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宿舍的证明
公寓式宿舍与宿舍、公寓的区别 首先,宿舍一般是企业,机关,学校等供给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供给学生住的房屋。
宿舍一般都是以团体,家庭等住体户。
所以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其它生活设施都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管理性,且他们住的时间相对较长,住的地方相对稳定些,经常出现的宿舍有学生宿舍,教师宿舍以及一些机关宿舍。
一搬住在这里的人都不需要付钱,他们是由组织部门等付款的。
其次,公寓是来自过去的寓邸,这些地方在过去是指一些高级官员所住的地方,再后来用于旧时租期较长,房租论月计算的旅馆并且住宿的人多半是谋事或是求学的且能容许多人家居住的房屋,多为楼房,房间成套设备较好,、也就是说一搬是身分地位比较高的人或家庭住的,然而随着社上的人越来琥多,公己经成了办公楼和住宅楼的一种物业,也就是即可用于商业用房也可用于居住用房。
像一些规模不大的公司。
他们就租一些成套的房间来做为自己办公的地方,但大多数还是针对一些旅游度假,休闲的消费群,他们呆的时间不长因而不会有主人翁的心态以公寓一般存在许多缺陷,比如公寓清洁管理方面因为住的时间不长所以像晾衣服的地方,厨房几乎都没有配套设施不其全,甚至很少。
再者,住宅一般都有是规模比较大的住房,相对来说人们住的时间也可长也可不长,它不像宿舍那样有种种规定,也可以不像公寓那样气派,它可以是五花八门,一般有居民区或是住宅区,其实这种用这种住宅的人是占了很大一部分。
因为它的随意性比较大,适合很多众群居住。
由于很多人对上三种概念不十分清楚,很多开发商就误导一些买房的人,像一些电梯公寓,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在开发销售时都有以公寓相称,其实这些所为的公寓只是些纯粹的住宅,甚至还有些与公寓相差甚远,如它们的容积率,通风,及水电等配套设施远远没达到标准。
如把公寓划为住宅。
停车场,幼儿园,菜市场绿化等配套设施也无法达到要求。
其实,公寓是从宿舍发展过来的,但是有很多人对这二者公不清,如学生公寓,学校理解的学生宿舍是不收费的,而真正意义上的学生公寓则是要收费的,社会上到处可见。
总之,宿舍,公寓,住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司团体旅游横幅标语
公司组织旅游的价值在体现公司团队精神,如果旅游途中拍照,实际公司的旗帜(带LOGO)就是最好的。
如果团队规模较大要挂在住宿宾馆大门造声势,可用“东莞市佳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您共享 xxxx的美景”。
培养幼儿愉快进餐的意义是什么
随着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有了更深的理解,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我必要对长期以来的认识观念不断更新。
对健康标准解是更新观念的关键,现代“健康”已不仅仅是传统上认为的身体强壮、发育正常、无缺陷,还包括心理健康,它涉及认知、情绪、情感、个性、人际交往等多方面。
推而知之,在幼儿园中要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教师就必须做好包括身体保育和心理保育两大方面的工作,即不仅要照顾幼儿身体发育,促进身体机能的发展,还要对幼儿的心理加以保护,不断增进幼儿的心理能力。
因此进餐问题已不能仅从身体健康考虑,必须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的角度来重新认识。
在幼儿园开展快乐的进餐的活动,就是结合《纲要》和《规程》精神,有效的促进幼儿真正和谐发展。
进餐是幼儿园保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幼儿的生长发育。
根据我们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幼儿是上午七点半来园晨练,孩子们和老师一起散步做操后,回班吃早餐,下午五时三十分以后离园,因此,幼儿在园有三餐。
如何使幼儿吃饱吃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也是幼儿健康的关键问题。
因此,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在实践中也总结出很多好的方法,促使幼儿真正的在幼儿园快乐自主的进餐,愉快的参与幼儿园的一日生活,让真正的健康伴随幼儿的成长。
一、科学的安排一日生活,可以激发幼儿的食欲。
经过长时间的观察分析得出,幼儿进餐时的情绪,与我们能否科学地安排好幼儿的一日活动有关。
除了为幼儿准备营养丰富、色味俱佳的饭菜以外,关键是要使幼儿对进餐感兴趣,有良好的食欲。
在一天的生活中如果缺少运动或运动过量,幼儿的食欲就差,只有在运动适度的时候,幼儿才会对吃饭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挑食现象才会减少。
针对这种情况,我园坚持让幼儿每天都参加两个小时的体育锻炼,并注意动与静的交替,以促进幼儿的新陈代谢,使幼儿的情绪始终保持愉快。
然后在幼儿进餐前,进行简短的轻松的谈话,如:故事讲述,营养知识,请你猜猜看等活动,以引起幼儿进餐的兴趣,保持幼儿愉快的进餐情绪。
二、快乐的进餐氛围,有助于保持幼儿良好的进餐情绪。
在进餐环节中,我们鼓励幼儿可自由选择座位,选择和自己的好朋友一起共同进餐,教师只在幼儿请求帮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教师多给幼儿一些吃饭时间,不在进餐中处理有关纪律的问题,如“快吃”、“保持桌面干净”等。
教师也可以用录音机放轻的音乐和故事,营造一个温馨的大家庭的氛围。
幼儿园是家庭与社会连接的纽带,让幼儿保持一个轻松愉快的就餐心情,可以促进消化腺的分泌,增进食欲,同时,还可以体验集体生活的快乐,有利于幼儿积极适应社会。
