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什么?
康复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医学学科,涉及医学、理工、心理、教育和社会科学等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康复预防学:包括残疾的流行病学研究和残疾的预防两大内容。
残疾的流行病学研究涉及残疾的发生情况、分布规律和结构特点等。
残疾的预防包括残损的预防,即防止伤病的发生;残疾的预防,即预防伤病导致功能缺陷;残障的预防,即在功能障碍发生后预防永久性的残障(废)。
2.康复医学基础学:包括运动学基础、神经解剖学、神经生理学、心理学、医学工程学基础等。
3.康复功能评定:评定的内容广泛,包括运动学测定、电生理学测定、心肺功能检查、代谢及有氧活动能力测定、心理学测定、语言交流能力测定、日常生活能力和职业能力的评定等等。
4.康复治疗学:康复医学是一门跨学科的综合应用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注重以运动学、神经生理学作为基础。
在康复治疗方法的应用方面,则综合临床各科的医疗手段,突出以功能训练为核心的运动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医学工程等治疗措施。
中医康复医学所采用的传统体育康复法、饮食疗法等都有养治结合、养重于治的预防特点,不仅用于患者的养生康复,也可用于健康者的养生延年。
在进行康复医疗工作中,可充分应用传统中医理论与实践,丰富康复医学的治疗内容,为尽可能地使残疾者全面康复、重返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5.康复临床学:指以综合性的措施解决因各种伤病而导致的残疾难题,具体研究每一系统残疾的预防、评定、治疗和训练和病后养生问题的学科。
康复服务的对象是残疾人,他们不仅在身体上存在障碍,而且在精神、心理以及职业和社会生活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障碍。
尤其对儿童来说,还会有教育的问题。
康复的目的是使残疾人心身功能和潜在的能力得以最大限度的恢复。
因此,残疾人所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在康复过程中得到平行解决。
要拟定如此复杂和多层次的康复计划和方案,靠一个领域、单一专业的人员(例如康复医师),是难以完全胜任的。
必须依赖多种学科不同专业人员协同努力,才能达得全面康复的治疗目的。
这就是作为一个综合性学科的康复医学特点。
第二代残疾类别代码
你是问残疾证号的意思吧
残疾证号除最后两位的前面数字代表身份证号,最后两位的含义如下:倒数第二位是代表残疾类别:1是视力残疾、2是听力残疾、3是言语残疾、4是肢体残疾、5是智力残疾、6是精神残疾、7是多重残疾最后一位是代表残疾等级:共分四级,1级最重,4级最轻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关于印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发[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关于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地)康复中心功能和条件的精神,加快省、市(地)康复中心建设发展,中国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现予以印发。
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以这一标准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省、市(地)康复中心建设,积极解决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机构编制、建设用地、经费补贴、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问题,努力推进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健康发展。
中国残联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
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 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
(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五)技术水平 1.功能测评和能力评估:脑瘫儿童功能测评:运动发育、肌张力、姿势异常、智力评价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
智残儿童能力评估: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2.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运动功能、姿式矫正、日常生活活动、语言交往训练和引导式教育。
开展智残儿童六个能力领域康复训练。
3.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有关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康复训练服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50张(包括养护和治疗床位,其中治疗床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60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5%,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
每10~15张训练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训练床位配备1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
配眼科技术人员、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各1名,特教教师不少于2名。
(四)业务部门设置在一级基础上设: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理疗室、药房等。
2.肢体康复科:设有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室。
3.低视力康复科。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资源,协作开展辅助器具服务。
(五)技术水平在一级基础上,开展以下康复业务: 1.康复训练:肌力、耐力、关节活动度、平衡、步行等训练和牵引疗法。
2、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
3.针灸、按摩等传统疗法。
4.低视力康复:提供低视力检查、助视器验配、视功能训练及助视器供应等服务。
5.社区指导: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对基层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6.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和训练指导。
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康复床位100张以上。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1.5。
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120人,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
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康复护理人员、眼科技术人员、假肢与矫形器技师、特教教师配置原则上同二级;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配备职业和社会康复工作人员。
(四)业务部门设置在二级基础上设: 1.增设职业、社会康复室、心理科。
2.功能评定科。
3.分设偏瘫、截瘫、骨科等科室。
4.分设康复训练科(运动疗法科、作业疗法科、语言治疗科)。
5.增设手术科室(如矫形外科、眼科等)。
(五)技术水平在二级基础上,开展以下康复业务: 1.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语言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
2.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等运动治疗技术。
3.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等作业治疗技术。
4.常见语言交流障碍的治疗。
5.心理治疗。
6.康复工程: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临床常用矫形器的制作。
7.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的技术和方法。
8.白内障复明、骨科矫治手术等。
三、机构管理 (一)行政管理 1.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胜任工作。
领导班子内部合理分工,各项管理工作有人负责。
2.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中心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安排和具体落实措施,定期检查、评估和总结。
(二)业务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训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组织落实,防止事故发生。
2.定期进行康复训练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评价,制定改进方案。
3.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计划,加强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
4.掌握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情况,制定指导基层康复业务指导工作计划,配合残联康复部门抓好社区康复工作典型,接收基层转介服务。
5.制定康复科研计划,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每年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2篇,二级中心3~5篇,三级中心5篇以上。
(三)信息管理 1.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
2.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3.做好信息的汇总分析、反馈利用,有可供查阅的评估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人事管理 1.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法规、规章,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岗前教育制度,并依据岗位职责,定期组织绩效考核。
3.建立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均有国家认可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结业证书。
4.创新用人机制,改革用人制度,不断探索、建立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
(五)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纪律。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专项经费明细,各项报表规范,填报及时。
3.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五)设备管理 1.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计划、审批、采购、验收、入库、领发、保养、维修、报废、更新等。
2.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3.实行计划管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适应性、可行性论证。
(六)后勤管理 1.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主动、及时服务,随时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
2.健全物品验收、入库、发放、报废等制度。
3.加强车辆管理,定期维修、维护,保证工作用车。
4.保证中心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七)安全管理 1.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仓、氧气供应系统、危险品库、配电室等。
