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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口号

时间:2013-09-08 16:41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院工作人员

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首先,坚定的政治信仰,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法官在司法工作中要有大局意识,团队意识,责任意识。

我是社会的一份子,是司法队伍的一份子,是新化法院队伍的一份子,法官应注意处理好和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不能一意孤行,骄傲自大。

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团队协作和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排除一切不利因素的干扰,不能被权势和金钱所左右,而沦为它们的奴隶。

我们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有大局观,公正司法,出色地完成好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

  其次,过硬的业务能力,准确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法官要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他必须拥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仔细查明案件事实,事实一定要清楚,能够最大限度地与客观事实接近。

然后,要确保自己认定的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最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把法律适用这一关处理好,法律推理要严谨,准确运用“三段论”来进行法律推理。

过硬的业务能力是法官出色地完成自己本职工作的护身符,能为审判工作保驾护航。

否则,再响亮的口号也不过是一句空话,不能起到实际作用。

  第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准确、明晰。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

我国古代思想家老子也曾经说过“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这足以说明细节的重要性。

法官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要做到处处严谨,事事细心,一旦稍有不慎,司法这则天平定会有所倾斜,有碍司法公正。

  第四,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等法律规范,做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自觉抵制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不正之风,本着为老百姓办苦事、办实事的想法去为人民群众谋福祉,踏实工作,心系百姓,作一名受人民群众爱戴的好法官、好公仆。

现代司法理念是

我国当前正处于司法制度大变革的非常时期,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树立以司法独立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并使之贯穿于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的始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历史选择和必然要求。

  [关键字]现代司法理念,司法独立,司法改革  随着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单一的专政转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贫穷落后发展到小康社会,由义务主导转向权利主导,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职能特有性质和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传统司法观念将会逐渐退出司法制度的历史舞台,那些明显不适应新形势要求、违背客观规律的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也将遭遇巨变。

时代的变革呼唤司法制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锐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础就是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首先应当知道何谓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信念或价值观。

她是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她是经过历史历练后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

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观基础,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状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的和超然的东西;理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

具体制度是理念的惯常表现方式,而理念则在这种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运作中贯穿始终,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和完善。

每一个拥有思维的人都有理念,一个人在其行为中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是他们的个人理念。

而一个制度的理念,则必须建立在若干人的集体智慧之上,是这个群体在围绕这个制度行为的过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则和信仰。

  现代司法理念即是如此。

法官个人在审判活动中既需要通过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学理知识进行事实判断和法律理解,又需要准确把握整个法官群体在运行法律规则和构建法律制度过程中所普遍遵循和奉行的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也是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理论准备不足会导致立法的矛盾、混乱和缺乏可操作性;也会带来法律和制度的不稳定性;[1]其次,司法改革应当从理念的变革切入,但必须形成相对成熟的思考和共识,没有理论指导的改革将会反复无常,逻辑混乱,比如本文将探讨的司法独立问题与现行体制中的司法监督,就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再次,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以往我国关于司法理念的论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出现的,表现为类似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之类的口号,并辅之以运动式的动员和推进。

这种意识形态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极端,一方面容易导向谬误,另一方面则掩盖了其内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极易招致同样意识形态化的反驳,使建立在正当性与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学性的基矗口号在其热情鼓动之下,往往可能掩盖着一种片面性甚至错误,在矫枉过正的做法之后,有时会产生许多始料不及的危害。

正如一位学者指出的:“口号这种特殊的话语形式往往张扬了一种强硬的语言暴力色彩,力图用斩钉截铁的语义和简洁短促的句式结构遮蔽所有的话语空间,将对话、讨论、质疑、辩驳等统统拒之门外。

诚然,口号运用得当往往可以充分发挥其感召力和号召力,成为凝聚民心的话语磁场.然而,口号式的感性宣泄终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务实的实践,口号的泛滥或许会潜伏着一种非理性的灾难。

法治口号往往成为主流法律意识的话语载体,甚至会拥有法治领域的话语霸权。

”[2]  因此,在当前司法领域中各项具体的改革措施方兴未艾、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实现司法公正之呼声日渐高涨之际,树立系统周密的现代司法理念,夯实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为司法制度的设计和实际运作提供科学完善的价值观导向,就成为摆在所有致力于中国司法改革的法律人面前的瓶颈。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它虽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树立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尊严、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司法正义等现代司法理念。

其中,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是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的唯一出路和根本保障。

  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中称之为审判独立,即经国家确权的中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冲突事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任何非理性干预的法律自主性。

德国学者把司法独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的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3]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句话是哪位法学家说的?该如何理解?

