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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地标语口号

时间:2014-07-27 19:37

绿化景观工程安全三阶段怎么划分

绿化景观工程安全三阶段划分:绿化景观工程安全是由园林施工单位在特定的环境地点中,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的实际施工的综合管理工作,是对设计内容和规划意图进行具体实施的主要手段。

绿化景观工程安全分为施工准备阶段、现场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阶段。

  一、 前期施工准备阶段的管理  前期的施工准备工作是进行现场组织施工的前提,也是确保建筑工程任务顺利完成的根本保障。

  1、制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入场设备资料及施工现场资料等)。

2、施工现场内配备必要的指示牌,为职工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指示牌上文字采用中文,标示清楚,图示的警告符号符合国家通用的符号。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应配有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履行保证安全的一切工作。

4、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事故隐患和危及到工程人身安全的事故,要及时处理,作出记录,及时改正,落实到人。

5、施工单位应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施工单位负责对该项工程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文明施工,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7、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二、现场施工阶段的管理  在进行施工现场的管理时,施工安全对于一切工程来说都是至关重要,为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就要求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团结起来,相互合作,严格管理好园林施工中的所有运作。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时,做好一切安全设施,设置好安全警示牌,需要围蔽施工的,坚决要求围蔽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保持道路行车顺畅。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3、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

4、依附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5、道路上施工作业必须围蔽施工同时拉设警戒线。

在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围挡。

6、施工现场与农田之间应采用软质围档,确有困难的,可采用设置警界线来实施封闭式施工,但警界线必须明显,且间隔20m左右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7、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立大门和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还应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标准的警示标志。

8、美化施工现场,回填土方时,应放置塑料布,保持道路的整洁,避免损坏市政设施。

施工现场装卸苗木时,及时清理掉下的泥土,栽植穴空穴过夜,必须设置警戒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9、园林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理设施,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

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

10、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合理地进行布置,固定堆放地点,并随施工不同阶段进行场地布置和调整。

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

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保证施工场地畅通、平坦、清洁。

11、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降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1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4、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三、 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所谓竣工验收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进行的最后一次的检查验收工作。

作为施工管理的最终阶段和园林工程的最后环节,这就要求竣工验收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对工作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科学合理的进行竣工验收。

     1、竣工清理。

竣工清理主要包括清理各种建筑废物废料、拆除园林建筑的辅助脚手架、清洁草坪以及栽植点;另外,还有水体水面的清洁以及水岸的清洁处理,清扫园林工程的沿线等。

  2、收集竣工资料。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所要收集的竣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建筑图和工程一览表;记录的图纸审查结果以及各种技术的检验单;还有各类结构的说明和记录的重点施工地段;和全工地的所有测量控制点位置相关的说明;再加上所有种植成果的检查记录等。

  3、竣工验收的依据。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相关技术工作人员主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说明书、施工图以及设计图纸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的验收规范,园林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设计规范等。

  4、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一经提交,建设单位就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的进行竣工验收,到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签署竣工交接签收证书。

施工单位要将所有的验收资料整理好交由建设单位存档,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之后,按照合同要求双方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至此,终止合同。

接到一个工地的工程,该怎么运行

朋友您的问题我看过了按照我们的常规办法 :1,注册资质如果时间允许当然是好,那您们就先注册资质2,如果注册即注册《门窗安装工程》资质3,如果时间来不及就挂靠一下又门窗资质的单位,管理费不多4,此项目施工工艺太简单了,就在劳务市场找几个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师傅(小包工头),剩下的人都由小包工头自己找5,如果单项工程多,可以将他们分组,一个组分几个楼号6,加工设备不要用多少钱,市场有很便宜(让大包工头提计划买)7,原材料也都由让大包工头提计划买8,找一个预算员(机灵点)8,别忘了签订合同(工程量、质量标准、开、竣工时间、结算办法、)9,成立一个办公室(设立项目经理、安全员、质量检测员、施工员、会计)上述都一一健全就没有问题了,1000万元的工程 能有10%的净利润 100万元左右

建筑工程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哪些内容

安明施工费包括容如下: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1、环境保护费,例如我们在北京经常看到的防尘网、工地民工项目员工每天生活垃圾处理。

