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先恐后接龙
历史人物 多 同 (西汉时人),西南夷夜郎人,世居夜郎,有精兵十万人,治诸小邑。
西汉建元六年(前135),唐蒙上书请开发西南夷,武帝任唐为郎中将,领士卒千人及辎重部队万余人从筰关入,遂见夜郎侯多同。
谕以威德并厚赐之,约为置吏,使其子为令。
设犍为郡,修筑西南夷道,夜郎侯与汉使者言:“汉孰与我大?”夜郎侯始倚南越,元鼎六年(前111)汉灭南越,夜郎侯遂入朝,汉封以夜郎王,赐印绶。
杨 粲 (生卒年不详,生活于南宋中期),字文卿,小字伯强,播州杨端第十二代孙,杨轼子。
幼过继给伯父杨轸为嗣。
杨轸掌播州,将治所由白锦堡迁穆家川(今遵义老城),委托杨轼主持政务,轼招来蜀中文士教授族中子弟,播州始兴习文之风。
故自幼而熟习儒家经典,尤精《大学》。
嘉泰初年(1201~1204)袭任播州安抚使职。
开禧二年(1206)四月,四川制置使吴曦叛宋降金,次年一月,自称“蜀王”。
二月杨粲拟出师四川,援助宋将杨巨然、李好义讨吴,兵未启行,吴曦已被处死于兴元,遂献战马三百匹、黄金白银上万两,以助边防之用。
并向宋帝进言“大举北伐,以雪先耻”。
是时,南平夷目穆永忠,乘国事动乱,大量侵占“公家田”,遂率兵“斩永忠,归其田”。
南平闽酋伟桂弑父自立,亦兴师问罪,“败其父于滇池(今四川会理一带),斩首数千级,辟地七百里”,使播州领地扩展到赤水河畔。
播州下州首领杨焕(粲族弟)违背“摒弃干戈”盟约,抄掠界上,粲遣兵诛杀杨焕,并将其掠夺的土地和赋税归还珍州(今桐梓以东地)。
其施政宽和简要,不苛求于民;武备则寓兵于农,无事则耕,有事则战;又崇尚儒佛道三教,肇修郡之儒学、琳宫、梵刹、桥道多处,“士类羽流,皆称其乐善而种德,喜儒而好礼”。
晚年作《家训》十条刻于石,即“尽臣节,隆孝道,守箕裘,保疆土,从俭约,辨贤佞,务平恕,公好恶,去奢华,谨刑罚”。
身体力行,为子孙楷模。
故主政播州30余年,社会稳定,财富增多,文化教育发展,史称“播州盛世”。
后官至武翼大夫,累赠右武大夫、吉州刺史、左卫大将军、忠州防御使,卒于绍定年间(1228~1233),赐庙号忠烈,追封威毅。
葬今遵义县永康乡之皇坟咀,其墓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吴 勉 (1334~1385),侗族,又名吴面儿,黎平潘乡人。
幼家贫,给人放牛为生。
洪武十一年(1378),聚众起义。
6月占领靖州。
在零陵、九里岗等地多次击败明军。
洪武十八年(1385)以反对土官、流官圈占土地为号召,义军扩大到20万人。
以今黎平、榕江为中心,控制黔、湘、桂交界广大地区,建立农民政权,被公推为“铲平王”。
同年八月,明王朝调集30万大军镇压起义。
十一月,及其子吴禄在上黄战役中被俘,壮烈牺牲于南京。
韦同烈 (?~1451),贵州兴隆(今黄平南)苗民,明正统十四年(1449)七月领导苗民起义,围攻兴隆、平越、新添(贵定)、清平(凯里西北)诸卫。
景泰二年(1451)四月,义军攻占兴隆,被推为苗王。
后因明军两路夹击而败退香炉山。
明军分三路围攻香炉山时,义军据险激战50余天,终因官军赶制土炮轰击6天,义军伤亡惨重,房屋被毁万余间,遂有人动摇叛变,将韦同烈等缚送明军。
香炉山陷落,义军战死3480余人,被俘2200人。
韦翁同 (?一1451),苗族,都匀卫合江州化从人。
宣德九年(1434),领导苗民抗粮,并杀死催粮之副长官张勉,后举义。
拦袭官军,鼓动附近53寨苗民一起抗税,获得广西韦万良等声援。
正统十三年(1448)10月,明王朝调贵州兵征战云南麓川时,他趁机联合镇远苗民进攻新添、清平、平越等卫。
次年攻焚靖州、五开、铜鼓诸卫屯堡,并逼近贵阳。
朝廷遂令征麓川大军回师围剿。
义军败退香炉山。
景泰二年(1451)官军攻破香炉山,被俘后押送北京杀害。
杨应龙 (1551~1600),播州杨端第28代孙,杨烈子。
明万历元年(1573)二月承袭播州宣慰使,因征调有功,加封骠骑将军。
万历十四年(1586)因献贡赐飞鱼服,授都指挥使。
因其用诛罚立威,多有怨声。
万历十八年(1590)贵州巡抚叶梦熊、巡按御史陈放上奏力主查办,因四川巡抚李化龙为调播州兵防守松潘(明松潘卫,今四川阿坝州松潘县),“暂免勘问”。
嗣因其妾田雌风谗其妻奸淫,杀妻张氏及其母,妻叔张时照等上告其谋反,诏命川黔两省会审。
万历二十年(1592)赴重庆受勘,主审议斩,乞以20万两银赎罪,未允。
适因倭寇侵朝,遂请领播州兵抗倭援朝,诏准,师已启行,复又作罢。
次年,新任四川巡抚王继光欲提他究办,不赴,王派参将郭成、总兵刘承嗣领兵来逮捕他,至娄山关,被其部据关苗兵击败。
万历二十二年(1594),兵部侍郎邢蚧总督川贵军务,又令其出播听审,许保其性命,经水西宣慰使安疆臣劝说,始愿至松坎听审,并愿交出肇事者、献罚金。
万历二十三年(1595)五月,重庆知府王士琦主审,判其交出冲杀官军主犯黄元等12人,验明并处斩于重庆;处赎金四万两银,将次子杨可栋作人质,羁押重庆府,追缴赎金;仍革其职,由长子、杨朝栋代理播州宣慰使。
后可栋死于重庆狱中,府衙令纳金领尸,他抗言:“吾子活,银即至矣!”并一面遣千僧去重庆为子招魂;一面置关据险以拒官兵。
万历二十四年(1596)七月,出兵焚草塘、余庆,掠兴隆(今黄平)、都匀,围黄平(今旧州),袭偏桥(今施秉),屠杀仇家宋世臣、罗承恩等。
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贵州巡抚江东之派都司杨国柱、指挥李廷栋领兵三千讨伐,被其诱歼,江东之被罢官。
六月出兵陷四川綦江,歼守城官兵三千,杀明将房嘉宠、游击张良贤等。
十月,明神宗赐兵部右侍郎李化龙尚方宝剑,总督四川、湖广、贵州三省兵马,集兵十四万,于万历二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分八路围攻播州,六月六日,攻破其大本营海龙囤,杨应龙在囤中自焚身死,年49岁。
杨氏领播州凡29代,长达725年的历史遂告结束。
李世杰 (1716~1794),字汉三,一字云岩,黔西县人。
出身官宦家庭。
20余岁捐赀人仕,官江苏常熟黄泗浦巡检,为总督尹继善、巡抚庄有恭赏识,升为金匮主簿,寻报捐泰州知州。
越五年迁镇江知府。
乾隆三十年(1765)迁安徽芜湖道。
三十六年(1771)擢四川按察使。
