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效力是指已经过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所产生的约束力。
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使社众知晓登记者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管理状况,其功能就是向公众公开商事主体的信息。
(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各国法律关于商事登记对商主体的效力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立法例: 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获得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商法人不得成立,其行为不能视为商行为。
但对于商个人、商合伙,商事登记仅仅具有宣告性,是其商人身份的法律确认。
如果行为人未经登记而从事商事活动,其不享有商人的权利,但必须履行商人的义务。
德国、法国、瑞士的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2.商事登记的作用仅仅在于保护商事名称权、商标权及其他与商主体相关的特殊权利。
荷兰商法奉行这一原则。
3.商事登记是各类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未经商事登记而实施商事经营活动的,既不能享受商人的权利,也不履行商人的义务,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奉行这一原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这种效力也包括三个方面。
1.第三人基于信任登记事项而与商主体发生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在登记事项不实的情况下,第三人因信任该登记事项所受损失,商主体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2.合法登记的事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经依法登记的事项,无论相对人知晓与否,均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如商事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就受法律保护,第三人不得侵害其商事名称权。
3.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应当登记并公告的事项、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不得以该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未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不得以其变更对抗不了解其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而与原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以下关于商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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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区别
就像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商事关系应该是包括了经济关系等非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
《破产法》是今年修改的,《保险法》是2002年修改的。
(另外今年还通过了《合伙企业法》,也算得上是商法吧)推荐一个不错的法律法规网站:
简述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2、双方商事法律行为与单方商事法律行为3、基本商事法律行为与附属商事法律行为4、纯然商事法律行为与推定商事法律行为
民事交易和商事交易有什么区别?能举个例子吗?服务行为(如旅游服务)到底属于民事还是商事?请法律系的
从大方面来说,民事包括商事。
从你的问题来说,民事大框架下的商事,简单地说往往指公司企业之间或者公司企业和公民之间的涉及经济贸易、买卖等的交易。
这个层面,民事往往特指涉及人身权、物权关系的纠纷,比如婚姻、继承、侵犯名誉或者所有权、使用权等等纠纷;商事则主要指买卖、加工、服务等等纠纷。
你说的服务行为如旅游服务,如果是关于旅游合同比如说你认为旅游服务与事先合同约定不符,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并赔偿损失,这应该算是商事交易,法院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由并以“XXXX商初字第XX号”案字立案。
但在高一级层面,这只是民事案件中的商事纠纷,依然属于民法、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依然属于民事法庭审理。
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商事法律行为作为营利性营业活动,是的特例,其本质特征仅在于营利的性质。
按照产法理论中的一般认识,商事法律行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
第二 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对于证券交易等固有的基本商事行为,商法一般直接认定为经营行为。
第三 商事法律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
第四 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
商事外观主义的表现和它的法律后果
一、商事外观主义的概念及在商法中的体现 商事外观主义,又称“商外观原理”,由德国商法学者首倡。
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以商主体的行为外观认定其行为所生之效果的立法原则和学说。
商事外观主义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该原则,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相对人如果对商主体对外公示的外观事实产生合理依赖,并依此从事相应的行为,即使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仍然依照外观事实认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商事交易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适用“禁止反悔”规则,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时,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
商事外观主义着眼于对商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
现代各国民商法中有关公司章程内容的推定,关于经理人或商事代理人权利的推定,关于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的规定,关于背书证明力的规定等均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的主旨。
二、商事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外观事实的存在。
存在外观事实,是适用商事外观主义的基础和前提。
外观事实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权利外观和意思外观。
所谓权利外观是指表明表意人为真正的权利人或真正权利人授权的人的外观事实。
意思外观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所为的赋予对方权利、放弃自己权利或与对方发生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可以书面文字、口头语言为之,也可以行为为之。
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但构成此种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
若表意人所为之意思表示为不法,尽管受表意人信赖,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此种权利或此种法律关系仍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外观主义是在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动态的财产关系和静态的财产关系之间进行的价值评判。
(二)须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
是指表意人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事实的真实状态。
商事外观主义实际上是在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时,以外观事实的内容确定人之间的允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效力的规则,如果外观事实与真实事实完全一致,依正统法律以一致的事实内容决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及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存在外观主义适用的问题。
(三)本人与因。
即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与一定的原因力,也就是说本人对导致相对人信赖的该外观事实有可归责的原因。
它使得法律令本人负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无可非难。
本人与因,体现了法律保护第三人利益与牺牲本人利益之间的衡平思想,它是减少负面影响的法律相对正义的要求。
本人实施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表示意思后,预见或应当预见其意思表示将导致对方的信赖而仍与之实施法律行为,此为表意人主观上有过错。
但是判断表意人是否应当预见,则并非依表意人“主观之心理反射,而系通常人对同种事实应有之认识”,“质言之,决定预见之可能性,应依客观之合理性人之认识及依通常事理以为判断。
”,故表意人事实上并未预见,但一般理性人处于表意人的角度可以预见,即认定表意人应当预见,并由此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承受有效的法律后果。
(四)第三人的信赖。
的信赖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第一,确实信赖,即信赖不仅仅是交易相对人信服、相信的一种内心活动,还必须是基于这种内心活动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由此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即信赖损害。
有信赖损害的发生是判断确实信赖的重要因素。
信赖损害有积极的信赖损害和消极的信赖损害之分。
受表意人因信赖而为积极的行为——作为,致使其财产直接减少的,为积极的信赖损害。
消极的信赖损害主要是因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丧失其它订约机会,可得之预期利益而未得到的情形。
第二,信赖合理。
一般理性人站在该交易相对人的立场上能够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表意人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遭致信赖损害的,为信赖合理,它与确实信赖一起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信赖。
信赖合理依据个案提供的具体情事,及社会一般正常的人对该情事的正常认识来加以判断。
三、商事外观主义的法律后果 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使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有效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对合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法律后果是使该当事人获得其预期待利益。
对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该当事人丧失依据一般法律的规定其应当享有的拒绝权、撤销权、主张权等权利。
无论是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拒绝权、撤销权,还是主张权,均以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为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