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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质控口号

时间:2015-01-20 18:17

医药公司如何把质量管理工作做好

制定严格的质量管度并严格执行,下面制度可供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生产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

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制。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

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

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

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

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

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

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报告制。

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

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

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

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4)产品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5)因质量问题每批(次)造成以下经济损失者(工时不计),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中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3000元以上(含3000元); (6)出口医药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索赔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凡属上述之一者,均作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的同时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公司。

其余重大质量事故也应三天内由企业向局及专业公司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超过15天。

一般事故随质量月报上报。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企业质监部门及厂长(经理)责任。

并作隐瞒质量事故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访问制。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树立“一切为了用户”的服务思想,做好销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用户访问调查了解医药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映、存在问题和研究改进措施,医疗器械要实行“三包”。

对人民来信反映的医药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处的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检查本地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质管、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质管、质检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 (3)组织开展标准化、计量、创优评比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 (4)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5)负责组织发放《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负责对企业申请《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6)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7)负责有关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 (8)组织开展医药产品质量检查和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负责对医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统计报表的上报; (9)指导监测站、企业质管、质监部门的工作。

组织质量监测工作; (10)参与对有关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定,新产品的鉴定,医药产品布局、定点和审批的工作; (11)负责组织召开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质量管理科的职责可参照上述条款制定。

第三十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要把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

要经常听取质量部门和广大职工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持召开企业质量会议,了解和研究质量问题,处理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决定奖励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

厂长、经理对不合格产品无权批准出厂或销售。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质监科(股)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具体研究制定质量创优升级规划。

协助技术部门研究制订质量措施,原材料、辅料、重要中间体等的质量标准。

监督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负责质量管理、检验的日常工作,指导车间化验室工作。

严格把好产品出厂、销售质量关,会同搞好质量、质检人员培训,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映质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药生产、经营部门都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自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产品质量、查生产经营条件、查服务态度。

经常掌握并研究质量状况,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严肃处理。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做到: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经批准的出口产品除外);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6)不准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7)药物制剂必须按工艺规程及处方生产,不得低限投料生产; (8)没有经过鉴定、没有完整技术资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准生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什么是规范药品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一、《药品经理规范》是规品经营和质量的基本准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它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的药品。

1. 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

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 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

与国际惯例相比,一方面多出了后三类非药品的医药商品,一方面在药品的范围内又不能涵盖全部药品(即不包括中药)。

后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曾制定过中药的GSP及其验收细则,但是几乎没有推行开来。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GSP将其管理范围变为单纯而又外延完整的药品,既与国际上GSP接轨,又与《药品管理法》中的药品概念完全一致。

GSP的中文名称由《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变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 现行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

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 现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

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 现行GSP在具体管理内容上作了一些大胆的取舍,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比如,果断删掉了原GSP中综合性质量管理(TQC)的有关内容。

严格讲,TQC的管理范围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逻辑的。

同时,GSP是一个具体的管理标准,而TQC是一套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具体管理标准中硬性推行一种管理理论和方法,也不十分妥当。

在舍的同时,也新取了一些非常切合实际需要的要求,比如关于药品直调的有关要求。

6. 现行GSP与一些新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规章进行了较好的衔接。

比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有关管理要求。

7. 现行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

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现行GSP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完全可以确保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

此外,推行GSP的方式也由过去搞GSP合格企业和达标企业变为实行更加科学、规范的GSP认证制度。

8. 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

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GSP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持证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继续经营药品资格的一道硬杠杆,成为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所采用的换证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实施GSP的一个最低标准。

怎么做才能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针对如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要点如下:一.要明确自身服务质量的优劣要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必须清楚医疗主体自身服务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发展的机会和威胁,以便有针对性地、因地制宜地提高服务质量。

二.要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提高医疗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建立考核、淘汰制度;加强对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内部监察和社会监察制度。

精神、着装、服饰、体态、语言无不息息相关。

这样一来就要求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加强文明礼仪的学习,推广文明用语,大方得体的体态都能给人以爽心悦目的感觉。

有时候一个简单的微笑和一句关切的问候都会对病人产生意想不到的收获,由此也可能产生“1=100”的效果。

管理的科学化,严谨化。

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是人生与死都密切相关的地方,它要求我们每一个医务人员必须严谨,不可有一丝的马虎和疏忽。

同样,作为医疗行业的管理者,更应该从制度教育着手,狠抓行风和制度建设,推行首诊、首问负责制,积极倡导“多同病人说一句话、多问病人一声好、多给病人一个微笑”等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切实的把爱“病源”转变为爱“病员”,进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此来建立更贴心的医疗运作体系,真正体现人间处处真情在的人文精神,把医院建设成百姓信赖、百姓放心、百姓赞誉的医院。

