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为部队老干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中心的职能作用,扎实做好以组织开展活动为重点的军队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军休干部解难题,办实事,解除军休干部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老有所教、、老有所乐。
许多军休老同志感慨地说:现在的活动越来越多,身体越来越好,人也越来越年轻啦。
一、坚持服务宗旨不动摇,不断规范服务行为 中心在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少、服务管理难度大的情况下,不断强化服务观念,把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作为第一要务,拓宽工作思路,努力把中心建成军休干部之家,为老干部工作生活提供周到的服务保障。
一是为军休干部建立档案资料。
全面调查了解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把他们的主要经历、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爱好特长、个人需求等情况登记造册,输入电脑存档。
中心把军休干部的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摆在重要位置,中心工作人员努力熟悉了解每一个军休干部的情况,使服务工作更有针对性。
二是设立军休干部服务联系卡。
将中心的职能任务、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拟开展的活动内容和形式等印制成联系卡。
征求军休干部对年度工作安排的意见,对开展文体活动有什么要求,中心把军休干部反馈的信息汇总后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服务方向,真正做到想军休干部所想,办军休干部所需。
三是坚持经常走访制度。
在坚持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的同时,中心把军休干部的冷暖、需求当成大事抓紧抓实。
为更及时、跟个准确了解掌握军休干部的需求,中心工作人员每月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与各所军休所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军休干部的思想动态和服务要求,共同研究服务工作。
配合各召开老干部座谈会,了解他们的生活、身体状况和对中心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从军休干部最需要的事情着手,为军休干部提供亲情化、全方位的服务 中心坚持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服务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把事关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拓宽服务内容,创新工作方式,较好解决了老干部的后顾之忧。
一是围绕“”,积极解决军休干部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一些军休干部处于对中心的信任,经常向中心咨询有关政策待遇问题,中心从不推委,立足服务前移、服务延伸,在向市安置办公室积极反映的同时,主动配合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中心还与共商建设军休干部文化室、活动室,为军休干部订阅有关文件和报刊杂志,使他们享受应有的政治待遇。
军休干部大多年纪偏大,行动不便,健康状况普遍不好,为方便军休干部军休干部就医,中心在各干休所落实军休干部医疗制度的同时,与一家民办医院签定协议,将市区的四个军休所作为定点服务单位,每年为军休干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每季度上门巡诊,随时应军休干部预约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该医院还为军休干部建立了个人健康档案,使军休干部的就医更加方便、及时和准确,保证了军休干部老有所医,受到了他们的普遍欢迎。
针对军休干部年龄偏大,家用电器知识缺乏,生活多有不便的情况,中心积极组织开展“家电维修进社区,真情服务军休干”活动,与“星级服务中心”签定协议,将市区的四个军休所作为定点服务单位,重大节假日前往干休所上门服务,平时随时到老干部家中免费维修家用电器,并为老干部讲解家用电器安全使用方法,给军休干部的生活带来很大便利。
这项活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准备向各县(市)干休所延伸,使更多的军休干部受益。
二是围绕“”,积极为军休干部发挥余热搭建平台。
军休干部接受党的教育几十年,思想觉悟高,综合素质好,能力强,中心配合市安置办公室、各干休所积极引导他们关心国家大事,参与所务管理。
去年6月组织了有300余名军休干部参加的形势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宣讲国内、,开阔了军休干部的政治视野,增强了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自尊感。
军休干部阅历丰富,历史光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活教材。
中心配合干休所先后与多家驻军和中小学校建立了挂钩联系,鼓励军休干部发挥余热,深入部队官兵和学校师生中宣讲,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三是围绕“老有所乐”,积极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为了陶冶军休干部的生活情操,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使他们在老有所乐中,,中心把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当策划能够服务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各干休所充分发挥好文化室、活动室的作用,针对老干部特点,积极动员军休干部参加的学习,参与社会活动、开展书评影评、撰写回忆录等,同时组织开展了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去年以来,中心配合市安置办公室、各干休所组织了数次军休干部钓鱼比赛,市区4个干休所120余名军休干部踊跃报名参加,在今年全省组织的军休干部钓鱼比赛中,徐州市军休干部代表队夺得了团体总分第一名。
中心还把钓鱼比赛现场进行录相,刻录成光盘,发到军休干部手中,深受他们的喜爱。
结合庆祝国庆55周年,举办了全市军休干部书法、绘画、摄影作品展览,活动期间专门邀请徐州市书法美术界知名画家担任评委,现场挥毫泼墨,对军休干部的参赛作品进行点评,参展的140余幅作品集思想性与艺术性于一体,展示了新时期军休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时代风采,受到徐州市各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为增强军休干部的身体素质,丰富军休干部的生活,今年六月,中心配合市安置办公室举办了全市第四届军休干部健身运动会,比赛根据军休干部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的特点,设置了气球接力、射击、扑克牌、保龄球、乒乓球、钓鱼、中国象棋等比赛项目,运动会集娱乐与竞技于一体,共有90余名军休干部参加体育代表队,他们发扬团结、友谊、协作的精神,互相支持,互相鼓励,现场气氛活跃,其乐融融,展现了老有所乐的动人场景。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服务队伍,开展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军队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保障好他们的晚年生活,是中心光荣的责任。
中心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是建好服务工作队伍。
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实是对老干部工作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中心重视自身队伍建设,着力在强化服务意识、增强责任心、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上下功夫。
同时,配合安置办公室、干休所,通过以会带训、座谈讨论、经验交流、集中培训等方式提高军休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为适应军休工作信息化和干休所现代化办公的需要,中心与徐州奥博计算机培训中心建立联系,分批对市区四个干休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办公自动化培训,有效提高了服务工作效率。
二是完善服务工作制度。
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是做好军休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
中心自成立以来,坚持依靠制度和计划为军休干部安排丰富多彩的活动,确保他们两个待遇的落实。
中心每年初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定出全年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多方面听取意见,每月按照计划逐项落实好服务工作内容,每季度小结组织开展活动的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半年、年终总结回顾工作,积累经验,谋划新一阶段工作,做到周有工作碰头,月有工作检查,季有小结汇总,有效促进了军休干部活动中心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是扩展服务工作网络。
新形势下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中心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中心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更新思想观念,改革服务工作方式,扩展服务工作网络,充实服务工作内容,使军休干部活动中心由单纯地组织活动向全方位提供服务转变,提高了服务工作质量。
