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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隐私口号

时间:2019-09-11 09:55

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不矛盾的辩论赛开场口号

安全在我心中,隐私在我手中

拟两句关于保护隐私的宣传标语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保护隐私的宣传语

随着病人对隐护认识的清晰,用法律衡量护理行为和的意识亦不断增强[1]。

医疗行为一种不得不探触病人隐私的行为,对疾病的诊断、检查、治疗护理等,始终是隐私侵权的敏感区[2]。

妇科病人因其女性独特的生理、心理及疾病特点[1],妇科更是一个隐私侵权密集的领域,作为妇科护士应持慎重的态度自觉保护好病人的隐私,避免无意的侵权行为,减少医疗纠纷[3]。

尊重人隐私权的合法权益的宣传标语

保护隐私,联系你我他。

尊重他人隐私,就是尊重自己隐私。

关于侵犯个人隐私罪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列出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原141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公开信…有没有法律性

侵犯人身隐私权 、我认为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原因是: (1)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享有隐私权,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私人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有决定权,在没有得到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介入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就是侵犯隐私权。

(2)隐私权涉及的是个人人格权利和人身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侵犯。

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规定:逗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地 ,而且,对公民的住宅、身体的搜查也有严格限制。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大。

(3)学生也是公民,也享有人格权、隐私权,老师在没有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检查学生的物品,而且是当众检查、当众公开情况,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2、但是,豆豆,你们毕竟是学生,虽然老师的做法不当,但作为学生:可以私下和老师交流一下,再不行去和教导主任、或是校长反映,但一定不能以为自己知道了一点法律知识就当面反对老师:你们还要在校学习,不能和老师闹得太僵;况且,毕竟是有些同学违反过校规、有错在先,要知道老师这样做也是为了抓好纪律、抓好学习。

不到实在过分的程度,这种事不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

回答:2008-03-31 16:17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共0条评论...其他回答 共2条回答评论 ┆ 举报 北方狼 [文曲星] 问题是,书包里只能课本、作业本及文具,不是存放逗隐私的地方地。

并且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关于个人隐私权的定义,保护个人隐私权更无从提及。

目前逗保护个人隐私权地仅是个口号而已。

所以,老师翻书包,实在是无法认定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意义是维护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权益,保障电子商务环境的安全性,维持电子商务生态的稳定发展,使电子商务向着有利的方向快速进步。

意义跟目的的不同是:意义是保障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方向不变向着有利的方向去发展,维护电子商务生态的稳定性;目的是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中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安全性,协助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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