后历官湖北布政使、广西巡抚、湖南巡抚、河南巡抚、四川总督。
乾隆五十年(1785)赴京受奖赐,次年调任两江总督。
嗣后又调四川,后离川赴京,授兵部尚书加太子太保。
五十五年(1790)因病告老回黔西。
乾隆四十四年至四十七年(1779~1782)回黔西服母丧时,曾创文峰书院,捐田50余亩作学田。
又修开元寺,立东山石屏,培葺王公(阳明)祠,重修魁阁和文峰塔。
为官50余年,勤政爱民,备受乾隆器重,先后赐《御制诗》、《时晴斋法帖》及福字如意、寿杖、朝珠、珍珠手串等。
乾隆五十九年(1790)病逝于黔西,乾隆皇帝亲撰《御祭碑》文,赐谥“恭勤”。
墓葬于今黔西县城15公里的平坝乡扯泥坝村。
著作有《世杰秦议》、《家山记事诗》、《南征草》等。
石柳邓 (1737~1796),苗族,松桃厅大塘人。
出身贫苦,佣工为生。
乾隆五十九年(1794)十二月,与湘西苗民石三保、吴八月等密谋反清。
次年(1795)正月十三日,在大塘大寨营起义,石三保等响应后,二月初率义军围攻松桃厅城,苦战3昼夜,一度攻人城内。
铜仁、镇远等地苗民纷纷响应,义军控制黔、川、湘交界广大地区。
清廷令福康安等调集黔、滇、川、湘四省10倍于义军的兵力,分进合围。
义军殊死反击,终寡不敌众,先后放弃盘塘坳、柳皮寨、臭脑,主力向湘西边境转移。
嘉庆元年(1796)冬,与湘西义军退守平陇。
平陇失陷后,率部突围至贵鱼坡,在阻击追兵的战斗中受重伤而阵亡。
韦朝元 (1768~1797),布依族,又名德明。
南笼府(今安龙县)人。
嘉庆二年(1797)与王囊仙等人利用宗教发动、组织群众,在南笼发动起义,以王囊仙为“皇仙娘娘”,自为天王玉帝仙官,其他人为丞相,总兵元帅、军师等,以洞洒寨为京师,当丈寨为仙城。
声势扩至黔西南、黔西北广大苗族、布依族地区,并影响到云南、广西两省边地。
后清廷调大军围剿义军。
8月,义军大本营洞洒寨等失守,不幸被俘,同年十月,在北京就义。
王囊仙 (1778~1797),女,布依族,又名阿崇、阿秀、阿从。
南笼(今安龙县)洞洒寨人。
出身贫苦,幼丧父母,因行巫治病,人称“囊仙”(布依语仙姑)。
嘉庆二年(1797),与当丈寨韦朝元(又名阿信,外号七绺须)等,以宗教组织群众,于南笼发动布依族群众起义。
义军设总兵、将军等首领。
先取南笼普坪,进围府城,后转攻册亨、普安、新城(今兴仁)、永丰(今贞丰)等县城,围归化厅,定番、长寨告急,省城戒严。
清廷遂飞檄云贵总督勒保率官军“进剿”,先后夺回关岭、归化坝阳,解新城、南笼之围。
八月,官军解捧蚱之围后,分八路进攻义军根据地。
义军虽力战,但因敌偷袭而不支,纵火自焚营寨,王囊仙、韦朝元等2000余人被俘,后押送京城杀害。
起义遭受失败。
杨 芳 (1770~1846),苗族,字诚村,松桃厅城关人。
幼家贫,好读书、习武。
16岁应试不售,遂入伍充书识。
乾隆六十年(1795),因侦察湘黔苗民起义提升为台拱营守备。
嘉庆二至四年(1797~1799),随军清剿鄂、川、陕白莲教义军,有功,升下江营游击。
五年(1800),截击义军杨开甲等部,升广西新泰协副将。
六年至七年(1801~1802),在甘肃追剿“黄号”等义军,升陕西宁陕镇总兵。
、十一年(1806)初,调任固原提督。
因宁陕镇兵变坐驭兵不严之罪,谪戍伊犁。
不久赐还。
十五年(1810),任广东右翼镇总兵。
十八年(1813)镇压林清、李文成起义,攻司寨,破滑县;杀义军2万余人,加提督衔赏云骑尉,授西安镇总兵。
后调汉中:镇总兵;升甘肃提督,调直隶、湖南、固原提督。
道光六年(1826),奉令随长龄、杨遇春进疆讨伐张格尔,领兵首战告捷,攻下柯尔坪,又收复沙布都尔、阿瓦巴特、喀什噶尔、和阗。
九月,杨遇春奉召入关,代理参赞。
十二月,用计生擒张格尔,歼敌殆尽,诏封三等果勇侯,加太子太保衔。
九年(1829)应召进京,道光帝召见二十余次。
道光十三年(1833)调任四川提督,因平定彝族起义而晋封一等果勇侯,亦因彝民起事而被撤职。
十六年(1836)为平定湖南镇筸兵变,起用为总兵。
十八年(1838)提升为广西提督、湖南提督。
二十一年(1841)清对英宣战,任参赞大臣,在广州积极筹划抗英战事,亲自在凤凰岗督战。
因接受英方停战通商的要求,受到斥责和处分。
奕山到任后,建议“以守为攻”、“持重勿浪战”。
《广州和约》签订后仍留守广州,后因伤病回湖南提督任。
二十三年(1843),告老退职还乡。
二十六年(1846)病逝于松桃土屯家中。
著有《平平录》等书十余种,撰有《果勇侯自编年谱》。
喜书画,其字笔力劲健;其画有墨竹图传世。
张日晸 (1791~1850),又名日暄,字东升,号晓瞻,清镇县人。
幼丧父,家贫却能苦读。
嘉庆十年(1805)考取秀才,又以榜首肄业于贵山书院。
嘉庆二十二年(1817)进士,御试第一,人翰林院,散馆一等,授编修,参与《大清一统志》纂修。
道光元年(1821)至三十年(1851),先后任顺天府乡试同考官,湖南、河南乡试正考官;叙州知府,成都知府,建昌兵备道,浙江盐运使,湖北、四川按察使,四川、河南布政使,云南巡抚。
为官清廉,体恤民情。
任叙州知府时捐银千两办励节堂。
任河南布政使时,捐钱3万贯以救灾民;捐银7000两修建城阁、书院等。
诗文书画均佳,著《庶常集》2卷,《编修集》1卷。
好书画,绘有《篝灯课子图》等多幅;手书有《训子锁言》一帙。
马河图 (1802~1864),回族,又名小双,盘县大坡铺人。
1858年11月,与张凌翔率回民起义于普安厅大坡,组建白旗军,进占亦资孔城,提出打富济贫口号,义军扩大至2万多人。
1862年先后攻占盘县、普安、晴隆、兴仁、贞丰等县城,控制黔西南大片地方,采取“保行商、禁残杀”,减民负担等措施,建立政权,被推为元帅。
1864年官军实行“剿抚兼施”,义军都督马忠叛变,其率部拒守兴义城月余,同年11月28日率众突围时牺牲。
包大度 (?~1873),苗族,姓龙,名包桠,施秉县双井区新城镇平寨村人。
出身佃农家庭,幼好打抱不平。
咸丰四年(1854)秋,抗拒缴纳田赋,杀死官差。
咸丰五年(1855)三月参加张秀眉起义。
先后率队占据凉伞屯、新城、施秉县城。
提出“不杀一个好汉人”的口号。
在占领地区实行“分田而食”。
咸丰六年(1856)八月,与张秀眉攻下台拱。
又袭取黄平州城、攻占镇远府卫两城。
曾北出施秉,联合号军围石阡,攻余庆,东进铜仁,抵抗川、楚官军的联合进攻。
同治七年(1868),清廷调集川、湘、楚几省军队镇压苗族义军。
