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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抄报口号

时间:2019-08-24 07:13

法制手抄报大全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如何分类的

1、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2、按照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基木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特定的机关和特定的程序。

4、普通法即除了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所规定的内容只限于某一专门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

普通法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抵触。

二、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1、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武装力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 2、犯罪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青少年应注意的几种犯罪 1、盗窃罪 2、抢劫罪 3、伤害案中小学生之间打斗造成的伤害,在这方面有许多案例,有的给予了经济赔偿,有的甚至因此受了了刑事处分。

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

四、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不贪图小便宜,有句古话叫“贪小便宜,吃大亏”,在现实中我们有些小朋友因贪图一些小利使自己吃亏、上当,有时殃及家人的安危。

要记住世界上没有免费的蛋糕,天上也不会掉下馅饼。

任何东西的取得必须靠诚实劳动取得,别无他途。

2、不听信陌生人的话(包括有些认识的人)。

五、诚信—是立人根本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体现在小朋友身上要做一个诚实的孩子,不说脏话、谎话、认真学习,自己的事情自已办,爱清洁、讲卫生,对自己办的事情要勇于负责。

我们从小养成这样的好习惯将受益终生。

下面讲一个我国外经贸副部长龙永图在比利时的一个小故事和美国一个在逃犯欠八美分的故事,相信这些故事能给小朋友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大家以后养成好的世界观会有启发的,谢谢大家

四、什么是犯罪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危害了国家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14周岁——16周岁有8种犯罪应追究:杀人、抢劫、强奸、投毒、放火、爆炸、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贩卖毒品。

年龄小同样必须遵纪守法. 六、什么是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社会有一定危害,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与犯罪的区别:轻微,没有违反刑法,不必受到刑罚四、常见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制作、贩卖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在公路上设置障碍、损毁,移动标志、私拉电网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五,青少年学生怎样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 1、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要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能贪图享受,追求金钱; 2、要认真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 3、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 4、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的诱惑; 5、青少年要学会保护自己。

参考法律《刑法》、《民法通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法律在我心中手抄报

法律在我心中  法律对于我们青少年而言,还只是一只模糊的蝴蝶,有时候违犯法律了还毫不知情。

那些犯罪的人为什么犯了罪,罪在哪里都不知道,这是对法律的意识太小看了,所以走上违法的道路。

我们青少年更要对法律有强烈的激情国。

首先要懂法、知法、守法,还要爱护法,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道路,为自己的人生道路撑上一把健康的雨伞。

而道德又是一双手,推开封锁在心里的窗;道德是一扇窗,窗外是美好的天空;道德是一片天空,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

  在日常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和道德。

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我们不需要做这些大事,我们先要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在拥挤的公车上,我们让一让座位;在面前,我们停一停脚步;在道路两旁,我们弯腰捡起一片废纸;在家里,我们替父母分担一些烦恼。

这都是遵守法律和道德表现,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做到的话,那么,中国就会变的更美好。

现代社会交通发达了,车辆也很多,如果没有法律是很难想象的,来往的车辆肯定要碰头发生爆炸事故。

所以,有交通规则,交通井然有序,来往的车辆通过绿灯行,穿梭有序,畅通无阻。

交通很少出事。

相反,如果没有交通规则,人们不遵守交通规则,南来北往,东行西去的各做各的,各不相让,汽车、自行车、小车及行人挤成一团,那么,谁也别想顺利的通过。

所以,有交通规则还是有好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律。

我国有句古话“”。

就是说,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有一个规矩否则就什么也做不成。

对国家,对社会来说这规矩就是法。

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人人都要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我们小学生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同样应该学法、懂法、守法,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只有从小养成的好习惯长大后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的好公民。

  我们国家的希望,今天的青少年是明天的建设者。

现在不仅要学好知识,练好身体,养成良好的习惯,也要树立法律意识和养成良好德。

懂法、知法、守法,法律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做为一个小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们每个人都要认真学法,做一个的

