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税务部门在一带一路中怎样防范税收风险
税收风险管理的目标是要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为依托,研究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最有效使用有限的管理资源,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
税收风险管理作为一个结构化流程,其总体框架包括:目标计划、数据管理、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风险应对处理、绩效评价。
这几个环节之间专业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督促,共同构成了税收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
其中风险应对处理是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的过程,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也是确保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执行的发力点。
但就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风险应对情况来看,仍面临一些现实性的困难及问题。
作为一名从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我区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现状,就如何做好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提升应对工作质效,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目前税收风险应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及责任心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部分基层风险应对人员对风险应对工作的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
误以为应对工作是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变型,和原来的征管模式换汤不换药,未运用合理的方法、手段和指标进行风险排疑。
二是缺少风险应对信心。
有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缺乏应对主动性。
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
对下发任务的疑点未经深层次原因分析就进行评估应对,未能针对风险点进行疑点排除解释。
四是存在以点概面的思想。
对部分解除风险点的纳税人的特殊原因进行放大,强加至其他疑点户,不再对其他疑点户进行深层次应对,片面的推测任务模型、方案不切合实际。
(二)缺乏税收风险应对专业化指导。
自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开展以来,自治区地税局、阿勒泰地区地税局自上而下组织过多次专题培训,使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在理解和应对上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未满足现行应对工作的需求,缺少针对纳税提醒、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应对手段的专业化指导。
应对录入、文书使用、证据要求、审核意见五花八门,没有形成指导性、操作性、规范性、标准化的全流程应对规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应对质量,增加了审核难度。
(三)风险管理平台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风险管理平台的模型体系直接影响风险应对的质效,针对目前的现有数据,风险管理系统内已建立260多个指标,190多个模型,可以说对现有数据的利用率已经很高,建立新模型的突破口也越来越窄。
但自身征管数据存在报送不完整、准确性较差等情况,影响了风险扫描的准确性,另外第三方数据的取得和应用,以及区域性预警值的测算存在一定的困难,对风险模型的拓展存在一定的阻碍。
(四)对应对工作的监督审核体系尚需完善。
长期以来,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其他部门很少参与,上级税务机关可获取税源管理部门税源信息的途径和手段有限,可供分析、预测的可靠依据少之又少。
而推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之后,推送机关已能监控纳税人的涉税风险情况,并将疑点户推送应对,但对应对机关的执行力及应对质量缺少有效监督手段,应对人员是否进行了有效评估、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查、是否对同一违法事项进行追溯检查,均无法第一时间进行考证。
为此,如何落实监督评价、细化问责事项、明确问责对象、量化问责指标,使应对结果全面地、完整地、真实地展现在推送部门面前,已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五)税收风险应对专业化人员力量薄弱。
一是应对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应对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相关知识和有一定的税收实践经验的人员,而目前从事应对工作的人员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的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经常出现应对分析内容简单、资料不全、过程不完整、文书使用不规范等现象,严重影响应对质量及应对时间。
二是应对人员数量较少,一岗多责,没有达到专业化应对标准。
因税源管理部门的人员数量限制,能安排至风险应对工作的人员数量较少,且因其他岗责安排,无法实现专业化应对,造成所能接受的应对任务较少,难以体现税收风险应对工作的质效。
二、提升税收风险应对质效的对策(一)统一思想,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识。
针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和部署开展专题讲座,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学习,统一认识,转变征管理念,要将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来抓,要对此项工作充满信心及肯定,应对人员应理性、客观的面对风险任务。
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而风险应对工作则是保障风险管理工作高效顺畅运行的中心环节,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必须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应对能力素质教育。
要将提高应对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作为提升应对质效的核心环节来抓,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做好风险应对工作就是一句空话。
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税收风险应对方法及技巧的业务技能培训,要让风险应对人员掌握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流程、方法。
二是要更新、提高计算机操作、税收法律法规、涉税财务知识等内容,跟上纳税人发展的脚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业务权威性,确保风险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针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总构架开展全流程业务综合培训,让应对人员清楚数据来源、分析过程及疑点成因,使应对人员更好的掌握应对案件的来龙去脉。
四是培养一批综合业务能力较强是税务干部作为基层应对案件的初审人员,把好审核的第一道关口,从审核提醒作为提升应对质量的突破口。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应对机制。
一是建立统一的税收风险应对标准及操作指南,确保风险应对工作标准化,增强基层风险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不同风险等级的应对案件施行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的应对措施及策略提供有效指引。
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规范风险应对流程,加强风险应对事中管理,事后复审,以及对应对结果的监督评价,完善体系建设。
(四)重视数据搜集、管理工作,发挥风险管理平台分析识别能力。
一是严把自身征管数据质量关,确保纳税人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数据录入岗位的质量考核。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平台的模型建设工作,分析、研究现有数据之间的逻辑勾稽关系,提高数据利用率,提升税收风险识别精准度,为应对工作做好指向作用。
同时对已发布的模型进行指向准确率测算,不仅对有疑点的数值进行等级排序,对模型的适用性及重要性也进行排序。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综合治税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沟通工作,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数据分析,多层次进行税源监控,有效推进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分析运用,切实提高风险应对质效。
四是因地制宜做好预警值采集工作,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做出符合实际的预警值。
(五)加强推送部门的税源掌控能力。
定期让税源管理部门上报风险计划及税源管理情况,由推送部门对风险税源进行统一管理及风险等级排序,并由推送部门下达应对任务。
这样不仅能提升应对案件的高度及执行力,同时削弱了基层税务机关对风险税源的自我掌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六)实行多元化、递进式风险应对方式,完善应对手段及技术。
一是针对疑点问题多少不同,户数大小不同,疑点排除的难易程度不同等情况,做好事前应对计划,找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做好涉疑纳税人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在排疑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提醒函》,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提示提醒,提供给纳税人自我修正的机会。
三是做好疑点问题延伸检查和应对案件拓展工作,对除疑点外的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延伸检查,落实“重点应对,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应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拓展检查,保障整体涉税环节合法、规范。
