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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履行集体合同口号

时间:2013-08-27 19:11

集体合同和个人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和集体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和集体合是调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

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

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

而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

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

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第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不同。

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

第五,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不同。

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求:《集体合同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权包括在个别劳动关系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权利,也包括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维护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这些规定是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依据。

  工会通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来满足职工的利益诉求,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基层工会私营企业集体合同制度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集体的内要包括三部分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招用被解雇的职工等;第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在我国公有制企业中,因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同样关心企业生产的发展,关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指标,职工民主管理等内容,以便让职工了解企业年度主要任务,以主人翁态度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它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合同制度的优越性。

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等;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伤、医疗、养老与死亡保险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条件、生活供应、保健、科学文化、体育设施等;职工技术培训;劳动纪律;集体合同纠纷处理;集体合同本身的规定,包括变更解除条件,有效期限,履行检查等。

此外,集体合同还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发展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等。

以上所列,是指综合性集体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专门性集体合同如工资标准集体合同不在此列。

各个企业在确定集体合同内容时,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详略。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而不是各自应享有的权利。

集体合同的全部义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共同承担的一般义务,如挖掘企业活力源泉,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动员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等。

二是企业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如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提高工资水平,制订有关组织和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等。

三是工会承担的义务,如检查合理化建议在生产中的运用情况等。

企业承担的义务,反映了企业领导人在处理企业内部关系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说来,集体合同规定的由企业承担的义务,大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领导人员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其性质反映的是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这种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组织职工对企业管理机构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关心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等。

因此,企业工会承担的义务,具有政治和道义性质,而履行这些义务的保证,是职工的觉悟程度和纪律约束以及社会舆论的力量。

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占主导地位的是义务性条件。

义务性条件与规范性条件在法律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的实践意义在于,义务性条件一经履行便告消灭。

如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在某劳动场所增设通风设备的义务,设备一经按要求增设,义务即告消灭。

规范性条件所约束的是同一类不定数目的若干个别情况,凡是发生了这种条件规定的那一类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适用这种条件。

如关于合理使用经过培训的职工的规则,关于不把正在培训的职工调任其他工作的规则等。

为了避免集体合同内容冗杂,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规范性条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笼统地规定执行某项规则即可。

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内容不具体、不全面,如没有提出履行集体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某些组织技术措施不作具体规定等,这种做法往往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达不到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

二是中心不明确,抓不住重点,内容繁杂琐碎,如有的集体合同把卫生间一天清扫几次也规定下来,这种做法,给合同的执行和检查带来了不少困难。

三是不从全局出发,忽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强调职工福利,对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提出不合实际的过高要求,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最终也影响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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