西方法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法谚反映了正义的时效问题,也就是说正义本身具有时效的内涵。

迟来的正义没有实际意义,对于渴求正义的人们来说实际上是不正义的东西。

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所谓“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是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它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司法裁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司法裁判的结论必须是公正的,而司法裁判的程序性也必须是公正的。

在程序公正的问题上,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及时做出司法裁判并将这个裁判告知当事人。

过迟做出裁判,或者过迟告知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也是非正义的。

在司法领域,迟来的正义会为当事人造成各种法律上的损害。

法乃公器,自当体现出公信力,然而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案件由于司法程序上的人为因素或者法律本身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维权成本增加,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大大降低。

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的内在追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审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标得以确立。

它的确立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经变得更为成熟,从过去单一性的追求,比如对于抗辩制和程序正义的简单摹仿,发展到更深层和更为全面的综合性思考;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趋势。

此外,公正与效率目标的确立,不仅是一个口号和观念的提出,而是在认识到司法工作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和具体制度的设计。

在这一意义上,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将迫使我们把司法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从而避免过去摸着石头过河的零打碎敲状况。

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虽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标,但它们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可简单地视为一体。

我认为: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

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

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没有意义。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是第一位的。

当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时期和地区,效率作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应该的。

公正和效率之间的相互依存和补充的密切关系是主导方面,也就是说,两者密不可分。

我们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正义而不顾效率会真正实现法治;反过来,也不会认为仅仅追求效率而不顾正义与否是正常状态。

可见,没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而没有正义的效率则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这对“孪生子”也会产生争执。

在建立这一矛盾最佳结合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设立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标准和原则,寻求两者的结合点,也要认识到,上述标准和结合点并非一种僵死不变的公式,而是一种辩证的、因时因事而异的、需要创造性的裁量权灵活处置的原则指引。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司法对于公正和效率的侧重也有不同。

因此公正和效率说起来容易,真正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从实践上建立各种保障制度,以求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结合,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任务。

三、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必须要有具体制度和程序的保障。

在这一意义上,公正和效率可以成为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的统领原则,可以用来检验各种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和设立。

只有在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效率才能真正实现。

此外,运用制度和程序的人也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在一定程序上得到了提高,但从新时期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其素质水平仍然亟待提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亟需通过人员分类分层分责的方式得到改良。

除了法官的专业素质外,他们的道德素质也到了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

我认为:制定法官道德规范,健全法官道德监督机制和相应的惩戒制度,是当前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制定具体道德规范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法官职业的特性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根据,制定具体规范。

概括而言,法官的道德规范应当围绕以下原则考虑制定。

(1)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超然性和客观性。

(2)法官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良知和责任感。

(3)法官应有精英意识和对于社会利益、矛盾冲突的整体上的把握和洞察力。

(4)法官应当具有超然性,也就是要甘于寂寞,不求声名,最好成为实施正义的“看不见的手”。

(5)法官应当刚正不阿,不畏权势。

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权威是靠法官的信念和行为,甚至是自身为代价来实现的。

(6)法官应具有高度自律性,不受诱惑,洁身自好。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司法的最高境界。

它们的实现需要全体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努力和奉献,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法官终身责任制的起源

如果是指狭义的法,则无法可依;如果是指广义的法,则中央有要求。

  一、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意见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

  其实在中央政法委对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提出明确要求前,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在一些法院颇具雏形,如2008年云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颁布实施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规定案件责任终身制适用于各自省属范围内的法院系统。

  二、没有法官的独立审判制,责任制就是一句空话。

  目前的现状是:法官若独立办案,很可能被调离职位。

  法官独立办案的前提是法院独立审判。

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即便法官可以终身,总涉及升迁调岗加薪等很多具体问题,法院对法官显然还是有很大的左右能力。

而法院的财务人事都由地方决定,所以,要实现法官独立办案,单纯围绕法官职位考虑显然不够,需要在更广、更高的层面整体设计才行。

  现实中,法官难以独立公正办案原因很多,有权力的不当干预,有人情金钱的滋扰,也有法官自身法律和业务素养不足的问题。

法官终身制表面上可以解决一些权力不当干扰的问题,但并不能解决其他问题。

更重要的是如果整个权力结构没有变化,即便实行法官终身制,一些部门和官员仍然可以影响甚至主导法官办案。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中多数国家并没有终身制一说。

