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政府建设
如何推进法制政府建设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落实学法制度。
落实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
各部门要结合履职要求,制定办公会议学法计划,落实学法制度。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要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之一。
(二)加强依法行政培训。
将依法行政培训列入行政学院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测查力度和比重。
二、加强政府立法,推进制度建设(三)加强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扩大立法和制度建设意见征询覆盖面,对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逐步通过报刊、网络等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五)建立完善行政决策机制。
完善与人大、政协的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
重大决策审议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重大决策须经专家咨询或系统评估论证。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决策执行机关要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
结合实际生活中拆迁案例,谈谈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
不选择法治,就是“人治”。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表明我们党最终战胜和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保障。
国家长治长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4亿中国人民最大的利益。
近十年的拆迁,其中野蛮、暴力拆迁给中国成千上万的被拆迁人造成了痛苦的伤害和灾难,引发了极大的社会矛盾。
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商相互勾结,与民争利,不依法拆迁,还有就是拆迁法规本身,如曾经的《拆迁条例》不公平不合理,不能有力、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往身上泼汽油,用打火机点燃而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
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当地地方政府竟然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地方政府无权定性,应当由法院来定性)。
(《武汉晚报》12月3日)然而,震惊全国的唐福珍悲剧发生后,各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没有(人)挺身而出,质疑政府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2010年9月17日,南昌的钟家姐妹钟如翠、钟如九不满强拆进京上访被拦机场,苦守厕所,媒体解救。
姐妹俩来到南昌昌北机场,准备乘坐当日上午8时15分的飞机赴京反映情况,不料遇到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率县政府四十多名官员的围堵,几次被抓住,几次又逃脱,她们最后只能躲进了女厕所,并用手机向媒体求救,直到有媒体记者赶到现场她们才得以走出女厕。
可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依法惩处滥用权力的官员,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人身权、财产财等权利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四、依法治国是制约政府权力的迫切需要。
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绝大部分国家权力集中在党和政府中,人民监督、约束政府的权力很有限。
各级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其作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仍然没有发挥出来。
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涉和制约。
所以,只有靠依法治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的权力,使其权力不能、不敢轻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拆迁
中中央、的国家的各招考职位将按性质权责的不同大体分为\\\\A类\\\\和\\\\B类\\\\。
\\\\A类\\\\职位主要在中央、的国家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中,从事政策、的法律法规、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的法律法规、的规划实施的指导、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如,国家计委综合司从事经济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的职位)。
B类\\\\职位主要包括在中央、的国家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与中央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中,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如,某些机关内部的财务会计职位);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中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如,基层海关中从事海上缉私或现场查验工作的职位)。
根据报考职位的分类,公共科目考试设置相应作了调整。
具体是:报考\\\\A类\\\\ 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即阅读基本素材的基础上,就素材中的某一点针对实际进行论述);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则只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一科。
两类考试都取消了较为死板的《公共基础知识》科目,并取消了考试指定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