四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疑点户采取不同频率和不同深度的应对方式,做好全流程、递进式应对工作,纳税提醒、约谈、核查和税务稽查应对措施递进选择。
五是增加风险应对结果建议,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点,或容易发生涉税违法问题的风险点进行应对结果建议。
提升纳税人税收风险危机意识、防范意识,将税收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风险应对工作的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使税收风险应对过程成为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和接收税法咨询的过程,引导纳税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我纠正错误,提高税法遵从度。
(七)加强风险应对成果统计和分析工作。
一是加强风险应对工作贡献率和命中率的统计工作。
无论是哪一级的推送任务,以及何种方式产生的应对任务,均属于税源专业化管理内容中的风险应对成效,都应该反映到风险应对成果统计之中,如只针对风险平台内的推送任务作为应对成效统计,包含面过于狭窄,难以全面体现风险应对成效。
二是做好应对结果分析工作,找出有问题案件的典型性、普遍性规律,集中力量围绕风险较大的问题开展专题税收风险分析,提出征管建议,预防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到税务局办理税盘需要准备什么
尽量一整套资料资料带过去,加上经办人和法人身份证原件,主要用到就金税盘,电脑,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公章,发票专用章。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哪些有免税法
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及相关案例1、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及其执行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
税收协定的正文通常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按照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国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国家则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时直接适用限制税率。
近年来在谈签新的税收协定或修订旧的税收协定时,我国通常会争取在议定书中明确“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是先征后退”,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成本。
2、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东道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虽然贷款合同的包税规定往往将利息的税收负担从金融机构转嫁给借款企业,但利息免税仍然能够大大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借款企业往往是我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这也使得它们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融资成本得以降低。
3、技术服务费条款我国签署的少数税收协定中有技术服务费条款。
按照我国与某国税收协定规定,技术服务费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提供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而收取的报酬。
4、常设机构构成如果没有税收协定,根据各国国内法,通常而言,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等活动,或者提供劳务,均应按照东道国国内法纳税。
税收协定提高了东道国的征税门槛,规定上述活动只有在持续达到一定时间的情况下,才构成在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在东道国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负有纳税义务。
5、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我国大部分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在其境内设立或构成的常设机构进行征税时,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也就是说,常设机构的利润应按其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归属利润,不允许将项目、活动或服务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属于常设机构。
但近年来,我们“走出去”企业反映有些国家在计算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并未遵循上述原则,而是将整个项目或活动的全部利润都归属于设立在该国的常设机构。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就此类案件与有关国家进行相互协商。
另外,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个别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有分公司利润税的规定,如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时征收预提税一样,将常设机构的利润视同股息征税。
“走出去”企业需警惕与我国税收协定无此规定的国家无理征收分公司利润税。
6、国际运输我国签订的大多数税收协定对国际运输所得采取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和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即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税。
此外,部分税收协定还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企业互免间接税。
除了税收协定以外,我国对外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海运协定等国际运输协定、文化交流协议等政府间协议中也有免税条款。
如果东道国的征税行为涉嫌违反上述政府间协议,税务总局可以与对方主管当局协调。
7、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调整及相应调整税务机关收集整理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政策,企业可以利用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提高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的税收确定性。
同时,税务机关将优先受理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申请,及时主动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协商,就企业未来和过去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
此外,税务机关在分国别、分行业研究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特点和被投资国反避税开展情况,帮助企业了解被投资国特别纳税调整政策,降低企业在境外被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8、非歧视待遇按照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
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给予居民的个人扣除或减免税等优惠待遇不属于该条款的范围。
(二)个人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案例个人也可以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的待遇,同时,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仅针对个人的相关条款。
1、受雇所得中国个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
这三个条件为: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2、教师和研究人员我国在部分税收协定谈判早期为了引进先进的文化和人才,促进两国间的教育、科学、文化交流,在税收协定中列入了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东道国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给予免税待遇。
3、学生目前出国留学的学生起来越多,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
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与瑞典、意大利、巴基斯坦、印度、爱尔兰、埃塞俄比亚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学生的免税优惠规定了时间限制。
中国与美国的税收协定虽然没有限定学生免税的优惠时间,但是美国国内法规定,持F1签证的留学生通常在五年后会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不能继续享受中美协定提供的免税优惠。
建议留学生认真研究中国与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如有必要可寻求当地税务中介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4、其他税收协定对居民的判定有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等不同标准,缔约双方可能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一个人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
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将依据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和国籍依次判断其居民身份。
确实无法判断的情况,双方主管当局可通过协商解决。
案例8:2008年,Y国税务局将我国某个人认定为Y国居民,要向其征收富人税。
Y国税务局认为,该个人持有Y国永久性居民身份,属于其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外国人”。
我方认为,该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主要在中国展开,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该个人一直居住在中国,在Y国虽拥有房产,但仅是因子女求学而购买的临时性房产,其习惯性居所也在中国;最后,该个人拥有中国国籍。
因此,我方认为该个人应为中国居民,就此向Y国税务局提起相互协商。
最终,Y国税务局同意我方观点,放弃对其征税。
(三)其他国家\\\/地区对纳税人给予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规定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