法官终身制最典型的如英美法系的美国,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均终身任职,但其他法官也不是终身制。

其实,终不终身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法治状况。

一个法治走入正轨的国家,法官只会依法办案,否则必受制裁。

法治之下,即便不是终身制,法官也有充分的安全感,因为只要依法办案就是安全的;同时法官又会有压力感,因为违法办案无异于走钢丝。

反过来看,如果法治不彰,制度形同儿戏,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法官终身制反倒会有害。

所以,法官终身制对于独立办案,既治不了本也治不了标。

一点一滴地推进法治建设,才是有意义的。

律师做了什么事情以后会被吊销律师执照

谈谈社会公一说起爱护公物,也许有人会认是老生常谈,因似“爱护公物光荣坏公物可耻”、“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这样的口号恐怕连幼儿园小朋友也能说上几条。

但现实生活中的我们又做得怎么样呢?细心观察就会发现,校园里破坏公物的现象比比皆是:有同学为求近路而不惜践踏草坪;踢球时不小心打碎了教室的门窗;户外运动中弄坏了校园里的公共桌椅、栏杆和垃圾桶;课桌椅上经常会看见各式各样的涂鸦……你有没有想过,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些行为都对公物造成了损坏,也给其他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还会增加学校对公物的维修费用,这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每每看到这些不文明行为,你也许会皱着眉头嘟囔一句:缺德!是的,这些人所缺少的正是“公德心”,不讲社会公德,不遵规守纪。

他们从来也不曾意识到原来自己也是这些公物的“主人”,不知道公物是大家公用的物品,每一个人都有爱护公物的义务。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

公民道德的好坏,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精神状态,影响着一个民族事业的兴衰。

一个人的言行,往往表现出个人素质的高低,进而影响整个集体的总体素质状况。

一个公民是否爱护公共设施,从小处讲可以反映出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一个学校校风的好坏;从大处讲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及民族素质的高低。

我国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了“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都应该按这个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其实爱护公物做起来也很简单,只要拥有一颗公德之心,处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能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无损与正常使用。

如果你失去了今天,你不算失败,因为明天时光会再来。

如果你失去了金钱,你不算失败,因为人生的价值不在钱袋。

如果你失去了社会公德,你是彻彻底底的失败,因为你已经失去了做人的真谛。

文明礼仪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它的主要作用,既是追求个人道德的完善,又是公众利益的维护,公共秩序的体现。

说到文明礼仪,我想到了一个关于伟大的领袖列宁的故事。

有一次,列宁同志下楼,在楼梯狭窄的过道上,正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已走了一半。

那女工见是列宁,先是一惊,然后赶忙退回去给他让路。

列宁却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已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字说得很响亮,很亲切。

然后自己紧靠着墙,让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

还有一个故事,是在澳大利亚总理霍克就任期间,有一次在一家商场内,霍克与一位老人就养老金问题发生争执。

霍克一时冲动,骂那位老人:“愚蠢的老家伙。

”老人因此把他告到法院。

霍克举行记者招待会,就自己不文明的语言,公开向这位老者道歉。

他说:“那天我非常烦恼,但这不能成为我使用那种措辞的理由。

如果我确实伤害了他的话,我愿意就此向这位先生道歉,请他宽容我的不逊。

”听了两位名人的故事,你是否为他们而感慨呢?千万不要以为文明礼仪只是伟人、名人才具备,我们将无需为自己或多或少的不文明言行而愧疚。

因为那样你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不但要有讲文明的大人物,我们更需要一群有礼仪的民众。

个人文明礼仪是根、是本。

人要有良好的文明环境,就必须先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

正像鲁迅先生说:“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

”“立人”的意思便是要完善人的思想和文明修养,首先我们要致力于读书求学,完善自身的认知水平;认知到达一定水平,就有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分辨是非善恶、端正自身的心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努力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符合道德的标准,自己的修养得到完善。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

还是那就话:“文明礼仪我先行”自身的素质提高了,我们整个校园的素质、整个城市的素质、整个中国的素质才会在真正意义上进步与提高。

罗马法对后世带来了什么影响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迫性 大家知道安时期,同志和著名民士黄炎培先生有过一段关于执政兴衰周期率的对话,就是著名的窑洞对。