法制宣传手抄报资料

去搜索 与法同行 。

法制宣传手抄报内容

【法律的特点】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名言】1.不以规矩,不成方圆。

——孟子2.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

——韩非子3.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刘备4.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拜伦(英)5.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法制宣传日】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

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2年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标志】该作品底色为红色,由“法”字演绎而来。

“法”字的“水”部放射出三条弧形光带,穿越整个圆形,具有动感、传播、放射、扩大之效应,寓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像光芒一样在全社会传播,同时又如一只用于宣讲法律知识的喇叭。

“法”的“去”部,造型如一把金钥匙,插在三条光带中,象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开启法律知识之门,启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图片 中国板报网:望采纳

法制教育手抄报内容50个字

诚信,是春天的花儿,只有开过花,才会结出完美的硕果;诚信,是建房的泥浆,缺少它的粘合,便不会有牢固的大厦;诚信,是植物的肥料,没有它的注入,就不会有茁壮的绿物。

鲁迅先生说过:“诚信,为人之本也

诚信,比金钱更具有吸引力,诚信,比美貌更具有可靠性,诚信比荣誉更有时效性

”是啊

诚信,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源源不断的财富;诚信,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

诚信,像永恒的星辉,独放光彩,诚信,以水滴石穿的坚毅渗入人心,诚信,用春风般的胸怀感召着众人

诚信,是耀眼璀璨的阳光,他的光芒普照大地;诚信,是广阔无垠的大地,他的胸怀承载山川;诚信,是秀丽神奇的山川,他的壮丽净化人们的心灵;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心灵,他让人问心无愧、心胸坦荡。

诚信,如此珍贵,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诚信的种子,在我们的心田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让我们守住诚信的阵地,让诚信之花永远绚丽,永远绽放

关于法律的手抄报资料(文字的)

关律的手资料(文字的写回答关于法律的手抄报资料(文字的)多要几份写回答共10个回答用户推荐于 2018-03-01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和保护,并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存在着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青少年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

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名人名言: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未成年人保护法>摘录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案例:四超级网虫两个月偷车8辆得赃款全为上网4名14至16岁的始兴县花季少年,家境并不贫寒,但却在短短的两个多月里时分时合,盗窃摩托车8辆,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

民警将他们抓获后发现,他们都是以网吧为家的“超级网虫”。

4月12日,当他们在仁化县城某网吧昏天黑地玩了一天一夜,发现口袋空空,便将目光瞄准一辆“本田”摩托车……就在他们得手后欲驾赃车回始兴县销赃之际,落入了仁化县公安局仁化镇派出所民警布下的法网。

其中一个少年谢某今年16岁,已经辍学,他告诉民警:“反正一天到晚都在上网,饿了,就叫上一份快餐,困了,就睡在网吧的长凳上,没钱了就出来弄点(指偷东西)。

我先后和‘朋友’一起偷了5辆摩托车卖钱,一般每台摩托车可卖到500元左右。

”经审讯,4名少年交代,自今年春节后他们时分时合,先后在始兴县、仁化县等地盗窃8辆摩托车的违法犯罪事实。

知识宝库:青少年保护法的条例有哪些<<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义务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 261677知道APP看其它10条回答周围人还关注自学法律手绘3d立体画屁股处长了一小块肉内双整容内双会变成双眼皮金牛棋牌游戏内双怎么整容内双怎样变成双眼皮百度APP有事搜一搜 没事看一看立即下载为您推荐网络教育 报考就选致学教育「..广告网络教育?报名网络教育 到致学教育,正规大机构,毕业率高,轻松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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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洛克 2、如果律师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感情 3142 浏览164572APP查看2018-12-05法制手抄报资料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 582 浏览23154APP查看2017-11-23法律手抄报内容ShenMeShiFaZhi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 154 浏览86142017-12-16关于法律的手抄报法律在我身边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有属于他的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即使你老了,也是有权利让你的子女 37 浏览18932017-11-28法制手抄报文字怎么写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 26 浏览2282018-10-29十二星座都有什么武器

