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各省支援武汉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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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支援武汉人数是多少
中国现代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中国现代史的开端。
新中国经历了五个大的历史时期:第一,(1949-1952年)人民政权建立巩固,恢复时期。
第二,(195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和过渡时期。
第三,(1957-1965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
第四,(1966-1976年)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第五,(1977-1978年)拨乱反正时期。
第六,(1979-至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1949年至1956年,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这一时期以为核心的党中央率领全国人民巩固了人民政权,恢复并发展了国民经济,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进程,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
开展独立自主和平的外交政策。
中国人民结束百年屈辱历史,终于真正站了起来。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新中国的奠基大会。
1949年10月1日,主席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举行开国大典。
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还没有完全解放,中国百废待兴,面临重重困难。
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巩固人民政权的斗争。
第一,我人民解放军继续解放全中国,解放大西南、海南岛;和平解放西藏;第二,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为新中国的建设赢得了和平的局面同时也极大的提高了新中国的威望;第三,在农村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翻身的解放;第四,在城市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教育了挽救了大批党的干部,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的猖獗行径;第五,开展肃清反革命运动,巩固了人民政权,稳定了社会秩序。
第六,完成整顿财政经济秩序的工作,实现财政金融形势的好转;第七,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第八,改造旧社会,荡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创建了一个朝气蓬勃的新社会。
第九,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建立友好关系,获得宝贵的支援,奉行独立自主和平的外交政策。
这一系列的措施巩固了人民政权,中国人民的觉悟空前提高,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空前增强。
中国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完成。
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施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展开。
新中国以苏联为榜样开始社会主义工业化,一五计划也得到了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大力支援。
一五计划的重点是,以苏联援建的156个大项目为中心,建立以东北为中心重工业基地,同时在西北、中部建立一批新工业基地。
工业化的同时对农业、手工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和手工业实现了合作化生产,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公私合营运动完成,走出了一条通过赎买政策和平过渡的改造方式。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也同时开展,1954年9月,第一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继续保留。
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的民主政治基础奠定。
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同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初步形成。
新民主主义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
1957年我国胜利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
以第一汽车制造厂、第一机床厂、第一重型机械制造厂、武汉长江大桥、青藏公路等为代表的工业交通大项目陆续建成。
中国第一次拥有了现代化的重工业。
汽车、机床、重型机械、飞机制造等部门首次出现,一五计划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
超过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的工业建设成就,我国开始改变了工业落后的面貌,向社会主义工业化迈进。
1953年底,周恩来总理提出处理国与国外交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中国参加日内瓦会议,1955年出席著名的万隆会议,新中国走上了国际舞台。
1957-1965年,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
新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初步奠定了现代化建设的物质文化基础。
这一时期西藏完成民主改革。
但是,在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由于复杂的国内外原因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不足,我们党在领导国家建设上也出现过急于求成的教训。
1958年-1960年出现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等运动的严重失误。
1959-1962年国民经济遇到严重的困难,尤其农业遭到严重自然灾害再加上大跃进运动中错误的做法,人民生活出现困难。
坦诚的承认错误,在周恩来、刘少奇、陈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努力下,1961年起逐步纠正大跃进中错误的政策,到1965年完成国民经济的恢复和调整,我国的综合实力,特别是工农业生产,进一步增强,建成了以大庆油田、包钢、兰新铁路等为代表的一批工交项目;国防和科技领域出现重要突破,万吨水压机、中程导弹、原子弹、人工合成胰岛素、超音速歼击机都是在这一时期研制成功。
但是党内特别是主席对国内外形势的判断比较严峻,1962年起开始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
“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
1964年为了克服城乡基层干部的特权化、官僚化。
中共中央搞了四清运动。
四清运动形成了两个套路。
一个套路是极左,人整人。
一个套路是依靠群众,以批评教育治病救人为主。
主席反对前者,支持后一种。
1965年进行了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对于廉政和打击官僚主义是有效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总的来说“左”的错误在发展。
和刘少奇、等人的分歧在扩大。
文革在酝酿。
这一时期,中苏关系由朋友转为敌对,美国依然对中国执行遏制封锁政策,加紧对中国的战略包围,新疆、西藏等地区边疆形势紧张。
在周恩来、陈毅等老一辈外交家努力下,中国始终团结广大亚非拉国家,支持亚非拉人民的革命解放事业。
新中国的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继续为新中国赢得朋友。
1966-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革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次全局性的长期的严重错误,给党和全国人民造成严重损失,但文革也是探索在中国怎样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宝贵探索。
文革十年党和人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政治运动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速度,冲击了各项社会事业的正常发展。
使不少知识分子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由于政治运动全国约有上亿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受到政治冲击的家庭和个人身心处于紧张之中,其中的有政治问题的人,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
文革期间有许多被怀疑和打倒的人中的大部分人是清白的。