次年初,诱敌深入,调集各路义军在黄飘大坳设伏,经三天两夜激战,全歼荣维善、李元度、黄润昌、邓子垣等部湘军,并乘胜反击,恢复失地。
同治十一年(1872),在凯里西南牛角坡激战中被围,寡不敌众而壮烈牺牲。
党史人物 邓止戈(1096年12月~1991年11月),又名邓国忠,别名余泽平,出身于四川省筠连县手工业家庭,高小毕业。
1927年8月加入共产党参加革命,曾任中共贵州省第一届省工委委员、贵州抗日救国军参谋长、红六军团参谋、红军十八师新兵团参谋长、陕北公学大队长兼军事科主任、贵州省工委第二届书记、华南局群众工作委员会委员、研究室研究员、华东土改工作团委委员、华南革命大学三部副主任、西南服务团四支队政策、西南革大教育长、西南局党校副校长、中央第七中级党校副校长、中科院四川分院副院长、四川省社科院顾问、省政协常委,副省级干部离休。
? 王若飞【除了何应钦最著名的】 王若飞王若飞(1896年10月——1946年4月08日)是我党早期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
他说:“为了保存一个人的生命,而背叛了千万人的解放事业,遭到千万人的唾弃,那活着还有意思
” 王若飞生于1896年10月,贵州安顺人。
1903年迁居贵阳,随舅父黄齐声生活学习,1915年在舅父黄齐声的带领下,参加“反袁运动”,从此走上革命道路。
1917年在黄齐声的带领下留学日本。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五月七日成为中国的国耻纪念日,看着日本人举行庆典,王若飞等义愤不已,愤然离日回国。
1919年赴法勤工俭学,在法国勤工俭学期间,1922年6月参与发起成立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积极从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宣传。
1923年4月赴苏联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并转为中共党员。
1924年至1925年,王若飞在河南开展工人运动中,深感缺乏领导女工的干部,特请示北方区委派位女干部,领导选派李培之到河南协助王若飞工作。
王若飞发现李培之思想敏捷,办事果断,并有实际工作经验;李培之也看到王若飞是一位优秀的领导人,在斗争实践中,双方由工作上关系升华为爱情关系,于1925年秋在郑州喜结良缘。
1926年下半年到1927年初,参与领导了上海工人第一、第三次武装暴动。
1927年起任中共江苏省委常委、农民部部长和宣传部部长。
1928年6月赴苏联莫斯科出席中共六大,后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成员。
1931年回国,任中共西北特委特派员,后在内蒙古包头因叛徒出卖被捕。
在长达5年零7个月的监狱生活中,他坚贞不屈。
1937年获释后,任中共陕甘宁边区委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抗战爆发后,1938年起任中共中央华中工作委员会兼中共中央华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八路军副参谋长。
1945年6月在中共七大上当选为中央委员。
同年8月与、周恩来一起作为中共代表赴重庆同国民党谈判。
1946年1月代表中共方面出席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
1946年4月8日在由重庆返回延安途中因飞机失事于山西兴县黑茶山遇难。
同机的遇难者还包括叶挺、秦邦宪(博古)、邓发。
王若飞以自己的生命,实践了他“一切要为人民打算”的诺言,成为共产党员学习的楷模。
什么是农转城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RSS订阅 设为首页 2010年11月22日(农历十月十七)周一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法规公文>政府文件 关于统筹城乡的实施意见 铜府发〔2010〕13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筹城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有效推动我县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铜梁”建设,全面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以“转得成、稳得住、生活好、渐致富”为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不断提高进城农民生活水平,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总体目标 结合全县城乡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县城和小城镇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6.04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26.5%,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27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6.04万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4.37万名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街道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1.28万名在重庆市内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600余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400余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1900余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县民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五、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全县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县城城区 1.