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口号 > 交通法制警示口号

交通法制警示口号

时间:2019-03-27 17:14

法制安全标语口号60条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 重在预防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   安全知识 让你化险为夷   安全勤劳 生活美好   安全来于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人人讲安全 家家保平安   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   劳动创造财富 安全带来幸福   安全是最大的节约 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麻痹是最大的隐患 失职是最大的祸根     不绷紧安全的弦 就弹不出生产的调   安全花开把春报 生产效益节节高   幸福是棵树 安全是沃土     安全保健康 千金及不上     安全为了生产 生产必须安全   宁绕百丈远 不冒一步险   质量是安全基础 安全为生产前提     疏忽一时 痛苦一世     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 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   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     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 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   杂草不除禾苗不壮 隐患不除效益难上   万千产品堆成山 一星火源毁于旦     安全是增产的细胞 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快刀不磨会生锈 安全不抓出纰漏     高高兴兴上班 平平安安回家     安全不离口 规章不离手     安不可忘危 治不可忘乱     想要无事故 须下苦功夫   入海之前先探风 上岗之前先练功   筑起堤坝洪水挡 练就技能事故防   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 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镜子不擦试不明 事故不分析不清     事故教训是镜子 安全经验是明灯   管理基础打得牢 安全大厦层层高   严格要求安全在 松松垮垮事故来   好钢靠锻打 安全要严抓   小虫蛀大梁 隐患酿事端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 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只有防而不实 没有防不胜防     抓基础从小处着眼 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事故不难防 重在守规章   思想松一松 事故攻一攻   思想走了神 事故瞬间生

安全警示标语

很多呀。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生命宝贵,安全第一。

2.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3. 安全是幸福的保障,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4. 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

5. 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

安全伴着幸福,安全创造财富。

6. 安全、舒适、长寿是当代人民的追求。

重视安全、关心安全、为安全献力。

7. 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

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8.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9. 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

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处处时时注意安全。

10. 安全是关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事。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11. 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促生产。

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2. 君行万里,一路平安。

遵规守纪,防微杜渐。

13. 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治理事故隐患,监督危险作业。

14. 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养成遵章守纪美德。

宣传安全文化知识,推动安全文明生产。

15. 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义务和职责。

16. 安全生产常抓不懈,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17. 加强劳动人员保护工作就是保护生产力。

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是企业的头等大事。

18. 安全生产“五同时”,各级领导要落实。

全国人民奔小康,安全文明第一桩。

19. 安全与减灾关系到全民的幸福和安宁。

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抓起。

20. 人命关天,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防灾防损。

力保安全,促进安全。

21. 执行劳动安全法规,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职工劳动保护,人人学会保护自己。

22. 安全规程系生命,自觉遵守是保障。

23. 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观念。

注意安全用电,防止触电事故。

24. 提高青少年的安全文化素质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繁荣我国安全文化艺术是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25. 安全生产必须依靠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科学技术也是第一生产力。

26.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

27. 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必须从娃娃抓起,积极开展中小学安全日活动。

28. 倡导弘扬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以及安全文化知识,提高人民安康水平。

29. 严是爱,松是害,疏忽大意事故来。

严是爱,松是害,保障安全利三代。

30. 树立城市忧患意识,学会防灾避险应急逃生本领。

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坚持工人持证上岗。

31. 安全帽必须戴,防止坠物掉下来。

安全带是个宝,高空保险不能少。

32. 防止火灾,消除隐患。

公共场所,严防火灾。

33. 人车分离,各行其道。

一人安全,全家幸福。

34. 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在你脚下,安全在你手中。

35. 交通规则是您的生命之友。

驾驶员牢记:“三不五知”、安全礼让。

36. 注意机械伤害,提防行车伤人。

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安全生产。

37. 消防、消防,重在预防。

加强防火管理,不准违章动火。

38. 聚精会神驾车,万里不出差错。

行万里平安路,做百年长乐人。

文明交通的警示语

你的要求有点苛刻。

标语、口号1、创一流工作业绩,树立交通文明新风。

2、再提高、上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灵魂,规范施工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严格监理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政府监督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4、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5、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口。

6、严格贯彻执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法》。

交通行业文明公约一热爱祖国,献身交通,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九清正廉洁,严于律已,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高素质,自强不息;主评议行风4奉献在岗位,满意在交通5创一流工作业绩,树交通文明新风9内强职工素质,外树交通形象12思想大解放,行风大转变,交通大发展质量年活动宣传标语口号1、百年大计、质量第一2、依法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安全3、搞好质量教育、增强质量意识4、加强质量管理、建设优质工程5、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法》6、质量是公路建设永恒的话题7、从严管理、扎实工作、确保质量8、廉洁高效建设优质交通工程9、质量责任重于泰山,我为质量挑起重任

