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划生育的措施
1.节育 按照节制生育要求,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采取口服、注射药物、女扎、男扎、放环、外用药膜、避孕工具等节育措施,严格控制人工流产。
60年代计划生育初期以服用药物和避孕器具为主。
1963年采用药物和器具避孕的2913人,占应避孕人数的40.99%;采用绝育手术的有男扎218人、女扎406人,放置节育环的118人。
80年代初节育方法以绝育手术、口服药物和放环为主。
1980年落实节育措施的11510人,占已婚有生育条件妇女的91.1%,其中女扎4440人,男扎179人,两者占40.13%;口服药物的2645人,占22.98%,放环的2278人,占19.79%,两者占42.77%;注射药物的150人;用避孕器具的1376人;其他442人。
1987年节育方法以放环为主,落实节育措施的28490人,占已婚有生育条件妇女的87 69%,其中放环的14576人,占51.16%;男扎、女扎的大幅度下降,分别为103人和2731人,两者仅占9.95%;口服药物的5378人,占18.88%;用避孕工具的3454人,占12.12%;注射药物的205人;外用药膜368人;其他1675人。
1979年起对独生子女实施奖励政策,凡独生子女年满4足岁后,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每月由单位发给独生子女费4元。
1981年又进一步规定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每月发给保健费5元,入托入园优先,保育费由单位报销,从小学入学到高中毕业,免缴学杂费,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退休后,退休金增发原工资的5%。
并对生育多子女夫妇采取缴纳多子女费等经济制裁。
1981年8月起对一些有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经批准可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
通过节育措施和奖励政策的落实,1987年全区计划生育率由1980年的97.36%上升至99.94%;独生子女领证率由1980年的87.75%上升为99.59%;一胎率由1980年的87.3%上升至99.59%;二胎率由1980年的12.65%降为0.41%,其中经鉴定同意生育第二胎的11人,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2人。
2.晚婚晚育 1979年,计划生育工作推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规定晚婚年龄男27周岁、女25周岁。
1981年规定达到晚婚年龄的男女,可增加婚假一周。
1987年规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女24周岁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妇女给予增加产假15天的奖励。
晚婚晚育的推行对人口控制起了作用,也改变了群众中早生儿子早得福的早婚习俗。
全区1962年时女性22岁以前结婚的占53.98%,1980年全区女性初婚466人,23周岁以上结婚的350人,晚婚率为75.11%。
1987年全区女性初婚2814人,23周岁以上结婚的2430人,晚婚率86.35%。
晚婚率最高的1983年达到97.51%。
1980年出生909人,达到晚育年龄出生的731人,晚育为80.42%。
1987年出生3142人,达到晚育年龄出生的2987人,晚育率为95.07%。
我国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晚婚晚婚、晚育晚育、少生少生、优生优生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晚婚 男25周岁 女23周岁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男的没有要求
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是什么
我国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其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坚持晚婚、晚育,对于国家来说,有利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于个人来说,有利于青年的健康、工作和学习.少生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关键,优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故答案为:我国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基本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晚婚晚育、享受国家什么补贴
提示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结婚可享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3.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4.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5.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