农村居民在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农村居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农村居民在县城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3年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
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2.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
(1)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农房及其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退出农户自愿复垦的,按设计方案自行对宅基地复垦,并按土坯房3000元\\\/亩、穿逗房4000元\\\/亩、砖木房7000元\\\/亩、砖混(预制板)房8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复垦费用;对宅基地使用权按14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
(2)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3.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4.赋予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农村土地整治流转职能,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
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
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5.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
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
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实现其资产价值。
(二)完善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或者整户转出但未退出宅基地,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身份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出宅基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
(三)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身份参保缴费。
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四)其他社会保障机制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住房、就业、教育、卫生等方面享有我县城镇居民的同等权利,并享有渝府发〔2010〕78号文件中的特殊规定。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县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稳妥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县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
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县发改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县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县经信委负责做好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县城乡建委、县市政局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县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县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县教委、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县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
在县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按照附件中相关的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2.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3.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就业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县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县城。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其他乡镇。
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规定。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七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
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 告知。
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时限。
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县公安局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三)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县公安局审批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备案。
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当地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梁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铜梁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按照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自愿、合理、统一管理、用途管制的原则。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县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委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审核、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县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积极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对房屋及构(附)着物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退出时我县征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1.1倍执行;房屋补偿后,由农户按退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
转户居民在转户前新建住房后旧房未拆除的,应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按14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购房补助按县城5000元\\\/人、乡镇4000元\\\/人、市内其他区域20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县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偿。
补偿标准为田500元\\\/亩·年、土300元\\\/亩·年,补偿年限为自退出承包地之日起至第二轮承包期满(即截至2028年6月30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的实际剩余年限,土地类别和面积以承包证为准。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
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农村村干部退休后能领多少钱一个月
农村村干部没有退休金的待遇。
退休金以前用人单位负担退休职工生活保障金,现在已经随着制度的改革不存在了。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为男60女50,新农保男女都是60)2、缴费年限达到15年(新农保制度实施是09年,09年达到60周岁的直接领取、45以上的按年缴纳至60直接领取、45以下的按缴费年限计算)所以,农村村干部是否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关键是看是否达到缴费年限、是否到达退休年龄,与其是不是担任村干部的职务没有关联。
渝府发[2010]78号和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
渝人社发〔2010〕182号文件怎么没有啊,请问可以传哈吗
请教小学语文问题,会的同学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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