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21世纪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哪些新的特点
目前我国前教育现状: 当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展的主要问题 新的时代要求教育培养的人不仅应该具备21世纪社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必须具备创新精神、主动学习与发展的能力,具备良好的交往能力和合作、自主、自信等社会性人格素质。
因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兴起了素质教育改革高潮,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大力开展素质教育,以培养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才。
但由于社会条件、经济发展和教育科研状况、人们观念与认识的局限等原因,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与挑战,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
目前不利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目标、内容的认识存在偏差。
近年来,一方面,人们日益认识到学前教育在儿童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也越来越意识到学前阶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开端,是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基础与保障,这是可喜的现象。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上仍有许多人士(包括家长、教师等)对于学前教育的性质、功能还存在着不少不适应时代要求的观念与想法。
在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上,由于传统、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社会上还较普遍地存在着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培养的问题,如忽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情感、态度、自主性、社交能力等的培养。
第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领导机构与计划的保障。
在当前政府精简机构的背景下,特别是由于一些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因而对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在个体成长与国家整个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缺乏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近几年的工作计划中基本不提或根本不提及学前教育,使得这些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缺乏计划保障。
第三,学前教育发展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规范。
近十几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等法规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但是,我国目前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其最高层次仅处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第四层次,而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则有全国性的法律,可见,学前教育与它们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第四,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培训等问题仍未很好解决。
近2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等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并处于不断提高的过程中。
在《教育法》(1995年)中,即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但遗憾的是,在实际中,由于经济条件与人为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待遇仍普遍偏低,幼儿教师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第五,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与支持。
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开展上,我们认为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利因素。
首先,近几年虽然国家级或省市级的幼教科研项目均有所增加,但与中小学相比,无论在项目数量还是在经费支持上都仍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客观上影响学前教育科研更普遍、深入的开展。
其次,幼儿教师的科研意识和能力尚显薄弱,缺乏对儿童行为、心理发展需要及其问题的观察与分析能力,也尚缺乏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缺乏分析、总结、提升自身教育经验的能力。
未来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趋向 一、21世纪将是一个更为光辉灿烂的“儿童的世纪” 处于20世纪与21世纪的交汇点上,我们可以说,尽管在世界范围内,儿童的生存状况、儿童的教育状况以及儿童权益的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与过往所有的世纪相比,20世纪大致可称得上“儿童的世纪”,爱伦?凯的预言基本上变成了现实。
在当今的中国和世界,有一批学者分别从心理学.教育学、文化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视界,提出“向儿童学习”的主张。
“向儿童学习”这一口号可以帮助教师乃至整个成人社会认识儿童,尊重儿童,建立更为民主的师生夫系,建立更为民主的儿童与成人关系,这一口号将会使成人社会从儿童生活里得到滋养,从儿童文化中得到“反哺”。
我们相信,“向儿童学习”的研究以及成人“向儿童学习”的信念将使儿童空前地凸显在历史与人群之中,他们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地位和尊严。
二、21世纪将会建立与世界保持同步同时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学前教育理论 我国的学前教育确实在探索,在前进。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西方的现代观念要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要经过摸索、实验,将先进的观念变成中国本土的东西,才有可能在中国发挥其重要作用。
在世纪交汇时刻,我们尝试着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学前教育,怎样建立
我国的学前教育工作者自觉地将自己的理论视野打开,走得出去,又回得进来。
“走得出去”,就是要问相邻学科乃至于全部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学习,要向国外先进的学前教育理论学习;“回得进来”,就是要将所学的这一切消化吸收,为我所用,成为学前教育观念不断成长的营养成份。
只有“走得出去,又回得进来”,我们才有可能在汲取教育史特别是儿童教育学历上一切精华的基础上,建立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特色、现代科学水平、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学前教育理论。
三、21世纪中国学前教育的理论架构中“儿童发展”将真正成为一个关键词 传统教育观念强调知识获得,强调“美德袋”的灌输,强调成人中心主义的师生关系等等。
应试教育便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传统教育模式。
我国近年来出现的素质教育思潮便是针对应试教育而发的。
素质教育最初反对的是应试教育在实践层面上存在的种种弊端,但随着素质教育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将会对应试教育背后的原因──传统教育观念进行理论的反思,进而使素质教育思潮逐步发展为一场反对传统教育观念、建立现代化教育理念的运动。
事实上,儿童中心论并没有错,错的是那些指责儿童中心论的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儿童中心论与社会对儿童发展的需要是矛盾的、对立的。
事实并非如此。
被看作”儿童中心论”代表人物的杜威一直试图调解个体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之间的对立,他强调儿童是教育的中心,但同时他又认为“教育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改革的基本方法”。
儿童总要成为成人,成为社会的一员,成为文化的继承者和建设者,因而,儿童教育是不可能回避社会对儿童的种种要求的。
而儿童中心论者则认为这种社会需要无可厚非,但欲实现这一需要,仍然要考虑到儿童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只有按照儿童的本性实施相应的体现社会需要的教育,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对儿童发展的要求,也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对社会进步的推动。
