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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最新防控口号

时间:2020-08-20 09:39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专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 凡例 \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略,其余一般不省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简称为《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隔离防控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 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房)的院感控制管理。

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

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全国普法办编写)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为做好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疫情形势和研究进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了解疾病特征与可能的感染来源,规范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各地开展防控工作。

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疫情控制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各级疾控机构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要求(范文)

学校疫情防控消毒工作要求(范文)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安全、正确地开展消毒工作,我校制定了《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工作要求》,并按计划认真贯彻执行。

1、全校师生要对疫情控制消毒工作高度重视,要落实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落实, 确保各类消毒用品安全使用。

二、因目前学校配备的消毒用品多为散装,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妥善做好接收、存放、标识、保管、分发等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标识和保管工作,要将次氯酸钠消毒剂、酒精消毒液的使用说明书和注意事项打印、张贴在容器外部明显位置,并作出危险品警示标识。

要将消毒液统一存放在加锁的专门场所,防止其他无关人员因不了解情况而接触和使用。

三、学校将安全使用消毒用品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学校主要工作来抓。

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日常预防控制工作:1、加强各类学习、生活、娱乐、工作场所(如教室、音乐室、舞蹈室、阅览室、保育室、宿舍、教研室)的卫生与通风, 保持空气流通,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公共上课场所(如音乐室、舞蹈室、电脑室)要求一批学生上课结束后消毒一次。

2、落实手部卫生,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洗手液或肥皂供师生使用,幼儿园由保育员每日落实幼儿勤洗手,推行“七步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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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全国普法办编写)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题党课

防控专题党课同志们,目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抗击x,总书记X月X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在当前防控x的严峻斗争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让党旗在防控x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下面我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党旗在“战疫”一线高高飘扬》为主题,给大家上一堂微党课,希望大家将此次x防控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践行“x使命”、践行“为民宗旨”和体现“为民情怀”的一次最重要检验,坚决打赢打好x防控阻击战。

一、深刻领会什么是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章中共三次提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在总纲中指出:“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在第一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中指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三是在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义务中指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X.桥梁作用。

共产党员是党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中介,要成为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相联系的纽带。

经常向群众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使群众真正理解它的意

写一句对奋战在新冠肺炎疫情救治及防控工作一线的英雄们的赠言

奋战一线救病者,全力以赴真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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