主席说,共产党一定能走出这个“周期率”,因为我们植根于人民,因为我们天天都在“赶考”。

半个世纪的对话仍警示着我们:要重视人民民主,要密切联系群众,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一)做好群众工作,是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党的宗旨的客观要求。

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群众工作,任何时候都注意发动、鼓舞、相信和依靠群众,这是我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

回顾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既是革命战争的领导者、组织者,又是群众生活的领导者、组织者,把群众生活和革命战争联系起来,团结人民群众形成“真正的铜墙铁壁”,探索出了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核心的一系列群众工作的规律,从而不断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使许多群众从对党的怀疑、观望到理解和信任,在关键时刻甚至不惜为党的事业流血牺牲。

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成为我党夺取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同样自觉地把党的群众工作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中。

党的91年发展历史充分表明,人民群众是我们党存在和发展的根基,群众工作是我们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主要法宝,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也是我们党的生命线。

可以说,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密切联系群众的历史。

 (二)做好群众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成果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龙陵的经济社会得到飞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可以说,这是县委、政府依靠人民、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智慧和积极性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人们更加注重利益的追求。

不同的利益主体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由此引发影响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增加,群体事件、突发性事件不断增多,对抗性加剧。

由于多种矛盾并存,相互联系,一旦处置不当、不及时,就会引发更大范围的矛盾。

我们要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局面,化解和克服矛盾和困难,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群众工作。

假如漠视群众利益,不以积极的态度去化解矛盾,对群众的合理要求置若罔闻,或者在处理过程中处置不公、态度不好、方法简单,还会引发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阻碍全县发展的进程。

 (三)做好群众工作,是落实六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

抓发展必须既要见物,更要见人。

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能解决经济社会的所有问题,经济发展必须与社会进步相协调,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必须体现六中全会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

同时,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作为发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坚持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让各阶层的人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最充分地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各行各业的创造活力,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大好局面。

(四)做好群众工作,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所在。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既要抓发展,又要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着力构建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这就必须注意做好群众工作。

我县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水平在不断提高,政策观念、效率观念、公平竞争观念和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要求不断高涨,而新的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定型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这种变化,对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过去那种单纯靠行政手段的老办法已经不适应。

我们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赢得群众的信任,不断巩固执政基础。

 二、认真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国际间各种社会思潮的相互激荡,信息化网络化的迅速发展,给我们社会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当前,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群众思想和行为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影响群众思想和行为的因素也越来越复杂。

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显著增强,执政早期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无条件信任和服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让位于对个体权利的追求。

在长期执政条件下,由于社会分化等问题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逆反”心理。

由于党风廉政存在的问题带来对公权力的信任度降低。

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形成了新的表达诉求渠道,成为群众参政议政发泄情绪的缓冲阀、调节器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使群众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

等等。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众工作趋向多元化 一是群众工作对象多元化。

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社会阶层的日益分化,职业选择愈趋自由,社会流动不断加快,群众的范畴发生了深刻变化。

一方面出现了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与过去相对单纯的单位人、农村、企业职工的情况不同,现在已经广泛出现了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不少新的阶层,以及流动人群、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群众,均成为群众工作的新的对象,群众面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由于体制、政策等原因,不同群体财富的积累渠道不相同,对改革开放成果的受益程度不等,一些基本群众如工人、农民等利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城市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对现在的不少政策还是有意见。

 二是群众反映问题多元化。

当前群众集中反映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既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就业保障、涉法涉诉等问题,也有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分配不公、民族宗教、历史遗留等多个方面、多个领域问题,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凸显,诱发群体性事件新热点不断增多,群众诉求最大化,在一些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参与者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手段相互交织,大多数人盲目的参与与少数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相互交织,复杂程度增加,处置难度加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使个别问题、局部问题影响全局,非对抗性问题转化为对抗性问题。

 三是群众利益需求多元化。

在改革中需求不断变化的群众个体根据各自所处生存状态,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促使群众需求从单一化趋向多样化、从普遍化向差异化转变。

四是群众工作主体多元化。

党不仅要做好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还必须发动政府、群众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中介来共同努力,有的放矢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工作,形成党的群众工作合力。

 五是群众工作手段多元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资源垂直命令式地动员社会的效力已越来越弱,而以利益驱动为杠杆的经济手段,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伦理手段,以契约自由为主体的法律手段和以大众传媒为载体的舆论手段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越来越强,党的群众工作的手段将趋于法制化、理性化和平等化。

