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口号 > 药店晨起口号

药店晨起口号

时间:2020-08-15 19:33

药店宣传

为你健康保驾护航

疾病痛苦,健康快乐

药真价实,绝不出卖良心

海王星辰药店早上几点开门

9:00-22:00

凌晨过后还有药店开门吗。

那要看药店经营时间喽,一般药店都关了,凌晨要买药,去医院比较合适

关于销售药店体温计话怎么写

一句话的。

这2天穿的新鞋子磨脚了 那个疼啊 没办法走到这家店要了一盒邦迪 正准备付钱贴脚的时候 店里的营业员阿姨看到我是贴脚的就帮我换了包厚款的还是便宜的 虽然很小事 但很温馨 这种风气很好 不像上次我买的一家 只知道赚钱 不给个很好的建议

药店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如何写

1.要想取保刷卡药房的资格,就应解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具备一资质,再填写<<定点零店申请表>>,经当地的医保管理部门批准,就可以了!!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

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查对制度

查对制度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  一、医嘱查对制度  1、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下一班查对上一班医嘱。

  2、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需签全名。

  3、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并签全名,对有疑问的医嘱,须向有关医师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4、抢救病人时,医师下达的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然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经两人核对后方可弃去。

  5、重整医嘱单后,必须经第二人查对,重整者要签全名。

  6、护士长组织每天大查对医嘱一次,并做好记录。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制度  1、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处置前、处置中、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2、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水剂、片剂注意有无变质,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液体瓶口有无松动,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3、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4、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有过敏者应在床头作明显标记;使用毒麻、精神药物时,要反复核对,用后保留安瓿,以备检查;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发药、注射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6、晨间输液需经三班查对,输液时再查对一遍后方可操作。

输液记录单放在病人床尾,更换液体时要注明更换药物名称、时间、配药者,并签全名,输液完毕由查对者签全名。

  三、输血查对制度  1、查采血日期、血液有无凝血块或溶血,血袋有无裂痕。

  2、查输血卡上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号与血袋上标签是否相符,配血报告有无凝集。

  3、查病人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与血量。

  4、输血前配血报告必须经两人核对无误,并签全名后方可执行。

输血时要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5、输血完毕后,应保留血袋24小时,以备必要时检验。

  四、饮食查对制度  1、每日查对医嘱后,按饮食单核对病人床前饮食卡,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2、发饮食前查对饮食单与饮食种类是否相符。

  3、开饭时,在病人床前再查对一次。

  五、手术查对制度  1、进行手术前准备及手术室接病人手术时,应查对病人姓名、床号、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2、查手术名称及配血报告,术前用药,药物过敏试验结果等。

  3、查无菌包内无菌指标,手术器械是否齐全。

  4、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缝合前核对纱布垫、纱布、缝针、器械数目与术前数目是否相符。

核对者签全名。

  5、手术取下的标本,应由洗手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填写病理检验单送检。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和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的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的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天猫国大药房旗舰店真假

国大药房旗舰店我看天猫店铺粉丝有50万,应该是真的吧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