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宪法宣传活动有什么重要意义
1、加大力度,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在全市掀起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
2、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
如何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法宣在线对运用新开展法治教育工作的建议法治宣育工作要与时俱改革创新,以提升全民法治修养和法律素质为目标,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大力培养网络信息技术人才队伍。
运用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工作,离不开一大批既懂得网络信息技术,又懂得法治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继续把加强法治宣传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技术过硬、作风过硬的善于运用新兴媒体从事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才队伍,为普法工作注入新鲜血液。
在注重对既懂新兴媒体应用技术,又有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的选拔、培养与使用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学会说“网言网语”,走近广大网民特别是年轻一代;要克服“本领恐慌”,主动了解新媒体,掌握其发展规律,运用其传播迅速、广泛等特点,继续做好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引导,运用微信、微博、微视频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最大限度地传播法律知识,并将法律法规、法治建设资讯、热点社会问题法律解读和法治舆论法治理念等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加强新媒体宣传阵地建设。
将新媒体与传统普法方式有效结合起来,加强与新媒体机构的合作,做到信息资源和技术平台共享,不断壮大网络普法工作的力量。
一是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平台”。
依托“法宣在线”开辟专门网页,运行在线学法、考法。
通过在线学习理论课程、观看讲座等形式,更加形象、全面的理解、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二是打造“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资源库”。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资源库”内含70多个行业部门的法律法律规条文释义案例解析等,充分利用现代化设施和技术,开展全民法治学习和教育。
三是开展“新媒体普法”活动。
以法宣在线微信普法矩阵为例,设有“七五”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创建、法治文化、校园普法、企业普法、社区普法、农村普法等8个微信公众号,以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家人才,开展法律解读、以案释法等宣传活动。
三、大力加强新媒体宣传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注重专业性。
秉持法治精神和专业品格,对于社会上各种热点难点问题、涉法案件事件等,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进行准确解读,以案说法、就事论法,形成正面和专业舆论强势,大力传播法治舆论的正能量。
二是保持时效性。
及时更新内容,保证新媒体平台浏览量,重要的活动、法治宣传工作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等都可以及时突出重点介绍。
三是加强反馈改进。
要主动搭建与社会公众和网民互动、交流的平台,及时回应群众和媒体的关切;善用参与法,注重发挥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摸清群众需求,总结实践经验,使法治宣教育想工作更加鲜活、更加接地气。
简述宪法解释制
首先,这个命题是一种判断。
也就是说,这句话可以换个方式说,即:在一部宪法,应该写着人民的权利;或者再换个说法:如果没写着人民的权利,那就不是宪法,至少不是应然层面上的宪法,只是个空架子。
解析到这个层面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再细一点,问题就来了:什么是“人民”
“人民”向来是和“敌人”相对的概念——在长达十年的马列著作学习中,我们得到的知识就是这样的。
所以,“人民的权利”不等于“人权”,因为“人权”的主体是一切人,不管这些人是“人民”还是“敌人”。
宪法应该保证一切人的权利,还是应该保证“人民”的权利
毫无疑问是前者。
因为宪法是法律,而区分“人民”和“敌人”则是政治。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政治则要区分敌友。
你不能说因为一个人是你的眼中钉,法律对他就不适用了;也不能说因为一个人和你志同道合,就能免除他杀人的惩罚了——这都是说不通的。
第二个问题更加严重:如果宪法“写着”的是人民的权利,那么,没有在宪法上“写着”的是不是“人民的权利”
显然,这个问题比上一个问题更进一步了。
也就是说,在列宁导师的定义之下,你如果要享有权利,首先得是个“人民”;其次,你所能享有的权利,限于宪法的规定,没规定的你不能享有。
这一解读,无疑至少是不违背作者原意的;但是,却与普遍的宪法观念相违背。
权利只有写出来才能算数吗
那些没写着的还算不算“‘人民的’权利”
也就是说,列宁这句“名言”中包含了两个命题,一个是显见的,即“没有写人民权利的宪法不是宪法”;另一个是隐含的,即“如果一部法律是宪法,那么没有写在上面的权利就不是‘人民的权利’”。
而后者,无疑,是非常危险的观点。
简言之,如果官方或社会一致认定一部宪法为这里的“宪法”,就等于否认了没有在这部“宪法”里“写着”的权利作为权利的资格。
不过我们或许可以作出这样的解读:宪法总是有政治性的,写在上面的权利确实是只有“人民”才能享有的,而有些普遍性的权利是否也写在了上面,这在于谁是这里的“人民”。
在非极权国家,由于普遍选举制、宪政制度的运作和自由的理念,往往使宪法包含普遍性的人权保障条款;但在极权国家,“人民”被限制在一定的数量,甚至在社会中只占据极少的比例——看看究竟谁享有那些写在宪法上的权利就能知道了——所以宪法就理所当然地只在少数人的身上起作用。
宪法第39条,有哪些内容要解释?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享有人身保护权的人大是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资料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