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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优矿井标语口号

时间:2013-05-06 12:12

求煤矿井下的安全标语,警示语

一、上下井口、井下大巷、车场等场所  1、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人人争当本安职工。

  2、人物系统和制度,本质安全四大要素。

  3、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四无两零目标。

  4、安全零事故,质量零缺陷。

  5、煤尘具有爆炸性,逢八综合防尘要落实。

  6、治理水害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7、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8、人力只推一辆车,两车相距10米才安全。

  9、推车接近岔道弯道,必须提前发出警号。

  10、行走携带锋利工具要注意,避免碰撞伤他人。

  11、大巷行走要走人行道,长把工具手中拿。

  12、下井须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有关人员瓦斯便携仪别忘了。

  13、化纤衣服不能穿,禁带火具和香烟。

  14、电线变潮易起火,过载发热酿大祸。

  15、保险丝保安全,铜线铁丝代替只会添危险。

  16、安全帽生命保护罩,戴上安全帽安全有依靠。

  17、乘车须听指挥,严禁扒车跳车坐矿车。

  18、禁用电炉灯泡取暖,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9、遇见警标和栅栏,千万不能往里蹿。

  20、瓦斯无色无嗅无味,防范须时刻谨慎。

  二、斜巷运输  21、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三、弯道、交叉口  22、一停二看三通过,粗心大意要不得。

  四、皮带  23、宁走十步远不走一步险,跨越皮带须走过桥通道。

  24、蹬溜子坐皮带危险,出了事故后悔已晚。

  五、采掘工作头面  25、按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作业招事故。

  26、开工前敲帮问顶,收工后莫忘交接。

  27、风流瓦斯达到1,电钻打眼不能干。

  28、风流瓦斯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人保安全。

  2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0、挂红挂汗汽多水冷色变浑,突水灾害要来临。

  31、劈裂闷雷机枪声响有煤炮,煤与瓦斯突出请您当心了。

  32、通电拒爆先取把手后摘母线,等段时间沿线检查才安全。

  33、放炮前后须洒水,湿式打眼可防尘。

  34、放炮须填水泡泥,降尘降温净化空气。

  35、瓦斯爆炸三条件,一定浓度瓦斯、高温火源和足够氧气。

  36、隔爆水棚降灾害,精心维护不破坏。

  六、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  37、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立即停止作业撤人员。

  七、综采工作面  38、巷道最低一米八,支护标准要严把。

  39、煤壁输送机支架成直线,倾角大于15°要防倒滑。

  40、液压支架须接顶,采高过3加护板。

  八、采煤机  41、巡视无人方可启动走勾,检修须打隔离和离合。

  九、掘进机  42、开机一看二警示三启动,停机电源隔离必须断开。

  十、猴车  43、稳上稳下坐猴车,触摸绳轮招危险。

  十一、掘进头打锚杆  44、风水管路接牢固,袖口扎紧脚站稳。

  十二、风门  45、风门闭锁要完好,防止风流短路留隐患。

  十三、耙装机  46、逐项检查确保机体稳,耙装区域有人莫操作。

  十四、井下爆炸材料库  47、炸药存量不超矿井三天总用量,雷管存量不超矿井十天总用量。

  十五、岩巷掘进头  48、戴齐个人防护品,喷头千万莫对人。

  十六、电气检修  49、检修电气先断电,开关闭锁并挂牌。

  50、检修场所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停电检查验放电。

哪位大侠可以提供一个煤矿通风部的标语口号,最后多一些。

谢谢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人人讲安全 安全为人人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请设计一条保护河水的宣传标语,要新颖一些的。

1愿河水永远清澈,永远辽阔,愿人类永远生活的美好 .2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 3.让鱼儿有个美好的家

跪求煤矿质量标准化宣传标语

严抓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提高责任心,安全赛黄金搞好质量标准化,矿工生命全靠他踏踏实实从基础做起,认认真真抓标准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

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

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

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

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

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

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

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

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

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

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

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营管理部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管理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一、 目的:明确经营部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层层管理、级级负责,有效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公司产品销售业绩,并做为经营部各职员的工作职权及工作业绩考核依据。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客户服务过程中所有销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三、 经营部组织机构工作范围及执行文件:3.1经营部由集团公司直接领导,由主管领导考核经营部的工作业绩。