文革期间备战备荒,国防建设规模宏大,国家积累储备比例较高,公共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偏少、商品供应比较紧张。
人民生活的实际水平提高缓慢。
文革及其稍后时期,大约有1600多万知识青年参加上山下乡运动,上山下乡运动开发建设了边疆和广大农村,锻炼了一代青年。
但是也使青年缺乏系统的现代科学文化教育,耽误了一代人,并形成了花费国家巨大财力精力的“知青问题”。
文革期间,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在许多领域仍然取得较大的成就。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继续向前推进,国民经济、国防科技事业、对外交往取得重大进步。
导弹核武器运载实验、氢弹、杂交水稻、人造卫星、远程战略导弹、万吨远洋轮船、大型电子计算机、核潜艇、导弹驱逐舰都是在这一时期研制成功的。
南京长江大桥、刘家峡水电站、攀枝花钢铁基地、成昆铁路、第二汽车制造厂、大港油田等重大项目也都是在这一时期建成,有力的支撑起国民经济发展。
在外交方面: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2年,尼克松访华实现中美关系正常化、中国与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建交、与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掀起建交热潮,这一切都显示了新中国已经登上国际舞台,并以社会主义大国的形象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1956-1978年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在以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党的领导集体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进行了艰辛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建设经验。
在社会主义建设年代,全国人民艰苦奋斗,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到1978年,新中国建立了独立和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改变了旧中国一穷二白的面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期间,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建成了铁路、公路、民航、水运交通运输的骨架。
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不断发展,中国人民过上了和平安定具有基本物质保障的生活,人民的健康、教育水平比解放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形成了社会主义共同的理想,思想道德觉悟有了很大的提高,中华民族以自立自强的面貌赢得了世界的尊重和瞩目。
这个时期英模人物辈出,涌现了雷锋、焦裕禄、王进喜、邓稼先、钱学森等一大批英雄模范人物成为新中国亿万自强不息勤劳进取的人民的优秀代表。
从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上看那个年代衣着:那个时候,服装的功能是遮体御寒。
到1978年时中国人民的穿衣问题得到了解决,人人有衣穿,基本能够穿暖。
但是服装供应还是比较紧张的,新衣服只有年节才穿。
人们讲究朴素。
农村人们日常的衣服上会打补丁。
城乡人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凭布票购买衣物,而且补票是限量的。
衣着的色调以蓝、灰、绿、黑、白为主。
服装样式比较简单。
人们的着装比较传统。
春秋季男性以中山装、工装、军装为主。
男性在夏季以白衬衣,蓝绿灰色的长裤为主。
女性夏季一般着碎花衬衣或者碎花裙子。
五六十年代以棉布为主,七十年代化纤衣物逐渐流行。
五十年代,列宁服、连衣裙等具有苏联特点的服饰盛行。
文革时期,绿军装风行全国。
饮食:新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基本解决了九亿多人民的吃饭问题,这是在人口增长近一倍的情况下完成的。
食物种类较少,人们的食谱中主粮所占的比例较大,平时人们以蔬菜和副食产品为下饭食物。
肉类和水产品人们吃的较少,基本上过年过节才集中吃鱼吃肉。
平时肉类和水产品定量供应。
东北和内蒙新疆牧区吃肉情况要好一些。
农村居民直到70年代,还以粗粮为主,公社生产队到年终才会分肉。
蔬菜供应受季节和地域限制,种类比今天要少。
肉类和水产品的供应比较紧张。
南北东西地域之间的食物种类差异较大。
总的来看建国以来的第一个三十年人们饮食的营养状况逐步改善,但是不如今天快。
经济困难的1959-62年的经济困难时期和1967-68年的文革动荡年代,人们的食物供应紧张,品种单调匮乏。
从1956年之后,食品供应依靠国营商店。
那时居民区里有粮店、菜店、副食店、烟酒糕点店等。
1965-1978年,自由市场基本绝迹。
城乡之间是找不到公开经营粮食、蔬菜、禽蛋和水产品的小商贩的。
改革开放之前,实行供给制,票证几乎和货币一样重要,有钱没有粮票是吃不上饭的。
此外油票、糕点票、粮本、副食本等都是日常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票证。
住宅: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居民住宅建设,建成了大批的居民楼,但是由于受国际国内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主要精力用于建设和国防方面,居民住宅建设的资金很紧张,再加上以前的基础太差,和人口的迅速增长。
改革开放前,中国人居住的条件普遍较差。
1978年全国城市居民人均住宅净面积3.7平方米。
大约有40%以上的人住在解放前建的住宅里面。
天津、上海、北京、武汉、南京等老城市,有大面积平房区。
50%-70%的城市居民住在低矮的破旧的平房之中,不少居民祖孙三代居住在十几平米的平房里。
五十至七十年代人民政府兴建了一批居民宿舍楼和工人新村,这些楼房多为三至六层的简易楼房,这些住宅楼解决了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
住筒子楼、伙单是不会不少市民那是所经历的。
七十年代起,七层以上的高层楼房和综合配套的大型居民区出现,如北京的前三门居住区。
1976年唐山地震后,城市建筑的抗震性能提到相当的高度。
居民楼的抗震性和质量有了鲜明的提高。
改革开放前城市居民的住宅依靠单位分配,住房供给极为紧张,分房得按照规定排队,够条件也得往往等相当长的时间。
1978年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约8平方米。
大多数农民住平房,砖瓦房不多。
北方和北方50%以上的农民家庭住的是土坯房、石头房。
西北地区大量农民住窑洞。
蒙古新疆西藏的牧民住帐篷,东北林区木屋较常见。
南方民族地区竹楼、土楼、木屋比较多,南方农村不少农民住在祖先留下来的传统民居里。
但大城市周边新建的的农村砖瓦房较多。
交通出行:新中国成立后,交通建设迅速发展。
到1978年我国约有5万公里铁路和94万公里公路。
除西藏外,全国通铁路。
除西藏墨脱外全国各县通公路。
改革开放前民航建立了国际国内航空网。
1969年北京有了地铁,1974年我国有了长距离的管道运输。
新中国前三十年我国有了立体化的交通运输体系。
中国有了自己生产的汽车、载重汽车、电气化铁路、电力机车、大型喷气式客机(运十)。
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加强。
柏油路取代了泥土路。
公共交通迅速发展,但是赶不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那时坐车难,公共汽车比较拥挤。
道路上,没有私家车,出租车数量极少,坐出租车要凭介绍信提前预约。
那时小汽车很少,北京牌吉普在大街上奔驰。
大街上有不少三码在跑,大街上还能市场看到马车。
人们代步的工具是自行车。
一到下班自行车如海洋一样,十分壮观。
人们出远途一般乘坐火车,改革开放前我国大约三分之一的机车是蒸汽机车,客车是国产电力机车或者柴油车。
当时从天津到北京坐快车是一个半小时到两小时。
民航归空军管理,只有够级别的干部才可以坐飞机。
从祖国的边远山寨到北京一般需要好几天时间。
那时中国没有高速公路,公路客运长途客车也比较少。
农村居民出门仍靠步行、乘畜力车。
七十年代拖拉机增多。
也成为农民代步的工具。
78年中国的电话普及率是0.4%,那时只有单位才有电话,用的是数字码盘拨号电话,特别重要的事情才接打电话。
中国人大事靠电报、日常写信联系。
1978年全国电子计算机才6000台,没有互联网,更没有手机。
文化体育生活;改革开放前,人们的娱乐活动主要有看电影、听收音机、下棋、打牌、看书等。
那个时代的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很干净,没有宣扬色情低俗的东西,引导人民积极向上,树立共产主义思想道德风貌。
电影、小说、戏剧的说教问道浓烈。
文革期间斗私批修、大批判成为时代的特色。
不论是什么都得分出个黑白是非出来。
各个厂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如五一和国庆节的文艺演出,职工运动会、篮球赛、乒乓球赛、足球赛等等。
青少年爱打乒乓球、踢足球。
教育:建立了许多中小学,中小学学杂费很低,学生课业负担轻,注重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
学校文体活动开展得较好。
但是办学条件差,不少学校夏季没有电扇,冬天没有暖气,五六十人一个大教室,点炉子取暖。
现代化的教学仪器很少。
文革期间,教育质量受政治运动影响较差。
就业:毕业生国家包分配,在国营单位工作,铁饭碗端一辈子。
人们工作压力小,但是在大锅饭体制下,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成为问题。
主席时代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干劲和热情还是高涨的。
社会保障:时代,中国人民有了基本的社会保障,人民享受普遍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市居民享受退休金待遇,那个时代福利水平虽然较低,但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免费的医疗,看病三联单报销。
退休百分之百的工资。
住房靠分配,分到住房后房租十分的低廉。
子女入托入学学费低廉。
住房得等待很长时间。