曾有一个孩子生病的时候吃不下饭,在就餐时间内独自看书,我走过去轻轻地安慰他,自己拿了小椅子同他坐在一起,陪着他说话,半个小时过后,幼儿把饭吃完了,高高兴兴地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去了。
这也是我的一次很好的尝试,不强迫幼儿进食,不用严格的纪律约束,而是通过情绪状态的调整,促进幼儿食欲,尤其是体弱的孩子,为他们创造进餐氛围,有助于保持幼儿良好的进餐情绪,让他们在温馨的氛围中进餐,才能让孩子们愉快的把食物吃完,才能促进他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三、为幼儿创造一个自我服务的机会,可以让孩子们感觉进餐就好像是在游戏。
从幼儿年龄特点分析,3岁左右的幼儿便开始寻求全面的独立,摆脱成人的监护,他们愿意自己做好自己的事,哪怕做不好,他们也会把这当作一种游戏去尝试。
常听见孩子说:“我自己来”,幼儿有自我服务的欲望,让幼儿在成人的帮助下学习如何进餐,如收放餐具,自取食物,互相鼓励不浪费粮食,不挑食等,现在大多数幼儿园已经做的很好了。
要使幼儿养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好,不依赖成人的好习惯,成人往往重视“保”,给幼儿无微不至的照顾,忽视了“育”--教育幼儿独立、自信,过多的保护剥夺了幼儿积极主动探索的权利,导致了幼儿在自主感的发展上的失败。
因此,我们幼儿园,为解决这一问题,为了能更好的观察孩子,了解孩子,为幼儿创造一个自我服务的机会,我们在小、中、大班根据幼儿大肌肉等特点,开展了自助餐活动,真正把进餐当作一种游戏,在游戏中探索,让孩子在班中进餐的时候,就象在餐厅一样,自己取食物,自己做事情,享受快乐的氛围,体验服务的乐趣。
1、小班:小班幼儿小肌肉发展不太协调,因此用饭勺盛饭,还有一定的困难。
我们通过情景化的游戏环节,利用角色扮演,请小朋友在角色游戏中进餐,教师把事先盛好的饭菜摆在前面,请幼儿自己选择饭菜的多少和种类。
所以,小班教师更多的是用语言鼓励,动作安抚,角色的吸引促进幼儿食欲,利用教育环境,引导幼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我服务,让孩子们感觉进餐好像就在游戏,如:小熊姐姐请小熊吃饺子,兔宝宝们我们的小餐厅开饭了。
这样教师也能更好的观察孩子,帮助体弱幼儿,让孩子们享受进餐的乐趣,了解进餐的营养,在游戏中培养孩子们良好的进餐习惯。
2、中班:升入中班以后,孩子的小肌肉发展协调,所以,一般主食都由幼儿自己添加,孩子们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种类和多少的饭量,食物花样多变,色、香、味俱全,孩子对食物的色彩、形态特别注意,花样多变的面食、造型有趣的糕点、搭配美观的菜肴,都很受孩子的欢迎。
但教师要适当的引导幼儿饭菜搭配吃,注意营养量的摄取,自助餐不是随心所欲,不能因为一味的促进食欲而造成幼儿偏食,在这过程中,教师要更多的观察孩子,给予孩子更多的合理建议,如:活动前,请幼儿讲解绿色蔬菜的好处,大家分享关于营养健康方面的知识,讨论进餐量多少更加合适,吃得太饱的危害,引导幼儿学会调控自己的饮食,懂得更多的饮食健康知识,更好的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
而教师那,在每次进餐中都可以细致观察幼儿,了解幼儿的进步和变化,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分析,并在进餐后个别解决,做到因材施教。
3、大班:在中小班的基础上,到了大班,孩子们的进餐就象成人一样了,他们会有秩序的取餐具,选择各种菜及主食,当他们发现哪个伙伴有偏食的问题时,他们就会主动的提示他:“萝卜最有营养了,多吃能让你长的高
”他们还会互相提醒:“你忘了拿主食了
”进餐就在一片详和的气氛中进行。
孩子看到盛得过满的饭,常常会感到很害怕,生怕吃得慢或吃不下而受到指责,却喜欢一次次自己去添饭,并自豪地说:我吃了两碗、三碗,培养孩子吃饭的自信心和动手能力。
关键是大班幼儿马上就要上小学了,给孩子更多的自主和自我服务的机会,也是为小幼衔接做准备。
孩子在进餐中主动的根据需要,少盛多添,让孩子有信心,真的做到,“我的饭菜,我做主”这是一件多么让人高兴的事情,因此到了小学,我们还会担心孩子们中午吃不饱,不会照顾自己,不自信吗
答案是:一定不会。
四、在主题游戏中贯穿进餐知识,让快乐进餐进行到底。
在尝试的过程中,很多老师也曾抱有怀疑的态度,孩子就真能自己做吗
回答的结果是:的确能,而且做的很好,不过,这其中有着很多教育的契机,教师也同样要把握。
如:根据幼儿进餐中的问题,大班孩子开展了《自助餐中的规则都有什么》的主题活动,通过讨论,孩子们得出,添饭次数不能太多,因为小朋友吃的过饱会吐,这样对身体不好
进餐中可以轻声讲话,但不能影响别人,因为那样不礼貌,也会让你的饭菜凉掉,吃凉饭肚子会疼等。
在共同讨论的结果中,孩子自己张贴了“自助餐须知”,鼓励全体大班小朋友都要遵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进餐,才能让身体更好的吸收营养。
这次主题活动的开展,促使幼儿在语言能力、知识经验、人际交往等方面有所发展。
民主宽松、开放的教养方式中,幼儿自由选择伙伴,畅所欲言,不时地同老师交流自己的想法,有利于形成融洽的班级气氛。
这可以使幼儿多方面受益。
其次,有助于扩展幼儿的知识经验。
讨论、聊天是开发幼儿智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交谈,认识饭菜的名称、味道、颜色,了解吃饭的礼节。
幼儿中蕴藏着丰富的教育资源,在愉快的交流中,幼儿不知不觉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经验。
再次,宽松愉快的就餐活动还有助于培养幼儿的人际交往能力。
现代社会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使得人与人的交往机会减少了。
虽然人们可以很轻易地了解世界上每时每刻发生的事情,而匆忙的生活,高层建筑、单元房使人们更多地封闭起来,而孩子们大部分时间呆在家中,所以也失去了更多与人沟通的机会。
幼儿园是幼儿相互交流的最重要环境之一,我们一定要为他们搭建这个桥梁,让孩子通过不同环节交流分享经验,在快乐的生活中学习和探索,真的让快乐进餐进行到底。