2、文明施工费,工地门口的“五牌一图”恐怕再熟悉不过了,此外还有急救药物,防暑降温措施,比如熬点绿豆水,呵呵,还有淋浴、电风扇设备费用等。

3、安全施工费,比如“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国家明令禁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竞争项目。

4、临时设施费,工地上那片活动板房,办公室、民工宿舍、食堂、厕所,临时道路等。

景观园林成品保护措施

成品措施1.1成品保护的原则1理安排工序,确定保护方案在准备工作,由项目经理领导,配合绿化、安装、土建等专业施工员对施工进行统一协调,合理安排工序,加强工种的配合,正确划分施工段,避免因工序不当或工种配合不当造成成品损坏,研究确定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方式以及具体的保护方案,对重要构件保护下发作业指导书。

2、建立成品保护责任制,责任到人。

派专人负责各专业所属劳务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各专业施工员会同各分区的成品保护责任人进行定期的巡回检查,将成品的监护作为项目重要工作进行。

4、加强职工的质量和成品保护教育及成品保护人员岗前教育,树立工人的配合及保护意识,建立各种成品保护临时交接制,做到层层工序有人负责。

5、除在施工现场设标语外,在制成品或设备上贴挂成品保护醒目的警示标志,唤起来往人员的注意。

6、对成品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粗心、漠视或故意破坏工地成品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和损失,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1.2成品保护管理制度1、建立成品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1)以现场项理牵头组织并对成品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2)项目部绿化、土建和水电安装施工员负责实施。

3)各专业承包商主要领导负责自身施工范围内的作业面上的成品保护。

2、建立成品保护的责任由项目经理组织划分成品保护责任区,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3、确定成品保护的重点内容和成品保护的实施计划由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各专业施工员

小区管理制度

荣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人居优良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容市貌,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有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临街商店等构成的城市整体容貌。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市政设施、包文明。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凼、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三条 排水沟(管)畅通,无渗水、无堵塞。

窨井盖、水窗板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第四条 道路铺装率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采用彩色地砖或其他新型材料铺设。

重点街道、繁华区域道路应铺设残疾人盲道。

第五条 到了指路牌、路名牌、地下通道、人行通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应规范、完整、清晰、醒目。

绿化带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六条 地区范围内无新建架空各类杆(管)线,已架空和建有的各类杆(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第八条 不得擅自占用桥梁、停车场、洗车场、修车点、摊区和城市道路摆设摊点、堆放物品、经营作业、从事商务宣传和棋牌活动或设置其他与其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点)应规范设置,画出标线,设置标志,专人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第三章 建(构)筑物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的特色风貌。

各类临街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立面不得做外凸全封闭式防护栏,不的做悬挑阳台。

第十条 主街达到、景区景点临时建(构)筑物外立面,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周边环境协调,保持外观完好、整洁。

建(构)筑物的幢号、门牌号应完好整洁,无破损、无掉字、无掉漆。

第十一条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无吊挂物品,无晾晒衣物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临街单位、商店、住户不得安装遮阳(雨)蓬。

第十二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所有名胜古迹建筑物应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三条 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的单位外,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栅栏等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 临街屋顶、人行道、梯道、巷道和建筑物之间无乱搭乱建物,无乱堆乱放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一律不准违规开门堵窗、破墙开店。

第十五条 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无吊挂、晾晒物品,无乱张贴、乱喷涂现象。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交车站(台)、电话亭、画廊、张贴栏、宣传栏、信息港亭、书报亭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

第十七条 沿街无残破的建(构)筑物、危险房屋。

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名胜古迹)建(构)筑物装饰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应与景区景观规划协调。

第四章 园林绿地管理第十九条 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池完好、整齐,树窝内无杂物。

行道树无缺株、死树,无病虫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临街绿带、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无裸露泥土,无枯枝、死树、杂草。

第二十一条 公园、街心花园、主要街道景点、文化和购物广场的绿化,应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季常绿,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二条雕塑小品、游乐设施、射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园林绿化和亮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整洁,水体清澈,无杂物漂浮。