1105 浏览1311沙漠中的骆驼尸体,为什么要小心

6102 浏览961496十二星座谁是老大

4944 浏览14587十二星座在地狱的身份分别是什么

1771 浏览5795谢霆锋和张柏芝为什么没有走到最后

145.9k 浏览11612睡前洗澡竟一直是错误的做法

很多人不知道真相 4349 浏览1006280憋尿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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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浏览347342动画角色被水、烟雾等遮住的部位,作画时会把细节画出来吗

601 浏览931邀请你来回答92年生的第五胎只罚款,没有开去工作,现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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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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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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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 582 浏览23154APP查看2017-11-23法律手抄报内容ShenMeShiFaZhi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 154 浏览86142017-12-16关于法律的手抄报法律在我身边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有属于他的权利,如:生存权、发展权……即使你老了,也是有权利让你的子女 37 浏览18932017-11-28法制手抄报文字怎么写我们与法: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对青少年的教 26 浏览2282018-10-29十二星座都有什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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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

中学生法制手  悬赏分:5 | 题结束还有 3 天 23 小时 | 提问者:1998528Susan  推荐答  1.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2.《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什么目标

  《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档案法治观念和档案意 识,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公务员的档案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3.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档案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它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它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它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它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

  5.我国档案工作如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法》第五条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档案局)是全国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省、地(市)、县档案局分别是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的档案工作都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接受国家档案局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应当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合理确定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2)健全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并为其完善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3)逐步改善本单位档案工作条件,满足本单位档案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物质要求,保障本单位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7.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哪些行为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 5 种应予奖励的行为:  (1)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2)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3)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4)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5)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为什么《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奖励。

我国有着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历史档案资源非常丰富,有的档案本身也是文物。

特别是各个不同历史阶段所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政治及社会等方面的原因,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散存在民间。

各级各类档案馆通过大量的征集活动,已经从民间和其他组织手中收集到一部分重要、 珍贵的档案,使这部分档案不仅得到了妥善的保管,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使之得到利用。

但这种征集活动毕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并且迄今档案馆收藏的档案还不能充分反映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因此,《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将向国家档案馆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作为一种奖励条件,意在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式,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每一个公民自觉地保护档案,促进档案馆馆藏的丰富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10.为什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监督、指导职责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所属机构存在上下隶属的关系,对所属机构的管理就是由这种隶属关系所决定的。

这种管理不是社会管理,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

一个单位的管理涉及许多方面,档案工作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这些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档案工作一般都自己负责,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并不代替所属机构具体的档案工作,所要做的事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如果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监督不力,或者指导不当,造成损失,那就是有关的作为上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没有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这一职责,是一种失职行为。

  11.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为什么要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在《档案法》颁布以前,一些单位或个人以种种借口或不进行立卷工作,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长期不进行归档或拒绝归档,造成档案文件的流失和损毁。

特别是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发生变化时,因为平时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档案文件遗失、损毁的案例举不胜举。

  12.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3.什么是保密档案

  所谓保密档案是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14.国家所有的档案能够进行买卖吗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因此,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进行买卖。

  15.为什么国家不严格禁止档案所有者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卖与赠送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简单地限制出卖不符合实际需要。

应当是既要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也不要限制集体、公民对其档案的所有权、处分权。

为使这部分档案的出卖在遵循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合法、公开地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在修改《档案法》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这部分档案的管理规定作了修改。

《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 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这样修改以后,既解决了对这部分档案的严格禁止出卖的不实际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对随意买卖档案,造成国家重要档案的流失或者泄密的现象。

  16.对非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买卖与赠送进行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对国家和社会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就可以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

如果经审查认为这 部分档案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并且不宜出卖给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负责审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档案所有者宣传我国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要求档案所有者自觉保护档案的安全,或通过耐心的工作,将这部分档案收购或予以征购。