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
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
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
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四)纳税人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涉税争议“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从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接到我国“走出去”企业关于解决其在东道国涉税争议的相互协商申请。
为了规范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实施,2013年,总局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规定了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受理税务机关、申请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法律效力。
建议“走出去”企业在提起相互协商申请时,一定按56号公告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税务总局能够有效地与东道国主管当局协商,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
2014年,总局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成功解决了5起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涉税争议,涉及税款3.7亿元。
我们相信,还有一些涉税争议是税务机关可以帮助解决的,但是税务机关并不知道。
我们希望,有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税务部门。
四、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非居民纳税人近年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2013年全年,税务系统受理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约5000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约3500件,减免税款超130亿元。
其中,税收协定执行减免税额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香港、韩国、新加坡、爱尔兰和奥地利。
201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备案4694件,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4933件,减免税款共计138.81亿元。
其中执行量最大的是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减免税款达81.61亿元,占全部税收协定减免税款的58.8%。
(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目前我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行的程序性规定是《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该文件规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的协定待遇需进行行政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他条款的协定待遇仅需办理备案手续。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同时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便民办税,税务总局将简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减少资料要求,让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可以更为便捷顺畅地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三)有关问题及案例1、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优惠税率
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或个人取得来自其它国家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符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条件,即可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
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我国分别出台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可供企业参考。
2、B国公司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案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因使用或有权使用某种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而支付的款项。
2010年,B国公司向我国一家公司提供精锻机维修服务,我国对其服务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了所得税,B国税务局就该案向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提起相互协商。
对方认为,其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因此,服务所得不应在中国征税。
经调查,我方认同对方观点,同意退税。
3、A国公司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案按照营业利润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A国某公司承包山东核电建设项目,在我国构成了常设机构,按照营业利润条款缴纳税款。
由于该公司未在中国设立规范账簿,当地税务局按照15%的利润率对其所得进行核定征收。
在对其利润率进行调查测算之后,当地税务局提出将其利润率提高为30%。
2014年,A国税务局就此向我方提起相互协商。
在进行会谈后,双方同意该公司可以据实申报,但需按照中国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提供据实申报的相关资料。
4、D国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案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个人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等报酬,应仅在其居民国征税;但在其他国家受雇取得的报酬,也可以在其他国家(来源国)征税。
D国某居民个人在本国公司任职时被授予锁定期为三年的限制性股票,之后在该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任职时,股票锁定期结束,该个人取得了限制性股票收益,并就收益所得全额在中国纳税。
D国税务主管当局认为,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该个人受雇于D国公司和其中国子公司的时间各占一半,根据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其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收益的一半应在D国纳税,因此就本案提起相互协商。
在调查案件情况、认定所得性质并确认征税权归属后,我方认同D方意见,同意就不属于中国任职期间取得的收益进行退税。
5、如果税收协定在不同省份执行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不同省份或地区对相同情况适用税收协定的处理不一致,我们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总局在了解具体情况后给出统一意见,确保税收协定执行的一致性。
一带一路来了,看看税总推出了哪些税务服务举措
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再次推出服务“一带一路”发展和自贸区建设及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三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举措。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10项税收措施。
在谈签协定维护权益方面,将做好两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协定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与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作用,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
重点是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做好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
对尚未签署的,积极稳妥进行谈签。
二是进一步加强涉税争议双边磋商。
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机制,开通税务纠纷受理专门通道,为跨境纳税人避免双重征税或税收损失尽力服好务。
在改善服务促进发展方面,重点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
分国别发布“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指南,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
同时发布我国有关税收政策解读、办税服务指南等,为“引进来”企业提供税收服务。
二是举办“走出去”企业培训班。
分期分批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税收协定专题培训及问题解答,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保护自身权益,防范税收风险。
三是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专席。
解答“走出去”企业的政策咨询,回应服务诉求。
四是更好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
五是开展面对面宣讲。
在投资相对集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着力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是开设税收论坛。
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作。
三是尽力对外提供援助。
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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