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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监管标语口号

时间:2013-05-03 16:44

求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不少于100字)

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食品安全常识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

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

《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

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

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

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

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

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

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

“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

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五、食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防霉或防腐、防鼠、防虫、防蝇。

六、如何清洗果蔬上的残留农药

(1)水洗浸泡法(用清水洗干净后浸泡):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机磷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

主要用于叶类蔬菜。

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否则等于将果蔬浸泡在稀释的农药里。

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于10分钟,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以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2)清洗后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地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

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m1水中加入碱面5g-10g)5-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3)去皮法:外表不平或多细毛的蔬菜瓜果,较易沾染农药,所以削去外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

(4)储存法:农药随着时间能缓慢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空气中的氧与蔬菜中的酶对残留农药有一定的分解作用),所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减少农药残留量。

一般应存放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5)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分解加快,所以对一些其他方法难以处理的蔬菜瓜果可通过加热去除部分农药。

此法常用于芹菜、菠菜、小白菜、圆白菜、青椒、菜花、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表面污染物洗净,放入沸水中2-5分钟捞出,然后用清水冲洗1-2遍。

(6)阳光晒:经日光照射晒干后的蔬菜,农药残留较少。

七、怎样识别用激素促进成熟的蔬菜

有的菜农为了使蔬菜生长加快、生长的多就用激素喷洒,吃了这种菜对健康不利,怎样识别呢

西红柿表皮光滑,当菜农对它喷洒催大、催肥、催熟激素后,激素药液一部分流至下端,致使该部位特别长肉,形成“尖屁股”。

这种西红柿当然不能吃。

此外,个头很大,红绿斑驳,摸起来发硬,切开后没汁或汁很少,这也是催熟剂催熟的,不宜购买。

生长怪异的如冬瓜、黄瓜、茄子之类,冬瓜、茄子上小下大,黄瓜则全身长坨,都是喷洒激素的结果。

有的水果细皮嫩肉,有的芹菜体大身长,均不要吃为好。

8.如何采购食用油,应索取哪些证件?采购食用油时,一定要采购标有“QS”标志的桶装食用油,若采购散装食用油,极易购买到潲水油及问题食用油,质量得不到保障。

应索取的证件有:销售商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食用油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若不按要求对食用油进行采购和索证,一经油出了问题,找不到销售商,责任由自己全负。

八、怎样健康饮用桶装水

桶装水一旦打开,应尽量在短期内使用完,通常在一周内用完为宜,否则应加热煮开再饮用。

桶装水送上门后,即便是质量较好的桶装饮用水,放置时间太长也易滋生细菌。

尤其是在炎热的夏季,温度高,细菌繁殖速度也加快,更不能久存。

桶装矿泉水,最好放在避光、通风阴凉的地方,避免在阳光下曝晒。

同时还要警惕饮水机的二次污染,注意定期清洗饮水机。

要求厂家每隔一段时间上门负责清洗饮水机。

购买桶装水要注意先看包装桶是否晶莹透明,质感硬。

质量较好的桶(瓶)应由PC材质制成,桶体透明度高,表面光滑清亮,而使用或添加回收废旧垃圾塑料为原料制成的桶,俗称:“黑桶”,颜色发黑、发暗、透明性差。

有部分厂家为降低成本,仍在使用这种明令禁止使用的包装桶装水,消费者应仔细选择鉴别。

水桶盖应鲜亮光洁,硬度较高。

另外,消费者可尝试倒置水桶,应不漏水。

当把水桶从饮水机上拔出时,水桶的内应恰好将水桶再次堵上。

合格的饮用水应该无色、透明、清澈、无异味和异臭,没有肉眼可见物。

颜色发黄、浑浊、有絮状沉淀或杂质,有异味的水产品一定不能饮用。

九、哪些原因可导致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

(1)冷藏方法不正确,如将煮熟的食品长时间存放于室温下冷却,把大块食物贮存于冰柜中,或冷藏温度不够。

(2)从烹调到食用的间隔时间太长,使细菌有足够的繁殖时间。

(3)烹调或加热方法不正确,加热不彻底,食物中心温度低于70℃。

(4)由病原携带者或感染者加工食品。

(5)使用受污染的生食品或原辅料。

(6)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7)在室温条件下解冻食物。

(8)厨房设备、餐具清洗、消毒方法不正确。

(9)使用了来源不安全的食物。

(10)加工制备后的食物受污染。

十、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十项建议1、不买不食腐败变质、污秽不洁及其它含有害物质的食品;2、不食用来历不明的食品;不购买无厂名厂址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食品;3、不光顾无证无照的流动摊档和卫生条件不佳的饮食店;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