档案所有者凭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可以进行合法出售。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这部分档案的同时,也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一些珍贵档案的来源,有利于国家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监控与管理。

  17.哪些情况下,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才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和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1)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2)为了进行国际文化交流;  (3)为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4)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  (5)为了推广科技成果的需要;  (6)为了国家利益的其他需要。

  18.国家对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有什么具体管理规定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根据这一原则规定,《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将国家所有的档案进一步具体划分为几种类型,并分别明确规定了哪些不允许出境和哪些允许出境、如何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一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允许携运出境。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被确定为二级档案的,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以及其他未列入等级的档案,无论是档案原件还是复制件,需要携运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无论其存放何处,如需携运出境的,也需报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如何向有关部门申报

  一般情况下,需要携带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前1个月向国家档案局或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必要时,可会同有关档案形成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一起 审查。

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吗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应当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有具体的开放起始时间。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档案法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21.对档案的开放主体为什么只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将开放档案的主体限定为各级国家档案馆,即明确了只有各级国家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开放档案的法定职责。

这里所称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是指负责接收、保管档案的中央、省、地、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不包括部门档案馆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部的档案室或具有档案室性质的档案馆。

这是由于部门档案馆主要是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且由于他们档案内容的特殊性,如外交、安全、公安等部门档案馆,他们所存的档案开放期限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有所区别。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内的档案室来说,由于其保存的档案形成年代较近,现实性和秘密性较强,所以他们所保管的档案不属于到期应当开放的范畴,也不承担向社会开放档案的任务,一般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

  22.为什么对档案的开放作限制性的规定

  《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这里 对有关档案开放做了限制性的规定。

一般来说,开放档案并不是毫无保留和无条件的。

对一般的档案而言,满30年后己失去了秘密性,但其中并不能排除不宜公开的档案的存在,对这类档案就要延期开放或控制使用,这是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也是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开放档案的通例。

虽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不宜开放的,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期开放,延期到何时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体现了灵活性。

  23.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以外,哪些因素使档案需延期开放

  按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的范围的档案不宜对社会开放外,需延期开放的档案,还有技术等方面的原因。

因为在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有相当一部分档案是未经科学整理的,有的没有张、页号,有的没有案卷标题,也有的因自然原因,纸张老化、字迹褪变,不做进一步的修复与整理,是无法直接向社会提供利用的。

因而,这一部分的档案也可能延期向社会开放。

  24.档案的利用具体是指什么形式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界定了档案利用的内涵。

档案的利用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或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的行为。

利用档案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阅览。

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复制。

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摘录。

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

  25.我国对本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26.我国对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有什么规定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的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凡已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和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的,可以直接到各级国家档案馆阅览、复制、摘录或以函、电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的是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 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

具体程序是,外国组织或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通过签订协定的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

以其他途径利用中央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 30 天向国 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

利用地区(市、州、盟)级和县(市、区、旗)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可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利用档案者须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同时应当交纳有关费用。

在利用档案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的有关规定。

  27.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档案法》第二十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 定开放期限的档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报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有关规定。

  28.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可以利用吗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需要利用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移交期限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

这些档案在未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前,主要供本单位工作需要查考利用。

本单位以外的利用者如果需要利用,须经保存该档案的单位同意。

  29.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有什么联系

档案的利用者有权公布档案吗

  档案的公布与档案的开放关系十分密切。

档案开放是指将原 来处于封闭状态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各方面利用,将过 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档案转变为供社会利用。

凡已开放的 档案,任何人和组织都有权利用。

但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规 定,利用者只有利用权而无公布权,无权”首次向社会公开”。

档 案的公布其意义在于,只要档案内容一公布和进入公共领域,社会 就都可以自由利用。

利用者在利用档案中,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布 了的档案,此时利用者是否向社会公布已不是问题。

但如果利用 的是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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