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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打击偷逃漏费宣传口号

时间:2014-10-22 12:37

关于治理高速公路偷逃费漏费车辆的心得体会

针对该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云南省公安厅于今年3月5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文件明确规定了偷逃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和处罚依据,为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意见》规定,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将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偷逃过路费怎么处罚:

目前,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加快,路段联网收费规模的不断扩大,单车单次通行费也随之增长,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逃费手段层出不穷,逃费行为愈演愈烈。

为维护通行秩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开展一系列收费稽查活动,如何将以人为本的大服务理念注入高速公路稽查工作中,要求“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往往会出现 “矛盾”和“冲突”,许多稽查人员很容易把稽查与服务看成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两个认识误区:一是认为片面强调服务,将稽查理解为就是放宽政策,在处理逃费车辆的过程中,采取得过且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一味讲求车辆通行速度,避免“招惹是非”;二是认为稽查就是查处,就是罚款,为了追求表面效益,在稽查过程中,往往忽略了服务,只强调稽查,常把查处的逃费车数量、追缴和处罚通行费额作为衡量稽查工作的好坏的唯一标准。

这种单纯追求“数字”的结果往往使收费稽查人员忽略了服务质量,只是单纯地处罚。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稽查”与“服务”的关系成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作为一名收费稽查人员,应明确认识到稽查是服务的一种方式,只有通过有效的稽查,才能及时打击各种逃费漏费行为,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营运秩序,而只有搞好服务,营造温馨文明的服务环境,才能依法稽查。

为此,要做好稽查服务,必须将服务贯穿于稽查活动的整个过程,其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要确保稽查与服务的高度统一。

在收费稽查的同时,转变服务理念,在的基础上抓稽查,收费稽查进行到哪个环节,稽查服务就延伸到哪个环节,不可厚此薄彼。

首先要加大技术手段,完善各项服务设施,为给广大司乘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服务,如在各情报板上及时公布路况信息,便于车辆有序通行。

其次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自觉缴费的意识。

在收费稽查的过程中,不仅要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面对司机的质疑,更要耐心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

由于广大司乘对收费政策知之不多,作为收费稽查人员,应该持理解的心情和宽容的态度,他们的一些牢骚、怨言甚至谩骂,我们应该包涵,让自己保持一份平和之心,坚持说理劝导,心平气和地做好解释工作,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从而赢得各界司乘的理解,达到自觉缴费的目的。

再次是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杜绝恶意逃费行为。

对于有备而来,故意制造事端的车主,尽可能避免正面冲突,进行冷处理,出现司机堵塞车道,拒缴通行费的情况时,将车辆拦在车道,及时通知路政和高速巡警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确保对内与对外稽查两手抓。

不断总结和完善稽查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在激励制度上、方法上、手段上不断创新。

在打击外部逃费行为的同时,引入第三方考评机制,严抓内部收费纪律。

在稽查内容上,对外稽查坚决打击各种车辆逃费漏费行为,借助多方力量,联合高速巡警、当地派出所进行联合稽查,确保正常通行秩序;对内稽查坚决杜绝内外勾结,加大服务水平和稽查技巧培训力度,同时加大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在稽查形式上,实现多样化。

在时间上进行不定点、不定时稽查,从而打消抱有偷逃通行费的。

在内容上进行全方位稽查,对票卡款进行重点盘查,确保。

在形式上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特别是引入第三方稽查机制,从司乘的角度了解收费站的稽查服务水平,有对待上级领导和普通司乘一样的服务态度。

稽查与服务工作是有机统一体,其共同目的是营造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增强自觉缴费和遵守交通秩序的意识,推动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而收费稽查与服务工作如何有机结合,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摸索和探讨,对好的方法总结归纳,逐步形成成熟完善的制度方法和运作模式。

逃交高速费构成违法犯罪吗

为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公路收费站冲关逃费违法犯罪行为。

特通告如下:  一、对以下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或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尾随前车、冲撞护栏等方式冲关逃费的;  (二)直接或通过中间人相互交换通行卡或车辆号牌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减轻车辆实际承载重量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四)假冒、盗用军警等特种车辆号牌骗套通行费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收费公路通行卡,少缴或不缴车辆通行费的;  (六)通过伪造、变造、贩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卡或者提供车辆等方式帮助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七)为偷逃车辆通行费犯罪人提供帮助的;  (八)采取其他办法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二、偷逃车辆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组织、教唆他人多次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二)造成收费设施、交通设施较大损失的;  (三)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收费人员履行职务的;  (四)造成收费公路堵塞或者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偷逃车辆通行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检举揭发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被胁迫参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三)积极补交偷逃的车辆通行费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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