这些劣质食品、饮料往往卫生质量不合格,食用会危害健康。

4、不食用在室温条件下放置超过2小时的熟食和剩余食品;5、不随便吃野菜、野果。

野菜、野果的种类很多,其中有的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毒素,缺乏经验的人很难辨别清楚,只有不随便吃野菜、野果,才能避免中毒,确保安全。

6、生吃瓜果要洗净。

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7、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水是否干净,仅凭肉眼很难分清,清澈透明的水也可能含有病菌、病毒,喝开水最安全8、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食物腐烂变质,就会味道变酸、变苦;散发出异味儿,这是因为细菌大量繁殖引起的,吃了这些食物会造成食物中毒。

9、进食前或便后应将双手洗净;养成吃东西以前洗手的习惯。

人的双手每天干这干那,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

会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

吃东西以前认真用肥皂洗净双手,才能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

10、在进食的过程中如发现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停止进食。

十一、八种常见的饮食卫生误区如下:1 、好热闹喜聚餐:每当节假日,人们大多喜欢三三两两到餐馆“撮一顿”,或是亲朋好友在家聚餐,又热闹又便于交流感情。

这样做不利于健康,不符合饮食卫生,特别是当前这一非常时期,最好实行分餐制。

分餐的做法是对别人和自己生命健康的负责和尊重。

2 、用白纸包食物:有些人喜欢用白纸包食品,因为白纸看上去好像干干净净的。

可事实上,白纸在生产过程中,会加用许多漂白剂及带有腐蚀作用的化工原料,纸浆虽然经过冲洗过滤,仍含有不少化学成分,会污染食物。

至于用报纸来包食品,则更不可取,因为印刷报纸时,会用许多油墨或其他有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大。

3 、用酒消毒碗筷:一些人常用白酒来擦拭碗筷,以为这样可以达到消毒的目的。

殊不知,医学上用于消毒的酒精度数为 75°,而一般白酒的酒精含量多在 56°以下,并且白酒毕竟不同于医用酒精。

所以,用白酒擦拭碗筷,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

4 、抹布清洗不及时:实验显示,在家里使用一周后的全新抹布,滋生的细菌数会让你大吃一惊;如果在餐馆或大排档,情况会更差。

因此,在用抹布擦饭桌之前,应当先充分清洗。

抹布每隔三四天应该用开水煮沸消毒一下,以避免因抹布使用不当而给健康带来危害。

5 、用卫生纸擦拭餐具:化验证明,许多卫生纸(尤其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卫生纸)消毒状况并不好,这些卫生纸因消毒不彻底而含有大量细菌;即使消毒较好,卫生纸也会在摆放的过程中被污染。

因此,用普通的卫生纸擦拭碗筷或水果,不但不能将食物擦拭干净,反而会在擦拭的过程中,给食品带来更多的污染机会。

6 、用毛巾擦干餐具或水果:人们往往认为自来水是生水、不卫生,因此在用自来水冲洗过餐具或水果之后,常常再用毛巾擦干。

这样做看似卫生细心,实则反之。

须知,干毛巾上常常会存活着许多病菌。

目前,我国城市自来水大都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所以说用洗洁剂和自来水彻底冲洗过的食品基本上是洁净的,可以放心食用,无须再用干毛巾擦拭。

7 、将变质食物煮沸后再吃:有些家庭主妇比较节俭,有时将轻微变质的食物经高温煮过后再吃,以为这样就可以彻底消灭细菌。

医学实验证明,细菌在进入人体之前分泌的毒素,是非常耐高温的,不易被破坏分解。

因此,这种用加热方法处理剩余食物的方法是不可取的。

8 、把水果烂掉的部分剜掉再吃:有些人吃水果时,习惯把水果烂掉的部分削了再吃,以为这样就比较卫生了。

然而,微生物学专家认为:即使把水果上面已烂掉的部分削去,剩余的部分也已通过果汁传入了细菌的代谢物,甚至还有微生物开始繁殖,其中的霉菌可导致人体细胞突变而致癌。

因此,水果只要是已经烂了一部分,就不宜吃,还是扔掉为好。

宣传标语1、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群众利益无小事,食品安全是大事3、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关注食品安全,关爱健康人生5、建立诚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6、加强农村食品监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7、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创造幸福美好生活8、以人为本,确保饮食安全9、从源头抓质量,确保食品安全10、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食品生产经营摊贩现在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盲区,商场内的餐饮服务环节应该归根那个部门