农民享受合作医疗,看病比较便宜。
县乡级卫生院建立起来。
但是改革开放前,国家财力紧张,农民比较穷困,农民养老依旧主要靠子女。
家居和家具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城乡居民电器较为简单。
收音机、自行车、缝纫机、手表是城市人们生活的四大件。
俗称“三转一响” 七十年代中期,黑白电视机开始走入百姓家。
农村逐步实现电气化、电灯普及,每个公社都通上了电话、每个村都有广播站大喇叭。
但是边远山区还难以通电。
人际关系:文革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同志式的真诚关系,人们彼此互助,人们很淳朴。
但是那个时候,如果存在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人们的舆论会让你无地自容,组织上也会严厉批判的。
组织像家长,无处不在。
你困难组织真管你。
你不听话时,组织会修理不听话的人的。
文革发生后,起先人整人,人们之间的关系起了变化了,后来,人们都防着别人,怕被人打小报告。
七十年代之后,人与人的关系不是那么热和了。
监控室无人值班怎么处罚,昨日消防检查发现
治区消防条例(修)内蒙古区消防条例(修)内蒙古自治区委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199511月17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民代表务委员第十七议通根据19993月25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民代表务委员第八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决定》修) 第章总则 第条预防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民命财产安全根据宪家关律、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家机关、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主防消结合针各区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民政府负责县级各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部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系统站区、列车、货场及铁路沿线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台)、油库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业务受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其各主管部门所属系统单位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保证消防律、规实施 第五条全社都要支持、扶助消防事业发展预防扑救火灾全社共同责任每公民应尽义务 任何单位公民违反消防管理、妨碍消防安全行都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消防工作做显著绩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家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 第八条列区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 ()工商业发达集镇; (二)火灾危险性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型仓库储油储气基; (四)其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单位 相邻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政府应给予扶助专职消防队建立或者撤销应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九条家机关、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行政负责或者定代表做防火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防火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业务指导统组织扑灭火灾服公安消防机构调指挥 第三章消防监督 第十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履行列职责: ()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律、规、技术规范消防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二)指导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建设训练; (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维修;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设计施工执行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易燃易爆化物品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七)消防产品产、维修销售实施监督;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鉴定火灾原责任提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根据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九)组织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十)鉴定推广消防科技术研究推消防科技技术研究发展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必须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必须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验收五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凡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前建筑物消防部门要监督产权单位认真检查符合防火规范应逐步整改 第十四条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物品单位消防安全条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产、经营使用 第十五条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单位必须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严禁经销合格或者超效期明令淘汰消防产品 进口消防产品单位必须家指定检验部门进行复检并持进口手续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审查登记 第四章消防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领导保障消防律、规实施;组织消防宣传安全检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隐患重问题;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加消防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队(站)装备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城镇规划部门制定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应依照城市规划消防律、规关规定消防队(站)设置、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由城镇规划部门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等部门及建设单位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家关规定同步建设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八条邮电部门应加强消防通讯设施建设保障火警电畅通接火灾报警要优先传递延误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产、经营易燃易爆化物品或者消防产品企业应严格审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具备消防安全产经营条件发放营业执照;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 第二十条教育、劳司行政等部门及各级各类校都要普及消防律、规消防知识 