儿童中心论者的这一认识并没有错。
在21世纪,在学前教育理论的建构过程中不断强调“儿童发展”这一概念,让人们重视这一概念,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然而无论如何,“儿童发展”这一概念将是21世纪中国学前教育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关键词 通过近几年各个方面的反应我们欣喜的看到学前教育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具体从以下几点看: 一、学前教育地位提高,这个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中可以看到,在不久的将来义务教育会向学前教育延伸。
所以从总的大方向看未来学前教育会在政策上有很大的倾斜很多方面会得到很大改观。
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
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关于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及每个阶段的代表人物
儒家思想的发变及其评价 春秋——孔子 战国——孟展 西汉——董仲舒吸收法、道两家,“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维护大一统 两宋——朱熹吸收佛家、形成理学 明朝——严格八股取士、儒学地位空前强化,儒学发展到“心学”阶段; 明末清初——李贽、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 晚清——康有为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与儒家思想结合起来,为维新变法寻找理论依据; 新文化运动时期——斗争矛头直指儒家思想,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口号; 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居主导地位、儒家思想被彻底推翻,“文革”中再次遭到猛烈批判;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儒家思想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吸其精华、去其糟粕. 1、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儒家为诸家之一.这一阶段,儒家虽然属于显学,但由于其主张不能适应当时战乱动荡的社会环境,因此未被统治者所采纳.①创立:春秋时期孔子创立,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主张以爱人之心调解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孔子维护周朝的“礼”,主张贵贱有“序”,这是他政治思想中的保守部分.②发展:战国时期的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政治上主张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的劳动时间,宽刑薄税.儒家思想开始与政治相结合.荀子:唯物主义思想,认为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可以掌握其规律而利用它.2、秦朝:焚书坑儒,儒家受到排斥.3、西汉:儒学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改造儒家思想: ①主张:天和人息息相关,皇帝要依照天意办事;用儒家思想统治天下,其他学说都要禁止;建立太学等学校,儒家经典作为教育内容. ②影响:;适应了当时封建大一统和中央集权的需要,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具有积极作用;儒家思想从此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主张建立太学和地方教育系统,有利于封建教育的发展;独尊儒术长期束缚人民的思想,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发展.4、宋朝:儒学新发展——理学产生发展.理学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吸收佛教和道教思想形成的新儒学,朱熹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内容:①“理”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第一性的;“气”是构成宇宙万物的材料,是第二性的;②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其实质是为封建等级制度辩护.5、明清时期:早期启蒙思想产生,儒学受到批判.①明清时期,统治者采用八股取士的办法,只在四书五经内命题,文体是八股文.这使得儒家思想成为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八股取士也成为一种愚民政策,严重阻碍了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的发展.②这一时期,早期启蒙思想产生,儒学受到批判.⑴明李贽,反封建思想的先驱.指责儒家思想并非“万世之至论”,否定孔子是“天生圣人”;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时代要求,带有一定的民主色彩.⑵清初三大民主启蒙思想家(生活在明末清初)黄宗羲:猛烈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提倡法制,反对人治;反对重农抑商,主张工商皆本.顾炎武:强调经世致用的实际学问,著有《天下郡国利病书》;反对君主专制.王夫之:唯物主义思想家,认为“气”是物质实体,“理”是客观规律,提出“气者,理之依也”和“天下唯器”的唯物观点.他还提出“静即含动,动不舍静”,即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朴素证法思想.他用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历史,提出在政治上要“趋时更新”. 6、戊戌变法期间:①康有为、梁启超把西方政治学说同传统儒家思想相结合,来宣传维新思想,利用孔子的权威为变法制造理论依据.②资产阶级维新派同封建顽固势力的论战,是资本主义思想同封建主义思想的正面交锋,使一些知识分子开始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③1898年的百日维新期间,光绪帝的诏书中有废除八股、改试策论的内容,但很快被慈禧废除.7、19世纪晚期:西方资本主义思想传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想的传播,辛亥革命建立起资产阶级共和国,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儒家正统地位受到猛烈冲击.8、北洋军阀统治时期:①袁世凯在文化领域掀起“尊孔复古”逆流,为复辟帝制摇旗呐喊.②1915年兴起的新文化运动,猛烈批判旧道德,提出了“打倒孔家店”的口号,动摇了封建思想的正统地位.9、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儒学正统地位废除.10、“文化大革命”时期遭到毁灭性打击,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之一.11、新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儒家思想地位有所提升,成为进行传统文化和道德教育的主要阵地.希望对你有用,满意请采纳。
孔子的思想是在何时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
儒家思想国传统文化思想的核心,是中华文明的优秀文化.这一思想对巩固封建统治,维护统一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封建统治者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而推行愚昧政策,阻碍了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历史发展产生过消极影响.但是,儒家思想中的勤政爱民、任人唯贤、和睦相处、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合理的教育方法,具有积极意义.春秋晚期,孔子创立儒家思想,核“仁”,主张以爱人之心调解与和谐社会人际关系;主张“礼”,即贵贱有“序”;主张以德治民,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要求统治者爱惜民力,取信于民,正身律已;主张改良,与时俱进.以仁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有利于调解人际关系,缓和社会矛盾.②战国时期的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民本思想,提出“民为贵”、“君为轻”,主张“仁政”,即不误农时、放宽刑罚、轻徭薄赋,让农民有一定土地.③董仲舒吸收了法、道等学派的长处,结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需要,对儒家学说加以改造.他宣扬“天人感应”、“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的思想主张,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并被汉武帝采纳,光大了儒学,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④唐安史之乱后,儒学的正统地位受到削弱.两宋时期,朱熹等对儒家思想加以改造,吸收佛教和道教的某些思想,形成新儒学,即理学.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制度辩护.⑤明朝时期,为了严厉控制士人的思想,创立了八股取士制度,规定科举试卷仅从儒家经典中命题,不许发挥个人见解,这使儒学的地位空前强化.⑥十九世纪末,康有为著《孔子改制考》和《新学伪经考》,把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学说与儒家思想结合起来,强调托古改制,为维新变法寻找理论依据,将儒家思想赋予了新的内容.⑦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将矛头直接指向儒家思想,提出了“打倒孔家店”的口号,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将儒家思想维护的封建礼教喻为“吃人”的魔鬼.新文化运动严重动摇了以儒学为代表的封建正统思想的统治地位,但儒学的统治地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院主持下,双方当事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原则是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也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与保障的。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抑或审判监督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贯彻这一重要原则,允许并提供方便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当然最基础的仍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行辩论。
