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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快检站服务承诺口号

时间:2016-08-11 16:25

食用农产品包含哪些内容 标准写法

食用农产品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1、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①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②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④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①新鲜水果。

②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③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3、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 4、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6、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7、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8、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1、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 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奶制品 (1)鲜奶。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4、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1、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什么法

食品安全法的法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以下为具体法条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什么规定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关质量安全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要填写食用农产品的销售

需要

食用农产品具体包括哪些产品

公司注册的时候经营范围需要详细列明吗

你好,食用农产品包括 和不包括的内容 多。

公司注册的时候营范围中只需“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具体的包括的范围如下: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注: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注: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注: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注: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注: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注: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注: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注: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初级农产品

以及食用农产品范围有哪些

现将我们收集的相关资料提供于后,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包括:一、烟叶。

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

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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