第二十三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经常管护,绿化、美化效果明显。

第二十四条 河流两岸有树木、花草环绕。

公路、水域护坡、堡坎等的绿化带及环保林无暴露垃圾。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有保护措施,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栓挂、晾晒物品,不得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无擅自砍伐、损坏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绿地。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车站、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信息港亭、集贸市场、体育场、商场(店)、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游乐园、居民小区应按照“门前五包”落实责任,各责任单位对卫生区域范围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容貌整洁。

第二十九条 城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1、 随地吐痰、便溺;2、 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带(盒)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3、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4、 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5、 坐商不归店、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吊挂各类物品,违章搭建亭(棚)。

6、 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倒落、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城区环境卫生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第三十一条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或暴市现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无油烟扰民。

第三十二条 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或抛洒各类废弃物。

人力客运三轮车应保持车容车貌卫生整洁。

第三十三条 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封运输。

第三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五条 垃圾收集逐步实行袋装化,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采用密闭箱体的车辆运输,无散落飞扬物。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富有美感。

第三十七条 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导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 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限养区内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六章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过街横幅,不得擅自设置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第四十一条 不得在建(构)筑物、护栏、邮箱、信息港亭、电话亭、橱窗、张贴栏、指示牌、指路牌、电杆、路灯杆及其他审视上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和乱张贴广告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应材质精良、设计新颖、制作精美、用字规范、牢固安全,字迹和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清洁。

凡陈旧、破损、脱漆、缺字、错字的,应几十整修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 商店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店招下沿距地面高度一致,店招的规格、风格、色调、体量与主体建筑物像协调,实行一店一招,无重复设置。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名称、牌匾及各类广告、标牌、告示的字体大小符合规范,位子用语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无繁体字和简化字混用现象;需用外文标示的必须同时标示汉字。

第七章 夜景灯饰管理第四十五条 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乐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应按照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和彩灯规划设置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

第四十六条 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注重节能和环保,力求体现文化旅游名县特色,并保持灯饰、灯组和灯景的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第四十七条 设置的夜景灯饰、彩灯灯组和灯景无强光直射居民住宅,无眩光影响居民生活,避免光污染,不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不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夜景灯饰的亮灯时间按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活动及节假日期间的亮灯时间应服从县上的统一安排。

第八章 施工工地管理第四十九条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主干道应设置不低于2米高度的围墙,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围墙或围挡材料应采用砖砌或定型板材,实行封闭式施工。

围墙主要进出口和围墙上端应设置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做美化装饰。

围墙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铁大门,施工现场显目处应有六牌一图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及“门前五包”责任书。

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第五十条 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停工场地应做到整洁美观。

第五十一条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第五十二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10米应进行硬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五十三条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实体隔离或封闭施工(隔离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第五十四条 新、该改、扩建、拆除或装饰、装修等工程缠身的饿渣土、废弃物应几十清除。

待建工地内无乱搭乱建物,无积存垃圾。

竣工投入使用前,应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章 城市水域环境管理第五十五条 城区段河道、各类支流河道水域及岸坡的卫生按责任划分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保洁工作。

第五十六条 城区段河道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栽种植物,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条 水域及滩涂不得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粪便。

第五十八条 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无家禽家畜等养殖场。

第五十九条 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及防洪设施无损毁。

第十章 临街商场(店)管理第六十条 住宅楼无新开设餐馆。

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应限期改造,转向经营或停业。

第六十一条 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配备垃圾密闭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六十二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应自觉履行“门前五包”职责,无超越门面占道经营,无乱摆、乱放、乱倒、乱挂、乱吐、乱张贴行为。

第六十三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内容健康,造型美观。

第六十四条 夜市、便民摊(亭)、修理摊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业主应随时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到规定地点防止,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一章 罚则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第五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六、七条之规定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条例》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察,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几十补缺或者修复的;2、未对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几十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经济抢修埋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依照《条例》对违法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五条之规定,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十二、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依照《条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与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依照《条例》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十三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视其情节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四川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五十二、五十四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依照《条例》给与警告,对违法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可依照《条例》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依照《条例》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十一条之规定的,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条例》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人员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建制镇镇容镇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第1、2、3、4、6款所列行为,可委托街道、社区进行监督及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或依照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罚款。

第八十五条 对该办法中未列入且对城市市容市貌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实施相应处罚。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未列入罚则的有关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按相关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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