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浙江省已经出台了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了。

对你的疑问都作出了解答。

你可以参考一下。

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关于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提案怎么写

关于加强校园周品安全监管的提案青少年国未来的建设是中国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维护校园周边食品卫生安全、保障青少年身体健康,事关国家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目前,我市有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共558所,在校学生21万多人,然而,牵涉到这么多孩子孩子身体健康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现状却令人堪忧,引起了我市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要求加强监管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一、现状1、 校园周边存在大量无证照的店和摊贩,大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食品生产经营环境脏乱,卫生条件极差,无防蝇、防尘及消毒设施,从业人员卫生习惯差,不洗手,留长指甲、不穿戴工作衣帽,极易导致微生物污染,产生集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 出售的食品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经常采用化学性原料,乱用添加剂,且大部分为极易对人体肝、肾、心血管等造成损害的烧烤食品、油炸食品和膨化食品,对孩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二、 原因1、 行政监管不到位。

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牵涉到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药监局等多个部门,由于职责重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出现各部门都应该管、各部门都不尽力管的局面,各自推诿扯皮或走过场,从而导致监管缺失或不到位。

2、 行政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校园周边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多为摊贩形式,流动性强,监管人员到现场只能起到一时的震慑作用,而无法彻底取缔或作出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往往在学生放学的时候是生意最火的时候,也是行政监管部门下班时候,给不法经营者打了一个时间差,形成了监管的空白点。

3、 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大部分从事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卫生习惯差,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知识了解不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清楚,唯利是图,从而不顾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而生产经营一些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 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学生的零花钱也多了起来,但是由于他们年纪轻,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喜好吃零食,同时辩别能力差,不注意食品卫生安全,很容易上当受骗,使这些有害食品有了大量的市场。

三、 对策1、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要建立市政府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等部门配合的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执法人员,组建专门联合执法队伍,杜绝推诿扯皮,部门间通力协作,形成工作步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局面。

2、强化监管手段。

要把定时检查与突击检查整治相结合,重点在学校周边100米距离及学生放学时段开展检查整治。

对有条件办理证照的,督促办理,并纳入日常管理;对条件欠缺的,指导督促整改;对完全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加强卫生、法律知识宣传。

执法的过程也是宣传教育的过程,执法部门要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与相关的宣传部门联合,多形式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安全意识,同时也提高学生的认知度。

4、动员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

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高度重视校园周边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是教育部门和家长都不容忽视的职责,平时要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饮食习惯,同时,学校应当加强食堂和小卖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卫生安全条件,聘请高素质的食品从业人员,使学生在校内就能吃到卫生、安全、可口的食品,使校园周边的不卫生安全食品失去市场,达到更为有效的整治效果。

执笔:蔡红梅(626078)

我开了一个个体油坊,工商局要求我办理生产许可证

对于你们这种个体作坊,确实很尴尬,没有办法,要看你们本省是否有关于食品小作坊的相关规定,如果有就按照规定办理,如果没有就托托关系吧。

工商不是不知道,工商只是害怕他自己错了,因为你们属于边缘地带,法律未规定部分。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这句话对吗?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

特别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设备,需要资金的保障,这些都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三是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正航食品安全追溯云平台将融合繁育、饲养、疾病防治、屠宰、加工、储运、流通、销售等所有环节信息,建立肉制品高品质监控体系,实现肉类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最终打造完整、公开、透明的流通追溯体系,保障消费者吃到放心的食品。

通过该平台,终端消费者可以查询到羊肉的来源地区及生产过程,并决定是否购买。

这样便给予了消费者知情权。

此外,该品质追溯平台还可以全面监控养殖源头污染、生产加工过程的添加剂以及有害物质、流通环节中的安全隐患,通过信息化管理将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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