这样才能使辩论原则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
当事人在辩论时,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法庭辩论等;既可以就权利义务本身进行辩论,也可以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了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规则(顺序):“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决。
……”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为贯彻辩论原则所必须的程序。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
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历史渊源 1、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法自治”理念。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所以有必要在这里阐述一下处分权的渊源。
德国学者拉德不鲁认为“在早期实体诉权说和保护私权说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影响下,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权利拥有的自由处分并无两样。
2、处分权从私法性的实体处分权发展为公法性的民事处分权的历程(以罗马法发展历程为例) 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移植于原苏联法,近年来又大量地借鉴了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素,而(1)西方的大陆法系直接来源于罗马法;(2)英美法系在中世纪也受到过罗马法的重要影响。
(大量英国学生到欧洲大陆以海伦亚大学为代表的经院法学院全面学习罗马法,并把罗马法的影响带回英美,还有许多著名的寺院法学家受英国各大学的邀请,以拉丁文在英国教授罗马法);(3)且苏联在对十月革命前的法律进行的“彻底改造”时对罗马法仍有大量有意或无意的继承。
(二)大陆法系处分原则发展概况 1、法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第一阶段:私权诉权说理论占统治地位阶段。
在该阶段的法国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制定了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处分权主义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公权诉权说理论占统治主导地位阶段。
第三阶段:现代法国法对处分原则的最初意义有所限制。
2、德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的阶段。
第二阶段,公诉权说理论占主导阶段。
第三阶段,现代德国法对处分原则予以一些限制。
(三)社会主义法系处分原则的发展概况 1、苏联模式下的处分原则 苏联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理论是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母体”因而有必要对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
2、处分原则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80年代。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 (以下简称试行法)颁布时期。
第二阶段,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后至今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
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民事权利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在中国给处分原则下的定义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在国家本位主义的指导下定义的,与国家干预紧密联系,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处分原则一般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对象及终了诉讼的诉讼原则。
” 比较中国与西方国家所下的定义可以发现,中国仅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定义,而西方国家则不仅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而且从该权利的行使效果的角度予以定义。
也即是说,中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处分权,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效果,使处分原则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置之不理,处分行为对人民法院往往没有约束力,是非约束性原则。
台湾学者亦指出:“他们规定的法条(指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引者注),大部分都是要提供当事人去遵守,好像不是针对法官应该如何遵守而规定的。
此种规定的结果,使法官是否遵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变成不重要。
对于法官所做的规定,几乎都相当于这里(指中国台湾地区—引者注)所谓的‘训示规定’,而不是‘效力规定’。
” 中国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这种非约束性使处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变得非原则化,在许多情况下都无法贯穿于各项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基本准则之中,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几点: 第一,对超职权主义原苏联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吸收和移植。
第二,继承了中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使之溶进中国民事诉讼实践中。
第三,事实探知绝对化认知也导致人们对处分原则的淡化和对处分原则的不当限制。
诚然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无约束的处分原则是具有一定的时代适应性的,但80年代末到90年代,随着中国社会全方位的变革,尤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下,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和转换,不管是政治体制、社会观念亦或是生活方式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而改革的成果又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
许多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变的不合时宜,迫切需要改变。
其中非约束性处分原则成为明显需要完善的一点。
理由如下: 第一,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后,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而要使市场能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而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平等才能保障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因而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平等性成为民事诉讼性质的规定性,亦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诉讼中的凸现,必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处分权。
