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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宣传口号

时间:2014-03-10 01:00

法律宣传单怎么设计

一、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下列主要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三、公民人身受到损害时根据法律应怎样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人身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要求赔偿的方法是:1、被他人殴打造成轻微伤害的,受害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罚该违法人员的同时,裁决由该违法人员赔偿医疗费用。

2、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各种费用。

3、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负有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4、因各种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依照《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造成人身损害负有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赔偿。

责任人拒不赔偿的,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侵害人赔偿。

受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时,有权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词,要求言简意赅,朗朗上口。

民事检察工作宣传卡  检察官提示  1、当你与别人发纷,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诸法院,可判决、裁定结果却与你的期望不一致时,你会怎么办

当你不服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期望二审能予以改判,而等来的却是维持原判,你又该怎么办

  ——其中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检察机关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但对于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将会坚决维护,并向你耐心说明理由,以解开缠绕在你心头的疑虑。

  2、如果你是诉讼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正确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请你积极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还你和对方当事人一个宁静、祥和的生活。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是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部门,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抗诉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非抗诉类案件』  ◆督促起诉  主要指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遭受损害,而职能部门、管理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自己的职责,而案件性质又可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履行职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主要适用于:  1、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2、在国有文物保管、保护等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3、在公共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4、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在国有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7、其他由于监管不力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适用于:1、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案件; 2、社会弱势群体急需救助的情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适用于:  1、由于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物质损失且遭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不提起或不能提起诉讼的案件,如:因贪贿、挪用、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签订合同失职等犯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无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2、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且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执行条件而人民法院怠于执行或超标的执行的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主要适用于:  1、不认真核实财产归属,查封或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2、任意改变判决内容,超越执行范围,在执行中以执代审;  3、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  4、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明确的财产线索不予重视致使执行不能的;  5、徇私枉法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  6、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超标的查封或者故意造成被执行人其他损失;  7、执行中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的;  8、执行人员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文书的;  9、涉嫌渎职犯罪、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

  ◆调解监督  重点监督明显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案件。

  ◆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

主要适用于:  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  2、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

  3、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  4、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可根据民行检察抗诉类案件和非抗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提出申诉,或为检察机关提供线索。

民事法律责任是否具有强制性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它指的是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3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依法承担的后果。

  4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5 民事责任的责任一语,其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相当于liability。

  6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以《我身边的民法》为题,写一篇两千字的法律文章

今年年初天还很冷的时候,一天晚上和老公一起吃饭;像往常一样,老公照例都会讲一些他一天中遇到的有趣事情和对一些新闻事件的看法。

这也是我每天例行的向老公学习各方面知识的时间,因为在我心里老公就是我的知识宝库。

老公在单位负责法制工作,平日里对法律方面的事情比较关注,常和我聊一些这方面的话题,我的那些支离破碎但却非常宝贵的法律知识大多都是通过这样的渠道从老公那里学来的。

这天老公说的第一件事,是他们单位办公楼的玻璃门让一个来办事的人给推掉下来撞碎了。

不待老公讲完,我脱口就说:那可得让他赔!老公笑着问我:你凭什么让人家赔?我理直气壮地说:他损坏了你们单位的东西,当然要赔,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啊!老公对我的判断不置可否,继续讲完了整个事情。

老公说,他们单位的那道门是双扇的,其中一扇已经坏了好长时间了,一直没修理。

今天来办事的那位先生,进来时推的是那扇好的,出去时推的是那扇坏的,结果一下子把整扇玻璃门从门框上推掉了,玻璃门自然摔得粉碎,万幸的是没伤着人。

老公讲完事情,给我解释说,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他们单位作为办公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公众进出他们办公楼是负有安全责任的;如果他们单位作为办公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为公众进出他们的办公楼提供安全的服务设施,甚至由此造成公众的人身伤害,那么他们单位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发生在他们单位的这件事为例,那扇已经损坏的玻璃门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尽管门上已经张贴了'此门损坏'的警示语,但其对公众来说并不意味着他们单位就可以免责,因为公众可能没注意到,个别公众不能识别警示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老公继续说,其实他们单位已经很幸运了,那扇破碎的玻璃门没伤着那位先生,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麻烦可就大了。

老公还告诉我说,在民事权利中,人身权是高于财产权的,在人身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财产权是要让位于人身权的。

这是以人为本思想在民事法律中的重要体现。

老公有理有据的分析,让我顿开茅塞,看来生活中有些事情仅凭想当然还真是不行的,我们是法治国家,社会生活中的许多环节都需要法律来保证。

老公这次给我“上”普法课提到的《民法通则》以前也听说过,但还真没认认真真学习过;请老公帮忙找来小册子,不到半个小时就通读了一遍。

真是不看不知道,这一看还真发现自己在民事法律认知上存在不少问题。

譬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就让自己长了不少见识。

如果不知道这就是法律规定,一旦遇到类似的事情,被法官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一定还怀疑法官贪赃枉法呢。

也许是要“检查”我学习《民法通则》的学以致用情况,在我学习《民法通则》后没几天,电视里就报出了一则涉及《民法通则》的案例。

这是一场因有人在高层建筑物上抛物造成楼下居民人身伤害,却又无人承但责任,而引发的受害者将这栋楼上二层以上所有住户统统告上法庭的民事诉讼,最终法庭判决这栋居民楼二层以上所有住户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我和老公一起看完了这条新闻后,老公问我:这栋居民楼上的住户冤不冤

我不加思索地回答:当然冤了,一个人扔的东西,惹的祸,却让邻居们一起跟着挨告,一起跟着赔偿。

但说完后,我马上就意识到我的说法好像不太“合”法,刚学过的《民法通则》里好像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急忙找来《民法通则》小册子,循着记忆一下子就找到了第一百三十二条。

老公看我前几天的《民法通则》还没白学,满意地笑了。

过去一说到法,人民很容易就会想到刑法和经济法,而对于远离犯罪和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人们来说,法似乎离自己很远。

实际上,对于一个公民、一个生活在人群中的公民来说,他无时不刻都生活在法律营造的社会秩序中,特别是民法,更是时刻伴随在我们的左右,维护我们的利益,为我们遮风挡雨。

(来自百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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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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