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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工作部署口号

时间:2015-09-16 14:4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02月23日 星期三 06:36  安徽国土一兵\\\/blog\\\/item\\\/f4781302a0cbcbd97b8947fa.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

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

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

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

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

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

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建设项目征拆工作,理顺征拆工作管理程序,明确征拆工作目标和职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三电迁改、绿化迁移、交通疏解等。

第二章第三条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项目经理部成立征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经理部征拆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

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分管征拆的项目经理部领导组员:工程部以及其它部门有关人员工作职责第四条征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项目经理为项目经理部征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主抓此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公司及业主征拆管理的要求。

3.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征拆工作管理体系,制订征拆工作管理办法。

4.组织管理项目经理部征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部征拆工作。

5.协调解决征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征拆协调领导小组。

—1—6.负责编制项目经理部征拆工作计划,检查考核征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7.积极与地方政府、项目业主、设计院等单位沟通,取得征拆相关资料,协助办理征拆相关手续和批文。

8.定期召开征拆工作例会,总结、部署征拆工作。

(二)工程部职责1.工程部为管段内征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征拆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务。

2.配足征拆工作专业人员,按照上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的统一部署,明

法院里面最高职位是什么

你好。

法院里各个职位的职责:(一)办公室下设秘书科、综合科、档案科、办公自动化科。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有关司法政务;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院年度中心工作分解立项事项,承办经院领导批办的有关部门转交的事项,督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文秘、档案、保密及印章管理工作;起草各类综合性材料;负责全市法院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负责死刑执行的协调工作,撰写布告。

(二)立案庭负责市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审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或未经复查、再审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保全栽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审理管辖异议、管辖权争议、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上诉及其他程序性案件;审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减、免手续;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案件;审判《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审判一、二审被告人未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审判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求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食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审判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和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和农村承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及著作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股权、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二审涉外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事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以及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决的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区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办理相关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审判一、二审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赠与、租赁、预售、按揭、直接向法院起诉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的征地拆迁、回迁、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有关请示的案件;办理相关的复议案件;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十)审判监督庭  审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上级法院指令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3审查不服基层法院确认决定的申诉案件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市法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检查评查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执行局  协助省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管理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十一)执行一庭  研究提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总体部署,掌握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执行局文秘、会议、调研、信访、档案等工作;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负责执行案件的异议审查,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问题;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十二)执行二庭  负责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受委托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受理非诉讼案件的申请强制执行;统一调配全市法院执行力量和装备,统一组织全市法院执行和专项执行行动;处理执行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十三)执行三庭  管理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协调本市与外地法院之间、本市法院之间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协调地方各部门及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分歧或争议;督促、催办有关执行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执行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

(十四)书记员处  负责本院书记员的管理;负责本院书记员各项工作的统一安排;负责书记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十五)研究室  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和指导下级法院的调研工作;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就法律适用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编辑市法院调研刊物;采集整理历史资料,组织编纂市法院院志、年鉴等;负责司法统计和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六)教育培训处  研究、制订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法官在职进修培训;负责院的普法教育;负责全市法院人员学历班、课程班的招生和管理事项。

  (十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管理院的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管理和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负责院(含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负责对通讯(电台、电话)、摄影、摄像、录音等技术设施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监督和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

  下设财务科、装备料、技术科、司法鉴定科。

  (十八)监察室  负责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查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接访工作;检查、督办案件。

  政治部  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管理干部处、组织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十九)干部处  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计划生育、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采集分析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项组织人事制度;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区、县级市党委考察协管干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3组织落实基层法院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3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二十)组织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约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另外)司法警察支队(直属行政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协调辖区内或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枪支、弹药、械具的使用;负责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下设警务保卫科、法警一大队、法警二大队、法警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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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巡视组反映问题

中央巡视组:电话多可寄信  同时建议注意受理时限电话反映问题时尽量简明扼要  法晚记者上午从中纪委获悉,由于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问题的来电较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大家通过电话反映问题时尽量简明扼要,有些具体情况和重要问题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向巡视组反映。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主任黎晓宏就2014年中央首轮巡视工作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