3.2经营部由销售总监负责实施全面工作,实行销售总监负责制。

3.3经营部下设市场销售部、市场部、企划部、公司直属专卖部。

3.4经营部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开发公司营销产品市场、产品销售、市场调查、产品售后服务及量体订制服务,广告企划,专卖店形象的设计和推广,专卖店货架、配件外加工成品,成品仓库、公司专卖店(展厅)的管理。

3.5经营部执行文件:《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市场管理工作程序》;《发货管理工作程序》;《售后服务管理程序》;《企划管理工作程序》;《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程序》;《成品仓库管理程序》;《公司直属专卖店展厅管理工作程序》;《团体订制服务工作程序》。

四、 职责与权限4.1销售总监职责:4.1.1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经营部机构各部门的各项工作。

4.1.2负责制订本部门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服务循环体系。

4.1.3负责本部门职员的工作考核,业绩评定及请假、考勤、任免建议。

4.1.4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制定公司本年度销售计划和确定销售策略。

4.1.5负责管理和监督货款的到位,及时催收应收货款。

4.1.6代理销售合同的评审和签订,督促合同的正确履行。

4.1.7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及信用程度,收集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4.1.8了解竞争对手,掌握公司产品销售及代理商专卖店信息反馈的分析和总结。

4.1.9负责规范和管理产品销售市场、控制处理窜货的发生。

4.1.10发货、调换货的管理和控制。

4.1.11根据市场销售状况确定合理的广告投入和正确的促销手段。

4.1.12每月提交部门月工作计划及月总结报告。

4.1.13每月主持召开经营管理机构工作的例会,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2市场部区域主管职责与权限4.2.1负责对市场专卖网络的发展与规范,对客户的要货及时做出处理。

4.2.2负责规范管理专卖店整体形象、店堂布置、服饰陈列、销售管理、服务标准、零售价格、广告宣传、顾客档案、销售反馈。

4.2.3客户销售款的催收工作。

4.2.4收集各代理商的销售信息和库存信息,对代理商、专卖店的销售业绩进行比较,每3天向销售总监汇报。

4.2.5收集市场新开业专卖店的档案,每月汇报销售总监。

4.2.6保持与代理商,专卖店的思想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及时记录客户的有关建议并反馈销售总监及主管领导。

4.2.7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3售后服务科负责人职责与权限4.3.1配合相关部门负责所有客户的调退货处理。

4.3.2负责处理顾客投诉,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填写《顾客投诉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重大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4.3.3收集产品售后信息,汇总后交销售部经理及销售总监。

4.3.4协助配合其他销售人员的工作。

4.3.5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4团体订制科负责人职责与权限4.4.1负责团体定制合同的评审签订。

4.4.2负责安排量体人员进行量体服务。

4.4.3负责与团体订制客户的沟通及跟单和发货。

4.4.4负责团体订制产品的返工、返修。

4.4.5负责团体订制客户的货款回收。

4.4.6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5企划部负责人职责与权限4.5.1负责公司专卖店的平面设计和形象设计。

4.5.2公司广告资料的设计(产品画册、加盟手册、VCD片、企业专刊、POP、彩旗、喷绘等)及有关公司形象标识的设计。

4.5.3策划专卖店的统一促销活动。

4.5.4负责组织编辑《专卖店管理手册》。

4.5.5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6专卖店设备管理负责人职责与权限:4.6.1负责对客户所要求的店面设计、货架喷绘进行下单制作,监督质量和交货限期,及时发货。

4.6.2收集客户对喷绘、店面设计方案、货架的反馈信息,包括质量、形象等。

4.6.3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7销售统计职责与权限4.7.1负责电脑录入《汇总发货单》,确保统计帐目的准确性。

4.7.2配合销售总监和销售人员查询销售情况。

4.7.3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8助理及信息管理员职责与权限4.8.1负责审核公司西服厂发货单的价格。

4.8.2负责传真省外《汇总发货单》予客户。

4.8.3协助销售总监处理日常事务,督促机构属下各部门完成每天或每阶段的工作,并把具体情况成文后及时反馈给销售总监及上级主管部门。

4.8.4参与制定及督促执行机构内的完善的工作流程。

4.8.5管理好客户档案及物流档案,整理信息材料并及时反馈给销售总监及上级主管部门。

4.8.6负责经营部文件的打印、复印;妥善保存管理好经营部各种文件。

4.8.7负责整理并起草月工作总结。

4.8.8当销售总监不在岗位时,代理执行其工作,并把每天工作情况作好相应的记录,及时与销售总监及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保持工作的协调及延续性。