中心还积极与驻军、学校、社区、街道、医院、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建立双向互动联系,形成了军休干部为主体各干休所为依托、军休干部活动中心搭建平台、社会单位广泛参与的军休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军休干部宣讲革命传统,发挥余热;同时,动员社会单位和组织关心军休干部服务工作,热情为军休干部送温暖、献爱心,最大限度地解除军休干部的后顾之忧,为军休干部提供连好的环境、优质的服务,确保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什么处分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海关的工资待遇很苦逼么
《最新劳动法对病假规定》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
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广大职工解答疑难。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五、病假天数的确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
劳动法对大病的规定篇二《劳动法对病假和事假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一、 关于工资的概念:1、什么是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什么是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还可以分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
3、什么是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4、什么是辅助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二、关于工资的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2000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其中第6条,对最低工资的解释是: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工资的构成:由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企业的工资总额组成作了明确规定。
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章第五条对计时工资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第五条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等。
(4)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外)。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支付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中(1)、(2)2项是根据工作制来确定的,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第一种按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即基本工资其中(3)、(4)项在很多企业都统一归纳为奖金一项四、工资和基本工资的区别: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局令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以及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有关规定,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与辅助工资(又称非标准工资)之总和,即实得工资。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例如工资总额组成中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就是基本工资。
再具体些说,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均属基本工资。
劳动者的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例如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等。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工资总额一般是用人单位在从事统计、缴费等劳动工资工作中常用的一个概念。
与劳动者的全额工资(或称实得工资)、基本工资等概念有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在理解劳动者全额工资等概念时,常常也会联系到工资总额的概念。
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工资多少以岗位为转移,岗位成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或主要标准的一种工资支付制度。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
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
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
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劳动法对员工休假相关规定员工休假分为3大类:(以薪酬待遇来分的话)●有薪假 ,即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有相关规定的有薪假,如产假、病假、工伤假等●无薪假,即事假(一)、有薪假:根据《劳动法》第40条(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和51条(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二)、产假: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
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产假也是属于有薪假。
(三)、病假:1、病假的定义: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作出了规定: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发布)执行。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对病假的解释是: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病假医疗期的规定: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 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需特别注意的是: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3、病假期间待遇: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法对大病的规定篇九《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如果是因职工自身原因受伤,单位能否以其影响工作而解雇?职工得了病,患病期间有什么劳动权益?目前,多数劳动者对工伤的权益比较清楚,但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形可享受的劳动权益则不甚了解,亦不了解最新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计算病假工资,是一个不能疏忽的问题.本文提供一份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的详细内容,为大职工解答疑难.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635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资”均指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四、病假天数的确定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计薪日概念,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冯单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单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统一的国家规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数.五、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同学聚会的横幅怎么写
十个字左右
二十年弹指一挥,今聚续欢乐
解不开的梦,割的情。
二十情依旧,桃李携手恩师情。
昔同窗数载书生意气,看今朝欢聚一堂各路精英。
卅载同窗再聚首;一生知己又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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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人文特点
风土人情尽管澳大利亚常常被描绘成一个以农村为主的国家,事实上,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市区的文化和大都会的生活方式,包括可以享受到的世界各地的美味佳肴。
澳大利亚人喜欢喝啤酒,闲暇时光尤其是周末,许多人喜欢联朋约友到酒吧饮酒谈天、欣赏音乐,或者到公园烧烤游乐。
澳大利亚的城市都给人开阔的感觉,有很多开阔的公园和绿地点缀其间。
澳大利亚绝大多数的公园是免费的,公园连围墙也没有,四面八方都是进出公园的小径。
便利的交通也可以毫不费力地将人们带入城市近郊的国家公园。
生活风俗无拘无束是澳大利亚人的最好概括,澳大利亚有特别浓厚的自由和无拘无束的气氛。
人们日常互相直呼其名(只称呼名,不称呼姓),老板和员工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都如是。
在两大城市悉尼和墨尔本的市中心,平日中午常常可看见穿笔挺西服的白领人士或白领丽人和朋友同事聚在一起,坐在建筑物门前的台阶上吃简单的午餐,如三明治或热狗,白领人士坐在街上吃便当,同样是现代化的大都市,同样的场面在东京或香港这样的地方是难以想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