传统民事诉讼体制下,法院的职权至上,国家的积极干预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做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况。
因而处分原则的约束性,急待加强和落实。
第二,加强落实约束性处分原则不仅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保障民事诉讼中的人权,防止法院滥用职权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鉴于此,以下对中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受到的不当限制,存在的缺陷和完善的方法做一下探讨。
1.就起诉而言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通常称之为法院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
起诉权、应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
在承认“不告不理”原则条件下,立法赋予法院自行追加当事人的职权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与否是享有处分自由的,但若由法院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使法院起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作用。
2.就撤诉而言 《民诉法》第131条规定:“裁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此为中国特有的撤诉法院许可制度。
3、就申诉而言 民诉法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但《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启动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却赋予法院和检察院拥有超强的再审启动程序。
4、在应诉权的行使上 现行《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应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当事人不到庭,不应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受法律的干预。
5、就执行程序而言 民事诉讼法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利在涉及到公民生活急需的“三费”案件时,为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启动是没有问题的,但应把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予以明确,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6、就裁判对象而言 就裁判对象而言应仅限于当事人的请求。
中国现行民诉法既未规定法院判决的事项必须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项和范围相一致,也未规定法院有权越出当事人申请审判的事项及范围而下判决。
教科书对于处分权原则的阐述和判决的解析均未涉及这一问题。
但是在实务中脱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而为判决的情形却大量存在。
7、在调解上的处分权问题 1982年试行法中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但在基本原则中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而且把对调解制度的认知上升到哲学的高度,用哲学中的事物矛盾性质来分析,并将之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样造成许多法官在实务中片面追求调解率,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较为普遍存在的强迫调解严重削弱乃至取消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8.承认诉讼请求(认诺)和放弃诉讼请求(舍弃)上处分权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2条虽然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但对当事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却缄口不提,使其成为只给予权利,不给以保障的一个口号,因而在司法使实践中必然造成弱化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扩张。
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为基础的,是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相照应的,有极强的时代色彩。
而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民事诉讼理论对民事诉讼实务的指导,同样也必须与发展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会成为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公正的实现。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现有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因为现行的民事诉讼和民事理论体系有着深刻的“苏式”烙印,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柔和性”。
要实现中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而实现这种转变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
因而强化和完善处分原则对中国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和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是有重要价值的。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还保留了许多职权干预的制度性规定,另一方面,人们的观念中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处分原则的真正价值,受传统审判观念的影响,实务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总是受到法院审判权的随意干涉。
因而还很难契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
例如在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起诉制度、撤诉制度、申诉制度、应诉权问题、执行程序启动问题,裁判对象问题,调解问题、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问题上处分原则的精神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严重失衡。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范权利滥用和权利腐败,任何国家权利的设定和运作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处分权的存在则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然而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能否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审判权过于膨胀,不当侵入了那些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界域,当事人的处分权将化为乌有。
正确处理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是将诉讼中的权利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重新分配,以达到权利互相制衡的理想状态。
在适当的时候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给予合理的指导,监督和保障。
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感受800字
所谓职业,就是同人们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业特点所要求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
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
职业道德不仅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是一般社会道德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对一般道德原则和规范的重要补充。
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又相互融合、相互统一,一方面,各种职业道德都程度不同地包含有某些一般社会道德的因素,体现着一般社会道德的要求;另一 方面,某些职业道德尤其是与广大社会成员有直接接触的职业的道德要求,也会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一般社会道德。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实践紧密相联的。