三.主要是改善医患关系随着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在医患双方的关系上出现了新的矛盾,医方受到患方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

白衣天使的处境并不乐观,医患关系的紧张,不利于人民的健康幸福,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也会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因此,改善医患关系刻不容缓。

建立良好医患关系从医患沟通开始。

医院是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最密切的地方。

医疗工作直接体现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医务人员的素质,医疗服务的质量,医疗设施的优劣等,都是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

患者到医院就诊,需要得到更多的帮助,得到更多的服务和尊重,因此,建立良好医患关系应该从医患沟通开始。

加强交流与沟通是非常必要的。

加强医患沟通,是塑造医院形象的需要,加强医患沟通是患者及家属的需要,加强医患沟通是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工作的需要,加强医患沟通是医学科学发展的需要。

医患沟通中存在的医患矛盾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医患双方的矛盾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它始终贯穿于医疗工作的全过程是不能回避和掩盖的,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

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医疗体制和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 ,法律解决不了的纠纷。

保证医患沟通渠道的畅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是沟通的前提,注重对患者的心理疏导,讲究医患交往的技巧,注意医务人员的形象和礼仪等等。

四、 强化医院管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管理应是一个团队,而非个人,因此应注重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艰苦奋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能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坚强领导集体。

要在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基础上,针对当前实际,不断完善管理方式和方法,在具体工作中实践科学发展观,把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落到实处。

采取分工负责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

坚持每周例会制度,落实上周的工作安排,布置下周的工作任务,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计划、组织和控制,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综上,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医疗卫生环境下,医疗主体(医院)只有提高了自己的医疗服务质量,才能促进医院本身更全面、更进一步发展。

医药代表开场白要具体一点

开场白的技巧 ◆引起注意   通过的开场白,医生的心里会想:有这个效果吗

好像以前没有听说过。

如果能让医生在心里想这件事情,说明引起了医生的兴趣,那么医药代表已取得了第一步成功。

◆发生兴趣   让医生发生兴趣,即通过你的询问,通过你与医生的交谈,医生会想:我正想改处方了,听起来好像这类药很适合。

如果说能达到这一层次,医药代表又向成功迈进了一大步。

◆产生联想   如果医生通过你的介绍能产生联想:如果我的第十二床病人能用上你这个药会出现什么奇迹呢

那么成功的希望就更大了,因为医生对这一药品寄予了希望。

◆激起欲望   当医生产生联想后,医药代表应该尽快地抓住这一时机,激起医生的处方欲望。

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一些询问技巧来达到激起医生处方欲望的目的,例如:该药所起的作用在治疗效果上可能会有一个大的突破。

◆比较   医生会在心目中进行比较,因为医生在治疗药选用的过程中,在你介绍之前他已经在使用别的药,当医生决定要改处方时,他一定会将你的产品和他以前使用的产品进行比较,新药的疗效是不是更好,副作用能否更少,它的价格是不是更便宜等等。

◆下决心   让医生下决心实际上就是缔结的过程,就是让医生感觉到通过你的询问,通过与你的交谈,让他感觉到:哎,用这个产品为病人治疗,会有大的改善,值得试用。

临床检验质量控制是什么 有何意义

我国称之为“临床检验”泛指由临床实验室(即可以是医院中检验科、实验室、也可以是独立的检验所)为临床医学提供的一系列实验室检测工作和项目的结果,用于疾病的诊断。

质量控制是采取严密质量管理措施以确保检验质量。

临床检验分析前的质量控制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临床检验质量控制确保了临床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临床检验应提供有临床价值的并且尽可能准确的结果,以使临床医生能对病人的疾病作出正确的诊断和及时的治疗,并为观察疗效、推测预后以及疾病的预防等提供有关信息。

同时,还应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咨询,正确解释检测结果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信息。

  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应该实事求是的进行控制, 对相关报告单的保存方法、 时间做出一系列严格的规定,避免相关纠纷。

因此, 为了提高临床检验的质量水平, 需要做到三项: 淤针对不同的专业应该加强对相关医护人员系统的培训, 增强人员检验知识的能力, 让医护人员全面的了解并掌握检验结果, 继而将送检、 标本采集的质量大大提升。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有什么任职要求么

第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可靠,保护受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

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

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

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

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三)申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

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申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

申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申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

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

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

申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申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申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申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申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申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申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申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

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

具体内容包括:(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

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

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

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

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

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

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

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

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

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

申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

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

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

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

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

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

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

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

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

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申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

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

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第六十一条申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

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

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

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

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

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

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申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监查员(Monitor),由申者任命并对申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不良事件(Adverse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

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

申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9月1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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