进餐是幼儿园一日生活中很重要的环节,这也是孩子们健康的起点,所以,把快乐给孩子,让他们能为自己的进餐做主,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这就是新时代的幼儿园要做的。
大一了,第一次住宿,我是一个内向的人,这种集体生活感觉不习惯,压抑……
这是自卑的表现。
其实到一个陌生的环境里都会有这种情况的。
但是要慢慢的融入到这个大家庭里面去,可能是要住四年的室友。
其实可以从一些小事中慢慢的融入其中。
比如:晚睡前大家聊下自己的家乡,聊下最近比较好玩的,聊下热播的电视剧等等,自己害羞的话,可以先听别人说,后面可以加一些自己的想法在里面,这样一来一去,慢慢的,就会有话题,就能一起说话 ,一起玩了。
还有组织一些小活动,可以和室友们一起参加,这样也就慢慢熟悉起来了。
有的人比较慢热,一但相处下来,就会发现,对方也是比较喜欢和自己玩的。
慢慢就融入到集体里面了。
集体活动对孩子有哪些好处
让孩子在幼儿园多参加集体活动是有好处的,如果要想改变孩子的自私、小气这些坏习惯,可以在集体活动上多下工夫。
由于在幼儿园里,很多集体活动需要个朋友之间的团结互助或者互相合作,所以,让孩子多参加集体活动是克服自私的最好方式!让孩子能感受为集体做事情的成就感,同时也能让他体会到这种团结互助的快乐,他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大方、共享的心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哪里有
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3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3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件。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2件。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件。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3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2件,法院案例1件。
属于赔偿事由的,依照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雇主承担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5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2件,法院案例3件。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2件。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属于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件。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6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6件。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3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3件。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0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0件。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7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7件。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6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2件,法院案例4件。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6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6件。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2件。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2件。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2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2件。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件。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3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3件。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7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7件。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2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2件。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注释][注释]引用本条的文件共1件,其中:国家法规 0 件,部委文件 0 件,司法解释 0 件,地方法规 0 件,法院案例1件。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