们说:“ 尽信书不如无书”,用死板教条的方法写作文必然不能实现真正的进步。

世间万物都是一个:“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过程,作文也不列外。

大量实践证明,优秀作文总是有那么几个共同点,或是立意独特,或是选材精当,或是文采斐然。

掌握这些要点,对帮助我们的作文取得好成绩,无疑是有大裨益的。

无论是大到构思谋篇,还是细化到语言文字,都给粗了一定规则与法度,有了这些指导,同学们就会少走弯路.读是吸纳,写是输出。

如同书法要先临贴,学绘画需要写生一样,学习作文也应从“模仿入手”,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唱。

高品质的精品文章始终是一本作文书最关键的组成部分,将这些精品有效吸收,并内化成为自己的东西,作文高。

作文高人一等不再是梦!没有争论,没有讨论,就不会有进步。

同一篇文章,不同的人看了就会有不同的想法,我们一定要有海纳百川的气量,积极听取不同的意见,在质疑中反思,在反思中成长,而切勿孤芳自赏。

谁不希望自己的作文能吸引人!说实话,如果你的作文吸引人了,那么你的作文就非常成功了。

也就是说,要达到“吸引力”的效果,那可是写作文的最大问题,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思考和重视的问题。

无论你多么会写作,哪怕你已经成了一个大作家,这个问题还是一个问题。

这里,我想说一点,那就是要想吸引别人,首先得吸引自己,感动自己,让自己觉得特别有趣。

如果你说的话,你写的人,叙述的事,你自己都不感觉新鲜,我想你的作文是不可能吸引人的。

祝每位同学都能写出一纸好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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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里夫人 最困难的时候,也就是我们离成功不远的时候。

.......拿破仑 用知识武装起来的人是不可战胜的。

.......高尔基 不屈不挠的奋斗是取得胜利的唯一道路。

.......达尔文 过去属于死神,现在属于自己。

.......雪莱 困难只能吓倒懦夫、懒汉,而胜利永远属于攀登高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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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尔斯泰 音乐应当使人的精神爆发出火花。

.......贝多芬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易经》 除了我们自己以外,没有人能贬低我们。

如果我们坚强,就没有什么不良影响能够打败我们。

——美国教育家 华盛顿 没有播种,何来收获;没有辛劳,何来成功;没有磨难,何来荣耀;没有挫折,何来辉煌。

——英国海军上将 佩恩 意志坚强的乐观主义者用“世上无难事”人生观来思考问题,越是遭受悲剧打击,越是表现得坚强。

——古罗马哲学家 西尼加 有志者,事竟成.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 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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