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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准串门口号

时间:2018-09-1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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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7月4较好,可以较早地享受利率的好处。

每1月1日与放款日两个调整日期的选择:因为目前利率呈现下行趋势,要尽可能享受LPR下降的好处。

如果放款日期已过,应该选每年1月1日;如果选择时放款时间还没有到,就选择放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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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通的死封以就地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扣留,一般是对个人的到期收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具体区别是:一、适用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免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和扣押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形,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既属于证据保全的强制措施,又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

二、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不同登记保存针对的对象侧重点是证据,实践中,证据可以是违法产品的本身,也可以是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生产经营的账册、合同等其他资料;封存和扣押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领域针对的对象侧重点一般限于违法产品的本身以及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对于违法行为的产品本身以外的物证、账册、合同等一般不适用查封和扣押。

三、作用不同登记保存的作用是证据保全,保证证据不灭失和以后不再难以取得。

查封和扣押的作用一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二是为了保全证据,三是为了便于执行下一步的行政处罚。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登记保存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封存和扣押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封存或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封存或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封存或扣押)、《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封存或扣押)、《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封存或扣押)等。

五、期限不同登记保存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7天时间;封存和扣押的期限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根据执行理论,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禁止债务人或其他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之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自己之存款,以维持其现状之执行措施。

扣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查封、扣押属于相同的一类,冻结、扣留又属于一类。

查封与扣押的根本区别就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查封的财产一般留在原地,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自行保管,只是禁止其处分、转移,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脱离被执行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控制,禁止其占有、使用和处分,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和异地扣押。

??笔者认为,虽然查封、扣押、冻结和扣留均可以认为是控制性执行措施,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查封,是一个大概念,选择不同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采用的执行方法也不同。

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权交易或在物上设置他项权利;??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冻结,一般是对银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扣留,一般是对个人的到期收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之所以加以区别,是为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语更加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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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  珠海令  (第69号)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日七届10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钟世坚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市政园林、物价、民政、工商、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以及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犬只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应当提高自律意识,制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条 本市养犬活动遵循“养犬人自律、监管人管理、执法者查处、社会各方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养犬人有养犬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尊重他人的生活习惯。

  第二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养犬人作为养犬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提高道德素质,坚持健康、文明原则,自觉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犬只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养犬人行为应当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关于犬只的规定,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卫生秩序。

  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对犬只进行相关免疫和健康检查,预防疫病,确保养犬人及其他市民的身体健康。

  第十条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的情况进行跟踪、统计,建立免疫档案,并将犬只免疫定期上报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养犬人应确保其养犬行为不影响,养犬人不得牵引犬只到公共绿地、草坪大小便。

对犬只在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理,不损害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爱护所养犬只,不得遗弃和虐待。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犬吠扰民以及其他影响邻里、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养犬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第十五条 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犬只活动产生的噪音,避免干扰左右邻居及上、下楼层住户的生活。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犬只基本情况的跟踪和普查,并主动将养犬基本情况报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养犬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带有攻击性、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的犬只。

如饲养,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带外遛犬。

  大型犬、烈性犬的范围和种类由畜牧兽医部门参照周边城市做法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养犬人应采取束大链、戴口罩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避免携带犬只进入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提倡养犬人携带犬只时不乘坐电梯,或者主动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时间,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电梯。

  第十九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市认可的免疫接种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市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免疫接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未尽看管责任,致使犬只危害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以及公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管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社会各主体“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原则,明确监管人的管理责任,共同促进健康、文明养犬。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监管人,是指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

  本条所称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及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说服、劝阻等方式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该公共场所。

有条件的可设置犬只暂时停留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 以下公共场所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除外:  (一)公共汽车、客轮等大型公共交通工具;  (二)国家机关、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医院;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场所;  (四)公共泳(浴)场、公园、公共绿地、宾馆、酒店、餐厅、商店、市场、候车(船)室;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并确保出租车内环境的卫生、整洁。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并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以公开、明示方式公布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入内的相关提示,并设置相关的犬只禁入的标志、标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第二十九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强行进入本办法规定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该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犬只出现意外伤亡的,其责任由养犬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就养犬行为制定专项规约,并加强宣传,在住宅小区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款行为,并提供有关规约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协助所在住宅小区养犬人组织成立养犬自律会,为其相互监督、自律养犬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确定特定区域和时间供业主所养犬只活动,同时督促养犬业主做好犬只活动产生的粪便、垃圾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犬只纠纷、矛盾的解决机制,及时化解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矛盾,防止纠纷、矛盾的尖锐化。

  第三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合理制定自治公约,做好辖区内犬只卫生管理、养犬纠纷调解等工作,促进本辖区的居民相互尊重、相互谅解。

  第三十五条本市设立的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调解小组应当跟踪、分析犬只纠纷、矛盾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犬只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途径,及时化解犬只纠纷。