3.有完备的防火、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标志醒目,定期检查更换。
(八)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 1.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系。
2.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热爱残疾人事业,抵制不正之风,对中心工作满意度定期考核。
四、康复业务场所要求 1.康复业务场所应设在易于残疾人方便抵离的地方。
2.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3.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应有扶手装置。
4.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装、正常使用良好和经常检修。
5.以残疾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康复场所 ,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
五、设备和器械 (一)一级康复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械 1.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注射器、纱布罐、药品柜、紫外线灯、洗衣机、电冰箱、高压灭菌器具等 2.康复训练器具训练用垫和床 训练用扶梯儿童肋木 姿势矫正镜儿童平行杠 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 收录放机儿童用桌椅 钻滚桶图形认知组件 拼图、插板、玩具木条床(台)梯形椅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 踝关节矫正板大、小巴氏球 3.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和教学、生活服务等器械和设备 (二)二、三级中心根据业务范围和技术水平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械 1.基本设备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器、X光机、灌肠器、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洗衣机、电冰箱、高压灭菌器具等 2、运动治疗训练用垫和床 训练用扶梯肋 木 姿势矫正镜训练用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墙拉力器 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 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 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 平行杠脑瘫康复用球浴 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常用规格的轮椅、助行器及儿童用训练器械 3.作业治疗沙磨板 插板、 插件、 螺栓、滚筒、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及儿童用训练器械 4.理疗中频治疗机 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 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 磁疗机颈椎牵引设备 腰椎牵引设备 5.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 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按摩用品 6.语言治疗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 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语言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7、功能测评关节角度测量仪 肌力计肌电图仪 平衡仪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血压计 8、智力残疾康复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打击乐器、电子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 9、低视力康复国际标准视力表(远用、近用)、低视力专用视力表、助视器配镜箱、各种类型助视器 10、辅助器具服务所需要设备、器具种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六、质量控制各部门按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建立量化考核指标: 1、康复病案和康复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2、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0% 3、康复床位使用率≥60% 4、康复器材、设备完好率≥80% 5、残疾人康复服务满意率≥80% 6、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基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范围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基层残疾人联合会是指县及县级以下的残疾人联合会。
基层残疾人工作范围包括基层残联和基层残疾人群众组织两个方面的工作。
依据规定,基层残联的主要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2)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反映要求,排忧解难。
(4) 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5)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6) 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 残疾人。
(7) 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优惠残疾人的措施 ,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8) 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工作,促进残疾人 “平等·参与·共享”。
威县公开招聘中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作人员条件
转发: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国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
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
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中国络亟待建立。
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中国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
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
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中国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
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 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
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
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
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
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
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
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
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更多残疾人到达。
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
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
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
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
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
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
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
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
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
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
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
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
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
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
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中国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
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
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
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
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
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 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
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
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
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
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
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
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
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
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
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
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
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
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
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
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
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
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
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
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