  严查 隐瞒问题不如实报告是渎职  黎晓宏表示,巡视工作有“三个”作用,即发挥巡视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并层层传导压力,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干部群众对巡视工作充满期盼,期盼就是动力,顺应期盼是我们的神圣使命。

  巡视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方法,对腐败问题零容忍,找出“老虎”和“苍蝇”。

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是渎职的观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与时俱进地创新巡视工作,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持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专项巡视机动灵活震慑大  黎晓宏介绍,统计和分析显示,中央巡视有280多个对象,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很难完成巡视全覆盖任务。

  为此,中央加快巡视节奏,常规巡视由每年2轮增加到3轮,今年前两轮要完成对20个省区市的巡视。

在严格控制编制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力量,通过盘活存量、抽调人员,目前已新组建了3个巡视组。

  另外,还拓展了监督内容以及探索开展专项巡视。

今年以来,巡视频次从每年2轮增加到3轮、增加了3个巡视组、开展专项巡视等,并于今年首轮巡视选择科技部、复旦大学、中粮集团开展专项巡视试点。

  黎晓宏表示,专项巡视作为创新巡视方式、落实全覆盖要求的重要举措,从根本上讲,和常规巡视一样,其主要任务仍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相对于常规巡视,专项巡视重点更突出、程序更简便、时间更紧凑,通过“小队伍、多批次、高频率”的安排,打破常规,更加机动灵活,形成更大震慑。

  建议 反映问题电话较多可以寄信  为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巡视组进驻时,都会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联系方式,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和电话。

  “术业有专攻,根据巡视工作职责,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视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黎晓宏说。

  黎晓宏建议,对个人诉求、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等问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巡视组收到这类来信来电,也是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对属于被巡视地区、单位管辖范围的,转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处理;对既不属于巡视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视地区、单位管辖范围的,统一按规定转有关信访部门处理。

  黎晓宏提醒,反映问题时要注意巡视组公布的来电、来信、来访受理时限,一般巡视组撤离驻地时,所设信箱、电话也一并撤销。

同时,由于反映问题的来电较多,建议大家通过电话反映问题时尽量简明扼要,有些具体情况和重要问题最好通过书面形式向巡视组反映。

  加压 中央巡视部署会首邀地方参加  去年,各省区市党委按照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改进巡视工作,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取得很大成效。

黎晓宏坦言,一些地方仍存在贯彻中央精神不及时,不适应巡视“新打法”,因循“老套路”,巡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对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的指示精神,中央从巡视动员部署、进驻准备等各环节都注重体现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

  “今年,首次请各省区市巡视办负责同志列席了3月15日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紧接着3月16日召开了全国省区市巡视办负责同志座谈会,及时把中央新精神传导给地方。

同时,对细化层层传导压力的具体措施作出了部署。

”黎晓宏说。

  中央要求,在新一轮巡视中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省区市党委抓好巡视工作的同时,发挥中央巡视工作示范效应,用中央巡视组的做法及其所取得的成果,为省区市巡视工作提供示范和参考,带动省区市改进巡视工作。

  另外,以修订巡视工作条例为契机,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工作层层到位,形成全国巡视一盘棋的战略态势。

国发(1994)43号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定  发[1994]43号)  为贯彻落实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

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

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资讯,行情)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

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

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

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二十)付款方式。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

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

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一)明确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

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

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

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

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

各级建设行政主要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

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

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

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1994年1月1日至本决定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八)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九)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

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健康推进。

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房改创造条件。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

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

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军队系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军委审批。

  (三十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扎实做好国土资源工作 努力促进新农村建设

征地拆迁工作心得体会  20XX年是全区征迁工作扫尾年,也是区域化征迁工作突破年。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征迁工作,先后选调了110多名区直及各乡镇、平台新近提拔干部和优秀后备干部,开设了两期“做好征地拆迁,提升做群众工作能力”培训班。

  培训班学员在认真学习了相关征迁政策法律法规后,被分配到征迁任务相对较重的几个乡镇直接参与征迁一线工作,体会到了征迁工作的酸甜苦辣,也提升了自己的素养,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服务宜秀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第二期培训班的一名学员,在为期三个月的征迁实践活动中,我们征迁实践小组在新河水系整治工程圣埠征迁指挥部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扎实有效地开展征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让我们全体学员感受更深的却是基层征迁工作的艰辛和困难,对如何更好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认识。

