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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口号

时间:2015-12-16 04:27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支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指单位,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有什么区别?

支付结算的支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七种。

参考资料:支付结算的方法 东奥

支付结算的种类有哪几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支付结算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依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依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结算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其中,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直接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了结其债权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现金结算受现金管理制度的制约,限于个人之间和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收支以及单位对个人的有关开支。

非现金结算是指当事人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的账户划转到收款单位的账户来完成货币收付以清结债权债务的行为,故又称为转账结算或银行结算。

(2)依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依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票据结算是以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清结货币收付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非票据结算是客户间以结算凭证为依据来清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等。

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4、其中托收承付方式,必须定有购销合同才能使用。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BC都是对的

支付结算按支付方式分类

1.现金结算 2.转账结算 结算方式:(三票一卡,三式一证) 1.(三票)支票·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2.(一卡)信用卡 3.(三式)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

4.(一证)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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