 (二)干群矛盾趋向复杂化 一是直接利益冲突和无直接利益冲突互相交织。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群众的要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畅顺的沟通机制,老百姓没有“出气口”,民意得不到有效表达,储存着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潜在参与者。

一旦产生诱因,马上就会出现众多的以围观、起哄甚至挑衅作为武器的声援者。

二是有理诉和无理诉互相交织。

从平时来看,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有部分是由于初信初访不够重视,该解决的不及时解决,推诿扯皮,导致矛盾上交的有理诉求。

不可否认也有一些群众为了达到自己的诉求目的,抱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和“唯上”心态,对于法律渠道、民间渠道能够正常解决的事情,动不动就到县委政府访、闹,以致越级访、重复访和集体访不断增多。

三是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互相交织。

当前,社会矛盾以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为主,但也出现了一些对抗性矛盾的苗头和倾向。

一些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和组织,内部组织层次分明,人员分工明确,有统一的口号和行动方案,进退都有人控制和指挥。

同时,一些别有用心人员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竭力挑拨离间。

对此,我们要清醒认识,在工作中不授人以柄。

 (三)形成原因趋向多样化。

形成干群矛盾的原因很多,但突出的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决策失误。

有些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没有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在重大决策、重大规划调整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制定的政策、法规出现不平衡、不统一、不连贯、不稳定现象,执行政策随意性较大,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没有慎重考虑,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决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这些决策失误,不仅造成经济政治损失,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更是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割裂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 二是干部失信。

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熟悉、不了解,对群众的联系不紧密,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置不公正。

有的干部政治敏感性不强,对一些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及时洞察,缺乏事前发现能力,未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难以做到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所以有些农村群众对干部的信任不如对宗教组织的信任,过去干部登高一呼、一呼百应的情况现在见得少了。

由于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导致有的地方非正常组织抬头,甚至消失多年的邪教、会道门等非法宗教势力死灰复燃,敌对势力乘虚而入,成为影响农村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隐患。

 三是处置失当。

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但不少党员干部把握不了群众的思想动向,有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化,使一些本来可以妥善处理的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增加了社会对立情绪。

有的乡镇和单位处理矛盾纠纷不够及时,存在拖、推现象,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小事不重视,等事情闹大了,领导才去解决。

有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政策、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考虑社会效果、不估计可能产生的后果,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工作不深不细,作风简单粗暴,这些都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向恶性方向发展。

 四是渠道失畅。

当前,群众用各种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权利诉求和政治诉求,不管在数量上还是在程度上、不管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

虽然各级各部门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拓宽利益表达诉求渠道,但利益诉求渠道狭窄乃至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干群关系。

五是心理失衡。

社会转型时期,原有的经济格局被打破,一些群众对改革发展思想准备不足,不能够从全局、长远、理性地看问题,一旦自身利益受到影响,便产生心里失衡和认识上的偏差,引发怨气和不满。

如贫富差距过大产生“仇富”心理;多数群众因法制意识淡薄,遇到问题还是习惯于找党委政府而不是找法律,要求“讨回公道”,在对待涉法涉诉问题上,出现“信访不信法、信法律不信法院、信领导不信法官”的倾向。

有的把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劝导错误地以为是“法不责众”。

这些都是当前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 当然,群众工作的特点和党群、干群关系的形式,在不同的时机和场合,还会以不同的面目出现。

关键是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探索规律,有的放矢,全力解决,努力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

三、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应具备的能力和掌握的方法当前,要切实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五种能力。

(一)要具备亲民爱民的能力。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

人民群众既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力量。

所以,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具备亲民爱民的意识。

一是要强化宗旨意识。

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要始终牢记群众反映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现实,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时时刻刻为人民着想,必须时时刻刻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必须时时刻刻用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学会换位思考。

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认真审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站在老百姓的位置,认真审视哪些问题是群众最需要解决的;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认真审视出台政策时,是不是对人民群众有实惠,会不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影响和损失。

只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去谋划措施、去做民主决策,群众就会非常拥护、非常赞同、非常理解,各项工作就会稳步推进。

反之,工作就会出现反复、出现障碍、出现失误,甚至影响整体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要善待人民群众。

人民群众上访反映问题,说明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和依赖,希望通过党委、政府的关心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这是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也是民意渠道顺畅表达的需要。