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的人们,由于有着共同的劳动方式,经受着共同的职业训练,进行着共同的职业实践,因而往往具有共同的职业兴趣、爱好、习惯和心理传统,结成某种特殊的关系,形成特殊的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从而产生该职业 所特有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
职业实践作为社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于人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而且对于个人道德品质的形成以及整个社会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传统都有重大的影响。
首先,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会道德和阶级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职业、行业至产业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职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现为某一职业特有的道德传统和道德习惯,表现为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所特有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质。
甚至造成从事不同职业的人们在道德品貌上的差异。
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职业道德往往表现为世代相袭的职业传统,使人们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养成比较特殊的职业品质和职业风格。
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里,职业活动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职业道德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是由于职业分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各种职业活动在总的发展方向上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其次,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
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条例,以至标语口号之类的形式,这些灵活的形式既易于为从业人员所接受和实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种职业的道德习惯。
形式上的多样性。
与丰富多彩的职业生活相联系,各个行业的职业道德的形式也丰富多样。
各个行业为了较好地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都往往从本行业的活动、要求以及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根据本行业的客观环境、职业特点及从业人员的接受能力,采用一些简便易行的、能为本行业人员所接受的形式如规章制度、工作守则、服务公约、条例、誓词、须知、保证等,来体现职业道德的要求,把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化和条理化,这样既易记易懂,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又易于实践,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促使他们改进工作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再次,从调节的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职业道德除具有道德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社会道德的特点:第一,范围上的特殊性。
各种行业的职业道德都只能约束本行业的从业人员,而往往不适用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们;都只能在本行业的特定范围内起作用,一旦越出自身的行业范围,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最后,从产生的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的“职业化”,又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职业道德虽然是在特定的职业生活中形成的,但它决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道德类型。
在阶级社会里,职业道德始终是在阶级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制约和影响下存在和发展的;职业道德和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形式的职业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的要求。
同样,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在很大范围上都是通过具体的职业道德形式表现出来的。
同时,职业道德主要表现在实际从事一定职业的成人的意识和行为中,是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成熟的阶段。
职业道德与各种职业要求和职业生活结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们在学校生活阶段和少年生活阶段所形成的品行,影响道德主体的道德风貌。
职业道德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首先,职业道德是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各行各业的分工协作关系,对社会物质文明建设的进程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着重要的影响,而职业道德则对各行各业中严密而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具有特殊的作用。
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是忠于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当各类从业人员把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自己的职业道德信念和责任感,形成高度的思想觉悟和精神境界时,他们就能够正确地处理个人、职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成员普遍地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觉悟,在每个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必然会对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进程。
其次,职业道德是形成和改造社会风尚的重要因素。
社会风尚是人们的精神面貌和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由于每一行业都以自己独特的方式与整个社会发生联系,各行各业的人际关系和人员品德状况都程度不同地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和习俗,职业道德对就社会风尚具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每个社会从业人员都能自觉地遵守和履行职业道德,必然有利于促进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反之,则将导致不良社会风尚的产生和蔓延。
再次,职业道德能够促进劳动者的自我完善。
每个人的大部分社会活动都在职业生活中实现,其社会贡献也主要通过本职工作表现出来:而个人的知识素养、劳动技能和道德品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要通过职业实践活动来达到。
职业道德是人们职业生活的指南,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深刻而经常的影响,它能够指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荣辱、是非和善恶观念,确立具体的生活理想和奋斗目标,选择具体的生活道路,形成具体的人生观和道德理想,养成具体的道德品质。
在职业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学习和锻炼,不仅可以改变人们走向职业生活之前所形成的不良观念,而且能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积极成果。
职业道德对于从业者自我完善的重要促进作用不可忽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其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特征,区别于已往任何一种类型的职业道德。
(1)它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除原始社会外,已往社会里的职业道德都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私有制度下职业关系的反映,有自私自利的特点,以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原则。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某些旧的社会分工和旧职业,也消除了旧社会职业之间及职业内部的尖锐对立,形成了职业之间的相互协助和同一职业内从业者之间的平等互助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各种职业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必要组成部分,其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相一致,这就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形成奠定了客观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必然是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社会主义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目的是一致的。