10、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11、质量是交通建设的灵魂和生命

12、保证工程质量,造福子孙后代

13、争创第一流,不搞豆腐渣

14、建设优质工程,创造优良信誉

15、精心设计是工程质量的灵魂16、抓好廉政建设,建设优质工程

17、强化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口18、再提高,上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安全1、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是效益的保障4、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法》5、关爱生命关注安全6、掀起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高潮7、把握安全拥有明天8、广泛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9、防微杜渐警钟长鸣10、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11、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12、安全伴君一生生命只有一次13、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1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15、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16、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17、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18、安全生产违法必究严把质量关、宽广企业路质量重于泰山以百分之百的细致、创百分之百的优良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精心施工严格质量、优良出品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以管理保质量、以质量保进度、以进度求效益精心组织、科学施工、争创一流加大质量管理力度、提高全员质量意识科学管理、施工规范树名牌意识、创精品工程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先、安全生产记心间学习文化打基础、技术能力勤钻研尊纪守法好公民、做到“七不”讲文明生命是个宝、健康最重要为己为家为国、安全必须牢记安全三个宝、上班莫忘了正确使用它、事故就少了搅拌投料按规定、铁锹勿伸料豆里工地小型机械多、要安漏电保护器接地接零装置好、搬运断电带手套遵守规程不违章、由上而下有顺序安全生产标语口号: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3、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4、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5、安全生产人人有责6、安全生产重在预防7、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8、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9、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10、安全——我们永恒的旋律11、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12、寒霜偏打无根草事故专找懒惰人13、甜蜜的家盼着您平安归来14、安全知识让你化险为夷15、安全勤劳生活美好16、抓好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17、传播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知识18、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19、防微杜渐警钟长鸣20、人人讲安全家家保平安21、严是爱,松是害,搞好安全利三代22、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23、健康的身体离不开锻炼美满的家庭离不开安全24、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25、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26、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是职工的生命27、为安全投资是最大的福利28、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29、麻痹是最大的隐患失职是最大的祸根30、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31、不绷紧安全的弦就弹不出生产的调32、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33、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如水中捞月34、幸福是棵树安全是沃土35、安全保健康千金及不上36、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37、宁绕百丈远不冒一步险38、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39、疏忽一时痛苦一世40、生产再忙安全不忘41、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42、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43、粗心大意是事故的温床马虎是安全航道的暗礁44、蛮干是走向事故深渊的第一步45、眼睛容不下一粒砂土安全来不得半点马虎46、杂草不除禾苗不壮隐患不除效益难上47、万千产品堆成山一星火源毁于旦48、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49、重视安全硕果来忽视安全遭祸害50、快刀不磨会生锈安全不抓出纰漏51、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52、秤砣不大压千斤安全帽小救人命53、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54、安全是朵幸福花合家浇灌美如画55、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56、想要无事故须下苦功夫57、入海之前先探风上岗之前先练功58、筑起堤坝洪水挡练就技能事故防59、骄傲源于浅薄鲁莽出自无知60、防护加警惕保安全无知加大意必危险61、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线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62、镜子不擦试不明事故不分析不清63、事故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64、愚者用鲜血换取教训智者用教训避免事故65、记住山河不迷路记住规章防事故66、不懂莫逞能事故不上门67、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68、熟水性,好划船;学本领,保安全69、管理基础打得牢安全大厦层层高70、严格要求安全在松松垮垮事故来71、好钢靠锻打安全要严抓72、群策群力科学管理戒骄戒躁杜绝事故73、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上下结合,事故难藏74、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75、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76、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77、制度不全事故难免7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79、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80、庄稼离不开阳光安全少不了规章81、遵章是幸福的保障违纪是灾祸的开端82、见火不救火烧身有章不循祸缠身83、一人违章众人遭殃84、违章违纪不狠抓害人害己害国家85、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小86、出门带伞防天雨上岗遵章防事故87、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88、与其事后痛苦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89、遵章是安全的先导违章是事故的预兆90、气泄于针孔祸始于违章91、安全靠规章严守不能忘92、居安思危常备不懈93、小虫蛀大梁隐患酿事端94、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95、只有防而不实没有防不胜防96、走平地,防摔跤;顺水船,防暗礁97、无事勤提防遇事稳如山98、绿叶底下防虫害平静之中防隐患99、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100、船到江心补漏迟事故临头后悔晚101、常添灯草勤加油常敲警钟勤堵漏102、抓基础从小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103、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104、沾沾自喜事故来时时警惕安全在105、只有大意吃亏没有小心上当106、毛毛细雨湿衣裳小事不防上大当107、治病要早除患要细108、抽一块砖头倒一堵墙松一颗螺丝断一根梁109、病魔乘体虚而入灾祸因麻痹而生110、灾害常生于疏忽祸患多起于细末111、只有麻痹吃亏没有警惕上当112、漏洞不补事故难堵113、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114、小洞不补大洞吃苦115、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116、思想走了神事故瞬间生117、绳子断在细处事故出在松处118、求快不求好事故常来找119、事故隐患不除尽等于放虎归山林安全十大禁令一、严禁赤脚、穿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落及要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包括在车间、工场)玩耍、吵闹和从高空抛掷材料、工具、砖石及一切物资。