如果对待群众上访的态度生硬、冷漠、敷衍,甚至把群众上访说成是“刁民”、“素质”低下、无理取闹,老百姓就会感到很失望,老百姓就会产生怨气和不满。

因此,要善待普通的老百姓,善待每一名群众,善待每一个来访群众,并且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工作,去化解社会矛盾。

(二)要具有思想疏导的能力。

思想工作是开展各种工作的先导,是打开心灵智慧的钥匙,是解开心理疙瘩的良药,是推动工作进展的利器。

无论要干成任何事,都需要我们去理解、宣传、团结、赢得群众。

一是要虚心学习群众的长处,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与人民群众交朋友,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群众的疾苦,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帮群众之所难,解群众之所忧,接受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要有高超的演讲技能。

思想疏导是需要人去游说和引导的,必须要有较强的综合知识,既要懂法律知识,又要有实事政策知识,还要有社会知识;必须要有演讲的艺术,演说时要“看菜吃饭、见客出席”,不能千篇一律,更不能千人一面,官腔十足,一个腔调,说一些不得要领的话,让群众摸不着头脑。

三是要态度明确。

开展群众工作,必须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地与群众交流、交心、交底,最后要力争与群众交成朋友,并在其中了解群众反映问题的具体真相和所要表达的意愿,然后有的放矢地对群众予以解释政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限,最终赢得群众的支持,最终赢得群众的信赖,最终赢得问题的解决。

(三)要具备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处置群体性事件、接待群众集体上访工作,与其它工作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它的风险性,工作方式和方法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不良事端,就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就会给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和接待群众集体上访工作,是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新形势下的艰巨任务之一,必须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不畏艰难的勇气、敢于碰硬的决心、善于取胜的态度,抓住良机、稳妥细致,顺势而为、果断处理。

一是要有正确的判断力。

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的发生,绝对不是偶然的,它的发生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有一个酝酿、集聚、行动的过程;是一个矛盾长期积累的过程,矛盾从小到大、有少数人参与到多数人参与的过程;群众情绪从平缓到偏激、从怨恨到非常激烈的过程。

这个时候,就要冷静思考、深入分析、准确判断,采取与大众对话、个别征求意见、推举代表座谈等方式,逐步缓和群众的激烈情绪,并加紧控制局面,有序开展工作。

二是要趁热“打铁”缓矛盾。

群众的情绪缓和下来后,就应该立即召开群众代表会议,让群众有充分的发言权,尽力让群众的怨愤情绪宣泄出来;让群众将反映的问题完整的表达出来,使群众反映的问题更加真实的显现出来。

三是要重点做好带头人工作。

对群众中的领头人和主要人员,要分别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政策和法律规定,使其打消不正确的念头和幻想,劝其按照政策规定解决问题。

(四)要具备综合协调的能力。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访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群众工作是为党委、政府服务的,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化解矛盾隐患的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做好群众工作,必须要有良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必须要有反映敏捷的能力,必须要有行动迅速的能力。

一是要当好参谋。

发生群体性事件和群众集体上访时,最重要的是反映要快、行动迅速、汇报及时,及时将发生的情况向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问题的措施。

二是密切配合。

首先,要协调好上级和下级之间、单位和单位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本部门内部之间的关系,做到协调到位,指挥正确,沟通顺畅,联系密切,形成合力。

三是督促有力。

责任落实后,更重要的环节是在检查督促上,要把哪些比较薄弱的单位和部位作为检查督促的重点,尤其是发生矛盾的责任单位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职能部门,要重点检查督促,促使其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要具备超前意识的能力。

群众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在问题发生的部门和单位,这就要求做好群众工作不是“事后诸葛亮”,更不是“马后炮”。

要坚持超前谋划,问题没有发生时就要做好工作,实行工作重心下移、责任下压,措施防范在前、补救手段在后。

一是要做好矛盾排查。

对群众中的矛盾隐患,要早排查、早预测、早介入、早处置,坚持排查到位,处置到位,解决到位;坚持不留后患,不留死角,不留盲点。

二是要强化信息沟通。

信息是开展各种工作的生命线,是思考问题、做出决策、采取措施的“定盘星”,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要对群众活动中的重大敏感信息及时报告,及时研究,及时分析;要对个别群众思想动态给予及时关注,掌握其动态、关注其行为,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防止个别人的行为演变为多数人的行为;要特别关注民间的信息,民间的信息至少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态,这些民间信息可能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的着力点、焦点、难点。

必须坚持信息的沟通、共享,使信息更好的发挥在群众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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