  第三十六条犬只销售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做好预防措施避免犬只伤人,并履行养犬人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执法者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犬只管理纳入工作日程,安排一定的城市维护资金,用于辖区内犬只的日常管理及简易宠物厕所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八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对辖区内养犬人关于传染病预防、犬健康、犬行为的特点及训练犬的方法等养犬相关知识的培训,普及科学、文明、安全、卫生的养犬常识。

  第三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犬只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协调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犬只数量普查、登记等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本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等多部门犬只联合执法制度,建立犬只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就犬只执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四十一条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公安部门在其巡查过程中,如遇养犬人不听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场所监管人劝阻的,公安部门应当制止养犬人进入相关场所。

  第四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养犬人自觉履行由犬只引起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动清理犬只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垃圾;  (二)查处养犬人所养犬只违法随地排粪、排便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做好犬只的防疫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染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加强对学生养犬行为的引导,普及文明、卫生养犬的科普知识。

  第四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对主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进行巡查执法,对无主犬和流浪犬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执法部门可以作出紧急处置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犬只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电话。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对违法养犬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举报和投诉养犬人的违法养犬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多次查处仍不改正的违法养犬人,可将其违法事实和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单位;无所在单位的,知会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本市各新闻媒体应加强舆论引导,加大文明、健康养犬的宣传力度,协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布违法养犬人名单。

  第五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违法养犬人所在单位应按照业主公约、居(村)民自治公约、单位管理制度对违法养犬人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将违法养犬人的姓名、违法事实和查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每超过一只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3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养犬人不听劝阻,违法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公共场所及特定非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未明确公布禁入告示,以及未能及时、有效的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养犬人不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尸体,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养犬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拒不执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如违法养犬人属于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违法养犬人属于个人,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犬只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犬只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五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或接到报告,养犬人所携带的犬只随地排粪、排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条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管理职责,文明执法,依法接收单位和个人关于犬只管理的投诉,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对应当予以受理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军犬、警犬、科研用犬由军队和公安等部门依法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植物产地检疫有哪些程序

1、首先是问题,健全理机制,难免会出事故。

说到制度,包括食品安全方面律法规、对生产者、生产上下游、监管者等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尽快落实。

2、然后,在制度不健全时,众多的人为因素,比如利益滋生腐败、民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不到位等等。

3、最后,市场机制问题。

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凡是参与制作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食品的无良商人,一律给予枪毙的刑事处罚。

注册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办理手续的时候需要提供什么资质证明

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和公安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警服生产企业投标时应提供地市级以上公证机关对以下内容的公证书。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书;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自律承诺书。

   警服生产企业投标时应提供由所在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出具的以下内容的证明资料,并附有关明细备案备查。

  (一)生产警服所需的专用设备、CAD电脑排版系统;  (二)年警服生产设计能力(按品种);  (三)生产警服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配套的管理体制。

  中介机构招标应按以下项目对投标企业进行审查评分。

  (一)警服质量;  (二)技术力量和设备;  (三)两年以来的警服生产完成情况;  (四)企业的资信等级;  (五)不良记录情况;  (六)用户对企业的评价;  (七)职工社保基金缴纳;  (八)纳税情况;  (九)警服生产累计年限或者其它记录;  (十)对管理机关的响应程度;  (十一)当年资金周转情况;  (十二)参与新产品研发业绩;  (十三)年度生产警服套件量占全部生产服装套件量的比例;  (十四)年度生产警服套件量占年警服生产设计能力的比例;  (十五)企业对警服生产的自律与承诺书内容。

  中介机构依照警服生产投标企业按有效生产品种或其它方式计算和评审所得的分值,由高至低进行排序。

  装备财务局依照中介机构提供的警服生产投标企业排序,确定下一年度目录生产企业及备选目录生产企业的数额规模,并进行公布。

 列入目录生产企业名册的企业,具有参加本年度装备财务局和省级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警服生产投标的资格。

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99”式警服生产企业目录范围内的公安和司法系统企业,应提供1999年军队、武警、政法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中属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法委或政府批准的保障性企业的正式文件,经过装备财务局核定批准后,列入目录生产企业名册,参与本省范围内的本系统的警服生产投标。

如果跨省、跨系统进行警服生产投标,应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定。

  新申请加入警服生产企业的资格审定,采取在网上登陆的申请方式,由中介机构进行初审,经省公安厅(局)装备财务部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安全部警服管理部门推荐,以书面形式报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统一进入装备财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目录生产企业资格审定工作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 经营者的有效的身份证的复印2. 经营者的一寸照片一张3. 经营者的有效的计划生育证的复印件4. 经营场所的场地租赁合同备案5. 《警用器材销售许可证》复印件6.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到当地公安局备案,办理警用器材销售许可证这些都要办: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特许经营许可证书;  6、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8、公安机关荣誉证书。

你去中国特种装备网看看吧,几乎所有警用设备的介绍推广招标,行业标准什么的都有。

公安局经过审查,审查你符合条件才会开证明,工商局才会审批,一般去公安局专项审批办公室,有的也叫生产许可办公室就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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