第二十条文化、新闻、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消防宣传列入工作计划采用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律、规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防火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类物资、集贸市场货栈、商场由办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举办型集、焰火晚、灯等群众性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应中国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五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举办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定期保险财产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向投保提整改火灾隐患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三资企业必须遵守华民共消防律、规技术规范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接受所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乡镇企业及其经济组织应防火安全纳入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本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组织本区域内防火联合检查居民委员、嘎查(村)民委员应防火安全列入居民公约嘎查(村)民公约内容居民、农牧民进行经性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做家庭防火居民住宅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治保、治安联防队、民兵等组织应防火灭火列入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消防群防群治 第五章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八条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社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产、经营管理制定相应防火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 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单位应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转租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应消防安全内容明确消防职责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经济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必须履行列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律、规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安全制度; (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火灾隐患及整改; (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数量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合格或者超效期明令淘汰消防产品; (四)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发火灾要及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关责任进行处理; (七)本单位消防工作疏漏造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机构 电力、燃气主管单位供电、供气设施线路要加强管理经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型堂、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 ()管理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 (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三)准超定额数、违章增设座位; (四)制定应中国疏散案; (五)安全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 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商店、旅店等均应按照家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设置醒目消防安全标志自救设施 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消防安全标志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工作员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事易燃易爆化物品产、管理员岗前关单位部门应其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合格持证岗 第三十七条设车间、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第三十八条易发爆炸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发、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均义务火灾扑救提供力、物力支援 严禁组织未扑救火灾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都维护消防设施责任准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准埋压圈占消火栓挤占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占用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报警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员及其公民必须服公安消防机构统调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灭火指令 第四十三条火灾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组织指挥紧中国情况火场总指挥员权采取列紧中国处置措施: ()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员物资; (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员转移; (四)灭火救灾所采取其紧中国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关单位及必须实提供情况 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火灾隐瞒报 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支援其单位灭火所消耗燃料、器材灭火剂等及关单位火灾原进行技术鉴定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物费用由民政府给予适补助 参加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发火灾消耗本条第款所列各项费用按关规定保险公司偿付施救费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外员扑救火灾受伤致残、牺牲由造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抚恤费用起火责任单位明或者确实力负担由民政府按家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单位负责及关责任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记、降级、撤职、除等行政处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犯罪由司机关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列行处百元千元罚款: ()拒绝履行消防义务; (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志; (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报; (四)值班、警卫、夜勤员履行岗位职责; (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事易燃易爆工作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操作规程; (六)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 本条第(二)项行除处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逾期恢复原状应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列行处单位负责或者关责任百元千元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千元万元罚款: ()未履行消防职责造火灾隐患或者失引起火灾尚未造严重; (二)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 (三)应进行消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合格岗; (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 (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员执行公务; (六)拒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 (七)火灾扑灭隐瞒掩饰起火原推御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 (八)其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条各项规定行经公安消防机构指拒改加重处罚;违反本条第(五)、(六)项行依照《华民共消防》规定处十拘留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列行责令限期改;逾期改处单位万元十万元罚款片单位负责、关责任千元五千元罚款: ()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 (二)施工擅自更改图纸防火设计; (三)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四)事消防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及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单位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五)违反易燃易爆化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物品; (六)公共场所、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七)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合格擅自举办型集、焰火晚、灯等群众性; (八)按照家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设车间、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本条第(三)、(四)、(六)项行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责令其停产停业;本条第(五)项行按本款规定处罚或者依照《华民共消防》规定处十五拘留 第五十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部门指改强行施工责令停工并责任单位处工程概算1%—5%罚款并按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负责、关责任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限定期间内拒整改发火灾事故单位除按本条例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火灾损失10%单位进行罚款单位负责、关责任依追究责任 内发两起火实事故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印制票据律交同级财政 受处罚单位接处罚裁决书应十五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所处罚款律用公款支付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服单位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华民共行政诉讼》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民院起诉逾期申请复议向民院起诉履行处罚决定作处罚决定机关依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民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家消防律、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秉公执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公安消防监督员执行公务列行情形轻微由其所单位或者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或者行政处罚;构犯罪由司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关单位造损失; (二)明知关单位违反消防律、规行或者发现火灾隐患加制止造火灾事故;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四)火灾原调查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重疏漏; (五)消防监督其违、违纪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每十月九自治区消防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应用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起施
辞退军人家属
企业不能够随便辞人家属
因为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贡献的同时,他们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
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
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
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
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
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
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
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
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
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
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
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
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
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
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
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
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
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
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
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
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
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
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
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
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
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
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
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
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
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
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
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
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
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
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
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
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
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
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
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
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
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
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
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
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
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
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
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
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