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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口号

时间:2019-11-29 16:22

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妇联组织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中国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12月27日审议了《反家庭暴力法》。

12月28日上午,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接受人民网专访,深入阐释了《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意义、《反家庭暴力法》的特点和亮点、近年来妇联组织积极呼吁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所做的工作以及今后妇联组织如何贯彻落实等问题。

近年来,妇联组织一直在积极呼吁和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

宋秀岩指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并不仅仅是女性,可能涉及家庭所有成员,但有研究表明,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每年各级妇联,特别是基层妇联都会收到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投诉,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对家庭关系的严重破坏,妇联干部见得最多,体会最深。

这些都让我们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而是危害严重的社会问题。

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并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践到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妇联组织恪尽职守,全力以赴,开展了大量工作,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可以说,在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中,妇联是大力的倡导者;在推动多部门合作开展反家暴工作中,妇联是积极的促进者;在制定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中,妇联是全力的推动者。

妇联应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哪些帮助

妇联,主要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主要是提供法律的帮助。

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这是妇联的最基本的职能。

简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

在当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

虽然从2000年至今,全国28个省(区)市都相继出台了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但由于都属于地方层级的法律法规,在权威性和层级上都有待提升。

因此,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多种原因,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必须多样化,形成合力。

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曾建议,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一些做法,也是由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受害人的需求决定的。

此次立法草案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该说是充分因应了当下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要,增强了立法的现实针对性。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家庭暴力在我们社会更多只被视为只是家庭内部的问题,被道德化看待,这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进行干预的进程。

但无论从现实还是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遏制家庭暴力都需要且大多已被纳入法律程序。

换言之,在看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迫切需要从观念上予以重新审视。

可以预期,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大大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正确认识。

在一个文明和法治社会,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

反家庭暴力法若最终获得立法通过,这对于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反家暴,说出来,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学得随着第一部反法的正式实施,我省第一个家暴庇护所也成立了,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

更重要的是于反家暴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

有此庇护,善莫大焉。

其实,从全国来看,近几年,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各地都在建设,有的省份甚至已经有近百个反家暴庇护所,可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一些反家暴庇护所数年内的受助人次仅有十来次,这与逐年增加的家暴投诉、家暴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在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很低,公共部门也无法强制实行干预,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实在不行就让亲人调解,很少有人会向政府寻求庇护,更不会诉诸法律。

这不但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更是家庭暴力难以有效干预解决的症结所在。

如此看来,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成立只是初步,要让家暴受害者真正免予伤害,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法律解决。

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

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

这就需要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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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情况汇报 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为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海门市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反家庭暴力法》落地生根。

一、深入学习,夯实基础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妇联利用办公会议的机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了系统学习,对《反家庭暴力法》六大章、51条逐章逐条进行了精读细学,全面阐释和解读了反家暴法中公安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诸多亮点,重点学习了家暴的取证、认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乡镇妇联qq工作群中开设反家暴知识专题学习活动,召集全体妇联干部进行新法的学习、讨论、解疑,确保对新法全面掌握、准确运用。

5月底,又安排全市基层妇联主席参加了南通市妇联系统维权干部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培训班,系统学习《反家 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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