4.8.9完成上级主管交待的其它工作。

4.9仓库主管职责:4.9.1全面负责统筹安排仓库工作,保证仓库正常运转。

4.9.2负责管理成品出入过程。

4.9.3熟悉仓库产品储存,及时向公司及销售部经理、销售总监反映产品储量。

4.9.4负责仓库人员具体工作的安排和管理。

4.9.5负责仓库的环境卫生、物资安全。

4.9.6配合和处理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

4.10仓库保管员职责:4.10.1负责保管仓库所有物资。

4.10.2负责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湿)、防尘、防鼠工作。

4.10.3负责整体规划仓库物品堆放区域,充分利用有限库容,使原材料及产成品摆放整齐有序和通风干燥,做到标识明确,分区分类。

4.10.4配合售后服务科及相关部门负责不合格品及顾客退货的管理。

4.11公司直属专卖店负责人职责与权限:4.11.1负责专卖店员工的人事管理(包括规范店员的服务标准、服务用语和店员请假的审批)。

4.11.2负责直属专卖店上货(补货)流程管理及监督专卖店货品盘点。

4.11.3专卖店销售情况的管理,每月把当月专卖店销售情况予以分析、总结、报予上级领导。

4.11.4负责调配仓库,保证专卖店的货源供货。

4.11.5专卖店的整体形象和服饰的监督和管理。

好的管理不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是用来防范问题的发生。

遵循这一管理原则,我们设立这一管理框架后,仅仅是完成了工作的基础,真正让这一柜架在整个销售市场的管理中发挥作用,就在于如何运用和实施这一管理体系,这就需要公司遵守严谨的市场销售行为,要求经营部所有人遵守工作业务流程,让流程来管理一切市场销售活动,让我们柒牌公司销售管理达到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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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标语

1.土地复垦,变废为宝2.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2017煤矿安全标语有哪些

安全生产月标语1、建设文明工地 创建安全工程2、 班前预想班中防 事故苗头难漏网3、现场施文明 周围居民得安宁4、建筑三宝配备好 保障安全有成效5、创一流施工业绩 树文明施工新风6、建筑大业质量先 安全生产记心间7、 安全措施订得细 事故预防有保证8、宣传安全文化知识 推动安全文明生产9、安全生产你管 我管 大家管才平安 事故隐患你查 我查 人人查方安全10、造高楼靠打基础 保安全靠抓班组 制度严格漏洞少 措施得力安全好11、安全措施顶的细 事故预防有保证 宁为安全操碎心 不让事故害人民12、宁可千日不松无事 不可一日不防酿祸 抓基础从大处着眼 防隐患从小13、上班多一份责任 下班少一份担心 作业多一点认真 安全少一点隐患14、安全管理完善求精15、安全用电天天讲 私拉乱接患无穷16、安全用电记心中 时时刻刻不能松17、 懂得电学用方便 违反就会生祸患18、 建房注意电力线 距离至少两米半19、晒衣铁丝和电线 保持距离莫搭连20、 灯头开关和插座 湿手不能去触摸21、 电器着火未停电 切断电源是关键22、 电力法规是准绳 遵章作业保安宁23、安装电器要仔细 外壳金属要接地24、电杆周围莫取土 防止倒杆出事故25、过路要看红绿灯 开车礼让斑马线26、带十分小心上路 携一份平安回家27、驾车莫贪杯中酒 平安幸福到永久28、 十字路口易闯祸 一慢二看三通过29、交通拥挤莫急躁 各行其道勿干扰30、 一路礼让一路安 一人安全一家欢31、 夜里会车要变光 强灯耀眼招祸殃32、行车与守则相伴 安全与幸福同在33、道路线上别玩耍 不可逞强把车爬34、安全记心中 平安行途中 幸福驻家中35、人人事事讲安全 事事人人保平安36、安全连着你我他 平安幸福靠大家37、安全责任为天 生命至高无上38、构建和谐社会 坚持安全发展39、安全人人抓 幸福千万家40、弘扬安全文化 凝聚安全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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