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产资源宣传标语
土地法宣传标语【篇一:国土局宣传标语】一、土地宣传1.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2.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3.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4.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5.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确保什邡2.33万公顷耕地不减少6.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8.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9.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10.遵守规划计划,严格依法用地11.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12.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13.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14.依法土地登记,明确土地权属15.土地整理,利国惠民16.统筹规划各类土地,支持新农村建设17.改革完善征地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8.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19、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有偿取得二、矿产资源宣传20、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矿产资源21、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22、珍惜矿产资源、构建和谐社会23、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4、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造福子孙后代25、开展矿产资源整合、提高资源保障能力26、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7、保护节约资源光荣、破坏浪费资源可耻28、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29、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0、严格矿产执法、规范矿业权市场31、保护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32、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促
口号标语之华为的宣传口号
华为的宣传口号【篇一:华为的一点管理语录】华为的一点管理语录十年前,看华为基本法,被其中的语言击中,“资源都会枯竭,惟有文化生生不息”、“决不让雷锋吃亏”等等。
当时还困惑,这就是的开中国企业先河的的企业宪法。
通过不断地了解,对华为认识的更多,甚至成了华粉,为他的一点变化都欣喜若狂,也曾神伤不已。
这是一个真正从战国群雄割据中走出来的超强企业,让人佩服。
华为走到现在,不容易。
难能可贵的是被誉为“左非右芳”的这对最佳搭档,一路走来,依旧光辉灿烂。
任正非很低调,但在华为内部却是百分之百的“语言强人”,是个写作高手,其一系列的文章,在业内甚至更大范围内掀起了巨澜。
《我的父亲母亲》、《北国之春》、《华为的冬天》、《华为的红旗到底能打多久》等一系列企业散文,其观点和理念已经潜移默化到员工心中。
分享其中的一些话,我很喜欢。
什么叫成功
是像日本那些企业那样,经九死一生还能好好地活着,这才是真正的成功。
华为没有成功,只是在成长。
高科技企业以往的成功,往往是失败之母,在这瞬息万变的信息社会,惟有惶者才能生存。
华为的危机,以及萎缩、破产是一定会到来的;安安静静地应对外界议论;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没有预见、没有预防,就会冻死。
那时,谁有棉衣,谁就活下。
狭路相逢勇者生,我们一定要冲过自己的心理障碍,在管理与服务上狠下功夫,从一点一点的小事进步做起。
在市场洪流冲击我们的时候,不做叶公好龙的
关于保护土地珍惜土地的宣传标语
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美好家园万物土中生,寸土如寸金节约土地资源 造福子孙后代节约用地牢记心 保护耕地多尽力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 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节约用地始于心,科学发展践于行耕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我们是耕地的保护神牢记土地法 利民利国家严格土地执法,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是民生之本 和谐是发展之魂有了脚下地 才有口中粮以节约土地为荣 以抛荒耕地为耻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节约今天一片土 留给后人一寸金开发资源,不可急功近利 使用土地,不忘依法合理珍惜土地资源 当好国家主人保护耕地人人参与 节约资源家家受益土地是世代生存的基石,资源是持续发展的保障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 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珍惜国土资源 实现持续发展保护土地功在当代 珍惜资源利在千秋科学发展合理利用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严格土地管理制度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损坏耕地一损百损 节约资源一荣百荣浪费耕地可耻 节约资源光荣彻底告别粘土砖 留得沃土千万年用好土地就是发展生产力 管好土地就是保护生产力坚持依法征地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节约是大家的共同责任牢固树立惜土惜地意识,坚决制止乱圈乱占现象保护耕地,寸土必珍保护耕地你是参与者,和谐家园你是受益者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农田,依法用地,科学规划,和谐发展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土地连着千万家,监管要靠你我他利用与保护并举,开源与节流并重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有限耕地,无限珍惜。
合理合法利用土地,共建共享和谐安徽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国土,今天你保护了吗
热爱国土在我心 珍惜资源见我行珍惜国土人人有责 振兴安徽从我开始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
国土资源有限,节约意识无限 --安徽国土资源厅宣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土地资源是块宝,子孙万代离不了农田保护身体力行 粮食安全警钟长鸣珍爱土地有你有我 节约资源你好我好生态源于耕地保护 和谐始于节约资源让土地母亲修养生息,为子孙后代留得良田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有你有我有大家 保护耕地为万家保护土地人人有责 和谐安徽你我共享保护耕地人人有责 珍惜土地子孙受益人多地少是国情 保护耕地是国策依法使用土地 利己利国利民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用地要节约 规划要科学控制用地总量,禁止盲目开发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资源是金,人地和谐是福推进土地开发和整理,服务安徽新农村建设土地关系你我他,合理利用靠大家保护耕地粮为纲,坚守红线法是本想金山,盼银山;守住耕地是靠山一分土地,万分珍惜严格土地执法,节约集约用地一心一意节约用地 一分一亩保护耕地坚守耕地红线 建设绿色家园保护土地,节约资源,造福子孙万代加强土地管理,构建和谐安徽保护耕地全民参与,合理用地国人受益人类靠耕地生存,耕地靠人类保护土地利用依法依规,经济发展又快又好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管地 依法用地 依法护地 构建和谐新天地土地最珍贵 保护第一位“徽”土如金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
多节约一寸土地资源,为后代多出一方发展空间为了明天的美好,请珍惜每一寸土地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坚守耕地红线 确保粮食安全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珍惜资源代代受益。
国土资源是“生命线”,土地法制是“高压线”珍惜国土功在当代,保护资源惠及子孙
爱惜国土 珍惜资源 你我携手 共创家园珍爱土地,就是珍爱生命线;保护资源,就是保护幸福泉。
国土资源保护人人参与保护国土资源个个受益保护矿山环境,建设生态家园珍爱土地人人有责 保护耕地利国利民保护国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中国近代化的起步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有些什么体现
经济:洋务运动提高了中国的经济思想文化:新文化运动空前的思想大解放运动政治:戊戌变法要求改革辛亥革命经济上:19世纪60到90年代的洋务运动的开展,前期师夷长技以自强”为口号,创办了一些军事工业,如安庆内军械所,江南制造总局等.后期提出“求富”口号,创办了一些民用工业,如开平煤矿等.中国资产阶级也是在洋务运动的时候产生,洋务运动虽然以破产告终,但是,却在经济上促进了中国的经济近代化.政治上,十九世纪90年代,随着甲午战争的惨败,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意识到要想救亡图存,就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以康梁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他们主张改良政治制度,实行西方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并推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近代化.同时,康梁维新思想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社会上起了思想启蒙的作用.思想文化方面,辛亥革命后,袁世凯窃夺革命果实,为复辟帝制,他大肆宣传封建儒学.遭到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抵制,以陈独秀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激进派发动了一场旨在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新文化运动,抨击儒家文化.新文化运动使得西方的资产阶级思想得到广泛传播,动摇了封建思想的统治地位,使人们的思想得到空前的解放,促进了中国文化的近代化.政治上:清朝政府日益衰落,各阶级力量崛起,政局动荡. 经济上:西方帝国主义侵入,带来先进的技术及廉价商品,冲击着中国自然经济,呈现中西交融状态. 思想上: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等人文主义思想挑战儒家思想地位,是一场思想解放.
国家对开采小型铁矿的规定
现有的矿山开采的政策还没有专门针对小型铁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03年8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 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
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
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
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
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
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施行以前,未办理批准手续、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刑 法 有 关 条 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 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 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 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
扰 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 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