  区委、区政府及大桥街道办事处对新河水系整治工程征迁工作高度重视,从办事处精心选派了一名对征迁工作有着丰富经验的党委委员担任圣埠征迁指挥部的指挥长,同时还抽调了区农业局两名多次参与征迁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到指挥部工作,加上圣埠社区的7名工作人员和征迁培训班的11名学员,组成了一个老中青相结合的征迁工作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百日会战征迁精神,推动本地段征迁工作的有序开展,圣埠征迁指挥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认真学习征迁政策,听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征迁工作,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统一宣传口径,对在征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请上级领导决议。

  新河水系整治工程圣埠地块征迁项目涉及圣埠社区民利、花山、圣埠、胜利、红星、民合等6个居民组,项目征地860亩,拆迁房屋 850多户,面积18.3万多平方米。

其中非集体经济成员191户,面积2.3万平方米。

  针对如此繁重的征迁工作,指挥部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对照工作任务,将征迁工作人员分成两个征迁小组,分别由两名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担任小组长,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带头示范作用,实行包保责任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为全面顺利完成征迁任务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圣埠征迁指挥部的墙上,张贴着多张征迁图表,有征迁地块房屋情况示意图,有征迁材料收集情况统计表,还有征迁工作包保落实进度表,可谓是分类齐全、简明易见。

这些图表都是指挥部针对征迁工作点多面广、任务重、时间紧的特点而制定的,目的就是让大家形成自我加压、你追我赶的竞争态势。

  指挥部还建立健全了征迁工作日汇报、周调度的管理机制,及时总结征迁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认真分析,逐一解决。

指挥长每天都和大家一起,亲临征迁一线,指导征迁工作,协调解决征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稳步推进征迁各项工作的开展。

  征迁工作中的宣传工作是推进征迁工作扎实开展的助推器。

为此,指挥部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在居民集中区开设新河水系征迁工作情况公示栏,及时发布征迁信息,强化了舆论引导,创造了和谐征迁的氛围。

同时充分调动征迁培训班学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上门交流、电话沟通、见面约谈、亲戚朋友劝导等形式耐心地做征迁户的思想工作,虚心听取群众诉求,耐心细致地解答群众的疑问,并及时帮助征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赢得了征迁户的理解和支持,为加快推进征迁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指挥部还积极借助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新河水系整治工程征迁工作开展情况,营造了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

  圣埠社区所属地块,周边与城市其他地块接壤,属于典型的城中村。

历年来,征迁项目多、征迁主体杂,有大桥连接线、c-14棚户区改造、石化排污管线改造、大湖风景区等项目的征迁,而且征迁年限不一、政策不一,造成圣埠社区征迁政策较为混乱,给征迁工作的有序开展制造了障碍。

  为此,大桥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并召集村民组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大桥街道办事处圣埠社区相关地块征迁工作实施方案》,为更好更快地推进征迁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

  六、放弃休息 强化征迁  自新河水系整治工程征迁工作启动以来,征迁指挥部里的所以工作人员主动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积极主动地参与征迁工作。

指挥长章昌久有段时间因为劳累过度,腹泻、发烧,为了不影响工作,他只好每天利用中午时间外出打点滴。

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他却笑着说:“大家都在克服困难,开展征迁工作,我怎么好意思休息呢?”就这样,他硬是一边拖着身体看医生、一边开展工作。

培训班的所有学员努力克服自身工作和征迁实践上的矛盾,积极参与征迁工作。

为了不耽误单位工作,有的甚至将部分工作带到指挥部,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借助电脑和网络来完成,真可谓是用心良苦。

  随着大宜城建设力度的进一步增强和我区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展,我区的征地拆迁任务会越来越重,征迁工作也就显得更加急迫。

区委书记李顺琪在区委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上指出,2014年的征迁工作,要多举并用,要开展“区域化征迁提升年”活动,坚持稳增并重,强力控违,全力推动区域化征迁工作,确保市、区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

  让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政策观念、效率观念和担当观念,站在宜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征迁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以突破为己任,把征迁工作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为在大宜城建设中争当排头兵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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