五、严禁土方工程的凿岩取土及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支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六、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它安全措施的高空作业和单表墙、砖墙上面行走。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车间、工场)作业。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不穿绝缘鞋进行机械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提拿灯头及电线移动照明。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及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安全警示语60条1、责任重于泰山。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居安思危,警钟常鸣。

4、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5、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6、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7、工作称职不称职,安全生产作标尺。

8、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9、一丝不苟,按章作业,是可靠的安全秘诀。

10、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全,常把弓弦绷。

11、班前饮了酒,独木桥上走。

12、遵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

13、安全生产年年好,职工生活步步高。

14、条条规章血写成,人人必须严执行。

15、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16、“卡死制度”不遵守,事故跟你交朋友。

17、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

18、当你违章作业之际,正是灾难降临之时。

19、愚者以流血换取教训,智者以教训制止流血。

20、简化作业痛快一阵子,酿成事故痛苦一辈子。

21、违章蛮干铸成终身遗憾,遵章守纪伴你一生平安。

22、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23、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24、凭侥幸,耍大胆,出了事故后悔晚。

25、上班如同上火线,粗心大意有危险。

26、臆测行车害处大,犹如盲人骑瞎马。

27、对违章的庇护,就是对职工的伤害。

28、堵不死违章的路,迈不开安全的步。

29、马虎、迷糊、不在乎,早早晚晚出事故。

30、安全是无形的节约,事故是有形的浪费。

31、安全是家庭幸福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32、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率是水中捞月。

33、要想富,灭事故。

34、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35、安全在管理,管理在干部。

36、干部松一寸,职工松一尺。

37、辛辛苦苦代替不了规章制度。

38、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39、好人主义害死人,发生事故坑了人。

40、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41、无人故意出事故,事故出于无意中。

42、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43、宁听职工骂几声,勿闻家属啼哭声。

44、治病要趁早,安全要抓小。

45、事故猛于虎,隐患是豺狼。

46、《人标》落实好,人身安全才能保。

47、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48、宁烦十次保安全,不省一次去冒险。

49、班前预想班中防,事故苗头难漏网。

50、出车之前多预想,检查车辆需周详。

51、安全行车三件宝,车良技高思想好。

52、自控、互控、他控,安全不会失控。

53、保证安全无诀窍,“两纪一化”最重要。

54、大事化小教训难找,小事化了后患不少。

55、一点不差,差一点不行。

56、安全天天讲,生产有保障。

57、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

58、事故害人害己,安全利国利民。

59、要想把好安全关,思想工作要领先。

60、上道出工,精力集中,按章作业,事故不生。

交通安全宣传日的活动方式有哪些?

浅谈新形势样搞好交通安传教育工作  一、进步熟悉,加强领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好交通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进步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替换的作用。

必须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充分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为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交巡警部分领导要将宣教工作作为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亲身抓、靠上抓、负总责,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发现的题目。

  二、紧扣时节, 突出针对性  道路交通有着十分明显的季节特点,每个季节的天气、群众出行习惯不同,诱发交通事故的成因也各有不同。

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时节,采取相应的对策,选择适当的交通安全宣传方式和内容,切实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前,小麦即将收获,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积杂物等占道违法行为将会大幅度上升。

对此,要广泛借助广播、活动宣传车等现有载体,增强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针对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轻易疲惫、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增多等实际情况,坚持以由疲惫、不戴头盔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为内容,开展有针对性警示教育,大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酒后驾驶的危害,以此警示广大驾驶人及群众拒尽违法、阔别违法。

  三、立足实际,体现人性化、亲情化  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民警,要经常地走出往,及时把握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辖区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题目,将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采取面对面解说的形式,突出宣传教育中的人性化、亲情化,使交通安全宣传真正深进人心。

  四、利用路面执勤上风,推动宣教工作  路面执勤交警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治理第一线,工作最辛劳,与交通参与者关系最密切,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体会最深。

执勤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上风,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串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进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因此只有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交通事故之间的紧密关系,真正领会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置于各项治理工作的首位,不断与时俱进,形式多样,持之以恒,扎实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遵法律法规,车车讲文明的良好局面,从根本上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

可以将人群分成四种群体: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农村群众、驾驶人四大类。

  一、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交警部分要积极建立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交通安全意识较低的现状。

通过大量宣传讲座、互动游戏、模拟情景课堂等,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农村群众。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迅速,道路建设突飞猛进,机动车和驾驶人大量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题目也越来越突出。

如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将成为当前交巡警部分的重要题目。

结合当前农忙季节,充分利用村内广播讲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识,推进和深化执法为民,改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加强和巩固了警民关系。

  三、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的经济能力、文化素质相对农村较高,参与交通的机会更加频繁。

交巡警部分要联合电台、广播台等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四、驾驶人。

加强驾驶人思想熟悉。

申领驾驶证职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治理部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好驾驶人培训输出的源头治理,才能最大限度进步驾驶人的素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法制教育课的心得体会400字

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

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

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

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

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

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

”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

”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

”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

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

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

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

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

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从今天起,就让我们来靠近宽容,创建和谐社会吧

遵守交通规则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3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

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引用地址   参考资料: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