在阶级社会里,人们的职业活动都以个人利益和职业集体利益为目的,各种职业道德都不能很好地调解职业或行业内外的关系,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活动的目的不一致使得私有制社会的职业道德往往具有虚伪性。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个人、职业集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人们从事职业活动既符合个人利益,又是为了他人、集体和社会,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要求与人们从业活动的目的从根本是一致的,从而克服了以往职业道德中的虚伪性。
(3)社会主义 职业道德不能自发形成和发展。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根本目标在于谋求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而从事某一具体职业的人们由于工作和生活的局限性,往往只是从自身的生活经验和本职业集体的利益出发对待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而必须对他们进行科学理论的灌输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教育,以使他们自觉地进行锻炼和修养,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
每个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
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
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而军人一样有自己的职业道德。
就像人们常说,某人有“军人作风”、“ 工人性格”、“农民意识”、“干部派头”、“学生味”、“学究气”、“商人习气”。
这些都可以归结到职业道德中来。
从七十年前,先辈用他们的热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长征之歌。
我们就已经看到了军人精神。
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可以讲,它是一种另类的职业道德。
每次回顾这段历史,就是要我们用心灵去感悟长征精神,同时,思考在自己的岗位中需要哪些职业素质,然后去学习使他得到提高。
长征途中,先辈们脚下踏着华夏坚实的土地,手中高擎着民族振兴的大旗,心中升腾着祖国飞翔的梦想。
正是这样的信念将他们紧紧地凝聚在一起,筑成一道摧不垮、压不倒的钢铁长城。
正是这样的信念支撑着他们走过艰难,走过凶险,走出希望,走出了一片蓝天。
今天,我们面前虽然没有了雪山和草地,但前进的道路依然漫长而曲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一次伟大而艰巨的长征。
步入新世纪的我们,是否还需要这种精神呢
当然答案是肯定的。
从焦裕禄、孔繁森、到时代英雄任常霞。
还有抗洪战线上的无数无名的战士、平凡岗位中的广大官兵,他们都在用军人精神来向士人展示。
轻歌曼舞的欢乐,鸟语花香的芳馨,相敬互爱的甜蜜,灯红酒绿的痴迷,都没有迫使他们放弃心中的理想和信念。
艰苦的环境似乎已离我们悠然远去,可曾想到,伴随着时光流逝的不仅仅是我们的青春,还有我们绚烂的向往和似锦的前程啊。
我们需要艰苦奋斗的精神,需要甘于奉献的精神。
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才能从容地藐视困难、顽强地面对困难、乐观地克服困难,有了这样的精神,我们才能以蓬勃向上的风貌,激发创新能力,燃烧创业的激情,焕发无坚不摧的力量。
这样的精神是我们人生走向辉煌
新世纪,新时代,新希望,新蓝图,一切都是新的。
作为有着鸿鹄之志的新青年,作为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我深知自身肩负的使命是何等的重要,只有在自己素质提高,加强法制观念,才能符合新时代的要求,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这将是一项艰巨而任重道远的事情,相信自己可以坚持
什么是远东危机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臾不可离开。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
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党的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要按照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
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
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根本保障。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要坚持公民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
必须加紧构建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要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权建设的需要。
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
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的渠道予以表达,为政府了解世情、整合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
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条件让个人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权。
要畅通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完善人大和政协的职责监督和任用制度,让人大和政协更好地发挥职能。
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以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二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政府要扮演好“公正裁判”的角色,着力解决好各类企业中工会机构缺位、职能弱化的问题,要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企业和工会组成的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本质上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秩序才有稳固的基础。
首先,要打破市场分割,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这就需要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上,应保障所涉及所有的利益主体有参与权、发言权和竞争权,使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建议采纳制度。
最后,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利益分配的主轴,也是保证收入分配社会主义性质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更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配方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的报酬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
六.形成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
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
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其中,应突出三个重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
第一,认识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
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
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
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社会公正为基础。
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
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
举措得力。
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措。
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
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
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