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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围标串标行为的口号

时间:2013-11-08 01:40

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受到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定:国务院发展改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比如,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就向当地的建委、建设局举报,交通运输领域的就向交通局举报,以此类推。

围标,串标,陪标分别是什么意思

“串标”、“围标”是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较强的一种现象,是在利益驱动下,投标单位之间,甚至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 联盟。

这种现象在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投标单位部分联盟或全部联盟,抬高报价,使招标单位利益受损而不易查证。

性质恶劣的是招标单位与投 标单位达成权钱交易,通过资格预审默许并精心安排,使“串标”、“围标”现象成为可能。

它违背了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妨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

  串标、围标一般可归纳为两种情况:  (一)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勾结 投标单位私下运作,使用各种手段把功夫做足,招标单位在未进入招标程序前就已选定意向中标单位,然后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走过场,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

一些企业为寻找业务投入很大力量,为取得建设单位的私下承诺,什么招儿都用,联络感情,百般应酬,其结果必然是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投标方之间串通 各投标方在投标之前协议好由哪一家中标,其他各家进行陪标,然后又由中标方分给各陪标方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合理利润”作为报酬。

一般来说,各协议方的协议都带有一定程度的长期合约性质,而且一旦形成,这种形式将成为大家都认可的“潜规则”。

“陪标”概念就是典型。

什么是陪标

某公共管理机构或者公有企业为招标单位,甲已经与该机构或单位私下里商量以什么价(通过腐败形成的低价位)拿走该资 源或项目,但是国家法律又要求以招标方式进行出让、发包。

这难不倒他们,安排乙、丙、丁几家并不真正投标的商家,来虚假投标。

同时,故意在招标信息发送、 时间安排等环节作出让公众(包括真正愿意、可能参加投标的商家)无法知晓、难以参加的设计。

如此以来,甲与陪标的乙、丙、丁就构成了形式上多个投标主体, 使招标活动具有合法外衣了。

当然,陪标者也不是白忙,甲不仅要承担他们参与虚假投标的各种费用,还要给付他们一定点数或比例的酬金。

点数或比例,甚至都形 成了行规以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为例,该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某手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再看 《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 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仅从这些实体法律规范来分析,就会发现:串通投标是法律风险极低、大有可图利益的事情。

串通投标、贿赂评标人,如果被发现,只是罚1%以下的款;情节 更严重的,才取消一、二年的参加投标资格。

即使严重到构成犯罪程度,也只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3年以下徒刑,是可能缓刑的,可不被拘押,可继续做生意。

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盗窃1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一档,构成了盗窃罪,也是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相比起来,串通招标是多么“划算”

况且,即使干 了,也很难发现,如贿赂和通奸一样。

从程序规范和实施机制方面看,即使是很轻微的法律责任也很难实现。

查查公布出来的此类案例有多少,即可判断。

  不需要用什么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不需要用什么“效益(成本收益)分析”归责原则,甚至也不需要研究有关事实,仅从规范本身即可判断,现行的制度有严重缺陷。

串标围标我可以举报吗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参考资料: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同时,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建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共同查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串标涉嫌下列情形的,要向公安机关移交: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同时,住建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建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查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共同查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项目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刑法明确列出了串标、挂靠的30条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在评标过程中。

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挂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该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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